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華為起訴三星專利侵權案一審宣判,三星侵權成立賠華為 8000 萬元」?

華為起訴三星專利侵權案一審宣判 獲賠 8000 萬元


先恭喜華為打贏了跟三星的專利官司。

不過,

華為授權蘋果近800個專利,不意味著華為手機技術水平超過了蘋果。

華為授權高通400多個專利,不意味著華為通訊基帶技術水平超過了高通。

華為在中國打贏了跟三星的專利侵權官司,不意味著三星的技術底蘊比華為弱。

一個手機上的各類部件凝聚了幾十萬個專利,再強大的公司也不可能把所有的專利都佔全了。

使用別人的專利,被別人專利授權,跟別人交叉專利授權,這才是國際大牌手機生產商的常態。

蘋果三星華為,都是每年研發投入百億美元以上的公司,都是每年申請專利一大把的公司,

在專利官司上,他們甚至會被一些專利流氓小公司告上法庭,運氣不好,專利官司一樣會輸。

就是那句話:你公司再牛逼,你也不可能把手機上的幾十萬個專利都湊全了。

無論專利官司贏還是輸,蘋果三星華為的技術實力就擺在那裡 !他不增不減!

無論專利是授權還是被授權,蘋果三星華為的技術實力就擺在那裡 !你不離不棄!


華為起訴三星專利侵權案一審宣判 獲賠 8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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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提問者,請修改問題的同學放尊重,別隨意修改內容補充。你可以把自己的意見一直寫在這裡,但是別刪我原來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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摺疊太多,有人怪我?並不是我的事情,是你們太自我,水軍水軍的,遭到很多人舉報和反對,系統自己摺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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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我是在問,一年前明裡暗裡認為華為碰瓷三星無恥,罵了一通華為的網友,現在面對這個情況是否心裡慚愧,願意對華為說一聲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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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人修改了問題描述,而且回答了問題,我覺得有必要拿上來,讓大家一起看看,我非常瞧不上這種調調。

是三星侵犯了專利,怎麼成了中國廠商不對了?怎麼又中國專利基礎薄弱了?怎麼中國專利法一地雞毛了?什麼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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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上一個華為ascend吧友回復:

站華為。

雞毛也是專利,

事後諸葛亮太容易做。我們大可說喬布斯「不就是一個按鍵么,我也能想出來」

如果這個縮小桌面拖放圖標的操作不是專利,那麼多大算專利呢?

豈不是有A廠想出點用戶體驗改善的東西,大家拿來,A廠毫無優勢,那誰還做這些細節改善

我做程序的,你上面提到的101,102,用自然語言很好描述

如何在安卓系統實現桌面縮小,圖標縮放和之後的拖放操作,這些是兩三名程序員一周以上的開發和兩三周維護的工作量。http://t.cn/R6kNbG6


主要還是托薩德的福,最近韓國也以空氣污染為由打算扣押中國在韓資產了


這是我第一次見到摺疊的回答比可顯示的都多...

這次三星侵權侵的是用戶界面交互操作的一種方式。不是通信,不是晶元。不是很核心的專利,但華為能夠讓三星受這一擊足以證明它在專利、研發方面仍是十分強力的。注意,我說的只不是華為手機,更重要的是華為整個公司。雖然華為的加班有點不為人稱道,但確實,這樣的員工才撐起這樣的企業....


非常正常的情況啊,就舉一個同時發生在華為身上的知識產權問題吧。中國這邊正好三星踏入了華為的專利布局,而華為在英國那邊也因為涉嫌侵犯一個知識產權公司的移動技術專利而面臨禁售危險。沒有哪個手機公司能擁有手機行業的所有必要專利,巔峰時刻的摩托羅拉諾基亞都不行。

所有手機公司都會有侵權風險,至於今天這個華為向三星索賠8000萬的話題能這麼火,感覺可能還是部分國人心理上的不自信和對專利內涵的不理解吧。


手機編輯,可能會比較亂。

4.17更新:剛看到消息,無效三星第一步又輸了,當然,還有行政訴訟,兩次機會,搞不好還得上最高院。即使是侵權官司,也還有二審的機會,理論上如此,只是漸行漸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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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簡單看了一眼華為這個專利以及同族,基本上主要的專利局都已經授權,範圍大小並不一致。不過,我不熟悉這個領域,也沒做更詳細的檢索,不好說權利要求是否穩定,但主要的專利局均授權,多少還是能說明一點問題。

再貼判決書中的部分,自己評估吧,順帶說一句,光看獨權是沒有用的,專利保護的範圍是有層次和體系的。就事論事,除非三星能無效掉全部,否則這個訴訟還真比較麻煩。

看到有人說專利訴訟時間長啥的,如果你見過專利大戰就知道這是常規做法,目的是拖死弱者,儘管弱者可能沒侵權。這事三星蘋果都干過。在知識產權上,三星蘋果華為思科都不是善茬,或者說都不是什麼好鳥,這就是競爭!

