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救災會動用軍隊嗎?
看大明王朝1566的時候,有戚繼光的兵用身體擋洪水的橋段,歷史上可能發生嗎?那其他情況呢?比如地震,火災,洪水…政府會派兵去救援嗎?
1892年特大洪澇災害,天津及周遭三百餘里水深丈余,淮軍將領衛汝貴帶領2000名戰士開挖減河數道,用於分泄洪水,共計70餘里,大水得以消弭。而湘、淮兩軍在災前修造和災後重建方面,一直為百姓所依賴。到民國和建國以後,天津的減河也是一直在挖,至今還有一條特大的泄洪減河,名曰獨流減河:
事實上,中國歷史上,除去那些不管老百姓死活的時代,每逢災難,朝廷都會出動大臣前往督辦賑災各項事宜。附近軍隊參與救災在所難免,每逢災害發生,相關部門會立即行動,全部都有明文規定。譬如任諒作為北宋的轉運使,當泗水和汴河洪水時,泗州已經被淹沒,「諒親部卒築堤,徙民就高,賑以米粟」,任諒親自帶著兵卒築堤,指揮群眾往高處跑,並賑以米糧。
但古代通訊不發達,涉及地震這一類的情況,多半就要靠鄉里自救。知府、縣令,先保證活著的人能繼續活下去,開倉放糧,打壓哄抬物價,各處設立粥廠。軍隊則就近救災或者自救,因為有的是本身都被壓得挺慘。特大地震,如嘉靖三十四年關中地震,史載壓死軍民八十三萬人。地震黃金救援時間是七十二小時,這種慘狀,要等通報結束,外地軍隊開進去,幾天都過去了,人早就死光了。現有各類高速交通工具,因此軍隊能迅速出現,這得益於通訊和交通的發達,如不發達,照樣進不去。但這不代表古代軍隊不參與救災,他們是參與的。
不僅軍隊要上去,太醫院的太醫、醫生也要上,就是為了防止「大災之後必有大疫」的情況。北宋熙寧七年七月,西京洪水爆發,被派去前往救災的除了尚書戶部員外郎張詢以外,還有御葯院的醫生,帶頭人是劉惟簡。御葯院的太醫,往往會根據災難情況確定所攜醫生為什麼科。倘使是地震之後,則更多需要帶骨傷科的醫生前去,這在資料中是有明確記載的。
你不能說,古代好落後啊,就認為所有的好東西、好政策都是現在才有的。昔日活民無數的知府、縣令,曾經賑災的專員,參與災後救援的軍人,以及自救和救人的良人,他們都是活生生的,曾經與我們在同一日月之下,天地之間的人。他們也曾在災後落淚哭泣,也曾為救下一個人而歡欣鼓舞,這都是不能輕易抹殺的。
奧斯曼帝國的禁衛軍在被裁軍(這個「裁軍」其實就是炮轟營地)之前,兼職君士坦丁堡(奧斯曼帝國官方稱呼)的城市消防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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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奧斯曼禁衛軍有救災的職責,但他們卻不像大多數救災者那樣受群眾歡迎。當時的主要滅火措施是移除火源周圍的可燃物,就是把有火情的房屋周邊房屋提前拆掉防止火勢擴散。奧斯曼禁衛軍如果日子過得不舒坦,會故意縱火,然後以防止火勢擴散拆除房屋的名義去洗劫平民房屋內的財物。再加上和羅馬禁衛軍相似的干預朝政,他們的名聲並不好。最後馬哈茂德二世蘇丹在城中平民的協助下讓其成為歷史的。
梁惠王曰:「寡人之於國也,盡心焉耳矣。河內凶,則移其民於河東,移其粟於河內。河東凶亦然。察鄰國之政,無如寡人之用心者。鄰國之民不加少,寡人之民不加多,何也?」
