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說同性戀不能合法化的原因是反自然,我不服,求幫助反駁?QAQ

之前和朋友談到同性戀合法化的問題,她表示反對,根源竟然是因為認為,同性戀因為不能繁殖所以是一種反自然規律的現象(即我們可以不歧視但是也不要推崇這種反自然規律的東西)所以不應該合法化....表示很不服,但是因為口才不好不能很有力反駁,求幫助QAQ

補充:

我朋友的原話:同性戀違背自然界發展的規律,你說我一個自然界要發展,那生命的延續是不是就是一個必備的條件呢,從這個角度看,是不是的確違背了自然界發展規律咧


首先,同性戀婚姻在中國不能合法化的原因絕對不是她認為的反自然這麼簡單。你可以告訴你的同學請她收起那渾然天成的「上天派我來適應大自然,我就是自然使者」的優越感。

1、同性戀是普遍存在的。

同性戀現象是在人類歷史上、在各個文化當中普遍存在的一種基本行為模式,無論是在高度發達的工業社會,還是在茹毛飲血的原始部落;無論是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的今天,還是在遠古時代。   在許多未開化與半開化的民族中,同性戀是一個彰明昭著的現象;有時它在當地的文化中,甚至佔據著優越的地位,同性戀者因其特異性受到人們的尊敬和仰慕。   在四千年以前,古埃及人把男性之間的性愛行為看作神聖的事情,傳說中認為,霍祿士和塞特這兩位大神有過這種行為。在古埃及的後宮,每個女人都有一個親密的同性朋友。古印度也有類似的情況。

  古代非洲北部的迦泰基人、希臘人的一部分祖先杜侖人、古代黑海以北的西先人,以及後來北歐的諾曼人的歷史中,也都有關於同性戀現象的記載。

  根據記載,在古代的美索布達米亞,也有大量同性戀現象存在,並有許多男妓專門為同性戀者服務。在巴比倫的神廟,男妓聚集在特殊的妓院中,由教會實行監督,由主教負責管理。

  在一些伊斯蘭國家,由於女性與世隔絕,不易接近,又不受教育,在社會中沒有地位,導致了男性中同性戀現象的風行。有些國家還有成年人喜愛青春期前幼童的風習,認為他們的容貌可以同美麗的女孩媲美。

  拉丁美洲三大文明之一的瑪雅文明,記載了青春期的同性戀現象,有專家認為,瑪雅文明屬於喜愛同性戀甚於異性戀的文明。瑪雅的男孩在結婚之前,父母通常會給他安排一個男性玩伴(男奴),以滿足他的需求。瑪雅人還認為,成人之間的同性戀是天性使然,難以改變,因而對同性戀採取了寬容的態度。

  同性戀歷史中最引人注目的當然還是古希臘文明中的情形。在古希臘,成年男子常常同已經渡過青春期但尚未進入成熟期的少年發生熱戀,尤其喜愛12歲到16歲之間的少年。在公元前6世紀到4世紀這200年間,希臘人把同性戀視為"高等教育"的一個分支,當一個少年接受完傳統的基本教育之後,即被置於一個年長男子的羽翼之下,這成人被稱為"愛者(lover)";少年被稱為"被愛者(beloved)"。這個成年人通常三十齣頭,負責少年的道德與心智發展教育,以仁慈、理解、溫暖及純粹的愛對待少年,唯一的目的是為了培養這少年道德上的完美。在戰爭中,他們並肩作戰;如果少年犯錯,這成人要替少年受罰。少年長大成人後,或者結婚,或者成為另一個少年的保護人即"愛者"。

