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看待蘭州警察拔槍制止村民哄搶貨物的行為?
原新聞:
蘭州貨車側翻橘子遭百餘村民哄搶 警察拔槍制止這裡符不符合「拔槍制止」的條件?如果新聞細節為真,這裡警察該如何保護農民安全的同時保護橘子貨主的財產安全?
我們該如何看待村民哄搶貨物警察拔槍相向造成的輿論後果?倒車哄搶貨物應承擔怎樣的法律後果?這裡警察所做的有沒有問題?圖片來自http://China.com
我從以外一個側面回答,以下是蘭州渝中公安在1月7日23:55發布的微博,關於蘭州一貨車側翻橘子遭哄搶民警處警情況的說明
從官博上敘述來看,當時的警察並沒有錯,畢竟如果人民群眾威脅到公共財產甚至警員自己生命的時候,警察是可以鳴槍示警,何況用的是警械而不是槍械。
另外我再補充一下當事警員所使用的警械,如下圖:
甘肅榆中縣公安局和平派出所1月4日鳴槍示警時使用的10mm轉輪防暴手槍和10mm布袋彈(資料照片,榆中縣公安局供圖)。新華社發這支槍應該是警用9mm左輪手槍的變種,2013年配發當地警員.而且所使用的槍彈是布袋彈,為非致命槍彈,主要用於在對方身上製造強烈的疼痛以迫使對方失去戰鬥力,威懾性大。是一團用特製尼龍包裹的硬物,不具備穿透能力。打在身上非常疼,一時會喪失行動能力,但是不會造成嚴重損傷。在專利上還寫明「本實用新型特別是一種以動能打擊目標的柔性非致命彈藥,主要用於驅散30米內騷亂人群」
其實我還想說,這次事件可以作為日後警員處理類似突發事件的範本,該警員處理合規,且有效的保護了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沒有造成人員傷亡。隨拔槍事件在全國造成了轟動,但此次事件利大於弊:
1.震懾了那些極少數底層愚昧的小市民,警告他們不勞而獲是有風險的;2.由於警員的介入,卡車司機沒有造成重大損失。日後在卡車運輸上司機心裡也有底,如再出現側翻漏貨的情況至少相信警員會出現制止;3.穩定了社會治安,打壓不正之風。在此事件中可以分為三個主體,警員、司機、當地群眾。警察保護的是人民群眾合法的私人財產,且用槍合規,鳴槍示警正確;司機運輸貨物,一個人單槍匹馬阻止不了群眾,實際上是最大的受害者,貨物損失將有自己承擔,所以報警沒錯;當地群眾哄搶貨物,屬極少數底層愚昧,當然這也是社會長期發展不平衡的產物,如搶得數量大可以被追究責任。更新:正好關閉頁面看到新聞:蘭州回應警察拔槍制止哄搶:情急之下鳴槍示警
新聞中表示警察使用的是「10mm轉輪防暴手槍,彈藥是10mm布袋彈,彈藥只具有驅散性、制服性功能。」那麼應該是可以使用的。至於指著人?「老百姓」?扯TM的王八犢子。老百姓去搶其它老百姓的東西,就別指望著邊做犯法的事邊擁有正常人的權利。拿防暴手槍威懾一下我覺得完全正當。
-------------------------下文是原回復-------------------------
拔槍應該算違例了,但是我不認為這違例是警察出於惡意進行的行為——他手裡也完全沒有其它適用的警械對吧!那要他用嘴來勸說?老太太不聽呢?「不作為」。得。所以不管別人怎麼說,我覺得我是完全理解警察的行為,他唯一能產生威懾的行動大概只有掏槍了(可能還沒嚇住)。說不好聽的他真放任村民去搶,司機的財產也完蛋,還是有噴點對吧。要是趕上個司機不是善茬子,一想反正玩兒完,直接抄修車扳手把老太太放翻幾個,更糟——就算及時向司機開槍也仍然糟透頂,警方還會被噴。
話說咱能不能考慮一下基層民警出警會遇到這種需要制止的群體行為,給配發一些辣椒噴瓶之類的警械?事後對參與人能嚴厲處罰索賠並且執行到位不?或者在事態嚴重時可以打死兩個(不是說這事,畢竟搶個桔子什麼的雖然噁心人但總不該死罪)示眾?不給警察以妥善解決事件的能力,然後指責警察個人解決的不妥善,不帶這麼玩的好吧。咱是能跟某些人一樣死掐著相關條例說「你看違例了就是有問題就是有問題嘛」,可我覺得實在說不出口!一個警察,面臨可能被處分甚至上法庭的危險,試圖保護跟自己個人利益來說沒有太多關係的他人財物安全。還需要評價什麼嗎?!?!
