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做防衛過當?

看了法學霸們的分析,本人都想……先去鑒定個精神病,以後遇到這種事情能占點法律優勢了。

……………………………………………………………………

有人來殺我,我拿起身邊木棍把他滸翻了,他暫時無法動彈。

1、我身後是牆角,他堵在我前方,他沒法動蕩我也跑不了

2、客觀條件下我可以逃了,但是不排除逃了被他追回來殺死

3、客觀條件下我可以逃走、也不會被追回來

這時候我如果再來一棍把他杵死?我會被怎麼判

另外,沒有目擊者的情況下,證明情況1、2、3屬實的證據可以被一分不差地找到嗎?誰去找?怎麼找?

找不到的話,我如何讓別人相信我的執詞,而不是兇手的?

感激不盡!


一、什麼叫防衛過當?

怎麼區分正當防衛,防衛過當和打架鬥毆? - 葉一瓦的回答

這個答案里是關於法條解釋的,所以在這我就不再重複了。

二、案件分析:

因為這位題主的問題比較具體,我就這個案件具體分析一下,

法條是骨,案例是肉,互為表裡,希望題主結合著看。

一家之言,有偏頗之處歡迎指正。

先把題主的話寫出來:

「有人要殺我,我拿起身邊木棍把他打翻了,他暫時無法動彈。

1、我身邊是牆角,他堵在我前方,他沒法動彈我也跑不了;

2、客觀條件下我可以逃了,但是不排除被他追回來殺死;

3、客觀條件下我可以逃走,也不會被追回來。

這時候我如果再來一棍把他打死,我會怎麼判?」

我之前說這個問題比較具體,但是還是能細分成好幾種情況,我沒法列舉所有,就只列舉幾個比較極端的例子,看完可能會有點不適。

下面,讓我們像解高考數學壓軸題一樣來對它進行分類討論吧。

(一)「有人要殺你」— —這句話是你主觀推斷還是客觀事實?

如果是1米9的壯漢拿著兩把菜刀向你跑來,一路火花帶閃電,那必然是客觀事實。

怎麼辦?特殊正當防衛啊。

那如果換種情況,一個七歲小兒拿著把玩具槍,一臉兇狠喊打喊殺向你跑來呢?

你一臉懵逼,還用問,假想防衛唄,你又不是才三歲。

(二)「有人要殺你」— —怎麼殺你?

他離你三公里遠,讓帶狂犬病的野狗往你身上撲,可以殺你么?當然。

這時候你對狗的反擊是正當防衛,對他呢?報警。

(三)「我身邊是牆角,他堵在我前方,他沒法動彈我也跑不了」

可以考慮不法侵害持續進行的情形。

為什麼這麼說?

假如你被綁架了,家人說要錢沒有,要命一條。

綁票心中一片草原,奈何羊駝太多內心澎湃。

沒辦法,眼一閉心一橫,沒用的肉票留著幹什麼?!

在撕票的過程中,你反擊成功,但沒有解下腳鏈,你為了保險起見買一送一多給了一棍,可以么?能被人理解么?

當然。畢竟你本意是為了更好的保全自己的性命,你還沒脫離生命危險,情有可原。

但是另一種情況呢?

反恐精英近在咫尺,你行動自由,這時候你當著警察的面給昏迷的他再來上一棍。

你不作死誰作死?

(四)「客觀條件下我可以逃了,但是不排除被他追回來殺死」

讓我們回到綁架那一幕。

你行動自由,他昏睡不醒。真是的,你不急著逃命,整這麼多妖蛾子幹什麼?

