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錯誤導致的冤案,事後發起的國家賠償,由納稅人買單,合理嗎?
12-31
在有民主選舉的國家是合理的,在集權國家是不合理的
合理。
警察是僱員,納稅人是僱主。
僱員執行公務犯了錯,承擔不了責任的,由僱主承擔部分責任。完全合理啊,否則怎麼辦,由該警察賠償么?
好比一個食品公司,因為某員工操作失誤,導致一批食品出現質量問題,數百人上吐下瀉。這食品公司把該員工推出去,說責任都是他的,賠償的錢他全掏,和本公司無關,能行么?
這個沒啥好說的,警察代表國家行使部分權力,出了問題肯定國家要承擔責任,錢還是納稅人出的。但是這裡應該有個追責機制
合理
賠償的錢應該由全體納稅人出,但是辦下冤案的當事人應該被撤職或者降級或者內退,總之需要有懲罰,因為業務不過關說那麼多沒用,取之於民用之於民。自古有政權以來,百事不爽。
實際上不全合理,要是你們去了公檢法,市長省長的辦公室,都會看到一個類似營業執照的東西,上面寫著法人代表。賠錢應賠,不應該是國家全賠。因為最高法有責任,但是最大的責任在地方政府。並且陪了之後,這個錢不應該全一次性給受害人,應該建立一個基金,指導使用,不然,都成那個什麼海了,幾十萬賠償金現在花光又成窮光蛋。
由法院判斷警察該付多少責任,當然這裡的法院指的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只有由納稅人買單才是合理的。
受害者是納稅人。
這跟全民醫療保險的道理是相似的。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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