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在國籍方面的法律地位不同於中國其他地區居民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中說:香港出生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都有中國國籍,只有到香港辦理了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的手續,才算退出中國國籍。也就是說,即便出生後定居國外的香港居民,在外國加入外國籍,也不妨礙他有中國國籍?是否是這樣?如果是的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九條說明,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加入外國籍後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這是不是說明香港人在國籍方面的法律地位與大陸人不一樣?在香港出生,拿到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香港人,在國外定居並加入外國國籍,然後沒有申請退出中國國籍,是不是可以保留雙重國籍?香港人的國籍和大陸人是不同的?


首先我要說明一下,本質上在香港實施的《國籍法》和內地及澳門地區實施的《國籍法》並沒有什麼不同,也就是說,香港地區和澳門地區在法律上同樣不承認雙重國籍

但是在實際執行上,香港和內地確實有所不同。

首先我要解釋一下,因為中國特殊的社會歷史背景,中國除了國籍以外還有嚴格的戶籍制度。雖然絕大多數情況,國籍和戶籍是相關聯的,即有中國國籍的人通常必然有中國戶籍,反之亦然。但在極少數情況下,有國籍者不一定有戶籍(比如很多早期出國的海外華僑的戶口已經被註銷了,但依然持有中國護照,所以依然擁有中國國籍),或者有戶籍著不一定有國籍(比如加入外國國籍而放棄了中國國籍和護照,但是戶籍卻未被同時註銷)。在香港地區,永久性居民身份通常可以等同於被認為是所謂的「香港戶籍」,不過在內地相關部門並不是以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來認可香港居民的身份,而是通過「回鄉證」來認可香港居民的身份,這裡又是各種混亂,暫且就不展開了。所以內地和香港居民的中國國籍是沒有任何區別的,真正有區別的實際上是戶籍的區別的體現。

順便提一下,台灣一樣是有戶籍制度的,只是沒有大陸地區那麼嚴格,但因為台灣被不是大陸有效統治區域,所以這裡也不作討論。

回到國籍問題上來。因為歷史原因香港地區的居民普遍持有各種不同種類的英國護照或者其他國家的護照,澳門地區則是直接給澳門居民發放葡萄牙護照。所以回歸時必然要處理好兩地居民的國籍問題。否則兩個地區的居民都是外國人,這一來面子上掛不住,二來也不好管理。所以中國國籍是必須要發給他們的,這裡的很多情況其他答案都說的非常清楚了。但是如要剝奪的他們的其他國家的護照也不現實,要所有人去註銷已持有的護照實行成本太高,而且別看現在的特區護照牛的一逼,100多個國家免簽證,但是在當時沒比現在的中國護照好用多少,對自由開放的香港經濟來說,也有非常不利的影響,另外香港開放的出入境政策也對查驗雙重國籍非常困難,使得嚴格禁止雙重國籍變得難以實施。所以在當時妥協之下選擇了現在的折衷方案,即香港地區的華人居民自然獲得中國國籍,但是之前已經持有或者之後獲得的外國護照也依然可以繼續持有,但中國和香港政府僅承認其為旅行證件,並不承認該居民擁有外國國籍,也不受外國的領事保護,香港居民若想要在中國或者香港被視為外國人民,需要主動申報更改國籍並放棄中國國籍。

所以,香港同樣不承認雙重國籍,而僅僅是默認,默認和承認是不同的概念。如果外國籍的香港永久居民想要加入中國國籍,就必須首先放棄外國國籍,這也同樣是體現了香港不承認雙重國籍。

再看內地居民雙重國籍問題,雖然內地嚴格禁止雙重國籍,但因為各國沒辦法互通有無,也就是說中國國民加入外國國籍,中國公安部門是無從知曉的,所以實際上內地居民也同樣必須要主動申報才能退出中國國籍,否則理論上只要不申報內地居民一樣可以保留雙重國籍,這一點也是被很多內地居民利用而保留了兩本護照的。這點和香港也並沒有區別。

但是內地居民想要保留兩個國籍兩本護照的成本比香港居民要大得多,因為內地的出入境管理制度非常嚴格,沒有目的地國的簽證(免簽證或落地簽除外),中國邊檢是不會放你出境的,而大多數國家在你成為本國公民以後就不會在簽發籤證給你,所以在出入境時會遇上很大的問題。而如果試圖持外國護照辦理中國簽證返回中國,中國使領館如果看到護照上出生地為中國時,需要出示放棄中國國籍的證明之後才會簽發中國簽證,這樣也使保留中國國籍變得困難。因此大部分人嫌麻煩就會主動放棄中國國籍。

總之,內地居民和香港居民的「中國國籍」並沒有區別,只是內地管理更為嚴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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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在香港政府官方網站上刊登的《國籍法》相關描述,國籍法是少數直接拿到香港施行的內地法律之一。(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一九八零年九月十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一九八零年九月十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八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都適用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四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六條: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七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1) 中國人的近親屬;

(2) 定居在中國的;

(3) 有其他正當理由。

第八條: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1) 外國人的近親屬;