至正十一年,黃河水患。
元廷最終的決議是發汴梁、衛輝、大名諸路丁壯十萬,以及數萬官軍一塊前往治河。
西段最終還是修好了,挖了條人工河,叫賈魯河,現在還在用。東段。。。挖出了一個小黃人。。。朱重八全家餓的死光光,就剩下他一個。
朱重八從小可沒想過要當皇帝,他就想娶一房媳婦過日子。
最後走上了什麼道路,大家都知道了。
軍隊進入,一面救災,一面平亂啊。徙知徐州。河決曹村,泛於梁山泊,溢於南清河,匯於城下,漲不時泄,城將敗,富民爭出避水。軾曰:「富民出,民皆動搖,吾誰與守?吾在是,水決不能敗城。」驅使復入。軾詣武衛營,呼卒長曰:「河將害城,事急矣,雖禁軍且為我儘力。」卒長曰:「太守猶不避塗潦,吾儕小人,當效命。」率其徒持畚鍤以出,築東南長堤,首起戲馬台,尾屬於城。雨日夜不止,城不沈者三版。軾廬於其上,過家不入,使官吏分堵以守,卒全其城。——宋史 .蘇軾傳
《資治通鑒卷第十七?漢紀十?漢武帝元光三年》:「春,河水徙,從頓丘東南流。夏,五月,丙子,複決濮陽瓠子,注巨野,通淮、泗,泛郡十六。天子使汲黯、鄭當時發卒十萬塞之,輒復壞。
《史記·河渠書》
漢興三十九年,孝文時河決酸棗,東潰金堤,於是東都大興卒塞之。
其後四十有餘年,今天子元光中,而河決於瓠子,東南注巨野,通於淮、泗。於是天子使汲黯、鄭當時興人徒塞之,輒復壞
自河決瓠子後二十餘歲,歲因以數不登,而梁楚之地尤甚。天子既封禪巡祭山川,其明年,旱,乾封少雨。天了乃使汲仁、郭昌發卒數萬人塞瓠子決。於是天子已用事萬里沙,則還有臨決河,沈白馬玉璧於河,令群臣從官自將軍已下皆負薪填決河。是時東郡燒草,以故薪柴少,而下淇園之竹以為楗。
天子既臨河決,悼功之不成,乃作歌曰:
「瓠子決兮將奈何?晧晧旰旰兮閭殫為河!殫為河兮地不得寧,功無已時兮吾山平。吾山平兮鉅野溢,魚沸郁兮柏冬日。延道弛兮離常流,蛟龍騁兮方遠遊。歸舊川兮神哉沛,不封禪兮安知外!為我謂河伯兮何不仁,泛濫不止兮愁吾人?齧桑浮兮淮、泗滿,久不反兮水維緩。」
一曰:
「河湯湯兮激潺湲,北渡污兮浚流難。搴長茭兮沈美玉,河伯許兮薪不屬。薪不屬兮衛人罪,燒蕭條兮噫乎何以御水!頹林竹兮楗石菑,宣房塞兮萬福來。」
於是卒塞瓠子,築宮其上,名曰宣房宮。而道河北行二渠,復禹舊跡,而粱楚之地復寧,無水災。
司馬遷在《史記河渠書》中有漢武帝抗洪描寫:「自臨決河,沈白馬玉碧於河,令群臣從官自將軍已下,皆負薪眞決河」大致是說武帝親臨黃河畔沉白馬玉璧以祭祀黃河,令群臣從官自將軍皆背負木材修建提壩,司馬遷也在其中背木料。
封建社會又不是奴隸社會,更不是資本主義社會。
我只能說有,不知道具體的。
我知道的是,我國這麼四五千年下來,歷朝歷代,但凡政府職能完備的朝代,只要有天災,都是都是都是政府動用國家力量,派人民或是軍隊去救災的,從大禹治水開始,經4000多年,至共和國今的九寨溝地震,從來就不是什麼上帝什麼佛什麼真主救的,都是我們的同胞用生命換來的,為了同胞我們敢於自然做鬥爭。沒有那個朝代說不救災的,如果有那說明么這個朝代快被取代了。
同樣是這麼好幾千年下來,西方在這點上就不如我們,救災?耶穌表示只有我能救你們!多受點難吧,這是對你們的考驗。
PS:別老以為古代就很落後,有時候現代人還真不如古人。賑災的同時肯定需要軍隊彈壓,封建王朝最怕的就是災害導致的流民...
