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的法官在死刑的量刑中會有心理壓力嗎?

刑事庭的法官在死刑的量刑中,心裡會有壓力嗎?畢竟事關人命,不是件小事。心裡是否會有陰影。會對生活產生一定影響嗎?


上面的答案全是一堆沒親自判過死刑的人在紙上談兵。

我曾在中級法院掛職過一段時間,也參與過一些涉及死刑的案件審判,我說說自己的親身感受吧。我說的這些,只是一審法官在判處死刑時的感受。二審、死刑複核的法官,感受肯定不一樣的。

————8.14補充————

看來對「如何得出量刑」的話題,大家很有興趣。那我就詳細說明一下法官是怎麼最終確定刑罰的。

似乎有點誤會,我要先解釋一下:

1、法官對刑罰的確定,是根據案件的實際情節,綜合各種可能影響到量刑的具體情況,根據法官自身的價值標準,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確定最終的那個刑罰。所以並不存在有些人想像的「不依法辦案」,這只是法官依自身的審判經驗、法律知識、司法觀念,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做出具體、明確的選擇。

2、對於一些爭議不大的案由,在基層法院已經普通實施了「量刑規範化」,即將案件的刑罰評價標準具體 量化。

但在中級法院死刑的認定上,畢竟每個人的價值取向、司法理念等各方面仍然存在差異,所以不可能有一個明確、量化的標準。實際的案件情況千差萬別,即使表面上案情相同,也仍然有可能得出不同的結果。目前唯有毒品案件的死刑量化標準是最成熟的,但涉及審判機密,我也不可能公之於眾,因為總會有聖母婊、鍵盤俠之流提出質疑。

下面是關於法官如何確定能不能判死刑的大概步驟:

首先,法官根據案件的主要事實——「誰幹了什麼,結果如何」——的具體危害程度先確定一個基礎刑罰。例如涉及死刑的選擇上,販賣毒品海洛因50公斤,這個是關鍵事實。根據這個關鍵事實已經超出販賣毒品可以判死刑的標準(就不告訴你實際標準是多少)的實際情況,我們就可以明確這人的刑罰基礎是死刑。

其次,考慮案件中分別可以從重、從輕的情節,不僅要考慮法定量刑情節,還要考慮酌定的情節。比如法定的量刑情節:這人是累犯或者有販毒前科,這人只是幫老闆拿毒品的小馬仔,這人帶公安去抓了毒品的上(下)家構成立功,這人沒成年,這人懷孕了,等等。如果出現未成年、懷孕之類絕對不能判死刑的情節,就可以直接判無期了,基本上不會再有足以影響到這個無期結果的量刑情節。

酌定的量刑情節:這人是他父母送去公安自首的(涉及親親相為陷的倫理),這人是家裡唯一男丁老婆還沒懷孕(涉及可能斷子絕孫的傳統觀念),這人的手機里還存著很多以前賣毒品的線索只是沒法再繼續查下去(有的法官認為這說明此人罪大惡極應馬上死,有的法官認為這說明可以留個活口以便將來查到了可以指證其他人的犯罪),等等。

我們綜合所有能影響量刑的情節(包括上面那些,但之外仍然還要考慮別的許多),逐個分析這些量刑情節實際能起到的輕判或重判程度(這是個很模糊的範圍,根據每個法官的價值觀、理念等不同也有一定差距),然後在我們心中的天平上將從輕和從重的情節分別放到天平兩端,看這些情節最終能否將天平壓低到死緩,或者抬高到死刑。我為了不讓你們知道死刑和死緩的臨界點在哪裡,故意把例子裡面的毒品數量定得很高,所以能將這個數量壓低到死緩的量刑情節基本沒有;但實際上,這個數量再低一些的話(低多少我也不會說的),立功、馬仔、父母送去自首、唯一男丁這些情節都有可能使死刑變為死緩。

假如毒品數量真的是在臨界點附近,就是我下面說的第二種情況,選擇死刑還是死緩的爭議就會很大,這時候就只能依照司法裁決的合議制度:少數服從多數。但提交審委會討論時,少數意見也一樣要詳細陳述,以供審委會成員全面了解並做出選擇。

最後,得出死刑或死緩的結論,一審宣判。一審法官的工作就告一段落。等二審、死刑複核之後,執行死刑時,原經辦法官還要與公訴人一起參與死刑執行的全過程。對於一些初任法官尤其是女性法官,害怕參與死刑執行過程也有可能使她們在面臨兩難選擇時更傾向於選擇死緩。

————補充完畢——————

————8.15補充————

居然還有人認為不應該考慮家庭情況、父母送去自首之類的情節,嚇得我一大早就睡意全無。

刑事法官所做的是根據法律剝奪一個人的自由和生命,必須盡最大的可能慎重判斷。我們在成為刑事法官時,前輩、上級法院講座等等各種方式,都在反覆給我們灌輸這個理念。

一個刑事法官在量刑時需要思考的內容遠超出你們的想像,如果不親身去判決一個案件,即使是有法院實習經歷的人都未必能知道。這不是有些人所簡單想像的「根據法律來判」,法律規定的刑罰只是一個範圍,而法官要在這個範圍中精確到點,在選擇這個點的過程中,法官要衡量很多內容——法定的量刑情節,酌定的量刑情節,同類案件的處理結果,本案判決後的社會效果和價值導向,當前時代背景和人們的普世價值觀,等等。你們只能看到法官說「我認為應該判死刑」,卻不知道法官在說出這個結論時內心經過多少掙扎。

至於說這些情節如何影響量刑,那因每個法官自己的價值觀、工作和生活經歷、司法理念、對法律的理解等不同而不同,但絕對不會是簡單地因為父母送去自首、家庭情況是獨子所以不判死刑。不要先自己主觀臆想出一個明顯量刑不合理的例子,然後用這個例子來否定我們的工作方法。對於這樣的人,我只想說……你們不是刑事法官真是太好了。

————就這樣吧————

以下是原答案:

