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這個詞語是否有歧視的含義?


作為一個剛剛開始做殘疾人研究的社會學學生,試圖對這個貌似很老的題目進行回答。

殘疾,從字面意義上來說是由「殘」和「疾」兩部分組成的。

「殘」與「全」相對,往往指視覺可見的、物理性或者病理性的損傷或缺失。

「疾」很簡單,是疾病的意思。

所以,雖然上文的解釋很白痴,但是很容易發現,該辭彙確實是從醫學視角出發,將個體的不健全認定為一種疾病,將生理性的身體形象作為個體界定的主要標誌。

=====================這是以上為胡言亂語的分隔符============================

其實是因為最近在讀國外關於殘疾研究的文獻,所以想梳理一下稱呼及其背後的價值觀問題。

殘疾研究毫無疑問地始於醫學視角,從病理學和生物學的角度出發進行研究和探討,鑒於不需要進行專業的文獻綜述,此處不予以詳細闡述。(其實你就是太懶了吧喂!)

然後,目前國際上對於殘疾問題的基本趨勢之一,在於社會模式的引入。

社會模式(Social Model)是英國殘疾學研究於上世紀八十年代提出的著名理論模型,隨後在世界範圍內得到了廣泛的認可,並在殘疾研究中佔據絕對的控制地位(同上,鑒於非專業論文和題目的無關性,對其的批判和討論請無視)。

社會模式的核心要素,在於其對於損傷(impairment)和殘疾(disability)的區分,具體如下:

Impairment:損傷,指的是身體某個部位如手臂,的缺失或功能缺陷,或身體機能的缺失。

Disability:行為受限帶來的不利,往往是因為社會組織很少或者完全不考慮身體受損人群的具體情況,甚至將其排除社會參與和主流社會中之外。

(渣翻譯,錯誤請忽視)。

而這種區分正式分化了對殘疾人稱呼的取向。前者是客觀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存在,而後者則是由於社會設施和設置的不健全,給身體損傷人群帶來的「不能為」。

該理論認為,醫療取向的稱呼,是社會主流人群在其價值觀體系內對於身體損傷人群的主流界定,其衍生的消極後果如歧視、不公、污名,以及所謂「積極」的後果如coping(治療)和照顧,其取向都是將身體受損人群與健全人分化,將明顯不同於主流的「他人」邊緣化的行為,因而隱含著對於殘疾人的極大歧視與不公。

隨後,WHO又進一步細分將身體不健全界定為: impairment, disability, 和Handicap。(此處太長,太複雜,繼續閱讀中...)

簡而言之,disability的稱呼本身隱含著社會、文化、制度等對該人群的社會建構,包含著對身體不健全人群的歧視。

=======================這是弔書袋結束的分割線=============================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國外提到殘疾,依然是disability,包括秉承社會模型觀點的研究中心,依然是disability research center。

而國內的話,目前主流使用的還是「殘疾」一詞,雖然從學術上來說它應該是有歧視的。

而且我也覺得,大部分人在說到這個詞的時候並無惡意,至少沒有明顯的惡意,與其說是歧視和厭惡,我覺得同情應該是首要感覺。(雖然從學術角度來說,同情也不是好事⊙﹏⊙b)

當然,以我的角度來說,我會覺得國內對於殘疾的認知和研究尚少,社會福利和社會支持體系都沒有建立,殘疾人目前仍然是被邊緣化、被歧視的弱勢群體。

所以比起換一個所謂沒有歧視的稱呼,也許從更加物質和普遍的角度入手會比較便捷,畢竟大家都熟悉的詞語,更有利於得到更多人的認可,吸引更多的力量投入到其中。

以上是我的觀點。

如前所言,我剛剛開始了解這些,如有錯誤請多包涵。

雖然我覺得這麼久遠的話題應該木有人再來關注了吧╮(╯▽╰)╭


殘疾 這個詞語屬於新詞,最早是個醫學界的術語,後來為了表達對身心障礙人士的尊重,社會上開始使用「殘疾人」一詞。這個過程相當的晚,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的時候,我國對殘疾人的官方公開稱呼之一還是「殘廢」,比如下圖的《革命殘廢軍人撫恤證》,後來在特殊教育界的大力呼籲下,媒體和民眾逐漸降低了一些歧視性詞語的使用頻率,「殘廢」一詞被「殘疾」所代替,這個證件名稱也變成了《革命傷殘軍人證》,又改成《殘疾軍人證》。

