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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期間在校內操場撞到老人我該承擔什麼責任?

上周四在學校早操期間(出操=跑步 以下簡稱出操) 後面同學拍了我肩膀一下,我回頭時撞到了一位老人,出操時學校規定的,我在校內跑步為什麼會出現老人,這是我提前預知不到的。老人傷不是太嚴重,但是在住院。現在我和我同學的家長就是在和學校協商責任的劃分,請問一下,像這種問題我和同學還有學校的責任應該怎麼劃分,事情應該怎麼解決。 如果走司法程序我們勝訴的幾率會有多大? 現在校方讓我們學生家長先墊付這個老人的醫藥費,合理嗎?是不是應該學校先墊付待老人出院後再與校方協定? 謝謝各位。 —————————————————— 分割線 補充:在學校組織活動期間有校外人員在操場,並且學校沒有清場就讓我們開始跑步,這也算是學校的責任吧? 大概負什麼責任?

二次補充: 針對溫律師所說的問題回答一下具體的幾個細節 。

1, 在學校跑道上跑 是學校組織的,類似於體育課跑步。

2,事情發生時,我扭頭不超過兩秒,後面的同學在跑步過程中拍了一下我的肩頭,我

整個過程中沒有與那位同學有過任何交流。

3,老人在跑道上與我們方向一致,我們前面有一隊學生跑過去,所以她知道是活動時間。

4,就是在跑道上跑,與其他同學一樣跑,老人是在跑道中間撞到的,並無超出跑道。


謝 @霍sir 邀。

首先反對一下 @清風繾綣 的答案,你拿《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來說學校免責是很可笑的,因為這個《辦法》是針對學生在校期間,學生受到的傷害。這裡受傷害的是老人啊,法律主體不同。所以你們年輕人啊,還是要學習一個,看法律不僅僅只能靠百度。

首先,定性上,根據現有材料來看,是一個一般侵權案件。

一般侵權案件的責任承擔的劃分,就是各方各自過錯的比例。在這個案例中,學校、老人、題主均有過錯。

學校的過錯在於,作為全體學生跑步的組織者和場地的提供者,沒有清理好場地,讓無關人等進入,導致危險的發生,此外,還有沒有做好安全提示義務,提示無關人等在學校組織的出操期間不得進入跑道。總之,學校的責任在於管理上的責任和危險提示義務。

學生的過錯在於,跑步的時候沒有注意安全,回頭跟同學打招呼。集體跑步過程中,回頭說話這種行為確實有一定危險性,不說會撞到老人,也有可能就撞到其他同學了,說明這樣的出操是有一丁點兒危險性的,所以學生也有注意安全的義務,分散注意力在這裡有一點責任。但我傾向於學生的責任是較少的,原因是學生基於對學校管理的信賴,對於這樣突然衝出來一個老人的預見性是很少的,這種魯莽行為,甚至即使題主不扭轉頭過去聊天,也不一定就能避免撞到。(當然事實情況要根據當時情形來定,可以叫班上的其他同學來佐證)

下面說老人,我覺得老人的責任是最大的(前提是他不瞎)。誰都做過學生,誰都知道學校組織的出操是怎麼一回事,一個級幾百號人,一個學校一千多號人,不管在校道上還是跑道上,浩浩蕩蕩的洶湧誰沒見識過,在這種情況下還執意從這跑步的路線中間穿過,企圖讓他人避讓自己,是自己將自己的身體處於危險之中,這跟行人闖紅燈幾乎沒有區別。因為他是最能夠預知傷害後果的人,而又將自己置於這種可能發生的危險當中,所以我認為老人的責任最大。

幾個案件的關鍵細節很重要:

1、在學校的校道上跑步還是跑道上跑步,如果是跑道,有沒有一些圍閉設施,圍閉設施上有沒有提示標語。

2、事故發生當時的細節,題主一扭頭是扭了多久?幾秒鐘和幾十秒的意義都不一樣。

3、老人的出現是在離你們的隊伍很遠的地方就開始橫過還是隊伍很近了突然橫過?

3、題主當時在班的隊伍中是在前面還是後面?班上的其他人是怎麼避讓的?

4、題主沒按照路徑跑,跑出了平常出操的一般路徑,跑到路邊把圍觀的老人撞了?