1、對於一些明顯已經達到死刑立即執行標準的案件,不會有心理壓力。

例如,殺人全家後碎屍或煮屍,制毒販毒幾十公斤,這些案件只要證據充分,都是必死無疑的,在判處死刑的時候不會有心理壓力。

補充說明一下,實踐中對於某些常見的案由,如販賣毒品,能不能判死刑,我們法官內部都有比較清晰的標準(當然我不能告訴你具體標準是什麼),所以對於一些明顯超出標準線的案件,判死刑不會有什麼壓力。最多是覺得被告人的家屬很可憐。

2、對於可死可不死的,略有心理壓力。

對於一些正好在我們死刑標準線臨界點的案件,類似葯加鑫那種情況,實踐中可能會判死緩,也可能判死刑,即使在合議的時候,合議庭也是爭執不下的,於是報審委會討論時往往會有兩種意見和相應的理由。審委會成員是間接了解案情,對於一些造成審判人員心理壓力的因素(如被告人的妻子抱著剛出生的嬰兒哭,被害人的家屬咬牙切齒一定要法官判死刑不然就堅決上訪到北京,被告人的老父親說我把家裡老房子都賣了只湊到三十萬賠給對方能留一命嗎,被害人的家屬在微博上@了XX日報、XX電視台)沒有直觀感受,所以他們得出的結論也會比法官更客觀。但如果審委會的結果是死刑,我們持死緩意見的人心中也仍然會有不安,尤其是將來需要法官去現場參與執行死刑的過程,心理壓力會比較大

3、判死刑的壓力完全比不上罪與非罪的壓力。

在實踐中,對於可死可不死的案件只要存在一個不能判死刑的理由(比如賠償並諒解、有立功、證據存疑等等),通常都只是判死緩,留一命將來有迴旋的餘地。而如果此類案件在罪與非罪之間搖擺不定,那意味著要麼無罪,要麼十幾年甚至無期徒刑,我們法官在面臨罪與非罪選擇時花費的心力要遠大於判死刑還是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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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補充說明一下,

@丁磊 的回答引用了最高院死刑複核法官的想法,但由於身處位置不同,死刑複核法官的壓力和一審法官的壓力是不同的。

一審的法官畢竟只是第一關的裁決者,他們做出死刑或死緩的結果後,還要經審委會討論才能判決;判決後還有二審,二審後還有最高院複核。因為後面還有那麼多把關的人,所以在可死可不死的兩難選擇上,心理壓力並不像死刑複核法官那麼大。

而一個死刑複核法官,他守的是最後一道關,他的意見直接關係著一個生命是否會被以法律的名義剝奪,自然要考慮得更加周全和全面,並且要反覆慎重考量,不可能像一審法官那麼輕鬆。


幾年前我們雜誌曾經刊登過一篇文章,作者蕭顯,是一名刑事法官。他的文章也許可以給大家提供一些比較直觀的感受。

請不要叫我「殺人兇手」

蕭顯

那一年,我剛進法院,血氣方剛,豪情萬丈,以為刑事司法的真諦就是主持正義、蕩滌邪惡。第一次接觸死刑案件時,我並不是承辦人。合議庭當時正討論一起故意殺人案,兇手是一名在酒吧與人起了爭執的青年男子,他一怒之下,回家拿刀捅死了對方。

  合議庭內部形成兩種意見:一方認為被告人屬於激憤殺人,罪不當誅;一方認為被告人蓄意殺人,其罪可誅。我的意見是,被告人是在與人起了爭執後,返回家中取刀,應該不屬激動殺人,而且主觀惡性嚴重。這種意見得到多數人贊成,並被合議庭採納,那名被告人也最終被判了死刑。

  不久,二審與複核結果下來,上級法院維持原判,被告人被押赴刑場執行。那一天,我也去了。站在刑場,我見到那個青年。那一刻,我突然懊悔莫名,內心反覆問自己:「他,真的該處死嗎?」這是一位文弱、清秀的年輕人。我看到了他眼裡的惶恐。

  判他死刑,在法律上沒有錯誤,可為什麼我一見到他就會那麼懊悔?是那雙眼睛么?自那以後,只要是死刑案件,在我未親眼見到被告人的情況下,我再也不敢輕易表態。也是從那刻起,我才真正明白「可殺可不殺的堅決不殺」這句話的含義。當我審理死刑案件時,只要我在判決前稍有一點法理、情理乃至證據認定上的猶豫,我都不會作出死刑判決。

  去年7月,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所有死刑案件都實現了二審開庭。今年,最高法院最終收回了死刑核准權。許多人說,二審法官跋山涉水去開庭,複核法官千里迢迢來提訊,無形中耗費了大量人力、物力,也變相加重了司法負擔。然而我的經歷告訴我,沒有什麼司法負擔的分量大得過生命的重量。如果你連這個人都沒有見過,又憑什麼宣判他死刑呢?

  許多人都對死刑的執行過程感到神秘,其實,對執行者而言,最大的震撼,往往是瀕死者對生命的不舍與留戀。一次,即將對一名死囚執行槍決,臨刑前,他突然對法警提出最後請求:「我可不可以挪一下位置,我面前有塊石頭,如果倒下,這石頭正好磕著我的臉。」法警滿臉迷惑地朝執行指揮看看,指揮嘆口氣,說:「給他挪吧。」在場者都見慣了執行場景,看到這幕卻都很動容。

  一位資深法官曾對我們說,如果你缺乏對生命的敬畏感,就不配做一名刑事法官。這種敬畏,既包括對被害人的,也包括對被告人的。一次,一位生性膽小的女同事曾辦理過一起強姦殺人案。她說,閱卷時,自己看過被害人生前照片,那是很漂亮很清純的一個女孩兒。再看屍體解剖照片,雖然屍體已被焚燒甚至腐爛,但她卻一點也不像從前那樣覺得噁心、可怖。她說:「這個時候,她在我心中就是一個可憐的小妹妹,我認真閱卷,就是為她申冤,我為什麼要害怕她的屍體呢?」事實上,許多年輕的刑事法官,就是在一張張這樣的屍體解剖照片前體會到自己肩上責任的分量,並最終完成了從法科學生到法官的成長過程。

  人們常開玩笑,說我們刑事法官就是一群殺手,媒體也愛給我們冠以「生死判官」之名。有段時間,由於待遇低、經費少,許多男法官紛紛辭職做了律師,庭里女性佔了多數,結果被人們叫作「紅粉殺手」,許多未婚女孩子連對象都不好找。其實,我們並不喜歡「殺手」這一頭銜。對我們來說,我們會判罪行極其嚴重者死刑,但也會將更多罪不至死者從槍口下解救出來。如果法官們沒有自己的獨立思維,只是機械審理,匆忙下判,那和殺人機器又有什麼分別呢?

