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野生動物園老虎傷人一案中的責任劃分問題涉及哪些法條?

就傷人事件本身來說,在當事人和園方責任該如何劃分的問題上,涉及哪些法條?

相應的討論可能涉及:

1,如果加固防治措施的成本低於經營的收益,而園方沒有做到對安全的最大投入,是否屬於失職行為?會不會因此承擔責任?

2,如果園方有責任並且承擔或者無責任,這件事造成的巨大負面影響,園方經營如果受到影響,是否可以啟動法律程序向當事人或者相關媒體追責?

也許這是一次很好的普法機會,希望可以看到有專業人士解答本問題,希望大家可以專業、理性地討論這個問題。


乘客不顧人身安全、不聽廣播提醒私自下車,未盡到普通人一般的注意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動物園雖盡到注意義務、提醒義務,但出現老虎傷人時應積極採取救援,動物園應承擔過失或道義上的補充責任。

北京某野生動物園盡到了注意義務、提醒義務只承擔過失責任或道義上的責任;遊客不聽勸阻私自下車造成不利後果要承擔主要責任。


謝邀。

這種過錯責任的事,不可能因為損失而向受害方追責,因為人身權優先於財產權。對方固然有錯,但園方的錯誤造成了更嚴重的後果。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8859710/answer/113027322


啊,邀請我我實在沒辦法回答啊……

不過這次可能是殺老虎(這個肯定的),然後根據剩下的戰鬥力評估是園方賠錢給家屬還是家屬賠錢給園方。

考慮到死者家人是三次醫鬧的成功人士,但主力老媽已經被老虎吃掉,所以不排除失敗的可能。

這次事件給我們的啟示如下

1:做死的隊友是很危險的。

2:營救做死的隊友不能直接出動主力以免入套被殲。

3:氪金不一定就能抗線,59是擋不住虎王的,即便面對7級虎也需要小心。

當然,我們知道醫鬧是一個團隊工作,不過鑒於以前醫院的說法,大概他們是以金59為核心的部隊,現在金59死了。

所以園方這一次只要加緊攻勢,找好的律師指揮,應該能一波帶走。

網友可以做飛龍,雖然無法匹配進入遊戲,但也可作圍觀。

此次事件因為廣受關注,所以可能成為特殊案例,直播戰切不能馬虎,否則可能掉粉。

同時如果老虎不幸犧牲,各位網友應該自發獻花上墳,這隻老虎是真正有資格享受72隻處母虎的。


想說一個大家容易忽視的問題問題,動物園在入園之前與遊客簽訂的那份條款有沒有效?注意我這裡用的是「條款」不是「協議」,也不是「合同」。為什麼要區分這個?格式條款的定義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的確,格式條款也是合同的一個類型,但是它與合同或者協議有個很大的區別在於,格式條款是由當事人雙方中的一方單獨提供的,而不是雙方協商而來的,且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往往是雙方中佔據優勢的一方,這樣就會對合同的公平平等原則產生損害。因此,我國《合同法》對格式條款有著特別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這一條在本案的重點是,動物園偶沒有提示到他的免責條款,以及遊客是否同意接受。「以合理的方式」提示是指例如以特殊的字體,語言提示等等手段來提示對方。合同法解釋(二)指出: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提示和說明義務,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合同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對方當事人有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權利,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對方當事人的此種申請。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動物園與遊客簽訂的這個條款的效力是不確定的(還沒結束!重頭在下一段)

不過很多人會問了,如果動物園有充分的理由說明他已經盡到了告知義務,就是遊客耍流氓,不守規矩,那麼真的就可以免責了嗎?在我看來,答案是完全否定的。別急,在深入解釋這個問題之前,先問問大家有沒有這樣的經歷。在飯店吃飯,我們會看到飯店有諸如「請看管好自己的隨身物品,如有遺失本飯店概不負責」,公交公司規定買票不找零;商場規定買一贈一活動中贈品和獎品不予「三包」,或者規定打折商品概不退換;兒童樂園規定兒童遊玩發生事故拒不負責。等等。顯然,這在事實上損及了契約自由之外的另一重要契約價值——契約正義或者說是契約公平。拋開法律不說,你看似是自願接受這一條款,但仔細想一想,你有選擇嗎? 「取就成立契約,舍就沒有契約」,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契約正義與契約公平,要求的是當事人之間有對契約內容,對象,是否締約具有選擇的權利,缺一不可。而這類不合理的「免責條款」則是剝奪了遊客選擇契約內容,而只能選擇接受或者放棄,顯然是不合理的