圖片引自網路。

到今天,殘疾人這個詞又開始趨於貶義了。證據之一就是很多傷殘軍人嫌《殘疾軍人證》這個名稱難聽,要求證件名稱與公安系統統一,公安系統的同類證件名字叫做《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

說回問題本身。我認為目前社會觀念中,殘疾人這個詞有歧視傾向。但我不認為換個「身障人士」之類的詞就能解決歧視問題。三十年前,社會上的有識之士就是為了表達對身障群體的尊重,才開始使用「殘疾人」這個詞的。這才剛剛過去三十年,怎麼殘疾人這個詞又開始歧視了?

歸根結底,是殘疾人這個群體太弱。只要這個群體一直邊緣化,無論我們給予什麼樣的新名稱,都會在短時間內讓新名稱帶有貶義。

所以打鐵還需自身硬。

殘疾人群體需要回歸社會,成為社會的一份子,這樣才能夠真正解決被歧視的命運。這條路很難,但有不少人在幫我們。而且,這終究是我們自己的事,只有我們重新出現在社會上,實現自己的價值,發出自己的聲音,才能真正讓這個群體不被歧視。


提個不同觀點。

覺得這個詞有貶義可能是因為社會對殘疾人本身就有偏見,因此一個詞形容他們才會被看成貶義。

語言學中有一個觀點(記不清來源了),就是人們對事物的看法會影響表述事物的詞本身。比方說翔本來是正常的詞,但後來人們用它來形容糞便,現在就感覺這個詞怪怪的。甚至不能直視滑翔,飛翔這種詞。比如夜香,本來也是形容噁心的事物,但原本這個詞是上層階級才會用,所以反而覺得這個詞沒有那麼難聽。如果這個詞能夠更普及,以至於有「翔」的普及程度,它也會逐漸產生貶義。在比如,因為和妓諧音,連雞這個詞都能產生貶義。另外的例子比方說geek(技術宅),本意是書獃子,屬於貶義,但人們後來發現這類人收入還尚可,基本都屬於中產階級,進而對這些人的看法變好,使得這個詞轉變為中性/褒義。

1. 如果從現在開始,我造一個辭彙,吐香來表示放屁,當它達到一定普及程度的時候,香這個字就會產生貶義。在更大的時間尺度上,人們甚至需要找到替代的詞來形容真的香的東西。

2. 現在有很多類似於「男神」「女神」這樣的褒義詞,但如何將來有很多被貼「國民男神/女神」標籤的人爆出吸毒賭博婚外情,那麼這些詞也會變成貶義。

因此,說殘疾人這個詞有貶義,我們是不是該反思一下,這個社會到底對殘疾人有沒有歧視。


作為一個肢體殘疾人士,我真心不覺得殘疾這個詞兒帶有歧視的意味,我甚至不覺得殘廢人被一個不了解殘疾人群體的老大爺說出口是一種惡意,雖然這可能代表了他乃至社會上一大部分人對殘疾群體的先入為主的偏見。

說到殘疾的概念,就會說到殘障,有人覺得殘障這個詞兒更好,但其實從康復學的定義上來說,殘損是器官水平上的障礙,殘疾是功能水平上的障礙,而殘障是社會水平上的障礙,從這個層層遞進的障礙程度上來說,我覺得我更願意接受殘疾而非殘障,而且我們康復學在做的事情也恰恰是儘可能減輕或者消除器官殘損所帶來的功能障礙,更好地補償、代償功能障礙帶來的障礙,避免由於功能障礙導致的社會融合問題。