  有位哲人曾說:「法律家判斷對錯,政治家權衡利弊」。可對於刑事法官來說,判斷對錯是一方面,有時也必須像社會學家乃至政治家那樣,跳出法律本身,去考量更多的利與弊。有許多案件中的情形,涉及到倫理、道德、政策、民族、文化等各個層面,單靠法律已很難解釋清楚。在社會總體公平正義難以達到的情況下,我們只能力圖在一起起個案中實現具體正義。

  作為法官,有時我們自己也不能左右判決的結果。一場刑事訴訟,總是幾家歡喜幾家愁。被害人或者被告人親屬上訪、鬧事,幾乎成為判決之後的常態。當事人有時鬧凶了,本地政府就會過來干涉,提醒我們不但要注重法律效果,還得考慮社會效果。可是現實中許多事情,哪裡是能夠簡單地用辯證法折中解釋清楚的?許多冤案錯案,就是在法律效果對社會效果的妥協中慢慢催生。而「民憤極大」或是「社會危害性極其嚴重」這類抽象話語,對案件走向的影響經常要大於明確的法律規範。

  死刑核准權收回最高法院後,本地政府對死刑判決影響力逐步變小了,一些當時頂不住壓力判了死刑的案件,被最高法院紛紛發回重審。可與同事聊天時我們也總在感慨,如果核准權早一些收回,也許當初一些罪不至死的人就活下來了。

  在擔任刑事法官的同時,我和我的同事們,力圖讓自己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同於常人。但辦理死刑案件,心理壓力是難免的。我們易處於焦灼狀態,思維反覆在某個問題中糾結纏繞。午夜夢回,經常夢到極端殘酷、殘忍的事情。長期目睹社會的最陰暗面與人心的最醜惡面,我們有時也會變得敏感、易怒而又多疑。我們最大的希望,是少一些被害者,少一些罪行,少一些死刑。此外,如果給我們一些心理輔導,那就更好了。警察開一槍都要接受心理輔導,更何況我們這些每天都要進行生死抉擇的刑事法官呢?

  今年某個陽光燦爛的下午,我偶然發現自己學生時代抄寫的讀書筆記。其中一則抄自民國法學家吳經熊的自傳。上世紀30年代,吳經熊曾是上海特區法院的院長。他在自傳中寫道:「我當法官時,常認真地履行我的職責,實際上我也是如此做的。但在我內心深處,潛伏著這麼一種意識:我只是在人生的舞台上扮演著一個法官的角色。每當我判一個人死刑,都秘密地向他的靈魂祈求,要它原諒我這麼做,我判他的刑只是因為這是我的角色,而非因為這是我的意願。我覺得像彼拉多一樣,並且希望洗乾淨我的手,免得沾上人的血,儘管他也許有罪。唯有完人才夠資格向罪人扔石頭,但是,完人是沒有的。」

  在這則筆記邊,學生時代的我給的批註是:「偽善。」

  現在,我拿出筆,輕輕划去那兩個字,在旁邊寫上了:「人性。」


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一審至少得中院組成合議庭來審的。並且,判處死刑的案件是必須由審判長提交審委會討論的。再者,按照我跟的一個師傅,一個執業30年的老刑辯特長律師的說法,所有的案子都要由院長或庭長給你簽發判決書,所以可想而知,一個死刑案件必然要得到院長的肯定才會做出判決。總結來看,合議庭一個法官對於判決結果的影響已經比較小了。

而且現實情況很可能是,一個可能判處死刑的重大案件,早在合議庭的法官有結論之前,院長和審委會早就討論得出一個大致結論了。或者合議庭根本就不敢自己先做出判斷,直接提交領導們聖裁。

所以很多法官都可以用這個理由來緩解自己的壓力,這是院里所有領導的意思,我只不過是寫個判決書而已。

當然,儘管國內法制有很多不健全,但是對於死刑案件現在的態度是慎之又慎,這一點我們應該對我們的法官有信心。


近年在刑事法律領域,對我觸動最大的一篇採訪,《人物》雜誌採訪盧建平(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常務副院長,掛職最高法院刑三庭副庭長兩年)。

這篇文章日報也發過,但忍不住再次轉載。下面被我塗黑的地方是對這個提問最好的回答。

無論是一個死刑保留支持者還是死刑廢除支持者,這篇文章都能引起不小的感觸,裡面關於一個死刑複核法官完整的心路歷程以及司法現實與司法理論的衝突展現鮮活無比。

原標題:死刑複核 靈魂折磨

本文首發於《人物》2015年1月號

文|錢楊 編輯|張捷 攝影|張沫

見到盧建平先生時,他正在辦公室噼里啪啦地敲打鍵盤。印表機嗡嗡運轉了一會兒後,他攏齊了一小疊紙,微笑著遞了過來。一共8張,還溫熱著,是他擔任最高法院死刑複核法官的心得。

2012年12月1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盧建平為最高法院刑三庭副庭長,掛職兩年。8頁心得中,他尤其強調最後3頁,那是他新近續寫的。2000字篇幅中,使用了25次「恨」字,拋出了17個語氣強烈的反問。

與《人物》先後兩次交談,地點都在辦公室里。一個在他任教的北京師範大學,一個在最高法院中。前一次,他態度親和,符合一位耐心細緻、不失幽默的教師形象。場景切換至最高法院大樓內,他自然而然地進入到「死刑複核法官」的官方角色中,態度威嚴,言辭謹慎。對某些問題,他點到即止,避免「引發公檢法的不和諧」,有時直接拒絕,「你問了不該問的問題」、「紅線不能碰『。

