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車震視頻瘋傳,女主警局門口自殺》的突發新聞?
如何評價《車震視頻瘋傳,女主警局門口自殺》的新聞。車震是違法的嗎?換句話說警察有權力管轄正在停放的機動車裡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嗎?
就然在國道上車震,那麼被執行巡邏任務的警務人員例行過問、核查,都是正常的工作內容。
但這不是矛盾的關鍵。
1.作為執法機構下屬正常派遣、正常執行工作程序的執法人員,工作過程中個人為何會用未經批准的儀器採集現場視頻?這是否符合正常工作標準?
2.作為執法機構下屬正常派遣、正常執行工作程序的執法人員,在介入案件之後,是否應該注意保護嫌疑人的個人隱私?
3.作為執法機構下屬正常派遣、正常執行工作程序的執法人員,擅自以個人身份、通過非官方渠道,將現場視頻向外傳播,是否合法?
這三個問題,答案太顯而易見了。
按照女子車震視頻瘋傳後到警局自殺身亡 視頻竟是警察所拍外泄
當中的河北邯鄲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對外公告稱,視頻在一年之後才對外泄露,也就是說,輔警王某一直持有這段視頻,而巡特警大隊搞不好還知道這事兒,可能私下裡一再叮囑「別胡亂髮」。然而架不住這哥們法律意識淡薄。包龍星說過:「天子犯法與蔗民同罪。」
執法人員知法犯法,亦應該與蔗民同罪。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誰招進來誰負責。投訴電話是12389。結果出來了。
車震 3p 野戰哪一種被抓到都會被口誅筆伐 警察抓人 說是依法治國 拍照留存 不管他是留著引以為戒還是午夜擼管沒人知道我至今為止都不明白 為什麼自己的私人空間自己的身體 為什麼不能自由享受性快感 我喜歡SM還是喜歡群P 我危害社會了嗎 我車震是女上還是傳教士 我是采陽補陰做一次死一個嗎我沒有 我只是單純的做愛做的事 然後就被一頓群噴甚至可以依法制裁 最後視頻發到網上 多少人看硬了還要罵一句bitch不懂 對性避如蛇蠍卻在心底留存壓抑渴望的傢伙 在哪個網站上對他進行道德譴責都沒辦法挽救齷齪的思想帶來的長久影響 因為這傢伙的心底不會覺得自己有錯的畢竟先犯法的是那個bitch啊
這個事情先不說女主自殺
單是警方的操作就存在多處違規
1,協警四人出行,沒有正式編製警察帶隊
2,協警使用的是手機拍攝,沒有使用正規執法記錄儀3,協警制服寫著特警,呵呵4,協警執法過程粗暴,低俗5,事後把執法畫面傳到微信群 呵呵呵呵當然,天朝慣例死了人才會重視,要不是這個女的自殺了,這幾個人會不會受到處分都是個問題,更別說更進一步的處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修正)第九節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第三百六十三條【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 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相關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2000.12.28)[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12.17 法釋〔1998) 30號)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第十六條 出版單位與他人事前通謀,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該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對該出版單位應當以共犯論處。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的情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本解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數額、數量標準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執行的具體標準, 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從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三條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或者轉移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一)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二倍以上的;(二)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三)造成嚴重後果的。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體、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知法犯法罰酒三杯網友不幹換個崗位
繼續升遷
謝邀。這幾天這個熱度很高,上個圖先。 咱們還是從道德與法律的層面分開看看吧。道德。古人云,白晝宣淫,不容於世。
夫妻也好,情侶也罷,白晝宣淫已經很無恥了,突破了中國封建傳統的道德標準與底線。浸豬籠,上絞架的罪過。
更何況如今的道德社會呢?法律。你可以偷,可以搶,可以騙,可以坑蒙拐騙,但別嫖娼,更別讓民警逮住。因為你,不但會破財,還會「丟臉」。網上流傳的就是這段視頻
網上對此的評論毫不留情。
河北警方抓車震,女子派出所里喝葯死亡,這事大家都知道了。
明面上的事就不說了,一人君來說點背後的故事,和大家一起來釐清幾個問題。
我們一個個來掰扯。
第一個問題,警察有什麼權力抓車震?
這是大家問的最多的問題。是呀,你情我願,兩人玩一下刺激,一不影響市容,二不擾亂治安,更不偷不搶,礙著你警察什麼事呢?