  在戰場上,同性之愛也得到讚賞。在不少戰役中,斯巴達的軍隊都因士兵的這種"同性之愛"而贏得了戰爭。柏拉圖對此曾作過如下評論:"一小群彼此相愛的士兵並肩作戰,可以擊潰一支龐大的軍隊。每個士兵都不願被他的『愛人『看到自己脫離隊伍或丟下武器,他們寧可戰死也不願受此恥辱……在這種情況下,最差勁的懦夫受到愛神的鼓舞,也會表現出男人天賦的勇敢。"著名的底比斯聖軍,就是全部由一對對彼此相愛的士兵組成的。他們轉戰33年,立下輝煌戰績,最後才被馬其頓帝國亞力山大大帝所擊潰。在最後一次戰役中,300名聖軍全部光榮戰死或受到致命的創傷。

  雅典也盛行同性戀愛。史載雅典政治家阿西比亞德將軍就是一個這樣的傳奇人物。他十七八歲時,成為當時雅典城內個子最高、長相最英俊的青年。無論他走到哪裡,都有一大群男人追隨。這些男人把他當作美麗的少女一樣與他調情,向他求愛。他扮演蕩婦的角色十分在行——奚落他的傾慕者,或與他們調情,把他們弄得十分尷尬。如果他心情好或是有利可圖,他有時也給這些同性戀追隨者一點點恩惠。於是他成為雅典青年心目中的偶像。

  總之,希臘人認為男性是近乎完美的造物,因而是更加理想的愛情對象。對於那些有文化修養、興趣高雅的男人來說尤其如此,因為他們將精神上的投契作為愛情追求的一部分。尚未成熟的英俊少年比異性情侶更能燃起他們熾烈的感情之火,他們有著姑娘式的靦腆、精力旺盛、朝氣蓬勃,男子漢的氣質正處於含苞待放之時。這種愛遠遠超出了純生理的範疇,成為一種高雅的、具有美學意義的情趣。柏拉圖甚至認為,"神聖之愛"只存在於男人之間,只有男子之間的愛情才是情感的真正貴族與騎士形式。在他的著作中是這樣讚揚男子之間的愛情的:"通過對男孩子的夜晚之愛,一個男子在起床之時開始看到美的真諦。"斯特拉頓則說:"12歲的男孩惹人喜愛;但是他長到13歲就變得更美了;14歲時少年的愛之花更加芬芳馥郁;而15歲更增添不少魅力;16歲則是盡善盡美的年紀。"

  此外,古希臘還允許同性戀男妓的存在,尤其在雅典更是如此,外國人可以長期包租男妓。儘管少年捲入**父母要受懲罰,但真正被送上法庭的人極為少見。在公元6世紀時,羅馬男人也常為漂亮少年付錢。當時在自由人中還有一種習俗,即為少爺配備一個同齡的奴隸少年,以滿足他最初的性慾望。總之,從公元前6世紀早期到公元前4世紀早期,**整整盛行了兩個世紀。

  在古希臘,不僅有男同性戀,當時女同性戀的風氣亦很盛行,有些女同性戀者打扮成男性的模樣,參加打仗和狩獵活動,同另一個女人結婚,兩人像夫妻一樣相處。據說女詩人薩福在萊斯波斯島上建立了一個女子學校。她的詩名極盛,被譽為"第十繆斯"。她雖有丈夫子女,卻一個接一個地愛上了她的學生,最後因遭到一位女戀人的拒絕,蹈海而死。另外,據說女同性戀的風氣在羅馬時代比古希臘時更為盛行。

  在封建時代的日本,公元10世紀,日本的佛教徒間有一種古希臘式的**傳統;他們喜歡古希臘那種師徒關係,一個年長的僧人作為師傅和保護人,年輕的僧人則以愛和獻身回報。常常有和尚與漂亮少年同居的事情發生。每個武士也都帶著一個少年,經常為爭奪少年而引起決鬥。三島由紀夫寫道:"美少年體現了一個理想的形象——他實現了一種未吐露的愛情的理想。"(轉引自布魯瑪,第131頁)到了17世紀,**的這種古典形式被成年人之間的同性戀所取代,後者在完全由男性演出的日本戲劇中表現得極為普遍。直到19世紀中葉,日本還有提供男妓的茶室。

