如何看待美國對這次中國留學生犯罪的處理?

如圖所示,最近刷新聞看到了這次「中國留學生綁架同學,美國處理極其嚴肅」的新聞,雖然嫌犯的行為極其惡劣,但是竊以為可能的無期徒刑和300萬的保釋金是否顯得不是那麼合理?個人認為這些留學生應該是家庭條件特別優越才會做出這種不成熟和傷害人權的事情,但是畢竟也算是孩子,美國的法律會不會顯得太嚴苛而不願意給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美國這樣做,您覺得好嗎?



如何看待?美國人民幹得好,美國法律就是棒!

別說他們成年了,就是未成年,你真覺得他們是孩子嗎?我真不知道為什麼這年頭總有人要把一幫老氣橫秋五大三粗肉慾橫流騒氣衝天的人看成孩子?孩子不夠用是嗎?


大學時隔壁班的一位同學,一念之差,從別人寢室里順了個筆記本電腦。

保衛科發現,警察帶走,父母來學校哭,判了兩年。

然後,就沒有然後了。

沒人給你講道理,沒人看你寫檢討,法律就是這樣,年紀到了,違法了,就會受到懲罰。

至於題目中的行為,更為嚴重,法律既然這麼規定了,也沒什麼不好。


雖然我也是一名留美學生,但我想引用網上看到的一句話:

他們還是孩子

千萬不要饒了他們!!!!!!!

1/6/2016 補充下:

刑滿驅逐出境 令人髮指的留學生虐待案有結果了

這個應該是最後的結果吧


1.「竊以為可能的無期徒刑和300萬的保釋金是否顯得不是那麼合理」

a.你「以為」又「可能」,莫須有啊?

b.「無期徒刑和300萬保釋金...不是那麼合理」。敢問什麼是合理?合的是是什麼理?合你的利益,還是法律,還是受害者的利益!亦或者你認為交了三百萬就可以從號子里出來了?怎麼樣合理請明示!

2.「個人認為這些留學生應該是家庭條件特別優越」「才會做出這種不成熟和傷害人權的事情」

a.你言下之意,留學生家庭條件好就應該傷天害理了?因果聯繫?為什麼我在加拿大獃了四年都沒有意識到這個邏輯的存在!

b.「不成熟和傷害人權的事」

你文字遊戲玩的不錯啊!絲毫沒提到「犯法」二字。聽起來好無辜啊

3.「但是畢竟也算是孩子,美國的法律會不會顯得太嚴苛而不願意給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a.你家孩子是孩子,人家家的不是?

b.改過自新的機會?

梁: 「好啊,跟法官說,看他讓不讓你做好人。」


處理得好呀!美帝的終身監禁是真的終身,這群人渣再也不能回來禍害中國人民了。


嚴苛的法律就是用來防範於未然的,在法律對你進行制裁前,就已經給了你改過自新的機會。


1 法制是反人性的,只要不是惡法,且程序正義,那結果就能接受。

2 看來很多人不知道,美國是少數幾個可以判未成年人死刑的國家。奉勸去那邊胡鬧的話,小心點。


雖然嫌犯的行為極其惡劣,但是竊以為可能的無期徒刑和300萬的保釋金是否顯得不是那麼合理?個人認為這些留學生應該是家庭條件特別優越才會做出這種不成熟和傷害人權的事情,但是畢竟也算是孩子,美國的法律會不會顯得太嚴苛而不願意給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這邏輯我沒懂啊,你給我講講

[行為及其惡劣]→[無期徒刑不合理]

[家庭條件優越]→[做出傷害人權的事]

這兩個是怎麼成立的?我命題邏輯學的不好你別騙我


我記得看過在知乎看過關於留學生其他問題,忘記誰說了,對我國留學生傷害最大的反而不是外國,而是同一國家的留學生,呵呵,看來還真是沒說錯,


吼啊


又來看美帝給我大天朝上法律課。

有多少在北京的事故,上了報紙第二天突然沒消息了呢,別說人名了,到最後你連那件事情發生了沒有都無法確認,在這個信息時代,都好像是「聽說」而已。

每次從身邊朋友同事閑聊中,聽到的都是誰誰誰,把事辦了,找關係辦了,辦得妥妥的下次別這樣啦~

突然遇到要判的正常的案子,總覺得驚奇。

中國式的驚奇。


犯罪者的大事,大快所有人心的大好事


早就想這樣幹了,我窮,我沒權沒錢,我國內干不贏你,出了國,這種人分分鐘該被判刑,以為還在中國伐?

