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國家的世俗化是什麼?


簡單點說,就是宗教在一個國家的影響力衰減現象。

比方說伊朗教義就是國家法律。現在要主張政教分離。這種衰減還比如:原先你是一神教,禁止其它宗教來這兒傳教,現在世俗化以後要倡導宗教寬容,允許其它宗教的加入。這樣的話你的教徒就會被稀釋,影響力當然會減弱,將來的傳教也會受到影響。再比如你的教義會執行地越來越鬆散。還拿伊朗舉例,今天的伊朗是什葉派的大本營,什葉派掌了權執行教義就非常嚴格,比如今天伊朗婦女的穿著就像哈里波特中的食死徒,全身黑紗,就連眼睛部位都蒙著,輕易不能出門不能給老公以外的人看到面容。而在79年霍梅尼上台之前,那個時候的伊朗婦女可是普遍都能穿短裙出入迪廳酒吧的。

ps:轉載一個豆瓣的帖子 穆斯林的人口比例與行為的關係

當MSL人口在一個國家少於2%時,他們中的大多數會被認為是愛好和平的少數民族,不對其它公民構成威脅,這種情況的國家為:

美國 -- 0.6%

澳大利亞 -- 1.5%

加拿大 -- 1.9%

中國 -- 1.8%

義大利 -- 1.5%

挪威-- 1.8%

在2%至5%,他們開始向其它少數民族和心存叛意的群體傳教,往往從監獄中和街頭幫派大規模的吸收新成員。這是發生在:

丹麥 - 2%

德國 - 3.7%

英國 - 2.7%

西班牙 - 4%

泰國 - 4.6%

到了5%,他們會行使突破人口比例平衡的過度影響。例如,它們將推動對清真(回教標準清潔)食品引進,從而確保清真食品的從業人員由MSL擔任。它們會對連鎖超市施加壓力,在他們的貨架上標註清真特性 - 並伴隨著威脅不願遵守的對象。這是發生在:

法國 - 8%

菲律賓 - 5%

瑞典 - 5%

瑞士 - 4.3%

荷蘭 - 5.5%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 5.8%

到了這一步,他們將努力爭取政府的授權,使他們能夠在MSL聚居區根據自己的教法行使伊斯蘭法。伊斯蘭主義的最終目標是在整個世界建立伊斯蘭教法。當 MSL接近人口的10%,他們試圖增加法律條款,把「表達對MSL不滿」定為非法。在巴黎,我們常看到汽車燒毀。任何非MSL的行為被認為冒犯了伊斯蘭教,結果就是暴亂和恐怖。如在阿姆斯特丹,由反穆罕默德的漫畫和電影導致的結果。每天看到這種緊張狀態,尤其是在MSL區域,在:

蓋亞那 - 10%

印度 - 13.4%

以色列 - 16%

肯亞 - 10%

俄羅斯 - 15%

在它們達到20%,可以預知此國家處於騷亂一觸即發的狀態,聖戰武裝的零星屠殺,和焚燒基督教堂和猶太教堂,如在:

衣索比亞 - 32.8%

在40%,各國會經歷大屠殺,持續不斷的恐怖襲擊,正在進行的武裝內戰:

波斯尼亞 - 40%

查德 - 53.1%

黎巴嫩 - 59.7%

從60%起,國家將不受制約地迫害所有其它異教徒(包括不順從的MSL)和零星的種族清洗(種族滅絕)。以伊斯蘭教法作為武器對異教徒實行加稅等岐視,如這樣的:

阿爾巴尼亞 - 70%

馬來西亞 - 60.4%

卡達 - 77.5%

蘇丹 - 70%

到了80%以後,預計每天都在恐嚇、暴力、聖戰,一些種族清洗,甚至一些大屠殺。因為這些國家驅逐異教徒,把100%作為目標,如已在某些方面經驗豐富,現正進行的:

孟加拉國 - 83%

埃及 - 90%

加沙 - 98.7%

印尼 - 86.1%

伊朗 - 98%

伊拉克 - 97%

約旦 - 92%

摩洛哥 - 98.7%

巴基斯坦 - 97%

巴勒斯坦 - 99%

敘利亞 - 90%

塔吉克 - 90%

土耳其 - 99.8%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 96%

100%將迎來和平"達累斯薩拉姆" - 伊斯蘭和平之家。這裡有應該是和平的,因為大家都是MSL,Madrasses是唯一的學校,可蘭經至高無上經典,如:

阿富汗 - 100%

沙烏地阿拉伯 - 100%

索馬利亞 - 100%

葉門 - 100%

不幸的是,和平是永遠不會實現。因為在這些100%純國家裡最激進的那部分MSL相互脅迫著發泄仇恨,為滿足嗜血的慾望屠殺那些相對不太激進的MSL,以各種各樣的理由...自相殘殺。

————————————以下為2015.7.12 更——————————

補充一下伊朗現在政教合一的表現:

伊朗的一切法律和規章都必須依據伊斯蘭準則最高宗教領袖全國人民的領袖統率全國武裝部隊,任命陸海空三軍司令、參謀長和高級指揮官;任命(伊斯蘭)革命衛隊司令、參謀長和高級指揮官;有權批准總統的任免,任命最高法院院長;決定宣戰、停戰和大赦。憲法規定,最高領袖應為絕大多數人民公認,如無合適人選,則由「專家會議」推選3~5名宗教人士組成領袖委員會主持國家事務。

總統是僅次於最高領袖的國家領導人,由公民投票選舉產生,任期4年,只可連任一屆。總統的職權是:實施憲法,簽署伊斯蘭議會和經公民投票做出的決議;提出總理人選;協調立法、司法、行政三權之間的關係,並領導政府的行政事務。總統不在期間,由總理、議長和最高法院院長組成臨時總統委員會代行總統職權。


排名第一的那位同志回答的已經很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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