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言論的自由,我有開槍的自由。」 這句話怎麼反駁?

注意:我們要反駁一個命題。我們需要足夠充分的理由去說服一個人。


這種詭辯和「白馬非馬」一樣,實際上是利用了其中某些字詞的歧義,在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給人造成一種錯覺。

「白馬非馬」的詭辯是說,白馬不僅有馬的特性,還是白色,但是馬只有馬的特性,不是白色的,所以白馬不是馬。

在「白馬不是馬」這個結論中,如果把「是」看作概念上的「等價於」,那麼「白馬」和「馬」確實是具有不同屬性的兩個集合,這兩個集合是不等價的。然而,「是」「不是」「非」這些判斷詞,不僅可以指前一句話中的「等價於」,更多時候,當我們談及實物的時候,它表示的是種屬關係,「白馬是一種馬」。於是,當對方得意洋洋地論證兩個概念的不等價的時候,給我們的感覺就是,不知道怎麼回事,他忽悠忽悠著,白馬就不是馬的一種了。

同樣的,當一個人說「你有言論的自由,我有開槍的自由」的時候,也有意或無意地利用了對「自由」定義的不清晰。

「自由」在法律、哲學中的定義有太多爭議,權且先不談得那麼嚴謹,只是說語句邏輯上的事情。

如果對方說那句話的時候,對「自由」的定義其實是某種個人賦予自己的權利,那麼沒問題,我有我言論的自由,你有你開槍的自由,我為我的言論負責,你為你的開槍行為負責。

如果大家默認這裡「自由」是指法律或政治意義上的「自由」,那麼根據法律的約束,這裡的自由是指有權做做一切無害於他人的任何事情。由於如果開槍同時意味著殺人,是有害於他人的,那在法律中,他是沒有這種「自由」的,話本身都不能成立。

由於大家在事先並沒有在定義上達成一致,因此當對方氣勢囂張地說完這句話的時候,給我們一種錯覺,好像我們說話或開槍的行為都受到同樣的保護,好像他殺人還有理了,其實只是一種錯覺。


「說」和「做」是兩碼事。你對別人說「強姦你」不會坐牢。你要是做一個試試?自由的邊界,終止於侵犯到他人之處。

一般心智正常不會分辨不了這個。遇到這種邏輯八成不是想探討什麼,他在耍流氓而已。

所以個人建議還是不要反駁了。低頭繞開算了。


「你有言論的自由,我有開槍的自由」

所以,我需要接受批判,你需要接受子彈!


反駁這句話,並且說服一個人,這是兩件事情。看了以上知友的回答,總結出兩部分:

1】討論自由的定義,從自由的局限性下手。

2】說這句話的人本就不可理喻,無需反駁。

我的意見:1】假設對方可以理喻;2】假設雙方身處的社會環境一致,持槍合法。

方法:反證法,順著他的意思推論,直到推出一個錯誤的結果,證明他錯誤。或者柏拉圖式的反諷。

首先,看兩句話之間的邏輯關係,1】因果關係。因為你有言論的自由,所以我有開槍的自由?

2】並列關係。你有言論的自由,我有開槍的自由?

3】遞進關係。你有言論的自由,而且我有開槍的自由?

4】條件轉折從屬對比等關係?

兩句話的主語不同,」你和」我;後面的「言論和」開槍也不同。無法找到一種邏輯關係將兩者統一起來。

那麼前後兩句話究竟是什麼關係,可以說沒關係。雖然沒關係,但卻有意義。這個意義就是說這話的人的用意。很顯然,意思就是「我不讓「你說話。

第二,這不是自由的問題,這是平等的問題,或者兩個主體不對等。

如果我有言論的自由,那麼你也應該有言論的自由。我們辯論;如果你有開槍的自由,那麼我也應該有開槍的自由。我們槍戰。這是對等的。這裡要注意了,嘴人人都有,但是槍並不是人人都有的。很顯然,在問題的這兩句話中,一方有嘴無槍,另一方有嘴有槍。這就是不對等。

既然不對等,不就是欺負人嗎?

你說話說不過我,就要用我沒有的槍來堵我的口。就像吵架說不過老婆,就要用拳頭打嗎?

說服的道理不在於巧辯,而在於攻心。對方的心臟就是暴力,而非契約。


其實最簡單的反駁方法就是「根據法律規定你沒有不受懲罰而開槍的自由」。

理由的充分與否和能否說服一個人沒有關係,特別是在概念的討論上。

如果提問者有討論的意圖的話,首先要討論的是「自由的定義」,很明顯的是前半句的自由,和後半句的自由的定義,是不同的,那麼這句話本身就和「你有蘋果,我有生梨」一樣。

如果前半句定義的自由和後半句的一樣,那就是「你有開槍的自由,我也有開槍的自由」這其實就是最早的叢林守則中人們是怎麼互相制衡的,其實也類似所謂的絕對自由,但是隨著文明的發展別人意識到其實絕對的自由對大多數人沒有什麼好處,才有了能夠制約人的道德,法律,等等東西。

所以我們現在享受的是相對的自由,這樣的自由是有上限的,並不能「你有說話的自由,我有開槍的自由,他有丟原子彈的自由」這樣無限上推,否則就是滑坡謬論了。


先要理解「自由」的本意。自由是無害於他人的一切行為,法律不禁即自由。自由不是任意妄為。

言論自由是受憲法保護的,故公民有言論的自由。

開槍,有沒有傷害人?法律禁不禁止?如果你開槍既不傷害人,法律又不禁止,那麼你有開槍的自由。如美國居民可以持槍,在自己家裡後院打啤酒瓶,愛怎麼玩都行。


很顯然,我們在討論自由的時候,是不允許有槍指著我們的。

你剛剛喝的茶裡面已經下了毒,解藥在左邊的保險柜裡面,密碼只有我知道,這裡離最近的醫院有一個小時的車程。現在回答我,你有開槍的自由么?


