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孕婦在清醒的情況下不能給自己剖腹產簽字?


生命權當然是自己的,並應該得到捍衛,任何人都不能隨意剝奪它,包括他自己。

為什麼孕婦在意識清楚的情況下不能給自己剖腹產簽字是因為: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

也就是說,僅有患者同意還是不夠的,還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的同意並簽字。

而且後續還有

「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以上,是醫院作為醫療機構在手術過程中的所遵照的主要法律規定。

其實,作為一個法律從業者,在當事醫院發出第一篇聲明之後就能看出:聲明大概率是律師操刀所寫,以嚴密的邏輯和法律分析來重點闡述醫院的無過錯。

但是,醫院第一時間分析自己的法律責任,而「間接放棄」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到底是醫院的過錯還是長期以來醫鬧造成的醫院條件性的自保反射。時至今日,已然難以說清道明。

此時又想起一首老生常談的短詩:

當初他們(納粹)殺共產黨,我沒有作聲,因為我不是共產黨;後來他們殺猶太人,我沒有作聲, 因為我不是猶太人;再接下來他們殺天主教徒,我仍然保持沉默,因為我不是天主教徒;最後,當他們開始對付我時,已經沒有人為我講話了……

最新消息顯示:孕婦的主治醫生已被停職,以配合警方調查。

當一個正常履行職責的醫生因患者家屬的無理取鬧和社會輿論的壓倒性評判而被停止,我不知道他是否會喪失作為一個醫生的信念。當一個醫生喪失了這種信念,我不知道大環境下的其他醫生是否會喪失這種信念。當大部分的醫生都喪失了作為醫生基本的信念,我不知道作為一個溫和無辜的患者的我們要去哪裡找一個有信念的醫生以挽救我們的生命權。

所以,故事的最後,不是孕婦基於疼痛和絕望一屍兩命,而是每一個溫和無辜的患者都因為無理的醫鬧者而喪失了生命權的保衛者。

息息相關的大環境下,每個人都不是局外人。


產婦可以簽,但是如果家屬不同意的話簽了也沒有,家屬出來阻撓,院方根本沒有執行醫療措施的能力。家屬不同意患者連手術室的推床都上不了,這種情況下有什麼可以保證強制執行患者自己的意願嗎?


因為手術中,孕婦要是不幸走了,來鬧事的是她的家屬。

而且你們應該知道什麼是死無對證。


手術是有風險的,病人可能願意承受,但家屬不一定承受。

假設產婦簽字同意但家屬不同意,結果產婦在手術室因非醫療原因死亡,你就明白,「死無對證」是什麼意思了。


為什麼不能給自己簽字?當然是因為簽了授權書啊!

以下是對目前手術簽字制度的瞎扯淡(不考慮事前委託書的情況):

我覺得出現這種情況醫院嚴格來說沒有過錯,流程至少是「程序正確」,而且對於大多數情況來說(普通手術)這種流程對患者、家屬、醫院三方都很科學。然而為何拒簽悲劇基本只發生在孕婦身上(和一些捨不得花錢或者確實要砸鍋賣鐵才能做的手術上),心裡沒數么……

醫院的這種做法很難說正確,但是它確實是對醫院最安全保險的方式,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患者近親屬,由患者近親屬簽署知情同意書,並及時記錄。患者無近親屬的或者患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關係人簽署同意書。

而從手術簽字制度以及病人權利等角度入手來駁斥該條款的文章、論文數不勝數,只不過作者很少有一線醫療工作者……

我大概看了一下有關「談手術簽字制度以及法律討論」的文章,大多是從保護病人生命權、生命至上、來呼籲讓病人自己簽字或者給醫院專業人員更多權力而不是聽從家屬的簽字,其中舉的案例多是孕婦難產丈夫不簽的悲劇。

作為非醫療工作人員,姑且從兩個角度來分析:

首先孕婦生產可以說是醫院裡唯一特殊的手術,他有絕大多數手術不具備的特徵:

非自願——都懷上了,不生不行!