說到底,不論殘疾、殘障還是殘廢,都不是人家說你是你就一定是的,哪怕只是為了改變世人觀念,希望從稱呼上下手,但是我依然認為理念和心理不改變,稱呼什麼都枉然,而一旦社會認知發生變化,偏見不在,那稱呼什麼都不重要了。


史鐵生在給盲童的一封信中舉過這樣一個例子:

殘疾是什麼呢?殘疾無非是一種局限。你們想看而不能看。我呢,想走卻不能走。那麼健全人呢,他們想飛但不能飛——這是一個比喻,就是說健全人也有局限,這些局限也送給他們困苦和磨難。

關於平等的問題,他是這樣說的:

我們殘疾人最渴望的是與健全人平等。那怎麼辦呢?我想,平等不是以吃或可以穿的身外之物,它是一種品質,或者一種境界,你有了你就不用別人送給你,你沒有,別人也無法送給你。怎麼才能有呢?只要消滅了「特殊」,平等自然而然就會來了。就是說,我們不因為身有殘疾而有任何特殊感。

還有這句話寫得也很好:

我們不因為殘疾就忍受歧視,也不因為殘疾去摘取殊榮。如果我們幹得好別人稱讚我們,那僅僅是因為我們幹得好,而不是因為我們事先已經有了被稱讚的優勢。我們靠貨真價實的工作贏得光榮。

關於自尊與獲取幫助:

當然,我們也不能沒有別人的幫助,自尊不意味著拒絕別人的好意。只想幫助別人而一概拒絕別人的幫助,那不是強者,那其實是一種心理的殘疾。


作為殘疾人中的一員,我也曾困惑「殘疾」一次。

後來也是查資料才知道,此詞出自醫療角度,後被社會層面通用。現在從社會層面思考「殘疾」的適當辭彙漸漸出現,如「殘障人士」等。但還未被社會廣泛接受,其中包括政府。不僅僅是中國還在用「殘疾人」,國外很多機構也在用這個辭彙。

不知道各位有沒人記得,殘疾人還曾經被人稱之為「殘廢人」。


我認為還是語言上的隱性歧視。

在英語世界中,最開始被稱為 crippled, lame, imbecile, blind, invalid 。後來在七十年代的時候被稱為 handicapped (語源是賽馬的時候,好馬讓給差馬的某些東西。比如多跑50m,遲開始1分鐘,多負重10kg等)。九十年代到現在漸漸地用disabled替換。一般認為這個詞更加中性,現在也廣泛使用。英國更常使用 people with impairments 之類的詞。而且我發現有一種使用 special / differently-abled 的趨勢。

德語世界中 behinderter Mensch (有障礙的人,為奧地利政府推薦用詞) 是被用來代替 Behinderter(障礙者)這類詞的。對於 geistig Behinderter (智力障礙)和 Intelligenzminderung (智力阻礙)這種詞,有些組織呼籲用 Menschen mit Lernschwierigkeiten (對習得能力有困難的人)來代替。

日語世界對通用的 「障害者 · しょうがいしゃ 」的稱呼爭議也很大。一直有社會團體主張用 「 障礙(礙) 」 代替「障害」(讀音完全一致)。這是由於日語文字標記的問題。由於礙(礙)這個字不在日本的「常用漢字表」(即被政府文化部門認可的漢字)內,導致許多人不認識,而且法律、文書等正式文件中不準使用。2010年,日本有提案要求把「礙」字追加到「常用漢字表」內,但是被文化部以「辭彙過少」否決。所以近年來,社會團體組織等用假名發音がい代替「害」字,寫做「障がい」。(例子:2014年三月,日本身心障礙者運動協會更名。 日本障害者スポーツ協會→ 日本障がい者スポーツ協會。)