嫌不中聽,好嘛,講點中聽的。

你身世凄涼,被養母虐待毒打,被養父性侵囚禁,足足過了三十年,你的怨念,你的仇恨,你的痛苦,沒有人懂。

終於有一天,你在養父又一次扼住你的喉嚨準備性侵時打暈了他,你終於能宣洩自我。這時的你越想越氣,腦子還沒有平靜,手中的棍棒已經又連打了好幾下。

算正當防衛么?算。

算事後防衛么?算。

算過激殺人么?算。

能做無罪辯論么?能。

法律不外乎人情。

(五)「客觀條件下我可以逃走,也不會被追回來。」

你被人騙去傳銷,好不容易逃出生天。

在火車站,你最後一次見到這半年來大通鋪里的室友。

他向你走來,威脅著讓你回去,大家都是一根繩上的螞蚱,別讓兄弟們為難。

你看著這個曾經同床共枕的男人,再看看他旁邊帶著大金鏈子的滷蛋頭大哥,你突然明白了他的心。

這時候,火車準備起航,你狠下心敲下那一棍,得饒人處且饒人,他放你自由,你還他心安,兩不相欠,多好。

對了,脫身後別忘了報警。

和諧社會,人人有責。

三、寫在最後的話

沒錯,又是牢騷:

目前距離我真正玩知乎的時間還不到2個月,除去期間斷網那段時間可能都不到1個月。

一個月前,我寫了一個答案,這是我第一次遇到某人。

之後我斷了一個月的知乎,想明白了一點:年輕人,有愛現學現賣的毛病,是能理解的。

前兩天,我又回答了一個問題,嗯哼,又遇到了。

糾正後你刪回答。都刪答案了,還想怎樣?我忍唄。

今天,被人邀請來答這個問題的我,又一次不期而遇。

也是緣分啊。都說,事不過三,叔可忍嬸不可忍。

在這麼短的時間裡,竟然也能三番四次的看到某人在一些我勉強算的上是專業的領域上,寫一些不知所云的答案。這感覺也是一言難盡。

畢竟,內容跨度也是蠻大的。

黑格爾說「存在即合理」

但這句話真的合理么?

你有那麼多受眾,你說的話就一定正確么?

我也有一些受眾,那我說的話也一定正確么?

君不見,還有笛卡爾「我思故我在」的普遍懷疑論。

但那,也一定是真理么?

說句不太雅的話,即使是討論前列腺,知乎只有個位數粉的女醫學生,似乎也能分分鐘教做人。

雖然某人喜歡在回答上一言不合就掛人,而且貌似還很享受這種掛人帶來的快感,但多年的教育經歷告訴我,掛人終究是不禮貌的。除非忍無可忍,我盡量剋制自己不幹這種事。

畢竟,我,一個本意只想上知乎來吹吹水、喝喝雞湯、順便寫寫情書重溫中二的大齡女青年,如今被弄的跟個打假鬥士似的,這…這…這…實在是有背我的初衷。

目前,你還不到我的底線,我忍你,就這樣吧。


法理上中國法律支持正當防衛,這個毋庸置疑。但我要說的是在實際操作中,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的無一例外被判了防衛過當,也就是說我國法院判決時,實際上並不承認有無限防衛權,這嚴重的侵害了受害人的權利,使得受害人在進行正當防衛時畏手畏腳,常常不能保護自己。究其原因,一是怕不法侵害人家屬鬧事,維穩。還有就是,呵呵呵。


作為一個充滿正義感的格鬥術愛好者,為了能夠「合理地」打殘別人,我專門找過法學霸的帖子分析,而且問過一些問題。

怎麼判我不知道,畢竟我不是法官,但是按題主的情況,對方已經停止了對你的不法侵害,這時你沒有了正當防衛權,也沒有了無限防衛權,應該算故意傷害或者防衛過當?反正不是正當防衛。

話說回來,你都把他打懵逼了跑就行了,對於那種害怕他站起來追過來的情況,說明你只是把他打倒了還沒有打懵逼嘛!貌似在法理上是不能繼續攻擊了,不過我覺得再踹幾腳跑路比較好,誰知道他身上有沒有武器?保命比較重要。


比方說,對方現給你一拳,你再給他一拳,這沒什麼事,如果接下來你們兩個只是徒手鬥毆,而且雙方都沒有傷筋動骨、內臟受傷的話,最多治安拘留。但如果你直接一棍子把他打骨折了,這叫防衛過當,如果他都抱著傷口蹲地上了,你再給他一棍子,這叫故意傷害,如果把他打死的話,就成了故意殺人。而如果你直接拿出一把刀,把他捅死,就絕對是防衛過當,還屬於後果嚴重那種。而當他拿出棍子來準備打你的時候你再把他打骨折了屬於正當防衛,無罪。當然這個時候如果你直接把他給打死了也屬於防衛過當。而如果他是拿刀準備殺你的話你再給他一刀屬於正當防衛,無罪。