極低生命危險——不管多疼,和成功生產的比起來,有危險的個例確實不太多。

不以維護健康為目的——產婦本身就是健康的,導致家屬會忽視產婦情況。

焦點不在病人身上——家屬們都盯著孩子呢,先生下來再說。

綜上,再加上某些封建觀念的作用,就釀成了一起起忽視產婦需求甚至健康的悲劇,也是手術簽字制度弊端暴露最明顯的地方。

而其他手術因為是以挽救病人健康或者病人自願執行等原因,除了有金錢糾紛(要不要砸鍋賣鐵救人)以外,基本沒有什麼類似的悲劇。

然而反過來看院方,從一線工作人員的角度來看,他面臨的是:1,門內痛苦的產婦,雖然疼但是多數都沒有生命風險。2,門外幾個親屬大漢。他能做的是:1,優先遵從產婦需求,但自身難保。2,在自身職業道德允許且能預知風險的情況下以親屬建議為準,這種做法也符合現行簽字制度要求,也皆大歡喜,就是產婦會很痛苦。

醫生會怎麼選……

當然還是有很多因為各種問題不剖就有生命危險的情況,醫生會極力要求家屬簽字進行手術(這時候更得簽字,因為病人已經沒有能力簽字了)。

當然當然還有很多渣B這個時候也不簽導致產婦死亡……

總的來說目前手術簽字制度確實有不合理之處,但是主張修改的人多是建議在讓醫院以生命權優先,賦予醫院更多決斷權力。在目前醫患關係現狀下,有多少可執行性還不好說……畢竟給了醫院法律支持,還是架不住最後按鬧分配。

現在這環境,就算能不能簽字醫院說了算,能不能手術還得聽門口那10個親屬大漢的。

不過醫院只是平台,生命安全只是放大了這個問題而已,相信這位產婦平時的權益與需求也是在被男方忽視的。

所以簽字制度也不是核心問題,核心問題是,這種男方家屬什麼時候能死光……


因為授權書..這個傻女生以為其他所有親屬都和自己是一體的...其實並不是..他們只是和肚子里的孩子是一體的...為了孩子好不打麻藥..為了孩子好要順產...我覺得這些親屬為了孩子好還是先換個腦子吧...


相信我,家屬既然能愚昧到不聽醫生建議,不簽字,出了事的時候,就絕對能愚昧到不聽醫生解釋,砍醫生。

且不說是出了事,家屬已經堅信孕婦可以順產,就是醫生來了一個完美的剖腹產,也沒有人會相信這是在救人一命,家屬會以醫生給正常孕婦剌了一刀,也給醫生剌一刀,於是,醫生卒。

治病救人固然重要,但是醫生真的沒有義務拿自己的命救人。

醫生:這位孕婦你好,生孩子是很容易死人的,大出血。。。。羊水栓塞巴拉巴拉。。。趁著你還沒迷糊,我們簽個搶救協議吧。

女方家屬:神經病啊,我不要面子的啊!

南方家屬:麻麥皮,你咒我老婆死,信不信我削你!

醫生卒。

醫生:孕婦的拔拔你好,我們簽個協議吧,這個很重要,不要讓男方知道哦親!么么噠!

孕婦拔拔:好的醫生,我代表我八輩祖宗感謝你,五星好評,么么噠!

孕婦婆婆:麻麥皮,這是我家媳婦,哪裡輪得到你這潑猴撒野。眾將聽令,給我速速拿下!

