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時布魯塞爾判決事件是否存在,是否合理?

真偽存疑.合理性更存疑..下面是具體介紹,望解答!謝謝!

2006年彭宇案:一位老人在街上摔倒並受傷後,彭宇衝上前去將她送到醫院,並給予200元作為幫助。但老人最後在法庭上狀告是彭宇將其撞倒。法庭最終判決為老人應得4萬元補償費用。法官認為,彭宇給老人的錢就是其將人撞倒的證據(法官最著名的一句話問話是:不是你撞的你為什麼要送她去醫院?)

曾有人說,救人好比一場豪賭,贏了的就只是平安無事,而輸了的就可能傾家蕩產。四年來,由南京「彭宇案」糾纏而成的心結,宛如病灶,一直存在於社會,潛伏於人心,順勢應景不時發作,既是道德滑坡的標誌,還是諸多缺德行為的遮羞布和擋箭牌,他們之所以冷漠,實在是對事實人情做權衡之後的無奈抉擇。

可見今天社會的冷漠,本質上與法律有莫大關係。法律上,南京法院選擇性的使用這種流氓做法——有罪推定!

彭宇案中,彭宇根本無法證明自己無罪,但法律也根本無法證明彭宇有罪,在這時候,法院看似幫助了那位老人,維護了弱勢一方的利益,但此次的"有罪推定"持續的在社會發酵,一定程度上,你能說當今社會道德淪喪、社會人們的自私冷漠不是是被政府被法律逼的!

布魯塞爾法院的判決:歷史影響力的判決!

上世紀八十年代在比利時的布魯塞爾出現一個案件:一名女子在半夜不慎掉下露台受重傷,一名男子路過時候發現了傷者,這名男子洗劫了毫無反抗能力的受傷女子,然後又不忍女子傷重而亡,於是報了警後離開。但事件的經過被附近的監控攝像頭拍攝下來,於是警察成功的抓獲了這名男子,並予以起訴!最後在經過長達四周的激烈辯論和商討後,法庭做出該男子無罪釋放的判決。當時法官給予的判決宣言是這樣陳述的:每個人的內心深處都有脆弱和陰暗的一面,對於拯救生命而言,搶劫財務不值一提。雖然單純從法律上說,我們的確不應該為了一個人的善行而赦免其犯下的罪惡,但是如果判決他有罪,將會對整個社會秩序產生極度負面的影響!我寧願看到下一個搶劫犯拯救了一個生命,也不願看見奉公守法的無罪者對於他人所受的苦難視而不見!所以從表面上看,今天法庭不僅僅是單純的赦免了一個搶劫犯,更深遠的,是對救死扶傷的鼓勵,是對整個社會保持良好風氣的促進傳承。

中國法官:不是你撞的為什麼你送她去醫院?比利時法官:我寧願看到下一個搶劫犯拯救了一個生命,也不願看見奉公守法的無罪者對於他人所受的苦難視而不見!

兩個案例,必然造成兩種結果……


於是報了警後離開。但事件的經過被附近的監控攝像頭拍攝下來,於是警察成功的抓獲了這名男子,並予以起訴!

可以確定是假的了,上個世紀八十年代的比利時還沒有街頭攝像頭。


首先,提出題主的錯誤,彭宇案是民事案件,不存在「有罪無罪」之說,一切只是責任認定。

沒有翻牆上不了google,表示無法判斷布魯塞爾判決是否真實存在。從現有的材料來看,對布魯塞爾判決提出一些看法。

1、布魯塞爾案中的男子是否無罪?男子在當晚有兩個行為,一是搶劫行為(或者可以稱之為搶奪),該行為滿足犯罪構成要件,應該認定為犯罪;二是救助行為,此行為屬於見義勇為。這兩個行為應該分開來看,前者是犯罪行為,真實存在,滿足犯罪構成,符合法律規定,因此從這一行為來看他有罪的。見義勇為行為,與犯罪行為無關,不影響對於犯罪行為的認定。

2、法官能否赦免罪犯?以我國為例,根據《刑法》第六十一條,法官對於罪犯應依法判決。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八十條,只有全國人大常委、國家主席有赦免權。法官是無權赦免罪犯的。比利時是大陸法系國家,與我國類似,均採用成文法。因此我大膽推測,比利時的法官無權赦免罪犯。因為我不懂法語、德語,看不懂比利時的法典,所以只能用猜測。如果有人了解比利時法典的,請糾正我的說法。

3、布魯塞爾案中的男子,能否憑藉自己的見義勇為行為來減輕犯罪行為帶來的判罰?我的答案是如果在中國,不可以。首先,男子是有罪的(第1點的論述)。其次,見義勇為行為能否作為從輕、減輕處罰的依據?我認為不行,男子的救助行為與犯罪行為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繫。女子的受傷並非男子的犯罪行為導致的,因此不能認為是犯罪中止。男子的見義勇為行為是一個社會道德行為,並非是協助破案、提供線索等,不能作為立功表現。因此,作為一個大陸法系國家,如果法律條文上沒有明確規定該行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法官是不能擅自作出減輕處罰的判決的。當然,如果有了解當時比利時刑法的朋友,可以盡情的打我的臉。