留學生群體就是被這幫人搞臭的,是可忍,孰不可忍


題主三零用戶,這時候提這個問題讓人想入非非啊

雖然嫌犯的行為極其惡劣,但是竊以為可能的無期徒刑和300萬的保釋金是否顯得不是那麼合理?個人認為這些留學生應該是家庭條件特別優越才會做出這種不成熟和傷害人權的事情,但是畢竟也算是孩子,美國的法律會不會顯得太嚴苛而不願意給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假如給了他們這次機會,我怎麼覺得改過自新的可能性不大呢?

12歲-18歲這段時間,人生觀和價值觀都在默默的建立了,這年紀還能做出這種事情,說明這六年他們受到的教育不靠譜啊

那題主,你覺得放他們回去,他們就能受到靠譜的教育了?

再三兩年就能脫胎換骨,成為一個溫婉的女子一個溫柔的漢子?

國內教育不好,就留在國外教育唄。

如果國內也關注下校園暴力,制定明確的法律,嚴格執行,相信也不會有這麼多校園惡性事件。


我已預防性拉黑,為方便廣大網友特提供樓主鏈接 -&> 子持

然後我搜了一下新聞。。。要是按照美國電影《綠里》的說法的話,這種人渣,應該是被弄成腦殘關到精神病院去

女留學生在美遭同伴綁架:被十幾人扒光衣服圍毆(圖)_鳳凰資訊


就這破事情還有啥好評論?洗乾淨屁股進去跟黑人玩♂唄。。。


我只是為了轉載一下這個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部分的描述。

國內對此事的報道通常用這樣的描述:

根據加州法律,「酷刑折磨」是一項重罪,對酷刑的懲罰是判處終身監禁,並處最高1萬美元罰金。

這顯然是不夠嚴謹的:

張鑫磊、翟雲瑤非法綁架、毆打中國留學生麥嘉怡、劉怡然,並對二人實施酷刑的案件已被洛縣檢察官立案,案件號為:KA109395,檢方起訴二人6項刑事重罪,其中包括:一項拷打罪、三項綁架罪和兩項毆打罪。

涉嫌一項拷打罪:2015年3月30日,張、翟二人在洛縣犯下了酷刑(Torture)重罪,兩人為報復、勒索、說服和虐待受害者,而故意非法拷打受害人劉怡然,觸犯了加州刑法206條第12022.7款刑責。

三項綁架罪:2015年3月28日和30日,張、翟二人在洛縣犯下了綁架罪,兩人非法誘騙、恐嚇、強制拘留、監禁劉怡然和麥嘉怡,將兩名受害者帶往其他國家、省縣和洛縣的其他地方,觸犯了加州刑法207(A)條第1192.7(C)款刑責。以上四項指控均為重罪,兩名被告要為此關押在加州監獄等候出庭,並在審判後在加州監獄服刑。

兩項毆打罪:2015年3月28日和30日,張、翟二人在洛縣對麥嘉怡和劉怡然犯下了會造成身體巨大傷害的毆打(Assault)罪,觸犯了加州刑法第245(A)條第(4)款刑責。

洛縣檢察官桑切茲(Joseph Sanchez)6日表示,1、根據加州刑法第296條和296.1條,他們將為張、翟二嫌進行DNA和指紋取樣,兩名被告若不配合,將罪加一等;2、根據加州刑法第1170(B)條,檢方將向法庭提供所有犯罪證據,並要求陪審團將6項指控累加量刑;3、因此案涉及到未成年學生,根據加州刑法第11166和11168條,檢方擬指控被告「虐待兒童」罪;4、根據加州刑法第1385條,兩名被告犯下的任何要在加州監獄服刑的罪行都不得像洛縣監獄那樣只服刑其中一部分的刑期即可放人。

http://news.uschinapress.com/2015/0406/1018518.shtml


作為一名堅定的反美主義者,我不得不說:美國這次做得真的是太棒了!

要是這幫孫子在中國這麼做,警察估計都懶得管,或者頂多批評教育一下最多拘留幾天。

老美這麼做,真是狠狠的替中國教育了這些混賬玩意一把!


這段邏輯太屌了!

雖然嫌犯的行為極其惡劣——&>無期徒刑和300萬的保釋金是否顯得不是那麼合理?

個人認為這些留學生應該是家庭條件特別優越——&>才會做出這種不成熟和傷害人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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