醫生卒。


先謝邀。

然而這個問題我卻沒辦法準確回答,因為我兒子出生的時候非常順利,

老婆真正開始陣痛劇烈的時候進產房做胎心監測,這一次進去就通知我要生了,從這時候算起到兒子出來前後四個多小時,實際生產大約兩個小時左右,順產幾乎沒有經歷什麼波折。

至於問題,我估計不僅僅是孕婦,任何人在自己身受巨大痛苦時,哪怕頭腦清醒,但是也無法客觀理智地給自己的手術決策簽字,因為疼痛是會干擾人的情緒影響判斷的。

僅表示個人理解。


在醫院,你的老公,你的公公婆婆未必希望你活下來,但醫生,那是絕對、肯定、千真萬確的希望你活下來,並且活著走出醫院。


我不想討論責任分擔問題。只想說這個程序。

1.仔細讀授權書內容。該授權書並未排除孕婦自身要求剖腹的權利。

2.實務中,醫院曲解了授權書的內容,擴大了授權書的作用,以避免醫鬧。到從內容來講,僅憑授權書。醫院無權拒絕孕婦自身提出的剖腹要求。

3.難道我們就沒有更好的辦法在保證患者生命權的同時來避免醫鬧了嗎?這是我在思考的問題,也是所有覺得該事件是個悲劇的人應該思考的問題。


關鍵在於孕婦本人授權丈夫全權處理自己的手術。生育過程中孕婦不能隨時保持獨立清醒意識,這個時候醫院就只能根據她丈夫的意願來處理了。

如果孕婦想剖腹產而丈夫不同意,可行的方案是撤銷對丈夫的授權,轉而授權自己的父母or兄弟姐妹來處理自己的手術。但是孕婦本人法律意識比較淡薄,估計沒有想到可以這麼做。


大家都知道要聽醫生的專業建議。

然而產婦家屬未必愚昧,也許人家思考的很全面:1、順產比剖腹產便宜多啦。2、所謂順產對寶寶好呀。3、再說肚子上少一刀有利於恢復接著生呀。也許還有其他傳說中的好處是我一個單身狗還沒聽過的。

至於醫生的專業建議和產婦的痛苦……那個不重要啦。

看完這新聞,各位以後相親要這麼說:有房、先救你、保大、剖不剖聽醫生的。


我比她提前一天因為重度先兆子癇住院剖腹產,但我比她幸運,我的字都是自己簽的,也沒有什麼鬼授權委託書,只在緊急聯繫人填了一個老公的電話,命還是捏在自己手上比較安全。


能安全順產的是大多數,而這種情況一般對大人小孩都好。這是前提。

產婦雖然看起來意識清醒,但劇烈疼痛下情緒是崩潰的,已經不理智了,只要能暫時結束這種痛苦幹什麼都行,所以如果產婦可以完全自行決定,大概除了個別劉胡蘭型的90%以上都會要求剖腹產。

在這種情況下,醫生明白對多數人來說順產比剖腹產好,又不能替患者決定,因為醫院負不起這個責任,所以讓完全清醒的家屬來做決定,這樣做出的決定相對理性,同時責任自負。一般家庭都會考慮到大人和孩子的健康和安全,多數人還是有人性的。

而這種策略的弊端就是,當家屬是沒有人性的,或者不用承受產痛天生腦子就有毛病的,患者就完了。不過,碰到這樣的家屬醫院就更不敢擅做決定了,對非親非故的人累死累活相救,然後還要被暴揍加倒賠錢,憑什麼呢。


其實,能不能倒過來想問題呢?

例如孕婦從醫學角度說是必須做手術才能保住命,本人同意手術了但家屬不同意導致流程卡住,孕婦不幸死了。那能不能對家人發起公訴?

這有點像變相殺人或者變相誤殺。


是否可以這樣,在懷孕初期就和配偶簽下協議,生產時遇到保大保小問題一律保大,並提交給公正機構。呵呵,可是所謂親人,女人要是這麼做了,估計會被罵死。


這件事情從發生到現在,每每看到都無法平息。我和我的同事說,本來進醫院只有生孩子是喜事,現在輿論的炒作,事件的以訛傳訛,更把醫患關係,醫鬧,女權,女性是不是該淪為生育工具……所有的相關的話題一窩蜂的登上熱搜。我想說,悲劇既然已經發生,我們就應該汲取經驗教訓,讓下一個有類似情況的產婦可以逃避這種厄運,讓下一次醫院不再背這個鍋。