4、關於彭宇案,當時法官的判決,有一定的主觀因素在裡面,對於判決結果我也不認同,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他的程序是合法有效的。我記得有一個細節,彭宇當時主張,自己是見義勇為,主動去扶老人的。那麼問題來了,根據我國法律,誰主張誰舉證。彭宇就要負證明自己是見義勇為行為的舉證義務。無法舉證的,這一事實在法律上當然就不成立。這其實是吃了一個啞巴虧。

5、拿布魯塞爾案與彭宇案比較的人(並不是指題主,題主只是轉載提問)目的在哪裡?通過一件案子,把社會冷漠的大黑鍋背在中國法律身上?可悲。通過類似於段子一樣的國外案例來抨擊中國的法律?可笑。作為一個社會人,社會冷漠不從自身尋找原因,一味的責怪政府,甚至責怪法律?可哀。

換做我是比利時的法官,我寧願人民戳著我的脊梁骨罵我不懂人性,我也不願意因為個人的情感去放過一個罪犯!


其實兩位大拿已經回答得很詳細了,無論法理還是情理。

我補充一點。彭宇案最後是調解結案的,當時沒有其他證據來佐證法律事實,法官用了常識來作免證事實下達的判決。至於社會誘因和之後的結果已經有專家說了不再贅述。

至於你說的比利時案件,我很難想像它是事實。或許包黑炭可以。


彭宇案是媒體影響司法公信力的典型案例。五年過去,彭宇案的一些情況我看是逐漸清晰了。

南京官方:彭宇曾承認撞人並賠償

為何5年後才公布彭宇案真相

彭宇案的關鍵是我們的一些法官不擅長在判決書中說理論證,嚴格來說是不善於處理判決書上的公正和實際公正之間的衝突關係。

實際上導致判決結果的因素常常在判決書敘述的事實之外,例如一些犯罪被輕判了,可能是因為某些證據材料不紮實,案件被存疑從輕了;某些行政訴訟案件判決原告敗訴,實際上是被告機關在底下賠償原告了;彭宇案為什麼要認定彭宇撞人了,因為要論證彭宇願意賠償4萬元的現實。

我們有一些法官以為案件在法庭外擺平了,在判決書上就瞎寫,不管書面上的理由過不過的去,結果被人在判決書上抓住把柄,或者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而人家美國法官怎麼做的:以著名的馬伯利訴麥迪遜案件為例,案子表面上看是讓法官決定麥迪遜扣押馬伯里他們的委任狀是否合法,實際上是聯邦黨和共和黨的黨派利益之爭,是美國黨派政治的骯髒一面。你讓某些中國法官去判這個案子,他們肯定判麥迪遜扣押委任狀無效,因為他們和馬伯里同一個黨,至於判決理由他們也知道不能寫我為我的黨判決馬伯里勝訴,但是說得通的理由也找不到,胡扯一通,結果被聯邦黨抓住成為他們黨同伐異的罪證。

而人家馬歇爾怎麼做的,他不判自己本黨同志勝訴,但是在理由上說最高法院有權解釋法律是否符合憲法,偷偷把憲法解釋權劃拉到自己黨控制的最高法院。但是,在判決的說理上完美無缺,充滿了法理的和諧統一。

打個不恰當的比方,敏感、重大複雜案件、政治案件的判決書就像腐敗官員要上黨課一樣,不管他肚子里怎麼男盜女娼,下班後如何花天酒地,黨課講話從表面上看一樣大義凌然,高屋建瓴,有理有據,和諧統一。不能從內容上就看出理想信念動搖,庸俗人生觀正在佔領靈魂高地。

最後,我想告訴各位法官,寫判決書的技巧在哪裡,偉大法官偉大在何處——就是不管桌子底下是什麼樣的骯髒交易和利益爭奪,在判決書上一定是冠冕堂皇,在說理上一定是無懈可擊,利益鬥爭得到了平衡,法律也維護自己的尊嚴和統一。


說起來可能不信,這個案例被華中師範大學法學院國際經濟法陳業宏正教授在課堂上引為經典案例,讓學生對此進行討論。在大屏幕展示的供學生閱讀的材料都和題主的一毛一樣。不要問我為啥一個國際經濟法老師為啥要討論這種類型的案例,為啥要討論一個從標題開始都洋溢微信公眾號雞湯文風格的文章。我能怎麼辦,我也很絕望啊。希望以後學弟學妹選擇華師法學院時請謹慎,坑大,慎入。


布魯塞爾判決充滿了讀者風格的正能量雞湯味道,令人十分懷疑其真實性。

比如:

虛構的布魯塞爾判決

彭宇案當然是永存青史的葫蘆僧判斷葫蘆案的例子了,但是並不需要編雞湯來反對啊。


參見美國聯邦證據規則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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