宋代救災的時候經常把難民直接編入廂軍給口飯吃
會的。
在各個朝代幾乎都有統治者派遣軍隊或者是地方軍隊領導者對受災百姓進行救助的記載。
救災救的是百姓,統治者統治的就是百姓,百姓都死光了,統治者統治誰,統治軍隊每天喝西北風?
中國古代君主並不都是「何不食肉糜」那種老兄一樣的二愣子,更何況那老兄雖然那麼傻還是派人賑災了。
《大明王朝1566》裡頭浙江官吏為了推行改稻為桑的政策便下令毀堤淹田,最後出動戚繼光帶領軍隊堵住口子
會,龐貝火山噴發時羅馬海軍艦隊司令老普林尼帶著艦隊去救災,結果離岸邊過近吸入有毒氣體而死
會,因為容易有暴亂
特大災害的話軍隊賑災不是主力,因為需要人多,軍隊集結再開進災區耗時耗力,畢竟古代運輸能力不比現在,如果大量調集軍隊很容易出現防禦真空,所以通常是就近徵調民夫,最有名的是元朝治理黃河,派賈魯為工部尚書兼河防使,總治黃河。招募了十五萬民夫,還抽調了一支二萬人的軍隊以資彈壓,最後在結算工錢上想耍滑頭,結果「石人一隻眼,挑動黃河天下fan」。還有明史記載薩爾滸之戰「時大清方築城界凡山上,役夫萬五千,以精騎四百護之。」都能證明只要是體力活大多喜歡用民夫,軍隊主要是協調和監視。
基本不會,一般除非大型水災。
這是轉載的:
根據嘉慶《大清會典》(卷12)的規定,清代救災、備荒措施為:「凡荒政十有二:一曰備祲;二曰除孽;三曰救荒;四曰發賑;五曰減糶;六曰出貸;七曰蠲賦;八曰緩徵;九曰通商;十曰勸輸;十有一曰興土築;十有二曰集流亡。」這十二方面基本囊括並發展了歷代相沿而成的各項救災、備荒措施,但就救災而言,清代可主要概括有蠲免、賑濟、調粟、借貸、除害、安輯、撫恤等方面。下分述之: 1、蠲免 蠲免即為遇災時免除錢糧賦稅。這是清代救災的重要措施。 清代災蠲實行較早,早在順治二年,免直隸霸州等八縣水災額賦。但蠲免的數量最初無定製,至順治十年,才將全部額賦分作十分,按田畝受災分數之程度酌減。以後各清帝相繼增加災免比例。康熙、乾隆時期常常普免各地錢糧,若於普免之年遇災,可將因災議蠲各州縣延展至次年補行蠲免。 蠲免的具體做法是,凡遇蠲免錢糧,各州縣查明應蠲應免數目,預期開單申繳藩司核實,然後發回刊刻填給各業戶收執,仍照單開各款進行大張告示,以示遍行曉諭。為保證災蠲的正常實施,在執行蠲免過程中,對官吏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嚴懲。如對災地錢糧獲准蠲免之旨未到而本年錢糧已征則應「准流抵次年應完正賦」的情況,官吏予以矇混隱匿的,則「照侵盜錢糧律治罪」;對準予蠲免,應刊刻免單,按戶付執的情況,若官吏奉蠲後不給免單,或給而不實,則要以「違旨計贓論罪」;康熙六年,還詳定五條處分條例,凡違例者,「州縣各官,俱以違旨侵欺論罪」,若上司不行稽查,則降級調用,若上司是察而不糾,則「照徇庇例議處」;此外還有罰俸、革職等懲處規定。蠲免是清代最為重要、最為常見的救災措施之一。 與災蠲相關的措施是緩徵。緩徵是將受災程度略輕的地區的應徵額賦暫緩徵收。一般而言,成災五分以上州縣中之成熟地畝應徵錢糧例准緩徵,即延緩至次年啟征。緩徵與蠲免雖根本不同,但遇災緩徵,總可以略紓民力,也起到了事實上的救災作用。 2、賑濟 賑濟是指用錢糧無償救濟災民。 著有《救荒全法》的宋代董煟說:「救荒有賑濟、賑糶、賑貸三者,名既不同,用各有體。」