他大可以什麼都不做,在現在的環境下,沒有人會怪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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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想知道這個事件的最終處理結果是什麼,如果最終這個警員受到了嚴厲的處置,雖然規章制度什麼的也不好說什麼,但是就個人來說,我會很失望。
我害怕,運貨在高速上側翻,就算被哄搶,再也沒有警察敢為我出頭。
我害怕,旅遊在外地,就算被惡意商販坑騙,再也沒有城管敢為我維權。
我害怕,忽患惡疾送進醫院,就算生命垂危,再也沒有醫生敢為我治療。
而我害怕的,有些已經成真了。
我曾害怕,出門在外,跌倒路上,就算苦苦哀求,真的沒有人敢扶我起來。
我曾害怕,還沒審判,輿論已經佔領高地,真的沒有法官敢為我說理。
我曾害怕,突然哪天,快速公交或者機場再起硝煙,真的沒有人為我鳴冤,而是興緻勃勃的討論肇事者多麼的冤屈。
我真正害怕的是,人和人再也沒有一種叫人性的光輝傳遞,而是利益為先。
那麼,好好想想
在執法機關處於絕對的輿論劣勢的時候,
打砸搶時可以隨意點燃掀翻警車的時候,
暴徒敢光明正大衝進派出所行兇的時候,
作為基層民警一年365天連軸轉卻還是被各種謾罵的時候,
如果你在那個警察的處境,你會怎麼做?
或許
。。。
還記得彭宇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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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用來律人,道德用來自律。
在法律覆蓋不到的地方呢?畢竟法不責眾。
對哄搶的人群,我什麼也做不了,只能表示遺憾。
而對於這個警察,或許一個客觀的輿論評價,能挽救他的職業生涯。
每個人都有可能扮演警察,扮演車主,甚至扮演哄搶的人群(雖然我相信各位都會律己的)。
這就是我想說的。
而對於怎麼樣評價哄搶行為,怎麼樣改善,以及其他更深入的問題。鄙人才疏學淺,暫時無法給出我認為足夠圓滿的答案,就不予評價了。
最後,希望大家都能有顆律己又寬大的心!祝好
-------11/08/14更新--------
這事件的處理結果是,此次的警察拔示警並不違規。橘子散落村民哄搶 警察情急鳴槍示警獲贊
有些評論,我在這一起回復了。
題目問的是如何看待這個社會事件,那麼姑且分為兩個方面:對事件當事人做法的合理合法性的看法以及對事件產生的社會影響的看法, 而我之前的回答偏重的是第二個方面,之所以不去細說第一方面的看法,是因為這方面首先可以去查相關法律法規,其次我無法保證媒體是否給出客觀詳細的事實。涉及法律條文的東西,任何細節都可以影響判決,最客觀的是等調查報告。
可是有的評論一直抓著這點不放。。那就按照媒體的報道來看看合理合法性吧。
發生交通意外,交警趕到後隨即開始排險,隨後封鎖了現場。之後,「民警以高速公路護坡下一條溝渠作為警戒範圍,要求圍觀的村民遠離卡車側翻現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七條:(四)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順便科普一下,警械與武器是有嚴格劃分的,使用條例也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別什麼都說是掏槍,防暴槍不是槍支,是警械。
關於第二個方面,我沒有強加我的看法於任何人,贊同便是贊同,反對便是反對,都是正常的,又何來煽情一說?排比只是簡潔又詳實地羅列事實的一種方法而已,哪一件事是杜撰出來的呢?