他本人經歷的「靈魂之苦」正是緣於學者和法官的雙重身份。作為法學教授,他腦子裡死刑廢除論根深蒂固。作為法官,他卻不得不一次次在死刑複核裁定書上簽字—大多數時候他得寫下「核」,「核」就是「殺」。落筆之時,就是死刑執行程序啟動之日。他反思自己的工作價值,有時沮喪不已,「我說我這麼辛苦,跑這邊來幹嘛來了?就是為了多殺幾個人嗎?」

實在不忍心判他死

1979年,我16歲時從浙江坐火車到北京上大學,不要說法律是個啥不知道,那兩個字我都講不好。火車鄰座一個五十來歲知識分子模樣的人糾正了我的發音,說那念「法律(Lǜ)」,不是「法律(Li)」。

那時候哪敢想30多年後我能進入中國司法最核心、最神秘的崗位體驗一把。中國幾千刑法學者當中,進入司法事務部的多,能來這個崗位的,少之又少。

2008年,我到海淀檢察院掛職副檢察長,整整3年接觸繁雜瑣碎的司法事務。我覺得這叫「皮肉之苦」。在最高法院的這兩年,我把它叫「靈魂之苦」。皮肉也苦,跟靈魂上的煎熬一比真不算什麼。一紙死刑命令下去,7天之內對方就變成了一具屍體,真的不一樣。

大學最後一年我曾經在檢察院實習,我20歲,戴個紅袖章在天津楊柳青刑場上監刑。那是1983年的4月28號,嚴打鬥爭尚未進入火熱階段,一上午槍斃了28個,7個一排,分4批放倒。

我親眼看見這些所謂的死囚栽倒在我腳跟前。濺起來的泥漿、血漿、腦漿,沾在了我的褲腿上。死刑犯中槍後垂死掙扎。繩索還捆著,就在草地上爬啊。像我小時候殺青蛙,一刀下去,手腳抽搐、直挺挺地抻著。

對這些死囚來說,在當時以法律之名被槍決,很難,我們在邊上看的人,也難。30多年了,我記得清清楚楚。

我是一個死刑廢除論者,我曾經開玩笑說,如果進入法院,我肯定全部投反對票,眾人皆曰可殺,我一個人反對。真去最高法的時候,我明確地告訴自己,不能做堂吉訶德,不能和風車作戰。既然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我去干這個活,那我得幹得跟其他人一樣。刑法中仍有55項死刑罪名,有,就得用。

2013年4月10日下午,我第一次在死刑複核裁定書上,寫下了核准意見。

我在最高法有一個內外兩間的辦公室,外間休息,案卷都堆在裡間。這是一個販毒案件。全部案卷仔細看完,我跑到外間沙發上傻乎乎坐了半天,就琢磨,能不能不死。後來又跑到法院外頭,一個人在明城牆遺址下踱步。就在那兒想,會不會出錯啊,哪些問題、哪些細節上還能留有餘地,給他求一條生路?

事實證據、政策把握、未來趨勢,我在心裡一條一條過,打叉打叉打叉。所有生路都滅掉了。我跑去問其他同事,你們以前怎麼弄的。同事說別糾結了,以前跟這個類似的或者比他更輕一點的,都核了。我最後無可奈何地把這字簽掉了。

「核」字簽下去以後,我晚上做噩夢啊,連著兩三天做。被告人從案卷里走出來了,他來找我來了。

案卷中一般都附有死刑犯的照片,大多是彩照。照片很重要,至少對我而言,我要掌管這個人的性命,至少得見他一面吧?他不是個物件,也不是什麼虛無縹緲的東西,是個人。

那是一個很陽光的彝族小夥子,英俊,有點兒像郭富城。讓我印象最深的,是他的皮膚,古銅色,特別健康。毒品帶在身上10分鐘之內就被抓了,一過秤1700多克,按照量刑標準他肯定要被殺掉。整個毒品犯罪環節中,他獲利最小,風險卻最大。我惋惜極了。

我把噩夢跟同事說了,很多人跟我打趣,不排除個別人在嘲笑我啊,那意思一把年紀了,做事情還那麼幼稚,那麼天真,還做噩夢呢,還有那麼多牽腸掛肚的東西。一些人可能會在心裡說,有什麼撇不開的,像這樣的我不知殺了多少了。

我在書里讀到20世紀二三十年代最著名的法學家吳經熊的故事。當時他擔任上海特區高等法院的院長,是個虔誠的天主教徒。那個時候他不僅要下判決,還得直接簽署死刑執行命令。白天簽字殺人,晚上去教堂懺悔。還不因為他是法官,這是他的job,不得不幹。我雖然沒有宗教信仰,但惻隱之心總是有的。那麼健康漂亮的膚色,實在不忍心判他死,但有什麼辦法?這是我的job。

都是肉體凡胎

死刑複核法官最主要的工作是看案卷。我的辦公室桌上、茶几上、牆角里案卷都堆得跟小山似的。死刑案件你想想,一審到二審,案情最簡單的也有十幾本吧。我聽說有個涉黑案案卷270多本。內勤人員推著個小平板車,把牛皮紙裝著的案卷一垛一垛送到各個法官辦公室。那軲轆聲成天在樓里回蕩。第一次可能覺得哎呀,弄點事情給我做做,弄兩個來。後來,我一聽那聲音就頭皮發麻,最好是不要來了吧。有時候我出差,內勤打電話來,說盧庭我又往你屋裡推了幾車,我一聽就暈。成天看卷,最開始眼睛睜這麼大,看到後來眯眯眯,眯成一條縫。中午食堂吃個飯,到明城牆遺址那塊溜達溜達,下午回來繼續看,再把眼睛看成一條縫。