  1687年日本作家IharaSikaku的作品《男性之愛鏡》描寫了一個男人對男女兩性的感覺和在二者中權衡利弊的情景,詩中寫道:"二者擇一,要哪一個:一個在鏡子前面自我欣賞的十一二歲的女孩,還是一個在刷牙的同樣歲數的男孩?躺在一個拒絕你的妓女身旁,還是小心翼翼地與一個受痔瘡之苦的卡布奇(Kabuki)男孩交歡?照顧一個身患肺病的妻子,還是養一個不斷向你要錢的青年?在明亮的屋子裡享用一個買來的男童戲子,還是接過一個要求你和她一起去死的陌生妓女的剃刀?"(Halperin,inStanton,257)這首詩表明,在當時的日本,人們對同性戀與異性戀同等看待,只是把同性戀視為愛情中的一種,並無歧視。

  在18世紀的法國,路易十四時代,女性在一切方面佔據突出地位。或許是出於對這一狀況的反感,社會上層形成了一個男同性戀團體。這個團體的成員不同女性發生任何關係。它的成員中有許多是貴族,王子也捲入其中,驚動了路易十四,使得他不得不親自過問此事。

  帶有商業色彩的同性戀是19世紀**現象的一個主要特徵,特別是在英法兩國。法國的男娼起步較早,在放棄了焚燒女巫的陋俗之後,有很長一段時間,這一風俗改變為焚燒同性戀者。但是到了1725年,人們的觀念已改變了許多。拿破崙法典對同性戀的懲罰措施作了相當程度的放寬。到1806年,男同性戀和女同性戀即使不是司空見慣,至少已受到容忍。當時巴黎有數百名男妓,其中最有名氣的一位名叫安德烈,其夜度資高達1800法郎,而當時一名技術工人的日薪僅有2至4法郎。(唐納希爾,第224-225頁)

  在英國,法律對同性戀行為比較嚴厲。著名的王爾德案曾引起軒然大波。王爾德因同性戀傾向被判處兩年徒刑。在1900年他辭世之後,他的書籍和劇作被禁,致使出版界和文藝界噤若寒蟬。在當時嚴厲的氣氛中,就連藹理士的科學著作也遭到查禁。

  20世紀初,德皇威廉二世時,德國同性戀人數很多,根據赫茲菲爾德的說法,當時柏林有2萬名男妓(一說6千人,一說2千人),因此法國人稱同性戀為"德國病"。儘管德國當時關於同性戀的立法十分嚴厲,但只在涉及誘惑少年和引起公眾輿論注意時才適用,而且只對無名百姓才適用。當時,民眾中關於軍隊、行政、外交部門的高級官員中有同性戀者的傳言愈演愈烈。柏林一家刊物甚至宣稱,在最高層有個同性戀集團,形成了第二政府,蒙蔽皇帝。於是,揭露這一集團成為一種愛國行動。出版商哈頓發表了攻擊同性戀的文章,引起全社會對同性戀者的圍攻。有人證明王子也捲入了同性戀陰謀集團,並因此導致王子引退,朝野議論多年。當時,一般公眾都能識別同性戀者,譏笑他們是"第175條的人"。這是指德國刑法典第175款而言,該款禁止男性同性戀行為。

  在世界上現存的一些部落文化中,有相當一部分允許同性戀活動。這一現象意義十分重大,它表明,對同性戀的壓制並沒有自然的依據,只是文化和時代的產物。

  在美國西北部的一些原始部落例如卡迪克部落中,人們把兒子當女兒養,讓他們穿女孩服裝,作女孩的事情,並只同女孩遊戲。到了10歲至15歲時,就令其同有錢的男人結婚。

  在澳大利亞西部的肯伯雷地區,男子成年後如果找不到女人,就同"少年妻子"一起生活。在澳大利亞南部,沒有妻子的老人往往有一兩個少年陪著過日子,老人忌妒地監視著他們,用他們作**對象。