其實這就是你們不懂了,警察抓車震,他們從不會說你違法,亮出警官證後只說一句話,我們懷疑你們從事賣淫嫖娼,請跟我們回派出所協助調查。
就這一句話,不管是誰,你就得跟他回去,因為公民有配合協助警方辦案的義務。
沒錯,單純的你情我願的那種玩車震,只要不涉及金錢交易,不存在賣淫嫖娼,警察確實沒權力管。
不是有那麼句話嗎,上有政策下雨對策,這裡面警察其實藏著貓膩,就是打個擦邊球,他們不說你們車震,而是說你們涉嫌賣淫嫖娼,那你們就沒法不去了,如果強行不去,他就可以對你採取強制措施。
到了派出所,你們就會被帶進審訊室,那種四周牆壁都是軟包的屋子,全程錄音錄像,有的還可能給你帶上手銬,坐在審訊椅上,那架勢,一般人瞬間就繳械了。
警方有8小時的問訊時間,如果他們覺得不夠,可以申請延長到24小時。
即使你們是夫妻,24小時一整天的時間裡,你們都得任他們擺布,你要不低頭,想想都難。
如果你們是情人,自然在心裡上更不佔上風,還沒開戰就敗下陣來。
是小姐,就更不用說了。
第二個問題,警方怎麼知道我和那女人是什麼關係?
這個問題,那些喜歡玩車震的可要看仔細了。
有人說,我玩車震,即使女方是小姐,只要我們口徑一致,堅持說是情人,警察也拿我沒什麼辦法。
話雖是這樣說,可是辦法多著呢?
一般來說,警察抓到車震,在現場就會詢問,當然是分開問,詢問的內容主要是讓男方說出女方的姓名,女方說出男方的姓名,對上了,一般就是情人或者夫妻。
有人說,那我以後找小姐幹活前,先把姓名互報一下,防止警察查到時,可以應付。
哥們,事情哪能那麼簡單呢?
除了問姓名,還會讓你說出對方的其他情況,比如在哪裡工作,多大年齡,有沒有孩子等等這之類的詳細內容。
你想想,如果是小姐,你會把這些情況告訴她嗎?除非你是傻逼。
但是一旦有人答不上來,OK,十之八九就是小姐,那麼就坐實了你們賣淫嫖娼,帶回所里是不容置疑了。
所以,只要警察想辦你,不要抱有非分之想。
第三個問題,我們是情人車震,警察能拿我怎麼著?
剛才已經說了,表明上看起來,情人車震,警察確實管不著。
可是,這年頭套路太多了,雖然你們確實不是賣淫嫖娼,是情人關係,但警察有的是辦法,只要一招,就能讓你乖乖跟著回派出所,乖乖交罰款。
什麼招數呢?警察會這樣說:
你們說的情況是否真實,我們得核實才知道,核實之後如果真實,你們馬上就可以走。
聽到這話,你是不是很高興?因為你沒有撒謊,確實是情人。但是別高興太早,警察話還沒說完,還有後半句,什麼呢?是這樣的:
所以我們要與你的單位和家人聯繫,或者讓他們來所里,進行情況核實。
就這一句話,就能讓你剛才還硬挺挺的傢伙瞬間就蔫巴了。你想呀,這種事,誰願意讓單位知道?又有誰不怕家裡知道?除非是傻子或者弱智。
好吧,為了不讓警察繼續核實,你只能打掉牙齒往肚子里咽,乖乖的掏錢包交所謂的罰款。
看看,警察並沒有越權吧,而你呢,乖乖就犯了吧。
第四個問題,警察為什麼要抓車震?
其實這個問題的答案大家都知道,那就是完成任務。
但是大家也僅僅只是知道個表面,究竟是什麼任務,任務的細節又是怎樣的,知道的人可能並不多。
像這種抓嫖,一般都是一兩個正式警察帶隊,帶著多個協警,外出辦案。
為什麼帶協警呢?一是警力緊張,二是這裡面也是有說道的。
早些年,協警的工資地方財政是不管的,都是由使用協警的單位自己解決。怎麼解決?那就是靠平時的罰沒款。
罰沒款又是怎麼回事呢?以江西某地為例,全國標準不一樣。
比如某次一個正式警察帶著3個協警外出辦案,抓到了一對賣淫嫖娼的,罰款1萬塊,全部上交單位,按照15-20%的辦案提成,那麼這4個人的小團隊就能獲得1500到2000元的回報。
這個錢怎麼處理呢?就是這4個人平分,一人500。你想想,會沒有幹勁嗎?
這幾年,政府意識到了這個問題,協警的工資開始由財政撥款解決(不知是否全國都這樣),不再靠罰沒款了。
有人問了,既然財政解決了協警工資,那他們還外出抓嫖幹嘛?
沒錯,誰都不想多幹活,可是年底的任務擺在那裡,必須得完成呀。
現在不少地方對警察不再搞硬性規定,不用必須完成多少案子。當然,刑警例外,他們可能還是有破案數的硬性規定。
雖然沒有了硬性規定,但也別高興太早,因為警察有年終考核。這一點與其它行業的單位一樣,包括民企私企。
警察怎麼考核呢?還是以江西某地為例。
他們的年終考核分為3個等級,合格,良好,優秀。一般來說,60分合格,80分良好,90分優秀。
考核有什麼作用呢?當然是跟收入掛鉤的。合格發獎金幾千塊,良好是1萬多,優秀是2萬多。
到年底了,如果考核是優秀,就能多拿2萬多回家,春節的年貨就差不多了,這對工薪階層來說,能輕鬆不少,在老婆面前腰板也能挺直不少。
所以你想,誰不願意積極外出辦案呢?
