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錯誤導致的冤案,事後發起的國家賠償,由納稅人買單,合理嗎?


在有民主選舉的國家是合理的,在集權國家是不合理的


合理。

警察是僱員,納稅人是僱主。

僱員執行公務犯了錯,承擔不了責任的,由僱主承擔部分責任。


完全合理啊,否則怎麼辦,由該警察賠償么?

好比一個食品公司,因為某員工操作失誤,導致一批食品出現質量問題,數百人上吐下瀉。

這食品公司把該員工推出去,說責任都是他的,賠償的錢他全掏,和本公司無關,能行么?


這個沒啥好說的,警察代表國家行使部分權力,出了問題肯定國家要承擔責任,錢還是納稅人出的。

但是這裡應該有個追責機制


合理

賠償的錢應該由全體納稅人出,但是辦下冤案的當事人應該被撤職或者降級或者內退,總之需要有懲罰,因為業務不過關


說那麼多沒用,取之於民用之於民。自古有政權以來,百事不爽。


實際上不全合理,要是你們去了公檢法,市長省長的辦公室,都會看到一個類似營業執照的東西,上面寫著法人代表。賠錢應賠,不應該是國家全賠。因為最高法有責任,但是最大的責任在地方政府。

並且陪了之後,這個錢不應該全一次性給受害人,應該建立一個基金,指導使用,不然,都成那個什麼海了,幾十萬賠償金現在花光又成窮光蛋。


由法院判斷警察該付多少責任,當然這裡的法院指的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只有由納稅人買單才是合理的。

受害者是納稅人。

這跟全民醫療保險的道理是相似的。


推薦閱讀:

工行這樣做合理嗎?
如何看待華工法學葉竹盛老師與大學城GOGO新天地的糾紛事件,及南方衛等媒體的片面報道?
警察目睹殺人犯殺人未能及時阻止是否屬於瀆職?
認為吸毒的人就應該被社會拋棄的人是什麼想法?
周末只准員工休一天的公司算不算剝削員工?

TAG:法律 | 法制 | 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