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易雲音樂上面很多原創音樂人,自己原唱很少,但是卻翻唱了很多別人的作品,是否徵得了作者的同意?
還是說作者在平台的歌曲也賦予了他人翻唱的權利?如果說沒有取得原唱的同意,那麼有些聽眾對於音樂人的打賞,這些打賞應該怎麼算?
打賞功能默認給歌曲的發布者 因為音樂人後台的所有功能和數據和錢都與發布者建立的賬號掛鉤,無法轉讓這種掛鉤關係,那麼錢就去了發布者也就是題主說的翻唱音樂人賬號中去了
消息與讚賞金額:
數據檢測(這裡的【我的收入】不是讚賞收入,這裡就不詳細講了):
題主說的問題
這是版權保護問題 如果有人未經同意或授權翻唱或者上傳那原作者擁有的詞曲著作權裡面至少包含兩項在這裡被侵犯,至少兩項:1,公共播放權2,轉播錄播權如果沒有購買或者徵得原唱原創同意 則違法並涉及到侵犯以上兩項權利(至少),更多的就不展開了,關於著作權其實一共包含十幾項權利,要說很久
那麼翻唱者還以此盈利那就更加過分了,不光是法律還有人品的問題。
這種情況翻唱者隨時面臨挨罵、賠償、官司、甚至封號、道德譴責、行業爛名、同行唾棄、家人疏離、同學鄙視、兒女厭惡、還會經常做噩夢、尿床、痙攣、打擺子、遭報應等等
網易有版權方面的把關,但海量的音樂人數量巨大,有可能漏過一些,也有可能有些翻唱是有授權的,網易只是平台方,不便干預或強制下架
我的被翻唱作品都有授權並要求註明原唱,比如我的作品在網易雲只有一個我的鐵粉可以翻唱,只有他一個人有授權,他特別愛翻唱我的歌,我被他打動了然後我們就雙雙出櫃了然後在一起了.....我操,說瓢了,不是,我們都是直男,很直的那種,重新說我的這個鐵粉湛清@LIUZHANQING丶 他就來找我,然後經過同意和囑咐後他得到我的部分歌曲翻唱授權,不是全部我的有些歌曲版權獨家授權給其他機構的歌曲,或者版權有商業協議涉及其他機構,一律都不允許翻唱
這是君子協定,也是基本約束,是有規則的,即便創作人本身同意,有些必要的協定也是要一開始就說好的,目前為止湛清@LIUZHANQING丶遵守得都還不錯建議題主發現此類問題盡量幫助或提醒原唱原創者也就是詞曲著作權擁有人,為國內音樂版權市場盡一份善心
好人有好報,棒棒噠
謝謝大家的關注,本來此答案已結束,但今天我看到逼哥(李志)發了他和酷狗的維權律師費用清單和結算,所以這裡我來補充一下這個答案,提供一下更多的信息給大家,以下是逼哥原文:
那麼結合此題來回答,這裡再給大家再聊聊被侵權後維權:
1,酷狗在我們所處的國情下,大部分侵權人一般是通過幾個階段和創作人周旋的:
1(1),漠視音樂人的提醒和責問--下架息事寧人--道歉或不認賬任何賠償並保持不回應直到原作音樂人放棄(更有甚者下架後對罵)1(2),也就是這次酷狗的流程:漠視音樂人提醒和責問--不下架也不回應--得知對方將採取維權手段後覺得對方是傻逼,音樂人都動嘴不動手(特別逼哥李志還叫逼哥,覺得可能更是傻逼)--發現確實是玩真的以後,私下道歉並提出賠償私了--官司敗並賠償--拒不執行,拖延或聲稱忽然失憶--被催促後強制被執行,低調處理,走過場,草草了事2,維權人逼哥(李志及廣大創作人)
2(1),首先官司打贏,倒虧,這裡我也很無奈的只能告訴大家,不是文中逼哥感覺到錯愕,其實90%的維權結果都是這樣,最後創作人費時間精力,倒虧甚者巨虧,逼哥這件事還算有些影響力,律師給力,所以虧的不多,還有訴訟費和歌曲量需要賠償共計高達十幾萬,最後勝訴,法院判侵權人賠1500塊人民幣的案例,這裡覺得對不起也是獨立音樂人的我和逼哥和大家,維權成本就是這麼高,知識產權賠償就是這麼低,行業和流程就是這麼不合理,很多老江湖音樂人已經徹底絕望並放棄這樣的維權方式2(2),不擁有團隊和好律師的大眾音樂人無可奈何,自己著急對方不急;在對立的侵權方,其實侵權方也是諮詢了律師的,之所以行為這麼惡劣,之所以惡劣後仍然高枕無憂,侵權方是知道大概最差他們會面臨多少賠償和損失
