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欠債還不上了也要坐牢?
剛看了這個新聞,覺得很詫異。騰訊新聞
%%%%%%%%%% edit %%%%%%%下面回答寫的很專業。先贊一個。其次,說點我感覺不合理的地方。感覺惡意欠錢發生了,錯是在銀行。銀行在發卡,給車貸,房貸的時候,就應該考慮到借錢人的信用,並因此調整利率。如果銀行覺得你有可能還不上,就應該調整利率把錢借給你,或者壓根不借給你。可是一旦當銀行決定把錢借給你的時候(比如信用卡),就意味著你可以用你的額度任意透支消費。感覺不應該有惡意透支和非惡意透支之分。比如,同樣09年經濟危機,房價大降, 很多人剩下未還的房貸總額還不如房價高。那當時推薦的做法不就是walk away from your debt (壓根就不還了). 底特律好多人的neighborhood 整個整個都空了。全部是foreclosure。這些人的作發放到中國豈不是都要坐牢?講的不對請勿噴。%%%%%%%%%% edit %%%%%%%%%%難道不是這樣嗎?還不起銀行信用卡,車貸,房貸,是civil case. 法庭會按情況扣去收入和財產來還債。或者你也可以declare bankruptcy。為什麼還要被警察抓起來, 被審訊,面對法律嚴懲?所以借銀行錢,換不起了頁要坐牢? 我基本是法盲。說錯的請糾正。
有個罪叫做信用卡詐騙罪。注意一下前提,是惡意透支,經催告還不還。不是普通的欠錢還不起。
在醫院候診,無聊至極。
所謂欠錢不還,最有可能構成的是詐騙罪,欠銀行的錢不還,最有可能是信用卡詐騙或者是貸款詐騙。其實無論詐騙也好,信用卡詐騙、貸款詐騙也罷,從犯罪構成的角度來分析,都是一樣的:一定要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題主專門問了欠銀行錢這個問題,我就專門說說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惡意透支」問題。惡意透支分兩種,一種是直接的惡意透支,既一開始便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申請信用卡並使用就是為了佔有信用卡使用額度內的金額,這種不言自明。另一種是轉化的惡意透支,即不論持卡人主觀意圖如何,賬單逾期後經數次催告三個月任不歸還,視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惡意透支。有興趣的朋友們可以看看刑法分則,信用卡詐騙罪並非普通的侵財犯罪,這個罪名是屬於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這一節的。也就是說這個犯罪行為侵犯的是雙重法益,首先是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其次是銀行對持卡人的債權。
而信用卡的合同是怎麼規定的呢?
審核資格後,給定額度,不問具體用途,只要持卡人承諾按時還款即可。在實踐中,只要按時還款了,銀行並不會在意是誰在使用信用卡,也不會在意是如何使用信用卡,只要形式合法即可。
所以這中間最重要的在於:能否如期還款。要構成信用卡詐騙,必然是在客觀上造成了一定數額的經濟損失(即未還款)。題主問,欠錢暫時還不了,那就走民事程序,怎麼會是詐騙呢?這個道理放在民間借貸裡面的說得通的,但是信用卡有其特殊的地方:發卡銀行借給持卡人的並非確定數額的現金,而是提供了一個信用額度,每一期賬單的數額取決於持卡人自己。持卡人保證能歸還自己所使用的資金。這就是全部的內容。
假如是貸款,提供了真實的申請資料,經過審核,貸款也的確用到了申請的項目上,最終無力歸還是不成立貸款詐騙的,為什麼?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上面講過了信用卡的特點,就是要按時還款,沒了。申請時簽字保證按時歸還,用的時候也不衡量自己的經濟狀況,還不起的時候說沒有惡意不想佔有,只是還不起?使用信用卡並非民間借貸,也不是銀行貸款。正是信用卡這種建立在個人信用基礎上的運作模式決定了還款的承諾便是信用卡制度的基石。打破這個承諾,便是違約,如果逾期三個月且經催告不歸還,轉化為惡意透支行為,認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我辦理了很多信用卡詐騙的案件,無一例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辯解並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這是因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出現了很多並非自然法的法律規定,普通民眾既不了解也不能理解。但是他們每個人都知道信用卡應當合法使用且按時歸還。他們懷著「不過是欠錢而已,我又不是不還」的心態,最終觸犯了法律。如果每個人都能按照信用卡使用的規定,合法申請、量力使用、按時歸還,根本不會有機會踩到法律的高壓線。這樣說起來,他們也並非無辜承受無妄之災的無知老百姓。謝邀。
非刑法專業。
犯罪是嚴重的法律懲罰,所以國家只對嚴重侵犯社會利益的人才會認定為犯罪。
從犯罪構成理論分析,欠債不還的行為如果被認定為犯罪,其必須要有犯罪的主觀要件,即犯罪故意。
從借錢時的心理狀態分析,有人是善意的借錢,有人是惡意的借錢。惡意的人,借錢時只想著用於揮霍,借的時候就沒有想過要還,甚至偽造各種材料欺騙借款人。這種惡意當然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從欠款時的心理狀態分析,有人借錢時的確是善意的,但欠款之後心態發生變化,不是想著如何賺錢還債,而是想著怎麼逃債,甚至偷偷把自己的財產轉移,這樣的惡意也是應當受到法律的懲罰的。