這些事情雖然和此事件沒有關係,可是深層次的核心是一樣的——利己主義與公德主義的博弈。這才是事件應該關注的重點。關於現在的利己主義,第一段話就說了,「在現在的環境下,他完全可以什麼都不做」。而我只是希望這件事件的合理合法處理,不要被輿論綁架。
蘭州一貨車側翻30萬葡萄遭哄搶 有人開車裝運(圖)_資訊頻道
幾乎同樣的事件,沒人鳴槍,什麼事情都沒有,唯一改變的就是那個貨主。
雖然我國不是判例的法律體系,可是社會行為卻是判例的。公眾絕大多數下是無意識狀態的,每一個人都會無意識的基於社會經驗,潛意識進行趨利避害的選擇。所以這種引發廣泛關注的事件的處理結果並不僅僅是一個結果而已,而是會影響潛意識的趨利避害的判斷。
也就是說,如果警察不鳴槍,事件過了就過了,大家不會關注或者很快遺忘,但是鳴槍之後的結果,卻是一個判例,會深深的影響相關者的本能判斷(在這裡是一線民警和哄搶者)。這一點已經在各種事件裡面不證自明了。勒龐在《烏合之眾》中也提出了這種觀點。
有些概率上的事情,看上去好像離自己很遠,彷彿可以站在事不關己的角度上評判對錯。
可是,我作為一個不會去哄搶的人,那警械可不會對我使用。
而一個判例,對人改變就是,在國內,如果不能留下什麼確鑿證據證明清白,我還真不敢扶。
最後,來個歡樂彩蛋吧!
「警告,我身上攜帶有佩槍,請退後!」,「我攜帶佩槍,退後!」,「我已取出佩槍!請退後!」,「啪!」,「我已向天空鳴槍示警,不要再靠近。。」 。。。。。。。。。。
"LAPD! get down! hands over head!" "bang! bang!" "target down".
—————12/08/14更新—————
有多少人能常有律己寬大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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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題主講個真事吧,也算是作為參考。
76年唐山大地震,政府啊什麼的完全停擺。按說太祖那時候對社會的控制力和民風的淳樸程度都是相當高的吧。但是當大家都明白過來不會有警察叔叔來抓壞人的時候……
所以在部隊進駐之後,各個主要路口和重要倉庫都布置了荷槍實彈的重兵把守,同時挨家挨戶清查要求退還震後由他們「保管」的國家物資。對於依舊覬覦國家財產的破壞分子可以就地擊斃。有那麼幾天每晚都能聽到槍聲。我初中的時候奶奶還曾經跟我說過那些被綁在電線杆子上示眾的人有些就在七月底的烈日下脫水而死。
《韓非子》里曾經說過,人之所以怕老虎是因為老虎的爪牙。同樣,若是沒有足夠強的威懾力和懲罰手段,那在真金白銀的現實利益前(雖然只是些橘子),只要付出的代價足夠低,那又有誰會在乎什麼社會秩序和什麼公德呢。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判斷警察拔槍所要保護的客體。表面上看,警察保護的是車主的財產權,如果這樣理解,警察的做法有失當之嫌。但事實上,當時警察是以溝渠為界划了警戒線的,而且警察拿槍指人也是在鳴槍警告無效後的做出的行為,因此,警察是在維護一種秩序,維護警察所行使的公權力的嚴肅性。
其次要看警察的行為是否超出了必要的或規定的限度。警察所持手槍為防爆手槍,不會造成致命傷害。警察持槍指人是在劃定警戒線以及鳴槍示警都無效的情況下。警察並未射擊,因此其只是一種制止的行為,往嚴重了說是一種威脅。但在老百姓藐視警察維護合法秩序的情況下,即使威脅了不法行為也不為過。警察何時使用槍械也是有規定的,我印象中這種做法應該沒有違反規定。
最後,警察的行為符合一般正義。車主六萬斤桔子,最後只收回兩千斤。這種哄搶行為是嚴重違反社會公義的,在警察勸告、甚至鳴槍示警都無效的情況是,採取更嚴厲的強制措施制止違法行為無可厚非。我家就是這裡的,我來說一下吧,說的可能不是很理性,大家見諒這個地方貨車翻車事件不算頻繁,也是經常發生,翻車搶東西也就成了慣例。這從一翻車他們出動的速度就可以看出來了,而他們也不怕警察,因為這個確實不好管。這次負責的警察應該是比較負責所以有了這樣的舉動,而這也是他當時可能唯一有效的措施。我要說的不是開槍合不合規定的問題,而是你如果作為司機,你會想讓警察怎麼做?這種哄搶成風,難道是弱勢群體?即便我這裡屬於貧困地區,那個地方在我們這裡也是富足地方,絕對沒有困難到需要這幾斤橘子來維持生活的地步。水平有限說的不像諸位大神那麼理性,各位見諒