明代林希元則說:「救荒有三便:極7貧民便賑米,次貧民便賑錢,稍貧民便賑貸。」雖然其說辭微展異,但對最貧之民行賑濟則是一致的。 清代賑濟的物質主要是米穀,若米穀不足可銀米兼給或以米折銀。賑濟的形式主要有正賑、大賑、展賑、摘賑以及煮賑和工賑。正賑為地方凡遇水旱,不論成災分數,不分極次貧民,即行概賑一月,又稱急賑或普賑。大賑為凡成災十分者,極貧在正賑外加賑四月,次貧則加賑三月,若地方連年災歉,或災出異常,須將極貧加賑五六個月至七八個月,次貧加賑三四個月至五六個月。展賑為大賑完畢後,災民生計仍然艱難,或次年青黃不接之際災民力不能支,可臨時奏請再加賑濟一至三月不等。摘賑為對應賑者在非常情況下靈活選擇的一種應急賑濟措施。 賑濟的另一種形式是煮賑,也稱粥賑,即施粥於災民。清代煮賑以設廠為主,並規定領粥給簽,男女分撥設柵相隔等,從而加強了粥廠的秩序,也消除了饑民爭奪的積弊。清代施粥的對象主要是流徙災民,當然也包括本地災民。據說蘇州城自雍正十一年以來,每至歲末,即煮賑一月。清代在廣泛賑濟的基礎上輔以煮賑,為更多的災民提供了就食條件。此外,工賑也是清代經常施行的一種賑濟方式,即災年由官府興辦工程,募災民勞作,日給錢米。由於清代工賑興辦的大部分是農田水利建設方面的工程,使得工賑帶有生產自救的性質。工賑既可使災民免除饑饉,又能利用民力興辦工程,可以說是最為積極的救災措施。 作為中國古代賑濟發展的鼎盛時期,清代的賑濟除了上述官方賑濟之外,還存在著民間賑濟。官方賑濟又稱為官賑,民間賑濟則為義賑或社區賑濟。所謂民間賑濟是指由民間自設機構、自行向災民散發救災物質的方式。當然,這種民間賑濟由於不受官方控制,從而遊離於清代的法律之外,在此不作細述。 3、調粟 調粟即通過糧食調撥來救濟災民。 清代調粟,有移粟就民和移民就粟兩種方式,兩者的區別在於國家有無足夠的糧食儲備以及運輸能力來撥糧救災。清代中前期由於政治穩定,經濟繁榮,交通發達,各省糧食儲備相對充足,故調粟以移粟就民為主,很少採用移民就粟方式,即使偶而行之,也要求外出覓食者「俟本處麥收有望,即可速回鄉里」,事後即令停止。嘉慶年間,由於人口壓力和災荒日益嚴重,「恐借糶緩徵,亦未能周普」,對移民就粟的限制逐漸放鬆,主要是允許直隸、山西、陝西、甘肅等地災民移家覓食。就清代移粟就民方式而言,具體的操作方法有:一是截漕平糶,即截留相關省份相當數量的漕米(糧)以分發災區平糶;二是採買,即責令災區相鄰省份買米,以運送災區平糶;三是撥運,即由政府統一安排,將通倉之米發運災區以減價出糶,或調他省之米救濟災區平糶。從上可見,清代調粟主要用於平糶,即平抑糧價,不致由於受災而哄抬糧價,同時也減輕了災後的糧荒現象。故此項措施,不僅對尚有餘力的百姓大受其惠,對領到賑銀買糧度日的極、次貧民來說,也是大有裨益。總之,清代調粟,從制度和理論層面上說,不僅臨災調撥,而且也根據各省糧食貯存情況預先調運,既有省內協濟,又有跨省調運,可謂多頭並舉,數額巨大,濟域廣泛。 4、借貸 借貸是指由國家出借錢糧等物給災民並於秋成繳還。 這是一項針對尚能維持生計,但又無力進行再生產的災民而施行的救災措施。據同治四年《戶部則例》(卷84)及嘉慶《大清會典事例》(卷222)規定,具體而言,借貸的對象有三:一是受災五分的貧民;二是蠲、賑後元氣尚未完全恢復的災民;三是青黃不接之際,缺乏子種、口糧的災民。