這些細節關係到過錯的分配,而且是至關重要。

根據題主的描述(當然一定不是事實的全部),最理想最公正的判決是:題主10%~30%的責任,學校20%~30%的責任,老人負50%~70%的責任。

然而根據某些地方法院和稀泥的尿性,實務中最有可能的判決是:各方承擔33.3%的責任。

然而根據受害人家屬愛鬧的尿性,這個事情很可能不用打官司,學校承擔80%,老人自負20%調解解決。

最後給題主一些提點:

第一,要學會轉移矛盾,告訴老人家屬,大家都是平民百姓,沒多少錢,學校那麼大一個單位,肯定有錢,主要問學校要,百姓何苦為難百姓?(雖然這招很損)

第二,千萬不要先墊費用。一分錢都不要墊。當然,如果老人家裡確實很窮很困難就另當別論,太講究法律就沒有慈善的心也不行。

就醬。_(:з」∠)_


如果你學校幫忙,和你共同解決這個問題就好了,在校學生碰到這種事真是太煩了。

老人是如何出現在你們跑操的場地的???


目前的高票答案只是打贏官司的律師。【高票答案跟Ta玩玩自由心證就慫了,屏蔽了憋人骯髒的唾液腺。諸位看官和答主,這種「律師」怕是慫恿你胡攪蠻纏上法庭交律師費以外,就是阿扁一樣搞「地下電台」?】

不針對那位答主,畢竟打贏官司也是必須的,光治本不治標同樣錯誤。

原歸正傳,這裡適用「嚴格責任原則」。即題主、受害人、校方等等均無明顯過錯、事先也無相關約定(參見《民法通則》106條)。現代社會人口流動性大、科技發達,法律不可能假定合法權益是在過錯違約下才發生的……

查資料複核中,這裡先跳躍性回答:這種案子就是走保險,嚴格責任原則本來就是現代保險業發達的產物,既不是國家賠償也不是民事賠償。審理這種案子的法官,控辯雙方的律師,檢察院公安局等其他公職人員的工作目標是動員社會立法防止類似案件重演。

反正,目前高票答案不靠譜,只顧自己打贏最後可能人財兩空、害人害己。控辯雙方都是人,老人也可以跟題主這樣無休止地死纏爛打下去。冤冤相報是同態復仇,還需要什麼法律?

溫先森屏蔽了,我只好這裡【跳線,資料繼續查證ing】碎碎念哈!老眼昏花聽說過沒?老人的視力有時候是介於瞎和不瞎之間。再退一步,看得見不代表老同志反應得過來,肌肉神經退行性病變聽說過沒?之所以老人訛人,有時候不是道德問題而是醫學問題,因為主觀上老人自己已經失去了辨別能力。老人跟小孩查不過,民事行為能力嚴重受限。之所以不立法明文規定,是因為每個人衰老的時間、程度和順序各異,無法統一。

所以老人訛人才是社會熱點。因為立法在技術上很困難。老人的民事責任在現行法律上處於灰色地帶,你說沒責任吧?又不是小孩那樣不知者不為罪,溫先生也說了,老人還是有可能「預知傷害後果」的。你說有責任?老人及其家屬又可以找出無數借口當庭推脫。因為你不可能為了一場官司讓老年人無休止的體檢跑醫院。

所以,校方不是有錢的問題。大有大的難處,錢多花的地方也多。但是,我們可以藉助其法律地位,行政待遇說事。與其自己、親友和律師跑斷腿自己調查,不如讓校方站出來。不要錢要的是公正。控辯雙方的單方舉證都容易讓另一方無法信服。比如溫先森的:

「幾個案件的關鍵細節很重要:

1、在學校的校道上跑步還是跑道上跑步,如果是跑道,有沒有一些圍閉設施,圍閉設施上有沒有提示標語。

2、事故發生當時的細節,題主一扭頭是扭了多久?幾秒鐘和幾十秒的意義都不一樣。

3、老人的出現是在離你們的隊伍很遠的地方就開始橫過還是隊伍很近了突然橫過?

3、題主當時在班的隊伍中是在前面還是後面?班上的其他人是怎麼避讓的?

4、題主沒按照路徑跑,跑出了平常出操的一般路徑,跑到路邊把圍觀的老人撞了?

這些細節關係到過錯的分配,而且是至關重要。」

這些細節一旦庭審中處理不當就是雙方無休止的互相指責。學校和醫院這樣的「事業單位」既不是市場主體也不穿官袍,屬於第三方。與其得罪自己母校還不如讓他居中作個證明人。溫先森的這些細節公民自然人和企業法人在社會生活中都很難事先萬全地預見備案好。但是,學校有義務保護自己的學生。注意!是保護不是偏袒。我們不是西方有董事會的私立貴族學校,比誰財大氣粗拿錢消災。而是學校哪怕面對既成事實也應該避免下一個學生再遇到此類糾紛。怎麼避免?就是題主可以倒追校方(教育局)調查清楚事故。

如果校方拒絕或者消極,迴避自己的積極行政義務。我們下一步才是尋求民事賠償。

退一萬步,不是在下和其他答主的問題,而是題主一開始就欠缺細節,沒有細節我們當然容易臆測掐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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