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球別人轉身時眉骨撞到了我額頭,縫了幾針,我帶他看了醫生,付了醫藥費450元,他還要!求法律知識?

當時是我防他,可是是他轉身撞到我的,我的額頭現在還有個大包,後來我找車把他送到了醫院,付了前期縫針和消炎的醫藥費。後來他家屬來了,我過了段時間就和他說也走了,朋友還在等我,而且這種事情也不是大家想看到的,他說走吧。半路上她家屬打電話說他暈倒了,我沒回去,他剛打完球又失血又縫針,我想暈很正常。後來他家屬說我不負責,我急了,就吼了兩句:是他撞了我,我又把他送到醫院,付了醫藥費,我還沒責任嗎?掛了。 晚上來了幾條簡訊,說是要我承擔以後的醫藥費的一半,我都沒有理他家屬。她又說要走法律,所以,我就想了解下,這種情況下的法律依據一般是什麼?


參加對抗性的體育運動屬於自甘風險行為。如果某種損害是由運動本身的合理風險引起的,任何人對此不承擔侵權責任。

以下不屬於由運動本身的合理風險引起的損害:

打籃球,結果有個人穿了雙釘鞋,跳起來把別人腳踩傷了。

打球過程中因言語不和而惡意犯規或鬥毆引起的身體損傷。

非正規足球比賽,沒有人帶護腿板,事前約定不實施飛鏟,而有人不遵守約定導致損害的。

等等。

籃球防守時眉骨、額頭相撞,這屬於因運動本身的合理風險引起的損害。你只存在道義上的補償責任。

之前有過驢友自發組織出遊,因山洪爆發導致隊員死亡的,法院判決是其他驢友不承擔賠償責任。可資參考。


若事實如你所述,你一分不用賠。


打籃球等對抗性體育運動屬於自甘風險行為,在比賽的過程中運動員相互之間所發生的由運動本身的合理風險引起的損害,任何人對此不承擔侵權責任。

這種免責事由稱為「自甘風險規則」,在歐美法系中有著明確的法律規定。雖然中國目前還沒有明確的相關規定,但是在近幾年的司法實踐中,我國法院對於體育運動致損事件一般都沿用這種規則。典型的判例是:某日中午,原、被告利用午休時間與其他數名同學在北京市石景山某中學操場上自發進行足球運動。原告作守門員,被告射門,足球經過原告的手擋之後,打在原告左眼,造成傷害。北京同仁醫院診斷為,左外傷性視網膜脫離,經行左網膜複位術,網膜複位,黃斑區前膜增殖,鑒定為十級傷殘。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予以人身賠償損害。石景山區法院審理認定,足球運動具有群體性、對抗性及人身危險性,出現人身傷害事件屬於正常現象,應在意料之中,參與者無一例外地處於潛在的危險之中,既是危險的潛在製造者,又是危險的潛在承擔者。足球運動中出現的正當危險後果是被允許的,參與者有可能成為危險後果的實際承擔者,而正當危險的製造者不應為此付出代價。被告的行為不違反運動規則,不存在過失,不屬侵權行為。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射門隊員不承擔侵權責任。

籃球防守時眉骨、額頭相撞,這屬於因運動本身的合理風險引起的損害,即使給對方造成了傷害,其行為也不構成侵權,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然,出於人道主義,可以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參考的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草案建議稿》第六十條:受害人明知活動存在危險而自願參加,對於損害的發生,不得請求他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活動的組織者有過錯的,不在此限。危險的範圍,以受害人先行為所可能遭受的通常危險為限。自甘風險的內容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道德的,不得免除行為人的侵權責任。參加或者觀賞具有危險性的體育活動,視為自願承擔損害後果,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但行為人違反體育運動或者管理規則,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害除外。


這麼脆弱還打球,看了一下以前的案例,應該沒有賠償義務,坐等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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