最後,說點題外話。
像河北的這次抓車震,其它地方很多警察都不願意這樣幹了。一是如果他們確實是情人關係,你不能再使手段罰款了。
為什麼呢?
一旦事後當事人給督察打電話投訴,警察就會有麻煩。
因為一開始就說了,情人之間的車震,警察是沒法管的,你非要硬性去管,還趁機罰款,一般來說,現在的公安領導是不贊同的。
所以哥們,如果你與情人玩車震被無辜罰款,那麼你就可以撥打當地警方的督察科電話投訴,他們會幫你出氣的。
老司機們,只能幫到這裡了,不謝。
這個算是自由邊界的問題吧 車震不違法,在國道車震就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國道定義為公共場所,警察可以依法制止並處以治安拘留十五天,以前試過有個行為藝術叫藝術賣比,公共場所開炮,判的是尋釁滋事罪,勞動教養2年好像。然後我們看下這個新聞: 據了解,2015年7月,館陶縣巡特警大隊輔警王某某等人在309國道執行巡邏任務時,發現一輛白色轎車停在路邊,王某某擅自使用手機對車內一男一女進行錄像,後該視頻外泄。今年8月30日早上,該視頻女子韓某來到館陶縣巡特警大隊,很快掏出其隨身攜帶的一小瓶農藥喝下,巡特警工作人員緊急奪下藥瓶並把她送往館陶縣人民醫院進行搶救,後轉到石家莊醫院治療,9月1日下午,女當事人經搶救無效身亡。 你在國道上,人來人往的,小孩看見也不好,你在洗手間掏出小弟弟不犯法,你在廣場上掏出來就犯罪了。 協警犯的是傳播淫穢音像製品罪,這個是刑事罪,侵犯他人隱私就不說了 視頻拍攝到服毒自殺一年,流傳了也有一段時間了吧,除非女主人公全家遷移至沒人認識的地方,否則社會輿論的壓力其實是很大的,如果未婚,她應該基本上在當地就嫁不出去了。 喝農藥不知道喝了什麼農藥,是百草枯基本就一小口都死定。 如果沒有在路邊車震的話,就不會有這麼悲劇的結果,如果你堅持在路邊車震的話,協警不拍視頻,下一個路過的工人,農民,知識分子,總會有人拿起手機拍下來。所以,每個女孩子,要懂得保護自己,堅決不留任何性愛影像資料,現在的網路傳播效率是很驚人的。
其實真的是該管管國人濫用權力的現狀了,我相信但凡有點權利的人,現實中作威作福的大有人在。
這事兒就不是車震的問題,而是協警沒有理由拍攝並泄露出去,畫面上看起來是私人手機拍攝,明明是公事,執法記錄儀有沒有?這涉及別人隱私,不要想分分鐘發朋友圈炫耀碰上個大新聞,稀奇事,很多年前阮玲玉就說過,人言可畏,可誅心,可殺人。
以前沒事的時候,想過這個問題,在自己的車上,算是私人空間,做自己想做的事(並不違法的事),無論是車震還是上廁所大小便,你難道還能說我影響他人?影響市容?甚至是違法?我想警察能管的也就是他的車停到了不該停的地方。在自己的車上跟另一個異性發生了關係,沒有違法,雙方自願,或許是不文明的現象,但不應該是一件違法的事情。反觀警察,在執法期間,掏出了自己的手機進行錄像,並將視頻外傳,難道不是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你走到了別人的門口,門半開著,你掏出手機開始拍裡面發生的一切,並發到網上,難道不是侵犯別人的隱私?當然,這個舉例可能不太恰當。但是,個人認為,這件事情警察做的確實不太對。就像前面王亞軍上海所說,確實現實中警察是有任務的,個人也親身經歷過,而且是被釣魚執法。當法律是靠執法者去維護的時候,那執法者犯法又該怎麼辦?或許不公平的社會就是最公平的社會了。
實話說,車震本身是沒有問題的。
問題是,車震的雙方什麼關係?
車震時,車停在了什麼地方?
車震有沒有礙著旁人的觀彰了?
沒有人看到,那也罷了。
被人看到,也算得了些許刺激。
罰款這事吧!有其依據,卻不是很充分必要。
你說你罰款就罰款,你還拍攝錄像;你說拍著錄像吧!你還吆五喝六的。好吧!款也罰了,證也取了,人也教育了,你幹嘛還要把人家不雅視頻傳到網上給吃瓜群眾看呢?警察叔叔一個輔警張口檢查,閉口搜查,果然不用搜查令就是方便,公器私用很方便。
我在想如果自殺失敗或者沒有自殺,處理結果會是怎樣的,我猜大家都能猜對結果
又是一起臨時工引發的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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