我們中文世界也有很多改變呀,從「殘廢」到「殘疾」,從「蒙古病」(我外婆依然這麼稱呼 21-三體綜合征患者),到「弱智」,到「智力障礙」或者「心智障礙」,已經有了很大的改變。但是我們要明確一點,這些稱呼都是社會組織機構強加的,他們很少自稱。(就像印度人不會稱自己「三哥」,就算這個詞我自己用的時候並沒有什麼惡意,甚至大部分同學都不知道語源。當然,讓這個群體自稱也太殘酷和苛求了。)

台灣常用的「身心障礙」和「特殊」等詞,就比我們常用的「殘疾」好得多。(例子:台灣《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特殊教育法》,大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教育條例 》。)為什麼不採用更中性的名詞呢?況且我們還沒有日本出現的這類漢字問題。甚至,我們的社會還沒有意識到這類稱呼是「不好」的。

說我是政治正確也好,我只是希望正視這一類問題,從語言這類小事情做起,也許社會對他們的重視程度也會稍有提高吧。語言是有用的。我有一位醫學生朋友,現在在醫院剛剛實習幾年,每次抱怨的時候都會說"今天來了一個病人blabla",我每次都會糾正她「今天來了一個患者blabla」,我想也許她被砍的幾率會下降吧。(不管有沒有用,只能自己苦笑一下了。)


謝妖。

唱個反調,我覺得殘疾人這個詞本身帶有歧視,並且覺得這一點不隨「殘疾人」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改變。

從文字的角度,殘,就是不完整;疾,就是有病。由於這兩個定語太讓人印象深刻,甚至有時候還忽略「人」這個字,直接就說「這個人是殘疾」。

可能有些人不知道,有些障礙,並不是一種疾病,也不是一種殘缺。因為除了障礙部分,器官都在,人的性質也不會因它而有太大的不同。所以我說從定義角度來說,這個詞不合適。

舉個例子,有一部分語言障礙人士,不能直接書寫,然而這並不是一種「殘」或「疾」。

如果「殘疾」帶來的只是理解上的誤區還沒有太大的問題,最可怕的是它給人帶來一種心理上的誤解。

-這人一直有病,太可憐了。

-這人不完整,有很多東西體驗不到。

在心理層面,「殘疾人」這個詞讓人產生一種誤解,讓人不由得同情,甚至是鄙視「殘疾人」。

實際上少數派群里各行各業的人都有,也不乏做到優秀地步的人。他們都是很棒的人,障礙只是他們身體的一部分。

自從我回答完上一個問題之後,我開始害怕,更多的誤解在健全人和身障者之間發生,哪怕是一個詞語的誤導。看我文章的都知道,我經常用的詞是「有障礙的人」,「身障人士」,我覺得這很好的避免了不完整和病的意思。

也許會有人說我矯情,沒錯我就是矯情(笑),並且認為在某些事上我必須矯情。


有歧視。

殘疾二字,無論是殘還是疾,本身是貶義的情感色彩性質。

印象中,在漢語應用里,中性詞語並不多見。

失足婦女一詞中,失足來源於「一失足成千古恨」。

失足的本意是走了錯誤的道路。

失對應了「錯誤」,那麼「正確」對應了什麼?

對身份標籤指代的去污名化,本質上是避免二元對立,施行中性表達化。


實際上改變稱呼並不能解決歧視的問題,因為歧視是由態度決定的,用詞只不過是態度的表達罷了,態度還在,換個表達並不難。你真覺得小姐就比妓女少了歧視的意思?反之亦然。

如果殘疾人普遍的受到歧視,那即便你立法禁止使用殘疾人這個詞,馬上殘障人士之類的詞就會成為新的貶義詞來替代原有的詞,所以根本不用研究這個詞到底是否帶有歧視的色彩,應該研究社會對於殘疾人的態度。


在國外,一般稱呼特殊能力人士;隨著文明的推演,人類使用語言也越來越委婉


殘疾人這個稱謂本身不具備歧視的意味,是社會對殘疾人有歧視才賦予這個詞語歧視的意味,換個障礙人士等其他任何辭彙,只要社會的歧視不改變,在使用新辭彙的字裡行間依然會透出歧視意味,換上100個詞都會變成帶有歧視性的意味的詞。