清代借貸有貸口糧、貸子種、貸耕牛等類。借貸的錢糧來源,一是常平倉、社倉倉谷;二是截漕之米;三是發庫銀出貸。如康熙六十年曾以截漕水米貸給直隸災民,同年又撥解戶部庫銀二十萬兩貸給陝西、甘肅災民。出貸米穀之時,州縣官必須按名面給,秋熟後按戶繳還。若胥吏詐冒領給,致使追欠無著,據嘉慶《大清會典事例》(卷222)規定,胥吏應依法論處,逋欠之數由州縣官名下追還,並論以失察之罪。這種措施如確實執行應該說對災民恢復生產、促進自救具有較大作用。 5、除害 除害主要指捕除蝗蟲。 清代蝗災嚴重,因此對捕除蝗蟲非常重視。康熙為此曾著《捕蝗說》,對蝗蟲生長規律與捕蝗方法有較多論述,地方官員也總結了大量捕蝗經驗。據同治四年《戶部則例》(卷84)所載督捕蝗蝻條例規定:凡直省濱臨湖河低洼之處,須防蝻子化生。該督撫應嚴治所屬,每年於二三月早為防範,儘力搜捕。一有蝻種萌動,即多撥兵役人夫,及時捕撲,或掘地取種,或於水涸草枯之時縱火焚燒,各該州縣據實稟報,該督撫具奏。倘有意違背,不早捕除,以致蝻蟲長翅飛騰,則一經發覺,重治其罪。如有飛蝗飛至,就要動員大批人力周密組織進行扑打。清代對捕蝗失職的官吏處罰極嚴。據嘉慶《大清會典事例》(卷88)規定:如州縣官員遇蝗蟲生髮,不親自前往儘力捕除,卻借口是鄰境飛來,推御責任者,革職查辦。若該管道府不速催捕,降三級留任;布政使不行察訪而不速催捕,降二級留任;督撫不行查訪而不嚴飭催捕,降一級留任。若協捕官不儘力協捕,以致養成羽翼,為害禾稼者,應被革職查辦。若各級地方官遇有蝗蟲生髮而不奏報者也要分別革職或降級留任。這種除害措施對預防蟲災,保護農業,提高抗災能力帶來了一定成效。 6、安輯 安輯指對遇災流亡在外的災民的安置。 由於災民流亡在外,田地荒蕪,影響國家賦稅收入,而且流民若不能妥善安置,也易釀成事端,所以,跟歷代政權一樣,清政府十分重視對流民的安輯。清代安輯措施主要為收養流民和資送流民回籍。地方遇災,政府便傳諭督撫飭令各州縣妥為收留、安頓外來的流民,賑給糧粥,並為之搭棚置屋居住;同時也勸諭富裕人家量力收養恤濟,並視周濟程度,賞以花紅旗匾甚至賜以頂帶,以示鼓勵。另外,為保證春耕生產,至開春以後,則要將收養的外地流民資送回籍,即由政府按災民人口大小發給盤費,送回本籍。這種對流外災民的救濟措施,從理論上說,對安定社會以及災民重回故里以恢復生產有促進作用。 7.撫恤 清代撫恤措施有多種。據嘉慶《大清會典事例》所列,清代撫恤有恤孤貧、養幼孤、收羈窮、安節孝、恤薄宦、矜罪囚、撫難夷、救災等,但與救災有關的撫恤主要是對一些突發性災害如地震、海嘯、山洪等造成的破壞予以救濟的措施。其目的是安置災民,使其儘快恢復,以能從事正常生產。 嘉慶《大清會典事例》(卷217)規定:「被災之家,果系房屋沖塌無力修整,並房屋雖存實系饑寒切身者,均酌量賑恤安頓。如遇冰雹颶風等災,其間果有極貧之民,亦准其一例賑恤。」但各省塌房修費及淹斃人口撫恤銀兩數目最初無定,各省各不相同。到了乾隆四十一年則對各省分別制定了撫恤標準,據同治四年《戶部則例》(卷84)規定,大體上塌房修費瓦房每間一兩五錢左右,草房八錢左右,淹斃人口每大口發銀一兩左右,小口減半。至於地震塌房及壓斃人口也相應給予修費與撫恤銀。可以說,這些撫恤措施如認真實行應對災區災民重建家園、恢復生長多少具有一定作用。