於職責,人情,法律和社會四方面說一下自己的看法。
1.於紀律,多半要批評反省甚至接受處分。
——從當JC的老爸口中聽得最多的就是:JC這個職業受到的約束比其它任何職業都要多,除此之外還有輿論和普通老百姓對負面事件的過分追逐,所以下班之後是不建議著警服上街的。因而這名警官的行為真讓人替他捏把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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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於情理,這是一位既勇敢又正義的警官。
——在貨物主人沒有主動放棄物資的時候,哄搶物資無異於搶劫盜竊,而勢單力薄的司機根本無法制止這種行為,警察又不是超人蜘蛛俠,鳴槍示警絕對是最有效的震懾和中止犯罪進行的方式。一個人敢於在需要的時候抵抗「數量龐大的一群惡勢力」保護「少數弱勢個體」,不是超級英雄是什麼?他很好的履行了自己的職責又發揚了正義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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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於法律,敦促立法於這些細節的必要性。
——有法可依在我國是執法的前提,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除非影響極其惡劣會絕對參照相近的法律規定量刑,否則很難明確界定罪責,甚至讓犯罪嫌疑人逃脫法律制裁。所以儘快加強完善法律條文細則是很必要滴,這句純屬隔靴搔癢,羞愧的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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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於社會影響,起到了明顯的警示作用。
——心理學角度來講,人類個體在人群中會有 「去個性化」 的現象,而往往是有害和負面的。
-比如:圍觀跳樓的人群會隨著一個人起鬨而促使僵持的跳樓者迅速行動結果自己的性命;
-再比如,排隊的人群會因為前面有人插隊而打亂隊形,哄涌到前排;
-還比如這個車輛翻倒哄搶貨物的典型事件;
-(還有一個不知道可不可以算在其中:輪姦)。
——「去個性化」的負面影響簡單說就是:同樣的事件,當個體一個人獨自面對時可能不會發生侵犯,甚至會有助人和表現關愛慷慨的傾向,而把個體放到群體中時,則有可能發生違背道德準則的侵犯和欺負行為。
——這種現象在群體中發生的當時,必須有一個明顯震懾的外力才能制止,否則很容易失去控制。從這一點來講,此警官及時站出來並顯著制止的做法,是非常值得稱讚的!
第七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四)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情急之下,和平派出所一名民警站在高速公路匝道上、在遠離人群的情況下鳴槍示警。所用槍支是2013年初配發的10mm轉輪防暴手槍,彈藥是10mm布袋彈,彈藥只具有驅散性、制服性功能。——蘭州貨車側翻橘子遭百餘村民哄搶 警察拔槍制止
各種規定肯定要求不能拔槍
我呸
能在做好事實判斷之後再進行價值判斷么?
應邀答題不得不說看到這個新聞真的是大快人心。
特別能理解警察叔叔的心情就像我每次喊班裡同學大掃除
喊!破!喉!嚨!都!沒!人!鳥!你!啊!我要是有槍我早他媽掏出來了有人拿被槍指的老太太說事兒那些躺在地上誣賴好人的也是老太太聽說有便宜占就拿著兜兒跑到現場老太太挺硬朗的啊。各種規定肯定要求不能拔槍,但是,看到照片,心裡真的很高興。
什麼民風淳樸,什麼法不責眾,什麼階級兄弟,都是狗屁,這種人再多,也沒什麼意義。
因為人多就可以聚眾搶東西? 司機和貨主到底欠了他們什麼?
