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和繼母的妹妹結婚嗎?

我爸和我媽離婚後又再婚,然後生了個小女孩,然後繼母有個妹妹和我差1歲,小女孩管我叫哥哥,管她叫小姨,1.我們能在一起嗎?2.法律允許嗎?3.會有什麼問題?


律師,實習中。

借著這個有趣的題目,認真研究了一下,如果有錯誤或不同意見,歡迎各位大神指點交流,但我是個禁不起批評的人,如果你批評我,我可能會…生悶氣。

先上結論。

算了…還是先上法條吧。

一個重要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血緣關係的情形屬於法律禁止結婚的範疇,很容易理解,出於倫理道德和優生優育的考慮。包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通俗易懂的說,你和爸爸媽媽爺爺奶奶兄弟姐妹不能結婚,和姑姑舅舅不能結婚,和他們的孩子——你的表兄弟堂姐妹也不能結婚。

法學院老師教我們,探索法律實踐應當如何操作的時候要兼顧【立法目的】,如果我們從上述立法目的為出發點,得出的結論是所有不存在自然血緣關係的親屬間都可以無障礙結婚,這是一種說法,主流與否不知道。

題主的情況顯然不屬於上述。

那麼我們討論另一種重要情形,【擬制血親】。

擬制血親,是指沒有血緣關係,但是由法律確認其地位與血親相同,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

如上圖,其中只有1??2??項屬於法律上的擬制血親,

3??未構成扶養關係的繼父母、繼子女、繼兄弟姐妹不屬於擬制血親,可以構成【姻親】(姻親可以結婚)。

血親(不管是自然血親還是擬制血親),都有直系和旁系之分。

看到這裡我們來對號入座,題主與其繼母的妹妹之間屬於以上哪一類關係。

定性為,擬制血親&>&>未形成撫養關係的擬制血親&>&>擬制旁系血親。

對不存在血緣關係的擬制血親之間能否結婚,法律沒有直接的規定。

但是

《婚姻法》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和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基於以上,推斷一種比較有說服力的結論:擬制血親在平等享有與親生父母子女同等的權利的同時,需要承擔同等的義務,也接受同等的限制。

也就是說,因收養或繼父母子女婚姻形成的親屬關係屬於《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不能結婚。這似乎是合理的,因為即使從立法目的來看,除了預防生出畸形兒,近親不能結婚也有倫理道德的考慮啊。

如果你突然想起你認識的誰誰是上面的情況,並且結婚了。我只能說,法理和實踐是有差距的,民政局的叔叔阿姨姐姐妹妹們也只有基礎的審查義務。

當然,如果你是他們的近親屬,可以根據上面的《婚姻法》第十條去法院申請無效,自始無效。

回到題主目前面臨的問題,這種沒有撫養關係【擬制旁系血親】,實際上比前文討論的問題要更easy:

一、沒有三代以內的旁系自然血親關係;

二、七杆子打不著,形不成撫養關係,不因上述婚姻法27條而受到同等限制;

也就不存在禁止其結婚的正當理由,自應解釋為不在法定禁止結婚的範圍。

結論,可以結婚。

好啦,題主看到這裡可以拉著小姨去扯證了?


反對高票答案,為什麼要強行扯上姻親,擬制血親?五分鐘能解決的問題為什麼要花半下午?

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為什麼這麼規定呢,主要是因為怕近親結婚產生遺傳病啊!

所以,沒有血緣關係的結婚根本不受此款限制。

法學院老師教你要學會解釋法律,但也不能亂解釋啊!

跟繼母結婚唯一可能違背的是公序良俗原則,然而跟繼母的妹妹,我想一般人都不會認為違背公序良俗吧?

綜上,放心大膽地去登記吧!


可以。這樣你和你爹就是連襟了……


飛鴻,十三姨在客廳等你呢。


可以,但是比起能不能在法律意義上的結婚我更好奇你爹會不會因為輩分差了打折題主的狗腿……


上陣父子兵,摧殘姐妹花

Six six six


為什麼沒有人覺得這是婚姻法課的作業。。。


當然能。

你和你繼母是擬制血親,你和她妹是姻親。

姻親是什麼法律關係?根本就沒關係。


知乎:當自己的大外甥是什麼體驗?


可以。

不過你繼母真年輕,她妹妹也是。


只有一個問題,以後怎麼稱呼你爸,是叫爸呢,還是叫姐夫。


前兩個別的答主答的都很棒,很用心,那我就斗膽搶答一下第三個問題!

你們在一起最大的問題就是稱呼問題!

試想:

1,繼母的女兒是喊你哥哥呢還是姨夫呢?

2,繼母喊你兒子呢還是妹夫呢?

3,你父親喊你什麼呢?

如果能把稱呼問題完美解決,請不要在意世俗的眼光,勇敢的在一起吧!


題主還是得增強語文學習。

一句話讀出了好幾個歧義╮(﹀_﹀)╭


這應該不需要預定德國骨科的床位吧?


先是看成父親和母親離婚又「復婚」

後面看成繼母帶來一個小妹妹

我這閱讀真是不走心 搞得一個字一個字看了幾遍才弄明白。


應該沒有法律上的問題,主要是你家關係就比較亂,差了輩份。如果家人比較開明,就沒事。


多年父子成兄弟


稱呼問題夏洛特煩惱里已經演示過了:以後咱就各叫各的,我管你叫哥,你過我叫爸,哎,哥,你找啥呢,爸幫你找!


想想楊過


這事吧,法院不管,民政局也不管,關鍵是令尊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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