災前預防
古人很早就意識到災前預防的重要性,事先做好預防工作,救災時才能有備無患。「民以食為天」,災年到來,對百姓影響最大的莫過於糧食的欠收,因災年而導致餓殍遍野的記載不絕於史。故而「建倉積糧」就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至明清時期,倉儲體系日趨完備。從省會乃至州郡俱建有常平倉,鄉村則建有社倉,市鎮有義倉,而在邊疆地區還有營倉。
常平倉首創於西漢,是由官方出資建設的糧倉,豐年時出陳易新,災年時通過平糶或散濟的方式救濟災民。明清兩朝的戶部規制每年春夏出糶,秋冬入糴,平價生息,遇災年時按數發給散貧戶。同時屢頒詔旨,要求各地鄉紳富民捐輸,或按畝征攤,或截漕糧以補缺,或開貢監名額以捐納,以此充實倉儲,常平倉因而在全國範圍內得到普及。在救助範圍上,常平倉也並非囿於本地,如某地發生重災,以致本地倉谷入不敷出,也可調外地積穀支援。如清乾隆二十三年,山西寧武等州縣就籌備4萬石糧食協撥陝西,撥後缺額,以截漕糧補足。
社倉源於隋代,因「立於當社」,故名社倉,但多見於城市。至南宋時期,朱熹創立社倉法,因而在鄉間也興盛起來。社倉往往由民間推舉的社長管理,用春借秋還的方式賑濟貧民。社倉的穀米來源有二:一是官府的調撥,二是民間的捐輸。
如果說常平倉和社倉是官方救濟行為,那麼義倉則多半是由民間捐建的,是民間慈善活動的一種。如清雍正四年,富甲一方的兩淮鹽商,捐銀二十四萬兩,在揚州建倉積儲,名曰鹽義倉。鹽義倉由兩淮鹽商來經營,每年青黃不接之際,按照「存七糶三」出陳易新。清道光十五年,蘇州府創立長元吳豐備義倉,一度發展到田產上萬畝、積穀十數石,存銀十幾萬兩的規模。
此外政府還積極發展農業生產,鼓勵墾荒,重視推廣農業技術,以及大力興修水利設施等,作為災前防災、減災的重要措施。
災中勘按
明清兩朝已經形成了一整套體系完備的救荒制度,對報災、勘災、救災的程序都作了嚴格的規定。
首先是報災。限於當時通訊手段的制約,朝廷很難及時通曉全國的災情,因此朝廷將報災視為地方官的責任,發生災荒時,地方官必須及時上報災情,層層匯總,上達中央。如清政府在曉諭地方督撫的奏章就載有明文,「地方督撫巡按即行詳查頃畝情形具奏」。如果在管轄區域內發生災情,地方官員逾期不報、懈怠延誤者,將受到朝廷的嚴厲責罰。大明律就明文規定,逾期一月未報者,從巡撫到州縣的各級官員都要罰俸銀;超過一個月的將貶謫一級:遲緩延宕併產生嚴重後果的將革職。
地方官員除了上報災情外,還必須在限定的時間內周詳地勘查受災的程度,作為實施救濟的依據,這就是勘災。為了能督促地方官有效勘災,朝廷將受災程度的大小與官員的品級相聯繫,層層落實。如遭重災,督撫大員必須親自勘查和奏聞賑恤事宜;如受災不重,則由知府、同知、通判會同州縣官員勘核,然後逐級上報。在勘災過程中,受災州縣需預先刊刻「簡明呈式」,即受災表。開列受災民眾的姓名、家口、住址、被災田畝數量等細則,先由災戶自行填報,經地方官核實後,按行政劃分裝訂成冊,作為底本。然後查災官員赴庄查災時,以此為藍本,核查受災情況,之後將底冊上繳州縣,由州縣官員造總冊,繪出本地受災地圖,嚴重地區以色筆描出,最後附上州縣賑濟意見一併上報。
災後救濟