有些人就見不得中國公司申請專利或者主動進攻。大概他們不知道正泰放到過施耐德,比亞迪放到過索尼。嗯,索尼倒霉,很多手機在中國被禁售,因為侵犯中國某公司專利,還一直拒絕繳納許可費。在這些人眼裡,恐怕只有dvd這種才是正常!

。。。。。。部分判決書。。。。。。。

關於涉案產品所搭載的涉案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原告專利保護範圍的問題

(一)權利要求1所包含的技術特徵:A、一種組件顯示處理方法;B、移動終端獲取組件處於待處理狀態的指示消息;C、所述移動終端根據所述指示消息對容器中顯示在屏幕上的顯示區域進行縮小處理,以使所述屏幕在所述顯示區域縮小後空餘出的區域顯示所述容器的隱藏區域,所述容器包括容納組件的顯示區域和隱藏區域。

1、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徵對比。

(1)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具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徵A。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經過開機初始設置後包括第一頁面(如圖1),向左滑動第一頁面後顯示第二頁面(如圖2)。用戶可以通過長按並移動圖標,在不同頁面之間移動並顯示圖標(圖標即為涉案專利的組件)。當用戶長按第一頁面上的某一圖標(即組件),如「S日曆」圖標時,第一頁面進行了縮小(即對容器的顯示區域進行了縮小處理),且在第一頁面的右側露出旁邊隱藏的第二頁面(容器的隱藏區域)的一部分(即顯示容器的隱藏區域),且在長按圖標之後,對長按和非長按的圖標均進行了相應的顯示處理,故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執行了一種組件顯示處理的方法。

(2)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具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徵B。在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第一頁面中,任選一處圖標,如「S日曆」圖標,長按該「S日曆」圖標的顯示方式有所改變(如圖3),也就是長按圖標使得圖標可以後續被移動、刪除等,即長按圖標後處於待處理狀態。具體如下:在操作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時,「長按」第一頁面上的「S日曆」應用程序的圖標時,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屏幕上呈現了界面1:第一頁面進行了縮小,屏幕上第一頁面縮小後的空餘區域顯示了第二頁面的一部分,以提示用戶第二頁面的存在,並且「S日曆」的圖標與第一頁面中的其他圖標發生相對位置的變化,「S日曆」圖標此時可被移動。在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中,沒有任何一種其他操作可以觸發侵權產品呈現界面1,且使得「S日曆」圖標可被移動,說明第一頁面的縮小和「S日曆」圖標的可被移動均是由於用戶「長按」圖標的動作觸動的。雖用戶在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第一頁面的空白處進行長按時,其也會對第一頁面進行縮小,但第一頁面縮小後呈現出的界面2與界面1有兩個明顯的區別:a、長按空白處使第一頁面縮小後的尺寸更小;b、界面2中,不能對縮小後的第一頁面中的組件進行移動操作。界面1和界面2的明顯區別至少說明,界面1中第一頁面的縮小形式並非是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僅識別到用戶的「長按」動作而導致的,必然是「長按」某一個圖標導致的。而且,在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的第一頁面中,圖標處於待處理狀態(即可被移動的狀態),與第一頁面進行如界面1所示的縮小,這兩者不能單獨出現,即圖標不能在第一頁面不進行如界面1所示的縮小情況下被移動,第一頁面也不能在圖標不能被移動的情況下進行如界面1所示的縮小,故界面1中的圖標可被移動,以及第一頁面的縮小必然都是「長按」某一圖標觸發的,即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必然要識別到用戶長按某一個圖標的操作,並根據用戶的該操作進行如界面1中的第一頁面的縮小,且將圖標處於待處理狀態。換言之,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必然要接收到用戶長按某一個圖標對應的指令(該指令即為「組件處於待處理狀態的指示消息」),並根據這個消息將組件處於待處理狀態,並縮小第一頁面。