  北非的斯旺人中普遍有男同性戀行為,顯要的斯旺男子相互借用對方的兒子,公開談論他們之間的男性性愛,就像討論與女性的性愛一樣毫無忌諱。已婚和未婚的男子都遵循習俗的要求進行同性戀活動。如果一個斯旺人不同其他男子發生性行為,就會被視為怪人。

  在太平洋西南部的馬來西亞島上的土著民中,年輕人通過手淫達到快感作為異性性交的替代是受到鼓勵的。對於男性來說,同性戀關係得到社會贊同。在一生的某些時間,幾乎每個男性都從事深度的同性戀活動。此類活動在社會中可以公開討論,它被當作像手淫和婚內性交一樣正常的事情。同性戀活動一般由前戲開始,其中包括相互的或單方面的手淫,以達到快感的**為其結尾。(Davenport,inBeach,119)

  在馬來西亞的薩比亞(Sambia,PapuaNewGuinea)文化中,男性要經歷三個性階段。首先,他們進行口對**活動,是用口的一方,通過他人的精液獲得成年男子的能力。隨後,在他們積累了足夠的精液之後,他們成為**活動中用**的一方。在發展的最後一個階段,所有同性戀活動都停止,他們被社會承認為成年男子,娶妻生子,進入完全的異性戀階段。這一文化中的儀式化的同性戀活動不是絕無僅有的,在馬來西亞,有50個以上類似的文化具有類似的儀式化活動,以保證兒童得到適當的性別培養。(Abramsonetal,13)

  在西伯利亞東北部的一些部落中,常有一些男子作其他成年男子的妾。據推測,這種習俗的源起可能同男女性別比過高有關。

  在夏威夷島國的一些人種中,同性戀現象也很普遍。

  在愛斯基摩人中,有些女性拒絕同男性結婚,自己卻表現出男性的行為作風。

  在關於同性戀現象的調查當中,除了對單個國家和社會的研究之外,還有大量綜合性研究。對135個社會中的120種文化的調查統計表明,48%的社會反對同性戀;8%忽視同性戀;27%接受同性戀;在其餘17%的社會中,同性戀是符合傳統的普遍大量實踐。關於這些社會中參與同性戀活動人數在社會總人口中所佔的比例,有83%的社會,不到20%的人有同性戀活動;有15%的社會,20%-50%的男性有同性戀行為;另有3%的社會,50%以上的男性有同性戀活動。(Hatfieldetal,120)福特和畢奇研究了既有的人類學文獻,發現在76個原始部落中,有49個部落把同性戀視為正常行為,三分之二的部落認為青春期同性戀是正常的,可接受的。在亞馬遜河流域的庫柏、摩哈維、楚尼以及北美洲的其他一些地方,它以慣常行為的方式存在。在20世紀的世界上,有三分之二的社會似乎默認了同性戀活動。事實上,幾乎找不到完全沒有同性戀現象的社會。

  在我國四千年的歷史中,正史和野史中都有關於同性戀現象的大量記載。同性戀在我國最早出現於何時?傳說是始於黃帝。清代學者紀昀(曉嵐)《閱微草堂筆記》卷12中說:"雜說稱孌童始黃帝。"但是根據潘光旦先生的考據,認為這一記載不盡可靠,因為就連黃帝本人是否確有其人尚在探討之中。

  另據考證,我國遠在商代就有"比頑童"、"美男破產(老)、美女破居"之類的說法,更有膾炙人口的"餘桃"(春秋)、"斷袖"(漢代)、龍陽君(戰國)、安陵君(戰國)等歷史人物和故事的記載。史載龍陽君為魏王"拂枕席";彌子瑕與衛靈公"分桃而食";漢哀帝與董賢共寢,董賢壓住了皇帝的袖子,皇帝不忍驚醒他,"斷袖而起"。後代於是以"龍陽""餘桃""斷袖"等語彙暗指同性戀現象。

  潘光旦先生遍查史書,考出"前漢一代幾乎每個皇帝都有個把同性戀對象"這一史實。漢文帝寵幸鄧通,賜給他開採銅山自鑄錢幣的權力,鄧通因此富比王侯,成為中國歷史上因"色"獲益最多的男人。