我把自己審的案卷分為兩種,紅案和白案。販毒類的屬於白案,案卷乾淨。帶血的、殺人的叫紅案,屍體腐爛、腦漿塗地的彩色照片都在裡面。

複核某個紅案讓我對自己產生了新的認知。被告人是江西一個電梯維修班的班長。他手裡有兩條人命,都是未成年少女。一個14歲,放學路上他騎著個電動車,說我給你載一段,騙上了車。再找到孩子時只剩零零碎碎幾個屍塊。另一個才11歲,放學回家電梯里碰上了他。後來在一個建築工地把小孩弄死了拋屍。殺人前有沒有實施性侵害無法證實,因為找到時沒有全屍。案卷中沒有小女孩的照片和相貌描述,但我在腦子裡重構了這兩個少女的生命,如花的歲月,竟然遭遇這樣的噩夢。

看了這樣的案件,只要是正常人,都會被激起強烈的義憤。主審的合議庭給出了意見,再按程序走到我這兒,說實話我是捺著性子才仔仔細細看完,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記得當時我寫了大概這麼幾句:被告人某某某,犯罪動機極其卑劣,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性質極其惡劣,主觀惡性與人身危險性極大。

我很堅決地把核准意見寫下去了。寫「核」字時,老實說我內心一點保留都沒有,暢快淋漓,出了一口惡氣,覺得自己為民除害了。

但當我離開這個辦公室,回到學校那個做學問的氛圍中,「超我」跑出來指責我了:你不是個學者嗎,你不是主張要廢除死刑嗎,為什麼在這個案子上你妥協了,你讓步了。藉由殺掉一個罪大惡極的人,我的情緒得到了宣洩。這才發現,哦,原來我是個凡人,肉身一個。理論上說廢除死刑,與實際操作起來,兩碼事。

有時候跟最高法的同事私下聊,三杯下肚他們問我到底怎麼看他們。我說你們也很平凡,肉體凡胎唄。不給你們看高,覺得你們就是聖人,高人一頭,火眼金睛什麼的,我說你們也有犯錯的時候。有的時候我一個人看材料看了半天,最後也懵了。我不是孫悟空,不是玉皇大帝,不是上帝,怎麼才能判斷兩個相互矛盾的證詞之間誰更可信?

我們叫最高法院,所謂「最高」只是體制的安排,審判體系我們處在最後的環節,並不見得我們的智商、能力、道德水平就是最高。如果理解最高,可能我們責任最重,最後一個關卡,應該更加嚴格謹慎。

人的認識能力,總是受時空條件限制。還有很多其他因素,心理的、意志的、現在科學沒法解釋的。我們前兩天討論一個案件。一個人失蹤了,屍體怎麼都找不到,最後死者姐夫說那個誰誰他託夢給我了,在哪裡哪裡哪裡這個墳墓,形狀是什麼樣子等等。他家人根據這個描述,找到那個地方,挖下去,果然在。

案卷里就這麼寫的。我們開會討論到這個託夢,說太離奇了吧。我們互相問,你有沒有碰到過,有的人說有,有的人說沒有,有的人很信,有的人不信。我們現在懷疑被託夢的這個人。案卷只是一個抽象的分析,我們認為光這樣的抽象分析、武斷分析不行,你要把他的嫌疑比較充分地排除掉。所以反過來調查他。時間上、條件上有沒有這個可能,有沒有殺人動機。

我個人是比較相信的。我相信很多事情人決定一半,天決定一半。我是基於廣義相對論,現在還有很多事物我們認識不了啊。認識不了的時候,你不能武斷地斥之為迷信、偽科學或者什麼。這個人的嫌疑現在還沒排除掉,正在做。

一個堅決主張廢除死刑的死刑複核法官

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

核,還是不核?這是所有死刑複核法官面對的終極問題。有時候我們會對被告人有強烈的同情心,尤其是受害人真有過錯的。四川的李彥殺夫案,被告人長期遭受家暴,後來把老公打死,碎屍,煮了。我們內部審理報告里經常會寫「事出有因」「情有可原」這樣的詞,真是同情、惋惜這樣的人。不能說我們法官就沒有同情心,法官也是人啊。這個案子我們最後沒核,這也是在權衡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法官意志和社會公意充分溝通之後的結果。但畢竟是少數。

我們國家在新農村建設,經常有一些利益衝突。比如村民權益受損了,遷怒於鄉里、村裡的幾個領導,把這幾個都殺了。像這種,辯護律師就會寫「是被害人過錯」。被害人他有什麼過錯啊,他只不過執行了某一級政府的決定,往他家跑了兩趟,催促了他一下,動員了他一下,結果被告人把這個人當成仇人殺了。

最高法的同事說我是「卧底」,既開玩笑,也當真。畢竟我從身份、志向上都跟他們有一些差別。我堅決主張廢除死刑,卻要下手簽署核准死刑的文件,經常陷入生與死的無限糾結中。我夜裡讀史書,想看看古代判官是怎麼做的。偶然讀到《宋史·歐陽修傳》,豁然開朗了。歐陽修父親歐陽觀為官時,因為找不到理由放死囚一條生路,不住嘆息。妻子問他,死囚還要給他找生路嗎?歐陽觀說,「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這話一下子點化了我。

對於我主張的完全廢除死刑的總目標而言,「求其生」只是一個次優(second best)目標,是一種近乎無奈的選擇,但依然是立法存置死刑前提下,通過司法努力限制死刑能達到的最優選擇。換成今天的話說,就是要客觀全面地收集被告人有罪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在定罪量刑時,對不利於被告和有利於被告的事實或情節給予全面充分的考慮和評價。一切「求其生」的努力告吹,生的希望一一破滅後,才迫不得已使用死刑。「求其生而不得」,死刑方能成為「例外」的刑罰。

這幾年我們經常要做一項工作,就是評估案件風險,看是否有和解、調解的可能。死刑複核的主審法官會直接下去調解,這是日常工作的一部分。跟被害人家屬、當地政府、政法委、公安局、街道辦接觸,就是要看看有沒有不判被告人死刑的餘地。如果能調解成功,法官真的很有幸福感,留下一條人命啊。事實上我們內部考核,調解成功算一項工作成就。