(2) 定居在外國的;

(3) 有其他正當理由。

第十一條: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三條: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十四條: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18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第十五條: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第十六條: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准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第十七條:本法公布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第十八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8條及附件3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考慮到香港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作如下解釋 :

一. 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

二. 所有香港中國同胞,不論其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者「英國國民(海外)護照」,都是中國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國公民可繼續使用英國政府簽發的有效旅行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國旅行證件而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三. 任何在香港的中國公民,因英國政府的「居英權計劃」而獲得的英國公民身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予承認。這類人仍為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四. 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可使用外國政府簽發的有關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證件而享有外國領事保護的權利。

五.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的國籍發生變更,可憑有效證件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申報。

六. 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務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和以上規定對所有國籍申請事宜作出處理。

最後那一段針對香港地區實施國籍法的說明,並不是在香港實施的國籍法條款的一部分,而只是在特殊時期作出的補充說明,只是明確了中國政府對香港居民雙重國籍採取「默許」的態度。但這並不妨礙前麵條款里說的「不承認雙重國籍」。


看到這個問題還沒有什麼回答,我就來濫竽充數一下。知乎處女答,諸君多關照。

根據「《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的規定,國籍法是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因此,不論是大陸還是香港,其公民身份是同一的,都是中國公民。香港特區相應的概念是居留權。也就是說,理論上,香港中國血統的享有居留權的人士和大陸居民在國籍方面應當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在實踐操作中,雙重國籍是不可能被避免的。正如上一位回答者所說,這不是聯網的業務。也就是說現在有某甲是中國公民,他獲得了外國國籍,那麼他的中國國籍會自動失效。但事實上,因為沒有申報,在國內的戶籍不會被註銷(雖然法律上已經為無效了)。只要當地使領館從來不知道這件事,那麼對這些人他們大概還會發給護照。在國際法上,國籍一般被視為是內政事項。因此這種國籍變更另外有一個前提條件:一個國家有權拒絕承認某些國籍在自己許可權下的效力。譬如中國並不承認科索沃是一個主權國家,那麼一個中國公民即使取得了科索沃國籍也可能被中國認為無效。

然而香港特區的中國血統永久居民有一定的特殊之處。他們在英國國籍法下,被認為是英國臣民。然而中央政府認為,這些人即使是在回歸前,也是中國公民。因為香港被中央認為是「在英國統治下的中國領土」,而非是英國領土。這些人也可能以英國臣民或其他的身份出境,在其他國家獲得居留權甚至國籍。他們可能已經取得了外國旅行證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的第三和第四點的規定,我只能理解為中國拒絕承認這些人已經取得了外國國籍,因而喪失中國籍,除非他們向香港入境處申報國籍變更事項。這一觀點可以從這兩點的文字上推斷出來,因為在一國境內外國人的權利在國際法上基本是以領事保護所表現。

這種規定是一項妥協。香港的所有具備居留權的人士理論上都有權在1997年6月30日前登記為英國國民(海外),而香港特區卻不能沒有中國公民,這種「拒絕承認」的立法方式是找出了一種適當的方式來避免國籍問題的尷尬。另一方面,英國法的習慣是不承認未對英國或其殖民地、自治領等的相應機關作出聲明的放棄國籍行為的。這種規定也是對普通法習慣的妥協做法。


大陸不認雙國籍,不代表香港不認。

而且國籍這個東西只是認不認的問題,和有沒有又是不一樣的。我有你不認,不認就不認唄。

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定居國外。注意這個就可以。現實中操作更方便。你不退出一般沒人主動註銷你,又不是聯網的業務=。=


「即便出生後定居國外的香港居民,在外國加入外國籍,也不妨礙他有中國國籍?」

是的,實踐操作上不妨礙。因為眾所周知的,各國公民信息不是聯網的,除非你犯了事被兩國政府專門盯上,否則兩國政府不會互通有無。

「香港人在國籍方面的法律地位與大陸人不一樣?」

不是,因為《國籍法》在香港運用時,並沒打折扣。

「在香港出生,拿到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香港人,在國外定居並加入外國國籍,然後沒有申請退出中國國籍,是不是可以保留雙重國籍?」

首先說明的是香港永久居民並不一定是中國國籍,比如說生於HK的英國人,其父母都是英國人,就不滿足我國國籍法的要求,但依然滿足香港永久居民的要求。

第二件事是特例,英國的國籍法比較奇葩,部分香港人持有一種叫做英國國民(海外)的英國國籍(感覺英國人「國籍」的概念和漢語概念不太一致0 0),具體可以參看英國國籍法 了解一下。我要說的是中國(貌似是PRC+ROC)是不認同這個英國公民(海外)是一種外國籍的,持有這種國籍的香港人在國內依然被當做中國公民對待。

第三件事是大的原則,我國國籍法不承認雙重國籍,但這不代表你不能擁有雙重國籍。在這一點上我同意@李銳恆 的觀點,「你不說,我就不認為你喪失了」。這主要是出於領事保護的角度出發,詳細可以閱讀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關於中國國籍的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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