查勘災情是為了能對症下藥,針對受災程度的不同,採取相應的救濟措施。
首先採取的是災蠲和緩徵。所謂災蠲是指免除災年時民眾錢糧的賦稅。如順治二年,直隸霸州等8縣受水災,清政府當即蠲免受災縣域的額賦。清代道光二十一年,浙江大雪,受災面積波及德清、仁和、錢塘、嘉善、海寧等多個州縣,成災田畝逾數萬頃,朝廷接報後當即恩准蠲免下半年浙江受災州縣的賦稅。
所謂緩徵就是當年應收錢糧延緩至災後重征,緩徵的年限與受災程度的多寡有關。明清兩朝都做了詳細的規定:先勘明災地錢糧,勘報之日起即行停徵。如被災達十分、九分、八分者,三年帶徵;如七分、六分、五分者,分二年帶徵;如五分以下,不成災,有奉旨緩徵及督撫具名緩徵者,至次年麥熟後,逐年征繳。當然,在具體實施蠲免和緩徵的過程中,也極易造成官吏舞弊尋利,為此明清兩朝政府都制定了嚴厲的懲罰措施。如清代就規定膽敢舞弊者,將「照侵盜錢糧律治罪」,或以「違旨計臟論罪」,或以「以違旨侵欺論罪」。據李向軍的《清代荒政研究》一書統計,清政府共蠲免15713次,總計約白銀一億二千餘萬兩,如果加上蠲免災欠的數額,竟達2億兩白銀之多。
災蠲和緩徵實際上只是有地農民受益,但廣大的失地農民或佃農卻很難直接受惠。因為缺乏必要的經濟基礎,一遇災年,這些農民就立即陷入困境,造成「老弱轉乎溝壑,壯者散之四方」的局面。為此,政府只有通過設立粥廠,煮粥散米給饑民。清康熙四十三年,直隸巡撫李光地在賑濟河間府水災時,就採取設立粥廠的方式救濟災民,起到了途無餓殍,小民得以存活的良好效果。後來,當地的鄉紳也加入到賑濟的行列中,施粥、散米給予受災百姓。由於設立粥廠一法收效甚大,使得施粥設廠的方法漸成定製,且不限於受災百姓,對大城市中的流民和乞丐也定期施捨。如蘇州府每年「於六門諸寺院」等地「自十月十五日起,至十二月止,每朝作糜以食貧民」,成為蘇州府的慣例。
倘遇冬季,災民無衣禦寒,政府還發帑購買棉衣賑濟災民。清嘉慶二十二年冬,北京聚集了大批受水災而逃難的災民,時至隆冬,清政府購棉衣數萬件,在順天府等5城分地同日散給貧民。
發生災荒時,大批百姓生計無著,如果放任自由,必定危害地方治安,倘若處置失當也會激發民變。為此,政府往往將災民組織起來,興修農田水利和其他公共工程,計工給酬。一方面可以解決災民日蹙的生活;另一方面也可穩定生活秩序,加以控制。當然,客觀上也建設了許多有益於社會的公用設施,較之單純的救濟無疑更具意義。如清嘉慶六年,清政府就召集災民共5萬多人,修築永定河工程,實行以工代賑的政策。
編修救荒書
自宋代以降,就出現了一批以總結民間與官方救荒經驗的荒政書籍,較有名的有《救荒活民書》、《康濟錄》、《籌濟篇》等。救荒書相較於實惠的救荒政策,收效不明顯。但是,古人通過對自然災害規律的總結,以及平日中積累的救災經驗,無疑對日後的防災、減災都具有積極的指導意義。明嘉靖年間編撰的《湖廣圖經志書》,就將正德十一年,湖廣大水災賑救的方法和程序,一一詳述。內容涉及急賑、初賑、報災、勘災,以及煮粥、放賑,乃至於如何防範百姓多報、官府瞞報都有明確的評述。