我們有一個案子,死刑複核的主審法官是個處級幹部,他認為不該核。我們庭長覺得應該核掉。有分歧了,庭長說一起討論。疑難案件一般都會提到每周三的庭務會上討論。第一次討論後,我們大家一致意見說該核,你不對,我們對,案子打回去重新看。過一段時間,這個主審法官又跑來說,我還是覺得不該殺。關鍵證據存疑。庭長說那行,再來一次庭務會。第二次庭務會,大家討論得更細,多方意見爭辯下來,還是要核,又打回到這個主審法官那兒。他還是不服氣,說儘管你們是領導,都是局級、副局級幹部,但畢竟這個案子是我主審的,我對案情最了解,我堅持不殺。又開了第三次庭務會。到現在為止,這個案子還沒定下來。

有人可能要批評了,你們來來回回的,工作效率這麼低,被害人日日夜夜都在等著這份公道呢。就像他們律師說的,正義遲到就不是正義了。我覺得互相理解吧。從我們的角度上,殺人還要追求什麼效率啊?

你讓他死死看,我們就不核

1983年從人民大學法律系畢業,我獲得了公派留學法國的機會。對我影響最大的導師是安塞爾,20世紀法國最偉大的刑法學家。他的核心觀點是不要把犯罪僅僅看作法律概念。直白地說,犯罪是一個跟人有關的、跟社會有關的問題,這才是它的本相。

這句話對我影響至深。這也是為什麼我回國後,不願意做就法條論法條的事。我到現在為止我也沒寫過一本像樣的《刑法》教材,我覺得那意義有限,不解決問題。我更願意從國家政策,甚至政治的高度看法律問題。

按一般人理解,法律規定被告人該死就判死,有什麼好商量的,對吧。法律規定販賣海洛因超過50克的就可以判處死刑。是不是所有超過50克的都這麼判了?當然不是。我們實際量刑標準遠遠超過了這個數。法律規定是籠統抽象的,它是一個幅度。這個幅度總是隨行就市的。比如涉毒案件,國家毒品治理的態度非常明確:嚴懲不貸。但在這樣的一個政策框架裡頭,難道法官就是一支機械的筆了?難道每個案件沒有自己特殊的情況了嗎?老百姓可能覺得哎呀這個幅度也就這麼大,但在我們法官看來,那可能就是天和地的差別。具體操作中其實有大量問題需要費心掂量。

每周三早上的庭務會我們會把疑難案件拿出來共同討論,幫主審法官出主意。法官們爭論的激烈程度絕對超過你想像。今天上午的涉毒案,兩個被告人,法官們總體有三種意見:核一個,核兩個,兩個都不核。核一個人裡頭還有分歧,核張三還是核李四?這個意見里就蘊含了你法官本人的經驗,對法律、政策的把握。越是具體問題,越要求法官的理解準確精密。以共同犯罪的案子中運輸毒品為例。一部分人步行,一部分人騎摩托車,跟接力賽一樣,是一個有機的過程。在這個過程當中,犯罪責任怎麼分配?誰作用最大,誰地位最重?分析起來也不容易。

社會反響我們也需要考量。當然裁判文書里不會寫出來。所謂社會反響,就是被害人那邊鬧不鬧,鬧得凶不凶。我們案卷里經常就直接有,幾百人聯名信要求被告人死。當地政法委、政府直接寫意見,不在正卷裡面,副卷裡面也會有。

如果這個案件事實就是存疑,或者被告人就是有法定的從輕發落的理由,那你還要殺他,真的是於法無據。你怎麼能夠屈從民意把他殺了呢?當然,我也不敢說我們最高法院現在做出的判決好像就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沒有一點順從民意的,這個我不敢說。

這是我們需要面對的現實困境。比如這個人在法律和政策上都有理由不殺他,但如果被害人那邊鬧得很兇,你這邊不核,他那邊就要搞爆炸、自焚了。到你法院門前汽油往身上一澆,又是一人條命。很無奈。我們法官有時候也會這樣說,讓他死死看,我們就不核。

我剛來法院上班,就看到一個中年男子在大院門口的大鐵欄杆前「上訪」。白衣服上兩行血紅大字:馬某不死,我兒死不瞑目。有時他把紙筒捲成個喇叭,朝大樓喊話,說的還是方言,抑揚頓挫,「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四庭、審監庭……」還經常點幾位領導的名字。

我打聽了一下,原來案發時被告人尚未成年,依法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那你鬧什麼勁啊?沒到18歲,硬要他死啊?你難道要我們最高法院公然違法?社會大眾為什麼就抱著「殺人償命」的復仇觀念止步不前呢?

說得不太好聽一點,最高法院要和那個殺聲震天的民意作對,道理就在這兒。殺聲震天的時候,好多言論經不起推敲,好多觀點完全站不住腳。這種情緒都是來自人類內心的最黑暗、最野蠻、最愚昧的東西。人類不能讓這些東西來主宰啊。

盧建平經常陷入生與死的無限糾結當中

憑什麼說你是世界上最先進的政黨?

案子審得多了,我那個「核」字寫得越來越順暢。因為核的多,不核的少。有學生拿申請獎學金的報告、請假條什麼的讓我簽字,很快就把它核准了。寫完以後,說壞了,寫錯了,我心裡一驚,這「核」字怎麼就寫得這麼輕易、這麼不假思索?我感覺很凄涼的是噩夢再也不做了,我害怕自己陷入某種慣性。我寫了個小紙條貼在桌上,「你真以為你是個熟練工嗎?必須警惕熟練工的心態」。「殺人」這件事情上,不要做那賣油郎,耍一個技藝純熟而已。

生活在保留死刑的國度里,想想覺得很悲哀。我們法官勤勤懇懇、日以繼夜、身心俱疲,總的來說不就是殺人嗎?我一介書生,每天早上6點半就背個書包出門,一趟公交車,倒三趟地鐵,從城西北穿行到城東南,就為了在死刑核准文書上多簽幾個名字嗎?心裡有恨啊。每次從最高法大樓里走出來,就感覺從陰影里走出來一樣。

說句實在的,法官獲得的回報跟付出的相比,太不相稱了。一個在刑庭做了30年的老法官,工資也不過8000。我在最高法兩年,真正從這個樓里背回家的東西,就兩樣,一箱山東白皮大蒜,一箱白面饅頭,才12個。如果我們國家順了世界歷史潮流,向已經廢除死刑的140多個國家看齊,也就幫我們這些法官免除掉無盡的自我審判了。我們的青春和才華至少有比殺人更好的安排和去處吧?

