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警察的執法權與公民的自衛權是否失衡?

材料1:廣東高院關於正當防衛解釋的疑問?

公民因瑣事被三人圍堵、追趕、毆打,拔刀警告無果,揮刀搏鬥致二死一傷,被判八年。

材料2:如何評價廣州警察槍擊拉客仔?

搭客仔遇交警盤查,抽出斧頭揮舞,然後轉身逃跑,被當場擊斃。

問題1:以相同的邏輯和尺度進行判斷,這兩個案例中是否必有一個不當?

問題2:如果該警察被認定行為正當,警察的執法權與公民的自衛權相比,是否失衡?


1是被人追打,是針對故意傷害或者尋釁滋事的防衛,造成了二死一傷的結果,明顯防衛過當。

2警察執法掏斧子是明顯對國家的挑釁。

首先針對上面一個我真心很看不上的答案解釋一下:

正當防衛的解釋從來不是我有理我就可以打人,而是說針對不法行為的防禦性措施。它不是報復,更不是站在正義角度的使用暴力。而警察是國家暴力機構,請認清這點。

關於題主的問題1,以相同的邏輯和尺度進行判斷,這兩個案例中是否必有一個不當? 答案是是的。但是為什麼要以相同的尺度進行判斷呢?這是不可以也是不應當的。公民代表個人,警察代表國家,公民自始至終不可以以各種形式要求對方服從自己否則自己使用暴力。公民能做的是防衛,是保護,而不是反制。這點與警察不同,警察代表的不是權利,而是權力,是一種力量。警察開槍和正當防衛是扯不上的,假如警察要按照正當防衛的標準來執法,那麼1憑什麼只有警察能配槍?2被警察拘捕的人可以合法反抗?

關於問題,不失衡,因為警察天生帶有暴力許可權。執法是可以帶有暴力的,是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是國家授予的權力。為何大家對拘捕的強制性不產生懷疑呢?非法拘禁還算犯罪呢。


在題主眼裡,正在執法的警察和那個「 因瑣事被圍堵、追趕、毆打,拔刀警告無果,揮刀搏鬥致二死一傷,被判八年」的公民是一樣的。我可要感謝題主,要真是一樣的,我們警察的工就好乾多了。


警察使用武力的水平遠低於美國,什麼時候能做到警告之後不服從就打成篩子,很多問題都能解決了。


第一個案例的判決書打不開,沒有具體情節很難判斷判決是否有問題。

不過,這兩個案件沒有關聯性。


公民因瑣事被三人圍堵、追趕、毆打,拔刀警告無果,揮刀搏鬥致二死一傷,被判八年。

搭客仔遇交警盤查,抽出斧頭揮舞,然後轉身逃跑,被當場擊斃。

以上兩種情況危險就在一念間,你以為警察都是李小龍啊


我就納悶了,題主以及很多人似乎都和警察有深仇大恨似的,彷彿捆住了警察的手腳就滴滴的民主了。

這種鍵盤俠的精神真讓人窩火。

第一個案例,明顯有可以擊斃的理由

圖片第十條,以暴力的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機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第二個案例,如果對方丟掉兇器逃走的話,擊斃確實有不妥之處。

至於說我們警察是否權利過大,面對這些公知的言論我只能呵呵。好像在他們眼裡我們警察個個是武警超人紅內褲,刀槍不入能不用槍就不用,有槍了心裡素質極其健全嚴密,手不抖心不跳,空手奪白刃無所不能似的。

自從康師傅上台警察已經成為弱勢群體了好不?

那個國家警察檢查超速能被扇三十個耳光而被老大宣傳向濟南交警學習的?

我滴滴個滴滴的。

真希望能有個中國無警日,讓那幫公知好好享受一下,將心比心,似乎殺你全家的犯罪分子也是可以理解的……


既然回答就不怕你們說我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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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第一個案例,看描述應該是防衛過當,即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被人普通程度毆打(案例中未提及三人持械),持刀反擊造成兩死一傷,絕對是超出必要限度了。至於第二個案例,查一下武器警械使用條例就明白此時使用武器是合適的,造成死亡的後果,也不能按照防衛過當處理,因為警察正當執法行為和正當防衛是兩碼事。

問題二。

題主所謂的「公民的自衛權」,暫且理解成正當防衛權吧。

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如果警察的盤查可以被理解是不法侵害的話。。。。未免腦洞太大。

而既然你覺得盤查是警察執法權的體現,又何來自衛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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