(3)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具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徵C。結合上述的分析,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在接收到該組件處於待處理狀態的指示消息之後,即用戶「長按」圖標之後,當前顯示的第一頁面進行了縮小,且在縮小後的第一頁面的右邊露出了隱藏第二頁面的一部分,這說明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是根據該指示消息對容器顯示在屏幕的顯示區域(第一頁面)進行縮小處理,並在顯示區域縮小後的空餘區域顯示所述容器的隱藏區域(第二頁面),即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具有技術特徵C。至於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接收到該消息後,延遲或立即執行使組件處於待處理的操作或者將屏幕進行縮小處理,該發明並不限定,但不論延遲或立即執行,使組件處於待處理,以及將頁面1縮小,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的這兩個操作必然是根據該「組件處於待處理狀態的指示消息」而執行的。

綜上所述,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具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所有技術特徵。也就是說,僅通過對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的操作,以及觀察操作前後的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的圖形用戶界面的表象變化,即可確定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

(二)權利要求4所包含的技術特徵。權利要求 4是權利要求 1的從屬權利要求,除了包含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特徵A、B、C外,還包括技術特徵D,即所述移動終端根據所述指示消息,對所述顯示區域的整體進行縮小處理,以使所述屏幕在所述顯示區域的整體縮小後空餘出的區域顯示所述容器的隱藏區域。

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具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4的技術特徵。權利要求4記載的附加技術特徵指出顯示區域的縮小是整體進行縮小。通過實際操作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可以觀察到:在第一頁面上長按「S日曆」圖標,第一頁面整體縮小顯示(圖1和圖3)。第二頁面的一部分顯示在第一頁面空餘出的區域。因此,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具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4的附加技術特徵D。

(三)權利要求5的技術特徵。權利要求5是權利要求1或權利要求2或權利要求3或權利要求4的從屬權利要求,權利要求5除了包含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特徵A、B、C和權利要求4中的附加技術特徵D外,還包括如下技術特徵:E、接收用戶的移動指令;F、所述移動終端根據所述移動指令將所述組件從所述縮小的顯示區域移動到所述屏幕顯示的隱藏區域中。

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具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5的技術特徵。如上所述,實際操作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時,保持長按,向右拖動「S日曆」圖標至目標頁面(第二頁面)的目標位置並鬆開(圖4)。根據上述操作而接收到的移動指令,將該「S日曆」圖標從縮小的第一頁面移動至第二頁面中(圖4)。當用戶長按屏幕上的圖標(即組件),該被「長按」的圖標從不可被移動狀態轉換為可被移動狀態(即權利要求中的「待處理狀態」)。此時,用戶保持長按,向右移動圖標,可以將圖標從縮小第一頁面移動到旁邊的隱藏第二頁面。從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的圖形用戶界面在用戶操作過程中所呈現的變化來看,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可以識別用戶在屏幕上的移動操作,並在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的圖形用戶界面上顯示,隨著用戶的移動操作,圖標從當前縮小的第一頁面被移動到旁邊顯示的隱藏第二頁面,表明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接收了用戶的移動操作對應的移動指令,並根據該移動指令將圖標從縮小的顯示區域移動到所述屏幕顯示的隱藏區域中。因此,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也具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5記載的附加技術特徵。

(四)權利要求6的技術特徵。權利要求6是權利要求5的從屬權利要求,除上述權利要求所包含的技術特徵外,還包含G、在所述組件從所述縮小的顯示區域移動到與所述屏幕顯示的隱藏區域的交界處後,所述移動終端將所述屏幕顯示的內容平移切換或者翻轉切換成全部顯示隱藏區域,以使所述組件被移動到隱藏區域中。

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具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6的技術特徵。權利要求6記載了兩個技術方案,在其中一個技術方案中,其附加技術特徵是指,當組件被移動到顯示區域與隱藏區域的交界處後,屏幕顯示的容器部分的內容會平移切換成全部用於顯示隱藏區域。如前文所述,當用戶在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的第一頁面長按圖標後,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的圖形用戶界面會產生變化,即第一頁面縮小,並在第一頁面的旁邊顯示出第二頁面的一部分。此時,用戶可移動圖標。從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的圖形用戶界面在用戶操作過程中所呈現的變化來看,保持長按該「S日曆」圖標,向右移動該「S日曆」圖標至第一頁面和第二頁面的交界處後,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屏幕顯示的內容由縮小顯示的第一頁面平移切換為顯示第二頁面,第二頁面被全部呈現出來,該「S日曆」圖標顯示在第二頁面中(圖4),即當用戶將圖標從第一頁面(當前屏幕顯示的頁面)移動到與第二頁面(隱藏的頁面)的交界處後,移動終端的圖形用戶界面顯示一個平移切換的效果,即第二頁面平移切換到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的屏幕的中間位置並被全部顯示,表明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組件從所述縮小的顯示區域移動到與所述屏幕顯示的隱藏區域的交界處後,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將所述屏幕顯示的內容平移切換成全部顯示隱藏區域,以使所述組件被移動到隱藏區域中。因此,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具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6所記載的附加技術特徵。