  漢時宮人中還有女同性戀現象,她們喬裝打扮,配為夫婦,同寢同食。當時陳皇后無子,命宮人著男子衣冠,打扮成男子模樣,同她共寢。武帝得知此事後,大怒廢后,責其為"女而男淫"。

  在漢以前,僅從史籍記載來看,"狎昵孌童"僅為君王貴族的特殊癖好,但到了魏晉南北朝,漸漸普及於士大夫及社會民眾,並且公然形諸歌詠。"晉代和六朝是一個十分講究品性的時代……各種品性之中,記載得最多的是姿容,是容儀,男子而亦講究姿容,中外的歷史裡似乎只有兩個時代,在西洋是希臘,在中國就是兩晉男北朝了。"男子講究姿容正是男子同性戀盛行的佐證。

  唐朝與五代史籍所載同性戀資料缺乏,因此有人認為,當時男色之風漸衰,但到宋朝又興盛起來。男子公然為娼,聚集成風月作坊,招攬生意。到了宋徽宗時,不得不立法告捕:"男為娼,杖一百,告者賞錢五十貫",由此可見當時男娼的鼎盛。

  元代男色之風又衰,到明代又復盛,上有"寵狎年少俊秀小內臣"的正德皇帝,中有"晝非金(男戲子)不食、夜非金不寢"的大官,下有"溺於男寵、不問妍媸老少"的儒生。

  清代繼明代男色極盛之後,情勢並不見遜色。明清兩代法律皆禁止官吏嫖妓狎娼,這可能是他們不得不尋找"替代性出路"的原因之一。當時士大夫所狎男色,多半是梨園中的戲子,到"相公堂子"中尋歡。相公堂子是清代中後期北京演劇業的組織,但由於達官貴人中盛行狎玩相公,許多男旦有此類同性性活動,以致有人將相公堂子視為男娼館,認為它同妓館幾乎一樣。

  清代盛行"私寓"制度,官吏富商畜養相公成風。這些大戶人家買來眉清目秀的小男孩供主人賞玩,稱"男風",小孩被稱為"相公"或"象姑"。據潘光旦先生考證,"相公"的稱呼原先只適用於男伶而演旦角的人,後來則成為男伶而同時是同性戀對象的人的一種稱呼。再後,好事者認為"相公"之名不雅,又改為"象姑",聲音相近,而義則更切。當時北京通行的一種近乎旅遊指南性質的書,叫作《朝市叢載》,載有詠象姑車詩曰:"斜街曲巷趨香車,隱約雛伶貌似花,應怕路人爭看殺,垂簾一幅子兒紗。"到清末及民國初年,才有伶人出而倡議廢止所謂"私寓"的制度。潘光旦先生指出,在男女伶人不許同台演出的規矩之下,男人必須演旦角,女人必須演生角,因此,伶人這一職業便成為同性戀者和易裝癖者最好的一個出路。

  中國歷史上不少小說中都有對同性戀現象的描寫,如《紅樓夢》《金瓶梅》等,更有《品花寶鑒》一書,完全是以描寫梨園界的同性戀為主題的。近代我國稱同性戀風氣為"男風",又稱"南風",因為這一風氣"閩廣兩越尤甚"。男同性戀者互稱契哥契弟;女同性戀者則結拜金蘭。高羅佩也注意到清代對同性戀寬容、對異性戀反而嚴厲的態度:"當時的社會規矩對這些關係的公開表現(男人手拉手在街上走,戲劇表演中出現孌童等)相當寬容,反而把異性戀嚴格限定在私人生活的範圍內。"(高羅佩,第73頁)他的觀察是引人注意的。