當然我這麼說,在合同法中也是有依據的。《合同法》第四十條 【格式合同條款的無效】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好,那我們就去看一看與本案這個環節聯繫最密切的《合同法》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合同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並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在本案中,由於傷者是在動物園內受到老虎攻擊,而且,根據我上一篇文章提到,這裡再次解釋下:動物園飼養動物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公平原則,所以,動物園不能因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除賠償責任,而是因遊客存在重大過失而減輕賠償責任。不知道我這個解釋清不清楚。而且我反覆思考認為,動物園既然知道野生動物有危險性,並且為此擬定了免責條款,因而動物園一方肯定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會有類似危險發生的可能,但還是開展了此類的遊園項目,並且未對進入猛獸區的車輛採取任何防護措施,這件事從一開始,按照過錯推定原則,動物園的責任是確定存在的,且不能因為免責條款而免除。


園方完全盡到了責任,女方自己承擔責任


聽了熊秉元教授的講座,恰巧看到這個問題了。

園方負少部分責任,女士負大部分責任。

首先,法理遵循一個最小成本原則。當車子駛進動物園後,讓所有野生動物全部不咬人的成本遠遠大於讓乘客待在車內的成本。

其次,對於野生動物園來說,遊客屬於干擾因素,野生動物屬於主流因素。而干擾因素的進入導致的極端危險情況,由干擾因素負大部分責任。


今天又看了關於此事的報道。覺得動物園應該承擔更多責任。

對於這件事,不能一根使用「作死」就能說的過去。

老虎是猛獸,動物園不能用「我對你說了」這樣的手段來作為預防的主要措施。可以看到,事件發生的時候,動物園方不能採取除了聲音以外的任何手段,這是不可想像的。

「老虎會傷人」這個後果不是個很難預計到的後果,作為管理者,很容易就能想到這點,所以對這樣的後果發生的時候,應該有一定的預案,你的預案不一定要很周全,但是一定要做。一定不能是「事情的生的時候,吼兩嗓子」。這樣的預案是遠遠不夠的。

「有人作死讓老虎吃了」和「你看著有人作死讓老虎吃了」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你看著而又什麼都不做,你是有責任的。因為你是管理者,並不能置身事外。退一萬步講,你家老虎吃人呢,你不管嗎?


肯定會讓園方賠,人家都一死一傷了,你沒錯也要賠,忘了那個超市女孩了嗎,這都沒人身傷害,就是她自己自殺了,父母去鬧人家超市,民眾反應是人家都死人了,你超市那麼有錢去賠點又怎樣,醫院醫鬧也如此罷了,我弱我有理,哪怕你正常開車,遵守交規又怎樣,只要有行人撞了,你無責也需賠償的


瀉藥。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出台,把這種情況進行了明文規定。

該法第十章為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八十一條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從這條規定來看,動物園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先推定動物園有責任,但如果能證明自己完成安全保障義務和管理職責的話,就不用擔責。」

   根據案情來看,說明以下幾點:

1.在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自駕游的遊客入園前都要簽訂《自駕車入園遊覽車損責任協議書》,記者看到,該協議第一條即寫明「猛獸區必須關好、鎖好車門、車窗,禁止投餵食物、嚴禁下車」;同時規定「如因違反上述規定發生的車輛損傷和人員傷害,自駕車主應負相應的責任」。

  2.景區內有相關的安全提示牌,並有巡邏車來回巡視,還有廣播反覆提醒遊客安全注意事項,也包括禁止下車。

   3.監控視頻顯示,年輕女子被咬後,附近一輛墨綠色吉普車立即駛向老虎拖拽方向。延慶區園林綠化局新聞發言人王淑琴表示,該車就是園區的安全保障巡邏車,「她下車之前,巡邏車還用喇叭喊,讓她別下來,她還是下來了。」

  4. 當日在現場目睹了老虎咬人整個過程的吳女士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也證實,在自駕遊覽區是不允許遊客下車的。「一路都有廣播,但還是沒有能避免悲劇發生。」吳女士說。

   綜上:八達嶺野生動物園在此次事件中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首先,法律有規定,動物造成損害雖然應該承擔責任,但是如果能證明自己已盡到管理職責的,即可不承擔。」


謝邀。非法律專業,無法準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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