首先我們來淺談一下手術前的知情同意書的簽署,「為什麼產婦不能自己簽署手術同意書,」這個概念就錯了,產婦可以自己簽署手術同意書,只是產婦在生產過程或者術後遇到緊急情況,她自己是沒法做決定的,因此需要簽署授權委託書,授權給她的家屬。只要授權委託書不撤銷,即便患者同意手術,家屬不簽字,醫院也不能自行手術或者改變手術方式。

其次,就這個簽署之情同意書而言,醫院的流程沒有毛病,而且在大多數的普通手術時,這個流程對患者,家屬和醫院三方都是有利無害的。可是,涉及到生產,一般而言,生孩子雖然疼痛可是不至於疼死,況且也不是很大的手術,危險性很低,很少引起大家的關注。而且大家的關注點都放在孩子身上,從而忽視了要做手術的產婦,這時候如果家屬不作為很冷漠很自私,將直接導致產婦遭罪,這個事情就是個活生生的例子。

醫療制度和醫療程序包括大家對醫院的偏見,以及法律的不作為,導致現在只要是醫療糾紛就是以醫院賠償結尾,轉而成了大家謀生的一種手段。只要有事,就是可勁往醫院潑髒水,詆毀醫院,詆毀醫生,換取高額的賠償金。我想說,難道以後這個社會都不需要醫生的救治了,未來我們都不需要住進醫院了?現在,把一個有一個醫生逼死,逼瘋,未來還會有多少醫務工作者來醫治我們的孩子,來守護我們的健康。

喜歡現在的網路,因為它可以讓見不得光的事,被大家曬在太陽底下指責。同樣又討厭現在網路,因為只要一件事情發生,大家以訛傳訛就可以誇大一萬倍的造成社會恐慌,指引大家的價值走向。

只希望,像類似此類的悲劇到此為之,醫療體系,醫院在努力改進的同時,人民的意識也要有所提高,如果所有的病人真的能夠多信任多支持下你的主管醫生,我相信這是個雙贏的事情。難道我們不就是希望悲劇越來越少,生活越來越好?


說到底還是醫療制度和醫患關係的問題………

如果醫療制度是孕婦清醒的狀態可以簽字,無需家屬的簽字,那麼就不會有此悲劇。

如果沒有醫鬧,醫生首先反應救人第一,而不是自保第一,也沒有此悲劇。


說到底就是和稀泥和太多到時醫院在自保和救人之間只能選擇救人。

無論醫院怎麼操作,甚至無論有沒有家屬簽名(簽了也可以說看不懂),一旦出事,永遠會有相關部門來壓醫院服軟,近幾年各地也有醫院嘗試不服軟罷工抗議,不過最後還是不了了之。

然後各路媒體(特別是微信和微博)又來帶節奏,一會說醫院黑心,一會說患者無良,不把醫院患者報道成對抗階級誓不甘休。

不過加個題外話,話說在我們這邊大多數醫院也是建議順產,有時是家屬想剖腹 醫生反而不給,都是說小孩狀況還可以,堅持順產比較好。不過也有一些醫院如果你要順產就沒有床位,剖腹生就可以馬上安排。 每個醫院的方針都不同的。


雖然我已經有一個寶貝女兒,我老婆生我女兒的時候,很痛,我去待產室陪她,看著她痛的神情,我能感受到,女人生孩子是件神聖的事情,也是很具有風險的事情。如果當時我老婆說疼得要去轉破腹產,我會先聽聽醫生建議,如果可以,我會尊重老婆的意見。


同樣是看到新聞之後來知乎找科普,把自己的生命全權交給另一個人或者說是另一個家庭,讓別人來決定自己的死活,太殘忍了。不應該用產婦的生命來拷問人性。


因為萬一出事了是家屬來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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