我們黨中央最高領導層,對死刑的態度其實比我們現在所有的司法機關都要超前。有兩個例證。第一個,2007年死刑複核權收回最高法院之前,黨中央曾經內部徵求30多個省委書記的意見,意見反饋回來,絕大多數地方大員說NO,不願意權力被中央收走。中央最後還是堅決收回來了,你不願意不行,大勢所趨。現在這個制度改進就見成效了。念斌案,如果不是最高法打回了死刑判決,他都死好幾回了。

第二個依據,刑法修正案(八)已經廢止了13個死刑罪名。十八屆三中全會報告里說,「要逐步減少死刑適用罪名」,就是明確信號啊。你看刑法修正案(九)的草案里不是還要再廢掉9到10個死刑罪名嗎?

從共產黨的發展史上看,廢除死刑肯定是最後的目標。我們黨現在雖然沒有把目標明講出來,但你看啊,1922年《中共中央關於時局的第一次聲明》裡頭就有一條,「廢止死刑」。1956年,黨的八大政治報告也提出,要「逐步地達到完全廢止死刑的目的」。

革命年代也好,建設年代也好,我們都有這樣的主張,沒有理由今天就放棄了。最近這幾屆關於死刑政策的表述,我是不滿意的,是在倒退。廢除死刑的理想就像共產主義理想一樣,始終是黨的奮鬥目標。如果共產黨做不到這一點,憑什麼說你是世界上最先進的政黨?

我經常說判決要經得起歷史考驗,多長時間算「歷史」?舉集資詐騙類案件為例。我主張留有餘地,判個死緩、判個無期也好啊。我們國家現在處於社會深刻變革時期,這時候使用死刑這種不留餘地的手段,要更加謹慎。對於那些已經因「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死刑的人來說,這些判決把他們留在黎明前的黑夜裡了。天就要亮了,他們死了。這種黎明前的黑暗,我說是真正的黑暗。

兩年死刑複核法官的經歷讓我想起了一件年代久遠的事。1988年,我在法國拿到了法學博士學位,準備回國大幹一番事業。我們學生公寓裡頭有一個打掃衛生的法國老太太。她知道我要走了,我收拾行李,她就倚在宿舍門框上看我。她那眼神中有那種自己的孩子要出遠門似的愛憐,但還有不忍、惋惜的感覺。

我說您幹嘛這麼看我。她說我前兩天電視里看你們國家哪兒哪兒槍斃人了。那麼長的槍抵在後腦勺,「砰」的一聲,一幫人倒下了。她說我知道你的專業跟這個有關,我真的是擔心啊,你在我們國家自由自在生活了幾年,如今又要回到合法剝奪人生命的制度里了。

法國1982年就廢除了死刑,她生活的世界不再有死刑的威脅。她沒往下多談,我猜測她言下之意是,你會不會變成刑場上去扣扳機的法警?或者成為那個「殺人」的法官?又或者,更不幸的,因為種種原因也像那樣被長槍頂住腦袋?

那時我年少氣盛,我想我們十幾億人挑出幾個到法國來學習,是精英中的精英,我們回去以後肯定有一條飛黃騰達的路,而你只是法國社會最底層的清潔工,居然還同情我們。我說那是生我養我的地方,即便回去有這種風險,關你什麼事?我們畢竟發展是有差異的,既然我們文化里還保留死刑,我們就認了,跟你有什麼關係?

老太太說了一句話,我至今記得。「咱們是同類。」她原話里用的是「proches」這個詞,我翻譯成「同類」,實際上涵義比「同類」親近。你我是同類,都是屬於人類的一分子。

20多年後,我真的經歷了以上角色中的一種,掌管他人性命。靈魂備受煎熬之時,我想我明白了她當年話中的真意。

最高法刑三庭組了一個「桃花詩社」,法官們經常寫詩交流,還出了一本詩集。盧建平出去講課時,最常引用同事何澤宏寫的《辦案心結》這首詩。

辦案心結其一翻開案卷,竟又是殺人搶劫!不忍看屍檢照片,鮮血淋漓。如聞死者魂叫苦,似見親屬心流血。拍案起,連夜趕報告,馬上核。夜已深,怒漸息;細思量,莫太急。核不核尚須反覆甄別。韭菜割掉還會長,人頭砍下不可接。待提訊聽他怎麼說,再裁決。其二複核確認,被告人罪大惡極!似此等兇殘歹徒,殺不足惜。掩卷方覺卷沉重,捫心始感心糾結。原本是,農家良民子,何成賊?懶饞變,自作孽;養不教,家有責。然社會根源尤當警覺。殺以止殺非所願刑期無刑是目的。盼何日神州盡舜堯,我輩歇。


司法實踐中死刑立即執行不易判處,如果一罪量刑上可達到死刑高度,亦可判處死緩或無期,那麼一律死緩或無期;如果一個行為法定規定死刑,則判處死刑(如甲系可判死刑的行為人,繫纍犯的放火罪致極端嚴重損失,則按照刑法規定必判死刑)。所以,到應當判處死刑的時候,審查該案各環節是否有誤,證據是否有瑕疵,對於一個法官來說壓力很大。實習時一審承辦法官曾為一死刑案僅公安訊問視頻就連續看了一周,反覆看,並記錄疑點要求公安做出解釋。但證據充分確鑿、法律適用正確後,下判決不會有壓力,不判才會有。而且,絕大部分死刑案件,相信但凡是通讀過卷宗的人,都不太會為被告人動惻隱之心。。。


死刑犯在犯罪時有心裡壓力嗎?只要證據確鑿,依法判處。


殺人越貨的歹徒們做惡時可有心理壓力?可曾把別人的命當成人命?