我覺得這種說法很對,因為所有人都應該了解一點,那就是關於自由的權利和義務。

言論自由的前提是發表言論者要對言論負責。否則造謠、誹謗、無事生非就都變成合理的了。

所以言論自由的前提就是言論負責,而開槍自由也是如此,你要對你所做的行為負責。


言論自由並不會相互排斥,開槍的自由呢?打到別人身上,什麼自由都沒有了。


言論的自由是法律給我的,開槍的自由是誰給你的?


沒有話語權的人只好訴諸與武力啦。槍,也許是弱勢人群最終用來說話的工具。畢竟這世界上太多人不需要真正擁有槍,因為他們動動嘴皮子就可以殺人。用槍殺人的人並不比用嘴殺人的人可惡。


我的自由體現在不會因為我的言論而傷害到其他人的正當利益,同樣你的自由也不能開槍傷人。

順便一提,特別佩服韓國人的一點在於他們在行使自己對一些政府不滿的抗議自由的時候選擇靜坐的方式,因為他們不想因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影響其他人的生活。這才是一個發達國家公民素質的體現,這才是對於公民權力和公民自由實現的最好解釋與演示。


先讓他弄明白自由的定義吧,如果把自由當做無限制的話那言論啥的還有啥意義,開槍都沒意思,直接開干唄


你本來就應該有開槍的自由,可是你除了自衛,你沒有打人的自由。

言論自由也是,在自衛的情況下,你的「自由」的多了很多。別人栽贓你的時候,你有澄清的自由,別人侵害你的名譽的時候,你有反駁的自由。對方辱罵你,你有反辱之的自由。貪官貪污腐敗,你有公開批評的自由,政府來收稅,你有用輿論壓力逼迫政府公開稅款用途的自由。

為什麼你有這個自由,因為根據社會契約論,政府用了你交的稅,就應該為你服務,如果政府不好好使用稅款,這就侵犯了你的財產,你的言論是用來自衛的。

如果假設一種社會理智和寬容的情況,持槍應該是被允許的。總所周知,美國就是持槍自由的國家。除了美國,其他國家不允許持槍是為了避免不理智的情況下的殺人,如果不是為了人身安全,持槍完全是自由的。美國人的持槍自由,是為了保護弱者,讓他們有能力反抗任何的暴力侵害,這在社會的公平正義上比其他國家更勝一籌。

大家可以想想看,就算美國政府完全癱瘓,美國會不會出現大規模的搶劫,強姦,殺人,在美國人人持槍,你非法地進入他人的房屋就可以被合法地打死。就算金正日統治了美國,也一樣玩不轉,你敢奴役一下你的人民試試,彪悍的美國人一人拿把槍和你玩命。這就是著名的,反抗暴政的權利。像文革時把人侮辱成這個樣子,甚至殺死的情況,在美國沒有發生的可能。

言論自由是指不傷害到其他人的言論,包括揭露和客觀的批判的自由,和傳播思想的自由。但惡意的誹謗,玷污別人,侵害和公開別人的隱私的言論,和朝人開槍一樣,不屬於自由的範圍。損害名譽權,泄露國家機密屬於違法行為。總之就是一句話,你若拿自由行善,你有充分的自由,只要你行惡,你沒有絲毫的自由。

希望有朝一日這位用開槍類比你澄清的言論,你對政府的批判,你無拘無束地思考和傳播你的思想行為的先生,遇到持槍的歹徒的時候,也能拔槍一射。


你是有開槍的自由,可你也需因此承擔隨意開槍的後果。自由不意味著無約束,恰恰意味著從此以後要自己對自己負責,個人承擔所有後果。


在不侮辱他人的前提下,我有言論自由;

在不對準同胞的前提下,你有開槍的自由。


要看語境。

至少在當前國內,言論自由從文字的法律上是允許的,持槍對普通人來說是不允許的。

簡單的進一步,兩者可能造成的後果決然不同。

理論上,確實都是個人自由,但你所需要承擔的代價和後果就不同了。


答案是秋葉同學的那句話:你永遠鬥不過純煞筆


不認同李楠的答案。

言論自由也有邊界。我認為的自由是有其局限性的,其本質在於尊重他人的權利不被侵犯。

我有我的言論自由,是指我有發表自己觀點的權利,而非我有言論自由,就可以任意侮辱他人,只因嘴長在我的臉上。

而開槍的權利就更好笑了,槍支在美國也是受管制的,中國更是不用想,僅以老美舉例:在其同意你購買槍支的時候,是有《美國槍支管理條例》和《聯邦法》制約的,那裡面明確寫明槍支使用的條件,所以你開槍的權利本來就是應遵守管理條例和聯邦法的前提下才可提及的。

但如果有人就胡攪蠻纏說這個,你完全可以回答這麼一句話:我有不和非人類探討問題的自由。。。


我有言論的自由,你有開槍的自由,我有言論之後不被法律追究的自由,你沒有開槍之後逍遙法外的自由。

我們所擁有的自由,只在「做」這件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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