這個警察做得對,保護生命財產安全,絕對是應該的。在美國不用警察,司機都可以斃掉幾個了。
在美國,想這種不聽話的,警察老早拔槍警告了。另外什麼民風淳樸這種話老早就不適應中國大多數農村了,更多的是愚昧無知貪婪的底層人民。
那是一個有想法,缺辦法的倒霉好警察。
看到那個圖片的時候,我的第一感覺。
那哥們得是懷著多麼急迫而又無奈的心情,才能掏出搶來。。。。為警察致敬
這位警察真的踐行了「我國憲法保護公民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個人覺得目前的第一名不太正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第七條的第五款當時情況應該是可以使用警械(而非武器)事實上當時那位警察使用的也是特種防暴槍,也屬於警械範疇
所以應該是沒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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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上面的某位律師先生的觀點個人覺得有待商榷(當然因為他本人的要求所致所以我沒有把疑問發到他的答案下面)1、警員使用的是警械而非武器,不構成違規
2、是否構成聚眾哄搶罪有待商榷數額較大好像是4000元起,從照片和描述看當時參與哄搶的村民應該有百人左右,一車橘子被哄搶的部分總價值大概在5000元,所以數額方面應該還是夠的同時一位朋友說因為沒有帶頭的所以不能定罪,雖然沒有領頭的但是有積极參与的啊3、應該沒有構成盜竊罪最後個人觀點,應該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具體的就不細說了
當然因為我不是律師,所以答案僅供參考如有紕漏,歡迎斧正請不要用普通老百姓這個詞,正在犯法的人叫做"嫌疑犯"。
財產權是三項最基本人權之一,神聖不可侵犯!警察如果不能保護公民的財產權,我還要納稅養警察幹嘛?
這是物權法得以實施的偉大勝利!
還是挺對的,不是不應該拿槍指著人民,沒人能夠有百分百把握不會走火(即使拉著保險),所以個人觀點,鳴槍才是最好的選擇,可以起到威懾力。
很想匿名的,但是想想還是不匿了,真實經歷,才當警察的時候也在某區縣鄉鎮當片警,某天轄區內有個小貨車翻了,裝了柚子,通知我們出警,我們到的時候,有一部分村民開始搶柚子了,但是我們來了,堅決制止,由於我們當地的群眾工作比較好,村民還是很聽勸(主要是人少),已經拿的還沒有趕回家的,就還了,拿回家的就算了。但是趕來的村民越來越多,我們趕快協助司機搬運了上車,讓他趕快走。事後我問師兄,假如他們不還怎麼辦?
師兄說,警察在人多的時候盡量不要動手,要注意影響,不還也沒有辦法,法不責眾。退一萬步來說,保護好自身安全才是最重要的,反正不是我們的。從圖上看,這個警察很明顯是違規用槍,警察用槍原則之一就是在同等武力條件下,警察可以用高一級暴力,並且在對方有威脅的情況下。從這個角度看,村民很明顯是沒有任何對警察有威脅的暴力,也沒有暴力威脅意圖。但是我很佩服這位警察,至少他懂得財產私有,按照村民的理解,他們是撿的,天經地義。師兄說原來也發生過類似的事情,最開始是撿地上的,慢慢就開始搶車上沒有翻的。警察也沒有辦法,絕對不敢開槍。還有中國普通民眾的素質絕對沒有想像中的高,甚至某些時候低到你不敢相信,前些時候,在知乎上回答了一個問題女性穿著暴露誘發男性犯罪責任全在男方嗎?這個問題其實答案很簡單,在任何一本犯罪心理分析專著上都會講到被害人因素,令我感到驚訝的是居然還有這麼多人,甚至排名前面的答案莫不是說裸露無錯,露是我的權利,我相信在學過犯罪學的同學都會聽老師講過,為什麼夏天是強姦案的高發期。很多人喜歡按照自己的理解和思考來講道理,進行論證,但是事實就是事實,你就算說破大天,也無法改變已經存在的現實。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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