  有人對我國歷史上各個朝代同性戀風氣的興與衰的看法與上述略有不同,這種觀點認為,中國古代同性戀的存在狀況是前後一致、無甚大起大落的,不能僅以古籍上對同性戀現象記載的多少來推測各朝代同性戀風氣的興衰。我們認為,用這種觀點來推測明清以前的情況大致不錯;但由於明清禁女娼而使社會上層人物中同性戀活動興盛起來倒也是合乎邏輯的推理。因此情況很可能是這樣的:在前幾千年,同性戀活動狀況大致平穩,到明清達到一個小小的高潮,而這個高潮是由政府的禁娼規定所導致的。

  由前引大量事實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同性戀現象是在人類社會中普遍存在的一種行為模式,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李銀河《同性戀亞文化》

2、什麼是自然

語出老子《道德經》第二十五章,「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獨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為天地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強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遠,遠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德經》

廣義的自然指整個客觀物質世界,它既包括自然科學所研究的無機界和有機界,也包括社會科學所研究的人類社會。人和人的意識是自然發展的最高產物。

————《百度百科》

人和人的意識是自然發展的最高產物。同性戀包括同性之間感情方面的東西吧,感情是人與人之間的意識吧,

人和人的意識是自然發展的最高產物。

那麼請問同性戀怎麼就是反自然了,只是反了她所謂的自然而已,而以自己的標準去定標準說白了就是因為無知。

3.接著,她說同性戀不能繁殖的問題

①、同性戀能不能繁殖。

男同可以找代孕媽媽,女同可以找精子庫自己生。

②、不能繁殖就是反自然所以婚姻不能合法化。

丁克和不孕不育的也不能繁殖啊,這是反自然嗎?如果僅僅因為是同性戀不能繁殖所以婚姻不應該合法化的話,那丁克和不孕不育人群的婚姻也不應該合法化啊。

③、如果擔心人類滅亡

同性戀在人群中的比例是穩定的,就算所有的同性戀沒有孩子,別的異性戀不會生嗎?人類的繁衍大計就決定在同性戀人群手中的話是不是太看得起我們了?

最後,實在擔心人類會滅亡的話,那麼拯救人類的使命就交給她吧,一定請她多生幾個,謝謝她了。

4、推崇同性戀。

性向是天生的,不是說你推崇就能改變的,你問問異性戀(筆直的那種)如果推崇同性戀他能不能改變性向!!!!

推崇的定義:

【基本解釋】非常重視某人的思想、才能、行為、著作、發明等,給予很高的評價。

同性戀婚姻合法化這特么叫推崇?異性戀婚姻合法化叫推崇異性戀啊?

5、關於同性戀婚姻該不該合法化

這種實在是太多了,知乎啊,網上一堆堆的,我懶得長篇大論了,大家自己搜著看吧。

該不該告訴我的 Gay 朋友的直女未婚妻「男方是 Gay」? - 人際交往

來看這個。

照你朋友的邏輯,異性戀婚姻合法化是因為繁衍么?不覺得很可笑么,兩個人結婚居然不是因為愛情而是為了繁衍後代?那隨便找兩個人來一炮就行了啊,談什麼戀愛啊!!!在一輩子搞毛啊!!!!打完一炮生個孩子滾蛋就行了唄!!!

叫你同學多看書,無知不是錯,無知還自以為是那真的病了。

對不起我就不友善了怎麼滴~┑( ̄Д  ̄)┍

想到了再補充吧。


蟹妖。

一,動物之中也有同性戀存在,並不僅限於人。

二,照她的邏輯,自然規律難道就是能夠繁殖?那丁克和單身主義者是不是就該去死一死。不孕不育的朋友們是不是也是違反自然規律的?

三,我們不是在推崇同性戀,像你說的,我們就是可以去不歧視他,但是他們的婚姻不受到保護,本身就是一種歧視了,這不是在推崇,你會覺得異性戀婚姻立法是在推崇異性戀么?你不會。同樣,同性戀婚姻立法也是。


樓上的幾位大神都說的太複雜了,我來給你簡單一下。

他再這麼說你就告訴他:中國同性戀合法化不通過是政治問題。也就是這百年的事。

他要問為什麼,你就抬頭看一眼遠方,嘆息一聲,搖搖頭,說:算了。 就這樣吧。

然後走人。

要是過兩天他追著問,你就說,其實你這樣不是也挺好的么?幹嘛知道那麼多?