音樂人,耗不起的
2(3),當然主流音樂人被侵更多更廣更深,但他們已經明白並走過這條路,他們在其他市場埠去海量找回損失或者利潤3,他國3(1),大部分發達國家的音樂人被尊重,版權被國家看重,不說你告贏了官司你得到很多光是正版版稅,如果他國音樂人有稍微知名度高市場效應好的某一首作品,光是版稅和各個商業合作埠產生的收入,那也夠吃一輩子了,還吃的不錯,Metallica鬧napster的事情大家還記得吧,那是網路下載浪潮中的一個過程,最後的結果是大家也沒按napster那樣去習慣下免費的音樂,而是形成了付費下載正版的習慣,現在我們看到的他國下載機制,就是下載浪潮過去後形成的結果,音樂人和聽眾均接受3(2),另外,不光是他們的平台本身很反感侵權,連聽眾也是對版權始終有個「買正版」的意識,不管是實體版專輯還是電子版,而且聽眾對盜版或者盜用有自我的道德底線,聽眾自己都覺得「盜」很可恥,這種行為羞於見人
3(3),再另外,發專輯的版稅可以說是音樂人最大的前期收入之一了,早期,除了獨立音樂人外,簽約音樂人和唱片機構的合作,國內是一次性版權制,發一次專輯給你一張比較多的版稅,以後都沒有版稅了,或者是以後每發專輯都象徵性的給點,不多;然後商業分成和音樂人收入到演出啊其他市場去分國外是終身製版權制,每張專輯單獨結算,可以通俗的說,有可能每張專輯發行時得到的版稅都很多,甚者越來越多Linkin park的第四張專輯還是哪張(我記得不夠詳細了),當時切斯特本寧頓他們給自己的唱片公司華納提了要求,就是說把當時的每張專輯300萬美元的版稅再加一個檔次,因為三百萬美元一張專輯的版稅實在是太低了,幾個哥們兒社保都還沒買,幾個哥們兒又不想改歌到兩會上去唱紅歌來掙錢;
那麼華納方面高層呢當時就沒有同意切斯特他們的要求,沒想到linkin park還特別認真的解約了,然後到市場找其他公司簽約,只是結果所有公司都沒能給出超過華納的三百萬美元單張專輯版稅的報價,所以最後切斯特他們不得不回去華納重新簽約,對此事華納的回應是:一開始我們就表明了,300不少了真的,市場上都不可能超過我們了,結果你們不信吧兄弟們,別特么裝逼了好嗎,嘿切斯把靴子穿上,大篷車開起,趕緊回到正軌吧……另外同時期的新金屬當紅樂隊:軟餅乾(Limp bizkit )樂隊和科恩(Korn)樂隊也都簽過上千萬美元的商業合同(當然這些合同都包含了版稅和演出及更多的商業交易項),Korn的吉他手head自訴,他們最高一次商業項目包含演出和版稅收入高達4000萬美元
而且因為科恩不像奧茲(Ozzy )他們樂隊是經濟運營外包給別人做,奧茲在黑色安息日時期,他們全樂隊既沒有經濟控制權也大部分時候對樂隊財務賬目根本不知情;(奧茲他們後來憋到沒辦法,只有不停找經紀人要豪車,然後把豪車迅速低價轉手賣掉套現拿到錢)所以科恩沒有這些幺蛾子問題,科恩是典型的經濟自主型樂隊,那麼當時的4千萬美元幾乎基本上就是樂隊五個哥們兒分那麼在這裡呢,我們國情呢,我們想都不敢想,我們是反的,他們有4千萬美元,我們最好的,有樂童啊什麼的....
這裡我就不列舉國內的商業項目和版稅和維權賠償了,很多看上去讓人流淚真的
大家可以參照逼哥這次來看,這裡再提醒大家一次,逼哥真的算好的了,虧的不多,倒虧然後虧的很多在我們這兒才是正常,所以這行防不了小人,也不是常規的商業行業,目前也不是機制健全的行業4,普遍案例--我
我做為一個普通的獨立音樂人,十七年走過來基本上被各種侵權侵成了一條狗 (是的,圖中是我,不,是我 的狗--寶莉和我的單塊效果器矩陣)有時候啊,各種平台呢或者有些人呢他們不是那麼講究,經常來了這個行業就強行插入進來,用啊下載啊給別人下載啊,他們插啊插啊,插過去插過來,花式亂插.....