civil 與 criminal其實並不是涇渭分明的。就如結婚而言,如此civil的範疇,也有重婚罪。1·我借你1塊錢買個饅頭,明天還給你,但錢包丟了家裡被盜朋友聯繫不上暫時還不了2·我跟你說『借你1塊錢買個饅頭,明天還給你』,然後拿上錢就跑了或者不跑但壓根也沒想還3·這二者的區別能體會到么,後面多幾個零再體會一下4·你說的坐牢不是因為第一項,而是因為第二項,但你暫時只能看到這兩項的表面,而且這倆表面看起來確實都一樣
一般的欠債不會涉及到刑事犯罪,也就不會坐牢。你所說的應該因為主觀上一開始就沒想過要還且採取了一些詐騙手段的情況。
首先,能說出如此專業法律英語的我不相信會是法盲;其次,問題的標題與新聞內容不符(我是法律工作者,看到標題時我就在想欠債不還怎麼可能要坐牢,特地進來看看各位前輩的看法)。
現在開始正式作答
第一,欠債還錢,這裡所說的債是「民間債務」,極少涉及刑事,除非你丫的用粗。
第二,信用卡貸款不是「債」,嚴謹地說應該是一種特殊的「債」。
第三,惡意透支,催告不還(新聞所描述情況,也是寫在刑法中的信用卡詐騙罪內的情形)破壞的除了銀行的財產權益,更重要的是這種行為如果多發!常見!普遍!嚴重!破壞的是整個國家金融體系!(如果刑法不懲罰,銀行呆賬壞賬越積越多,破壞的不僅僅是國家利益)
所以,那人被刑事逮捕了並不是因為欠錢不還,而是因為他損害了金融秩序。
最後,我國大陸法律並無個人破產這一說法,個人宣布破產不產生任何免除債務的法律效力或獲得產生財產保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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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無法完全辨認「風險大的客戶」(無法辨認人的惡意)。信用卡額度利率這些,是需要和銀行簽訂協議辦理的。我沒工作時,家人可以幫我辦一個透支10000的信用卡;我一個同學在單位做公務員,銀行給他辦了一個10萬額度的信用卡。銀行辨認我倆「風險」的依據就是憑藉著自我提交的文件和簡略的電話調查。可以說基本和個人經濟能力有關聯。
第二、惡意透支。重點在於「惡意」兩字,透支並不會觸犯刑事責任。我因為入不敷支,透支5000,經催告不還,銀行也只能通過民事責任來追債,因為我沒有明顯惡意。
而「惡意」是如何辨別的呢?在實踐中比較困難,不過一般是以下幾種方式:虛假的資信文件;所透支金額明顯超出自我償還能力;透支後無法償還再透支;還有各種明顯透露出我並不想還的可能性。所以,現實中因為惡意透支,催告不還,定罪為信用卡詐騙罪的並不多。題中的新聞便有非常明顯的惡意。一、公司經營失敗,明顯喪失償還可能性依然繼續透支;二、自我想法是,用信用卡透支,以後再慢慢還;三、100萬額度用完,申請提額(新聞雖然沒說,但是極有可能是提交了一些不真實的文件或製造一些虛假情況)50萬,並且套現消費(套現是不允許但是存在的違規行為);四、此銀行的透支已經無法償還,便到另外的銀行繼續透支。以上幾點很明顯透露出一點就是「我不想還」的惡意(刑法上稱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所以,題中定性為信用卡詐騙罪並無不妥。同樣09年經濟危機,房價大降, 很多人剩下未還的房貸總額還不如房價高。那當時推薦的做法不就是walk away from your debt (壓根就不還了)這個問題是在現實中很普遍的,無法定性為犯罪。
一、房價升降是正常的商業風險。雙方買賣,均會預料到,貸款分期付款,最後真正的房價和所付款項會有所區別,購房者、售房者應當知道,隨著房價升降,我有可能吃虧;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惡意,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是合法佔有),雙方是平權的。二、walk away from your debt,因為違約成本低於履約成本,類似的情況國內也是一直存在的,例如今年3月30日深圳新政,幾千宗房產買賣糾紛鬧上了法院。至於為什麼這個不觸犯刑法,是因為沒有惡意。我國辦理房貸時,貸款者是有抵押物的(涉案房產),同時這個房產是由銀行、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的,你還不上貸款時銀行可以主張拍賣抵押物受償同時起訴你還債,因為是由第三方及銀行進行評估,公民一般不具備「惡意」,所以未觸犯刑法(現實中也有偽造虛假文件被判刑的),只是正常的商業風險。欠債不還還可能構成一個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樓說全了,惡意透支經催告不還的可以定信用卡詐騙。現實中這個還是不多見,因為很多找不到人,按照民事走的也有。
上面的朋友已經講得很清楚了。就一點,比如你去銀行貸款,主要看你是一開始就沒有能力還還是開始有能力後來走背字還不起了,這是兩個性質的行為。就像我給你借錢,我一開始就知道還不起,我還是糊弄你借給我,這叫詐騙;如果我一開始很有錢,只是借你錢周轉一下,有還款能力,但是沒想到破產了,還不起了,這叫倒霉。
欠政府的錢和欠人民的錢能一樣嗎?
的確法盲
你要知道現實中很多人有能力還也不會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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