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只准員工休一天的公司算不算剝削員工?

眼下很多公司周末還要上一天班,基本上員工只能休個周日。有時候忙起來周日也要搭在工作上。雙休制度在不在法律保護範圍內?這樣的公司或企業算不算觸犯法律?剝削員工?勞動法針對此類情況有怎樣的規定?每周多上這一天班,對公司或企業主來說真能解決什麼實質問題么?


GayScript說的是對的。我們公司就是這樣的。

我們公司把中午11:30至13:30算成午休時間,這樣就可以額外「擠」出一個工作日了。以此要求員工周六上班……玩的是數字遊戲。賬面上看是沒有違反勞動法,實際上就是變相剝削

別以為只是小公司這樣,大企業也有不少使損招的,參看《資生堂肢解法定假期》:

http://www.law-star.com/zt/zt0478/index.htm

是把法定假日分散到每天提前下班2分鐘……話說,有幾個人會真好意思提前2分鐘休這個「假」啊?

同樣的,有的公司雖然礙於勞動法規定支付加班費,但把加班費報銷流程設計得格外麻煩,你不得不為幾十塊的前流轉N多部門低聲下氣找N個領導簽字,久而久之,你都沒勇氣去領那幾十塊錢了。

說到底。企業不違規,但傷的是員工的心。誰也不是傻子,心裡有桿秤,這樣的企業想讓員工真心愛著企業並為其盡心儘力……難了。


客觀來說,不一定的,如果你公司有在勞動局備案綜合制,不定時制等情況,是可以走灰色地帶的


每周工作累計不超過40小時前提下,公司可以選擇單休或者雙休。


看到很多人提到公司啊企業啊,對這種問題都有勞動法進行約束。人大制定和通過勞動法也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利。但是對於政府僱員,卻不適用,自行制訂了另一套針對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的法律,在這套法律中,勞動法中加班的雙倍、三倍工資什麼的都不見了。

想一想如果那個公司的CEO在員工大會上說,我們以工作業績而非工作時間為導向,完不成業績加班是自己的事情,公司不存在加班費一說。這樣的公司不被告到破產么?但是本市剛剛落馬的前書記落馬前就曾在大會上說過類似的話,導致本市上下所有機關事業單位加班費全部取消。這對我們這些加班不多的單位影響還小一點,一些「周六保證不休息,周日休息不保證」單位員工的工作積極性,簡直就是致命的打擊。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要保證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在這個前提下,用人單位還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也就是說,只要不違反第一點的規定,一周只休息一天是可以的。


我覺得比讓你上五天 每天無償加班到10點好


肯定算,其實經常加班和違反勞動法的工作時間,都是不尊重勞動者的行為。要避免,可以通過提高勞動效率來解決。


為了其它事情,曾經到勞動保護部門諮詢過,得到的答案是:工資超過市平均工資三倍,一般不提供法律保護。

這件事情上相信也差不多,如果員工的工資比較高,那會被勞動部門認為你有足夠的議價能力,所以他們覺得這樣的事情你自己能夠解決。

事實上也是如此,遇到這樣的單位,這裡面還有其它吸引你的地方就留下,沒有的話就走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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