(五)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9、12、13、14的技術特徵對比情況。根據以上分析可知,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具有權利要求1、4、5、6的技術特徵。由於權利要求9、12、13、14記載的技術特徵分別與權利要求1、4、5、6記載的技術特徵相互一一對應,所以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也具有權利要求9、12、13、14的技術特徵。

綜上所述,涉案專利技術方案可以通過對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的簡易操作直接再現,被控侵權產品SM-J7108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4、5、6、9、12、13、14的保護範圍。並且,涉案專利名稱是一種組件顯示處理方法和用戶設備,其直觀體現在移動終端面對用戶的圖形操作界面上,至於移動終端內部代碼的編輯、運行過程,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因此,三被告認為需要通過對移動終端操作系統源代碼進行鑒定才能判定是否侵權的說法,本院不予採納。


正好對專利有所了解。此案所涉及專利是: 201010104157.0

組件顯示處理方法和用戶設備

他的內容如下:

翻譯成人話就是,101步驟=長按圖標,102步驟=縮小桌面。

這個專利就這兩步,沒了,下面真的沒了。

但是我想我們很容易都能想出來,下面就應該是拖著當前圖標在桌面區域移動,拖到合適位置放下當前圖標,桌面放大,當前圖標釘到桌面當前位置。

好吧,背景信息都交代完了。

為什麼我想回答這個問題呢?我主要是想說:

國內真的有好多無恥的公司利用我們國家不成熟的專利制度,以及不健全的法制系統漏洞,進行不正當的競爭。我看不起你。

且不說這個案子。前幾年蘋果手機還被控專利侵權,而且我們法院還判侵權成立。簡直搞笑。明明是你們模仿人家,反過來還用你們模仿的產品申請專利,進而反咬一口。你模仿蘋果手機的樣子做了你的所謂的自主知識產權的手機,然後還申請了專利,然後又用這個專利起訴蘋果手機。真tm無恥!要臉不?

華為這個專利,長按圖標,縮小桌面,這個在我2009年的蘋果3手機上就有了。

而且,這種兩步法的方法專利我真的很鄙視。舉個例子,樂x視的專利,和華為的如出一轍,基本上就是兩步法,或者三步法。

上圖,是樂x視2016年,注意,是2016年,申請的專利,還tm授權了。這個專利翻譯過來就是,同時按住手柄下+A+B鍵,則掏出不可描述之物,繼續搖搖桿,則發射不明液體。

尼瑪,紅白機表示祖墳都被你樂視刨了!小霸王學習機表示不服!

這tm也能申請專利,也tm能過!

再舉一個例子:

我再次重申,上圖是樂x視2016年啊,2016年申請的專利啊!2016.

上圖翻譯過來就是,如果正在列印,則返回和顯示印表機當前正忙。

這些簡單的兩步法,三步法專利看似都是垃圾專利。」101拿起筷子,102夾肉,103放到嘴裡」,我想申請個這個專利,然後我們都不用吃飯了。當然這個夾肉的例子有點誇張。但是這個例子其實和上面這三個專利是異曲同工的,只是這三個專利我們不像吃飯一樣很了解而已。

雖說是垃圾專利,但是如果持有人三觀不正,並且通過某些手段不正確的使用,是會造成司法不公的!

而現在,這種現象,太多了。

華為這個,只是一個端倪。中國的專利,基礎太薄弱了。

所有的環節,都存在問題。

現在才一審。蘋果手機國內侵權那個,也是一審判蘋果侵權,禁售。後來拖了5年,最高法院判蘋果勝訴了。

中國的知識產權,一地雞毛。

隨便什麼案子,都tm能鬧到最高法。

我站三星。

這弱智專利。

有說三星也這樣搞過華為,那我就在那些案子站華為。

這種現象現在越來越泛濫,有關人員應當警醒。

我害怕的是,中國還沒有因為專利制度得利,就被專利制度所累。


大企業之間這些專利官司多如牛毛,過幾天可能就是在某個國家三星告贏了華為的專利侵權案。所以,淡定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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