再如清代救荒書《賑豫紀略》的作者鍾化民,用18幅圖畫向朝廷彙報了他奉命主持河南饑荒賑濟到賑濟任務完成回朝復命的全過程。即:恩賑遣官、宮闈發帑、首恤貧宗、加惠寒士、粥哺垂亡、金賙窘迫、醫療疾疫、錢送流民、贖還妻孥、分給牛種、解散盜賊、勸務農桑、勸課紡績、民設義倉、官修常平、禮教維風、鄉保善俗、復命天朝。這是一項包括賑濟步驟和措施的綜合報告,對於規範救災制度,起到了標準化的作用。救災制度的程式化、規範化有助於地方官員更好地抗災、救災,救荒書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一般比較少動用軍隊,一般只會在水災嚴重的時候動用軍隊。
主要用於修堤之類。
而且古代百官經常寫給皇上這裡有災難,那裡有災難。
因為這樣可以減少賦稅。
所以來乾旱就誇張的寫。地震三級也寫的非常厲害
有時候往往真正災害厲害的地方,不一定救濟是最多的。
這看官員會不會說,以及朝廷勢力。
高票答案其實寫的不對,
因為古代軍隊叫做兵痞子,是基本不太遵守紀律的。
一般打仗時候都會禍害當地百姓,救災一般很少用到他們,因為搞不好他們就燒殺搶掠,偷雞摸狗。
而且調動軍隊過去成本很高。
1萬人一般給軍餉就是幾十萬兩。除非戰時,一般災荒不會用兵,只有如大型水災之類,或者治理黃河的時候,會用到。
而且古代災害發生後,到朝廷做出反應,至少4,5天甚至更長,(在快運輸信息加上官員反應都需要時間)
在加上調動軍隊,行軍速度古代其實很慢,一點都不快。代價是划不來的
所以那些比如發生地震的災民,只能先自救,你要是得到皇上反應過來,派軍隊救你,早死光了。
一般在當地都有救濟糧之類,活著的人政府給口粥吃就不錯了。
一般都是當地政府組織的,外加上大戶。
等到朝廷反應下來,會給些糧食,只有人不造反就夠了,一般不會很多,主要以減免賦稅為主。(古代運輸糧食成本非常高,尤其原因航運的地方,即使用航運運糧食損耗也很高)
太醫院倒是會去人,因為怕災後的瘟疫。以及受災的防止。
派軍隊過去賑災,一般是大規模造反,這時候一般造反的人以及不少了。
高票答案寫的以及是1892年了,而且是水災。(水災的地方一般好運東西)
你看地震,瘟疫,旱災等,一般派點醫生,加主事官員就夠了。在主事官員下去看災害情況。
許多官員會騙朝廷的,說嚴重點,你好減免賦稅。節約下來,這樣都是官員和大戶的了。
戚繼光的軍隊是他私人組建私軍,紀律很好的,因為違反紀律基本就是被殺。人數也不多。(組建私人軍隊消耗很大,這也是當時那裡富裕才組建的起來)
你讓那些兵痞去救災,黃花大閨女基本見一個沒一個,大戶人家搞不好被搶劫。
做事能做什麼?什麼都做不了。
因為災荒最多的就是勞動力,田種了也沒用。
所以求災一般建東西就僱傭當地勞動力,給口飯吃。
本來當地糧食就不夠,你還派軍隊去?軍隊消耗糧食可是大戶。
當然水災嚴重會利用軍隊,水災的地方用水運輸,成本低許多,而且水災一般需要去建堤壩,開始自理水災是有危險的,需要令行禁止,這時候就需要軍隊了。
看朝代。比如宋代的軍隊來源很大一部分是災荒時期的災民,這樣可以最大化的減少民變的發生。古代軍隊屬於皇家,沒有人民軍隊的說法。對比災荒導致民不聊生,統治者更擔心民變。軍隊的進入多用於彈壓起義。而賑災由撥款糧餉提供,災年朝廷或許蠲免稅收。重建,鞏固堤壩靠發動民夫。
當然會,古代任何天災都會變為人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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