所以反歧視才是真正的解決之道。


首先,這是不準確的描述。

從字面上理解,"殘疾"這個詞應該可以理解為 "殘障者和某些疾病患者",或者"因為某些疾病而致殘的人"。

我們先來看第一種理解方式。從構詞法的角度看,這顯然是聯合型構詞,把"殘"和"疾"都作為名詞來理解。而我們在普通的語境中,我們所說的殘疾普遍僅是"殘"的概念,那麼殘疾便擴大了這個詞的含義。

而第二種,是中補型構詞,"疾"是形容詞來修飾"殘"。可是很多殘障者並不是因為疾病致殘,這就導致了概念的縮小。

其次,疾者,病也。就算因病致殘的殘障者他們的疾病也已經成為過去式,我們沒有必要把他曾經的疾病一直用名稱的方式來不斷強化,畢竟這是一個負面的名稱。平時我們說"你有病吧",誰也不會把這句話理解為這是在誇你吧。

然後我們來對比一下"殘疾"和"殘障"這兩個詞的區別。很多人可能覺得這兩個詞沒差(最開始我也覺得),但是其實是有的......

"殘疾" 以及與此對應的"盲人""聾人""弱智"這些稱呼,雖然從字面上看沒有明顯的歧視但確有不妥。原因在於,這些稱呼過分強調障礙本身;而"殘障"以及與此對應的"視障""聽障""智障"則更強調外部的環境所造成的不便

如果有更多的語音提示,視障者的障礙就可以降低很多;如果有坡面、無障礙電梯,肢體障礙者的很多障礙就不存在。

既然如此,我們為什麼非要強調殘障者的缺陷呢?既然可以用各種輔助用具來彌補這些缺陷,那麼是殘是健又有什麼區別呢?

所以說,殘障這個詞的一個含義對我們來說有這樣一個提示:

只要有無障礙的環境,障礙是可以降低甚至消除的。

好像跑題了......那讓我們來總結一下:

"殘疾",是一個不夠準確的、含有潛在歧視意義的詞語,我們應該用"殘障"來替代。

對於第三個觀點,我是老闆觀點的搬運工。

以上。


想到史鐵生,說「人所不能者,即是限制,即是殘疾。」

跟朋友討論過這個,她說她覺得英語里更委婉,用得是「disabled」這個詞。

我並不覺得「殘疾人」是一個歧視的詞語,原因在於我更願意認為每個人都有「所不能」,只是表現出來的「不能」不同罷了。


咬文嚼字的話,有,之前的答主已經說得很明白了。

但是從社會實際使用上來看,沒有,很明顯,你說他是殘疾人這句話,中性的,沒有歧視意味。


現在社工行業已經改著了,有的稱為「殘障(人士)」或「傷健人士」。一般認為「殘疾人」是從醫療模式出發,認為殘缺是一種疾病。


殘疾人這個稱呼也充滿歧視色彩,建議改成人上人;

被歧視200分的考生起來抗爭,你們有權進清華大學,就是唐氏綜合征患者也平等獲得進清華大學錄取通知書的權利;

少數民族應該改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尊貴民族;

艾滋病一詞在人們的潛意識裡也充滿歧視,建議改成同性性行為中彩獲得者。


同問啊,如果這個詞有歧視貶義的話,那我們在生活中要用什麼詞來代替會比較好呢?


說句自己的感受吧,不是回答問題

無論用什麼詞語去稱呼與大多數人不同的的群體

即使沒有歧視意味,給特定群體的「非正常」的標籤總是被打上了

「非正常」「不同」,難道不是歧視的根源之一么?


看起來像歧視肯定是有的,但是,歧視這個東西跟說出這句話的人的主觀意識有很大的聯繫,殘疾人這個詞已經比較廣泛的被使用為一種政治正確的不帶歧視性質的詞語,所以即使從文字角度來看兩個字帶有歧視的意味,當一個人使用它的時候其實很多情況下可以認為他是不帶有歧視意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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