而且我想大部分音樂人和樂隊都和我一樣。大家都沒有逼哥那麼大的團隊和精力和資金我呢平時還要賺錢填補音樂,然後詞曲編曲配器錄音混音母帶包裝統籌設計策劃製作宣發啊也都是差不多我一個人做,我實在沒精力和時間去告啊去維權而且我版權方面的老師呢是老江湖的老江湖了,他都是走過這些路的,告贏官司反倒賠錢不知道多少次了,已經被別人插了幾百次了,他從業快30年,今年都五十多歲了,你想他都被插成什麼樣子了都
(老師)那麼老師呢每次看我要去維權呢都盡量勸然後提前告知我結局,還大量舉例;
那麼我稍微這些知識和案例可能比逼哥多知道一些,我看我老師的插口我就知道了嘛對不對我也賠不起那麼多維權官司錢是不是?各位音樂人也一樣對不對?倒貼錢維權這燒錢是燒來幹啥?我這些錢不如買個新吉他新話放或者效果器什麼的對吧?最後我就想通了想明白了,我是一個音樂人,還是獨立音樂人,我只想好好做音樂,做更多自己滿意的作品和專輯,所以我選擇躺下,好好做自己的音樂,妥協,流淚,默默的被他們插....
(評論裡面不要求種子求Bgm,注意身體啊少年們啊不要說到插看到女優就激動啊你們啊任重道遠啊要維權啊要自我實現啊要和我和逼哥一起抱團啊宣傳版權意識啊你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別特么還請問這個女的叫啥啊你們啊哎呀想想我的老師吧好了好了她叫沖田杏梨) (圖中是我在兼顧被插的過程中做出來的幾張我的專輯,最新的一張專輯昨天才拿到樣碟,今天我因為質量問題還在和母盤製作方吵架,這剛剛吵完我就來寫這個答案了)好吧。其他的拓展,我們有空再聊,這兒先說到這裡,大家見仁見智理解吧,呼籲大家共同維護版權權益,不要亂插,互相尊重,尊重別人的作品也尊重自己的人格,還音樂和藝術行業一片潔凈的天空,共勉首先很多很多很多都沒有。
而相對於翻唱有沒有徵得作者同意這件事。
翻唱還不標註原唱的人才棒棒噠呢。
這種人還很多呢。
所以經常出現翻唱歌手的粉去原唱那裡搞事情。
呵呵。
還有那種覺得是我家xx翻了這個原唱這首歌才火的,你們憑什麼不開心的人。
不要臉。網易雲上有相當一部分的外國音樂都沒版權,誰管這翻唱。
我接觸的都是二次元翻唱不商用的歌姬(請參見「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即使這樣有些歌也是需要授權的┑( ̄Д  ̄)┍我記得有個劇ED用了清華某個社團創作的歌,結果遭到了反對就換歌了,但是不商用應該在法定許可範圍內呀,不懂呀不懂~策劃這個工種應該更懂一些,我也想知道商用的是怎麼回事,期待有人來回答~ヾ(≧∪≦*)ノ〃
大多時候我都是盡量聽原唱,還是想感受感受這首歌原來的模樣。但其中也不乏翻唱比原唱好聽的。只能贊同翻唱者喜歡某首歌而翻唱,不贊同為了翻唱而翻唱,不喜歡重複造輪子…當然以此牟利真的是比較過分…畢竟音樂這東西還是有追求的。或許網易雲音樂的產品可以改進一下,把翻唱和原唱掛鉤起來,等真正的版權時代來臨,才能順應時代的發展啊…最後,網易雲沒有五月天大部分歌曲的版權,啊啊啊啊啊啊啊…不開心…圖片來源網路…
我國《著作權法》第40條第3款規定:「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必徵得權利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向其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被使用的是音樂作品,而且是已經被他人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如果先前的錄製是非法的,即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錄製為錄音製品,其音樂作品不能作為法定許可的對象。其次,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必須獨立錄製,其不能翻錄他人在先錄製的錄音製品。在這裡我覺得我也沒有弄明白的是,哪些情況是翻錄,等待法學前輩解答。
講個笑話,法治社會
我知道理想三旬有一百多個cover我那天一下子全聽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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