要是還問:一律回答:多看看書吧。

其他的就都別說了,逼死他。(配合處女座裝逼更佳哦)


那你問他哪裡反自然了?首先,同性交配自性別劃分以來就和異性交配同樣存在了,在悠久的歷史中和異性交配一樣經歷了自然選擇,一樣存在了下來,完全說明是自然認同的。第二,不能產生後代就是反自然?誰規定的?同性性行為本來就不是為了繁衍後代,難道生殖障礙或者丁克人群都是反自然了?第三,人類有太多反自然的行為,相比之下,同性之間產生愛情關係簡直再正常不過了。


和尚道士尼姑是不是應該先都給逼下山,生上個三五個以後才准出家。


1.自然界有那麼多物種存在同性戀現象,然而只有一個物種反同,不知道哪個是反自然。

2.演化了幾千年了竟然還沒有把這種「反自然規律的東西」淘汰掉,自然界真弱。

3.為了繁殖才能結婚,法律竟然限制一夫一妻?國家竟然提倡計劃生育?怎麼能推崇這些東西呢,真是太反自然了。

生而為人,其實我們有更多選擇。

——————

論據不充分,匿了。


默默遠離吧…三觀不合,說服不了的…

我已經把我朋友中所有持以下觀點的人士統統打入另冊了:

認為同性戀反人類不正常的;

認為男性天然比女性高貴的(本人男);

認為XXX就是要管的;

認為XX自由是違反道德倫常的;

認為學生會成員天然比其他同學高貴的;

認為學弟應該對學長無條件尊重的;

認為好朋友之間不該有隱私且沒事幹管別人家事的。

不管我們誰對誰錯,當然也有可能是我錯了。但反正互相說服不了也睡服不了,辯論來去各種心累,敬而遠之好了。

以上。


拉倒吧,是不是不孕不育的該跳樓了?老弱病殘還留著幹嘛?怎麼沒給猛獸叼走了?


一切為了繁殖而存在的「戀」都是耍流氓。那不叫「戀」,而叫做「炮」。

另外,如果真的有人深信此道不知悔改,那隻好祝他/她繁殖愉快咯╮(╯▽╰)╭


生育不是人類生存的唯一目的,在大多數人都選擇生育的情況下應該允許少數人選擇不生育。

【演講】同性戀是"不自然"的嗎?(John Corvino教授)


直男癌晚期 蹲坑怒答一手

哈哈哈哈哈,違反自然規律?那麼請問異性戀結婚不想要孩子的是不是應該也可以用違反自然規律來形容?(TMD給你權利你不生,給我拖出去斬了!…)按照你朋友的觀點也就是同性戀和異性戀最本質的區別就是同性無法繁殖,那麼在當今這個男女結婚不想要孩子再正常不過的時代背景下,能生不生和不能生其二者結果都是一樣,請問同性戀和異性戀還有差別嗎?


反自然?這是自大到什麼程度。自然是你反的了的嗎?凡是發生的事情都是自然的。凡是不自然的都不會發生。


那你說沒有生育能力的夫妻是不是也不該結婚,也反自然啊。 你這麼喜歡自然怎麼不去非洲大草原生活?


你又不需要娶她,何必去辯這個。


他要是剖腹產出生的你就跟他說你的誕生就是反自然。

他要是喝奶粉?噫,反自然。

玩兒玩具?塑料做的?反自然!

看電視?電怎麼發的?反自然!

讀書?做書要砍樹,反自然!

上班?坐車?尾氣?反自然!

死了?火化?反自然!


稀有吧,不可能發生50%都是同性戀的情況,否則社會就會引起重視了,而且現在人口多、科技發達,即使同性戀比例達到50%,十年八年也不會危及人類生存


我就問一句:艹屁眼子你覺得自然么,紅棍進去黃棍出來,自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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