各級法院、檢察院被「公知」們的門徒,被法律專業利益集團、體制外精英利益集團逐步佔領、滲透、綁架,今日中國的死刑適用已經非常懈怠了,大批本該死刑的犯罪分子逃脫為死緩甚至無期。

換言之,當下的每一個死刑幾乎都配得上「罪行極其嚴重」的定性,每名法官都有一定的心理準備,如果他還有一點點良知和勇氣的話。


讀到 @DoonnerDie 的答案時候,滿腦子是黑人問號.jpg,「只生一個好,男女一樣了」。

您關評論了,所以我也不知道我的這些評論要寫在哪裡。暫時再開一個答案吧。跟我同樣有疑問的吃瓜群眾,請贊一下,讓更多的人看到。等答主解釋清楚了之後,我會刪答案的。

想請解釋下,唯一男丁這一條。

我明白:思維不能簡化,不能認為獨子就一定不死,獨子僅僅是量刑要考慮的因素之一。可是我的疑問是,為什麼唯一男丁會成為考慮的因素之一?

衍生問題:

罪犯獨女丈夫未生育?被害人是獨子會加重量刑嗎?兇手是獨子但是有姐姐會減輕量刑嗎?兇手是獨女但是有哥哥?被害人是獨女?


自由心證。

如不否定這四個字,便可以明白,出於人性,說完全沒有「心理壓力」是不可能的。


說真的,不論什麼樣的人,那一刻都會感受到生命的重量的


肯定是不會的。首先我們國家的刑法對於死刑的量刑法定和酌定情節規定的很清楚,每個死刑犯觸犯了哪條哪款被處以刑罰是已經定好了的,法官只需要明確犯罪情節屬實無誤,剩下的會按照法律規定宣判執行,法官只要且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宣判,不允許存在私人感情。也就是說,這個人犯罪情節達到死刑地步,死刑就已經定了,只是法律通過法官之口這個程序來宣布這個判決,這是法律程序的一個環節,不是法官想讓他死的,所以法官內心不需要任何壓力之類的,因為他也是聽命於法律辦事。況且我國的死刑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複核才可以執行,所以不是宣判的法官讓他死,而是中國的法律讓他死,所以,法官背負心理壓力幹什麼,他還不夠資格背這個包袱。

至於為什麼這麼問,我想你是在人性層面考慮法官宣布他死刑這件事情。其實死罪的犯罪情節都不輕對社會的影響非常惡劣,若不是他作惡危害社會,也不會讓他死。衡量一下他的壞事讓他死是維護了人民的利益,就更不需要有心理壓力了。所以,問這個問題僅僅是考慮死刑這一單方面的表面現象,沒有看到背後的本質。


本人是一名基層刑事法官,儘管承辦的案件中尚無法涉及死刑案件(無期徒刑、死刑案件的一審要至少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心中常常有許多困惑與自責。

借用柴靜在《看見》一書中討論葯家鑫事件及死刑制度的廢立時一句被她引用來的話,「我覺得像彼拉多一樣,並且希望洗乾淨我的手,免得沾上人的血,儘管他也許有罪。唯有完人才夠資格向罪人扔石頭,但是,完人是沒有的。」

即便不是死刑案件,我常常自問,何德何能才會與被賦予到手中的權力相匹配,到底怎樣的人類才配得上去評斷他人的行為並給予處罰,處罰的手段是限制自由、沒收財產、處決生命。以目前的司法實踐看,刑事案件的量刑多以案件產生的結果為依據來進行衡量,而案件的裁量標準絕不會對所有公民整齊劃一。時而良心會譴責自己是否已經淪為了政治統治的工具,畢竟法律說到底就是這樣的一種工具,法官所實踐的也只不過是一種如何使用法律的方法論。可若不因此,就無法證明自己還是一名有良知的法律工作者。

周而復始,竭盡全力,公正裁量,卻放不過自己。


至今只在民庭轉悠,有去刑庭的那一天就來寫個答案。


死刑案件一般都要上法院的審判委員會,由委員會研究集體決定,不是主審法官能夠決定的……所以說,主審法官壓力不大……再加上,刑庭的法官應該說見多不怪,職業決定了職業所從事的事情就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習以為常。


壓力是肯定有的,會反覆斟酌,長期會養成習慣,也可以說是職業病。


不請自來

法院里有個機構叫審委會,重大案件必須,是必須!是必須!是必須!

交給審委會討論通過

審委會討論呢,法院不一樣,所以審委會的風格不一樣,有的審委會是不斷的問,不斷的從中找出你判決書裡面的問題,過程堪比拷問,所以有的法官,特別是刑庭的,過一次審委會都是汗涔涔的說

在審委會之前還有合議庭,這就不說了,經常見到合議庭討論半天意見還沒統一的,不過和審委會比起來,合議庭的氛圍始終是相對沒有那麼大的心理壓力的。

審委會過了,那就基本定下來了,正如前幾位答主所說,到了這一步,法官心裡基本就是想著,我只是個寫判決書的,心理壓力不會那麼大。至於定稿什麼的,有庭長院長呢,領導會考慮的。

不過現在很多社會輿論多少會綁架法院審判,現在大家法律意識比以前好多了,也都越來越理智了,但是畢竟也有人因為一時的錯誤信息而衝動不是?

所以法官真心累,中級法院的,基層法院的,很多都在超負荷工作。

吐槽那麼久,謝謝大家有耐心看完,謝謝。


你去跟法官說。看他們原諒你不?


我聽說有B卷,誰來證實/證偽一下?


審判還有什麼秘密?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有壓力說明你適合回家哄哄小孩,打毛衣。

秉公執法,為民除害,有何壓力?


我覺得也可以開個題目「法官在判一個人不是死刑有壓力嗎」?

要知道,一個人會跟死刑扯上關係,必然是跟惡性案件有關的,一般小事走不到這一步。


本人是檢察官,一般審查一審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怎麼說呢,不是下決心要判處死刑的人,所以壓力會小很多,但仍然感覺很沉重,畢竟是一條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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