以上都是基於雙方實力相當的情況下,如果你是一個小孩或者是老人的話對方即使徒手打你,你用刀把對方割傷也屬於正常防衛,如果對方已經被你打傷了往角落裡跑或者是求饒的時候你再把對方打死了這就屬於故意殺人了。

簡單的說就是如果對方有打傷你的能力那麼你把對方打傷也就屬於正當防衛,如果對方有殺你的能力那麼你把對方殺害也屬於正當防衛。而如果對方已經沒有傷害人的能力或者說你已經完全可以從對方手裡離開的時候,你再把對方打傷或者打死隸屬於故意傷害甚至故意殺人。

還有一點就是在你跟對方結束衝突以後無論是雙方誰勝誰負,即使是你被對方打倒在地,而對方已經離去,這是你在抄起把刀沖向對方把對方捅死這隸屬於故意殺人。


首先,要具備正當防衛一些要件才能構成防衛過當,基本上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比如:侵害行為發生、防衛行為是為了保護自身權益。當然,既然是防衛過當,肯定就不具備正當防衛的某些要件,比如:防衛時間,合適的防衛手段。如果是侵害行為已經實施完畢,被害人再實施防衛行為就非常可能構成防衛過當;或是採取了明顯超出防衛需要的手段。舉個兩個栗子,你被人無緣無故揍了,已經揍完了,加害人停止了侵害,你抄起傢伙給了他一悶棍;還是有人揍你,他徒手,你掏出一把西瓜刀,揮刀就砍………這兩種情況都非常可能構成防衛過當。一個是防衛時間,一個是手段過當。


關於結論,其實我覺得題主給的情形更像是事後防衛,但從是否過當的角度,我還是傾向認定防衛過當……

事實上,了解防衛過當之前,應當了解一下什麼是正當防衛,按照我們國家法律條文的表述,大概是: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從這個法條中,我們可以大致看出這麼幾個,對於成立正當防衛必不可少的要件:

1.起因要件

也就是因存在不法侵害;

2.時間要件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3.對象要件

針對不法侵害的實施者;

4.意識要件

要有防衛的意識,學說上將防衛意識分為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

防衛認識是說,要主觀上認識到存在不法侵害,而不僅僅是客觀上不法侵害存在;

防衛意志是說,要主觀上有為他人防衛的意思,想要幫助他人脫離不法侵害。

於是關於這一點,學說上有所爭議,或認為成立正當防衛既不需要防衛認識也不需要防衛意志;或認為成立正當防衛需要防衛認識但不需要防衛意志。學說的不同在具體的案件上就會得到體現,最為經典的就是「螳螂捕蟬,黃雀在後」的例子:

若甲要狙殺乙,開槍之後發現,開槍當時乙正在著手殺丙。如果不需要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則甲構成正當防衛;若需要防衛認識,那麼甲就是簡單的故意殺人。

當然,這個要件不是重點。

5.限度要件

此指防衛的限度應當控制在「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內。

正式基於這五個要件,當防衛人在不同情形下有所突破時,就產生各種各樣的非正當防衛情形:如假想防衛是對起因要件的突破;防衛不適時是對時間要件的突破。而今天題主問的,是對限度要件的突破。

那麼重要的問題來了,如何認定限度。

關於如何認定限度的問題,學說上仍有不同的見解,但目前而言司法實務中以及司法考試中,採用比較多的是「必需說」,也就是防衛的限度應當控制在「制止防衛所必需的範圍內」。那麼何為必需呢?

對此,我們採用的是社會普遍的認知標準,就是要結合雙方的人數、環境、武器對比、力量對比等等進行考量。

那麼在題主給的三條描述下:

1.人數上1v1,對方還暫時喪失了活動能力;

2.環境上,雖然沒有人可以求救並且難有出路,但也並非對防衛人有不利;

3.武器對比上,防衛人有木棍,並且可以奪得喪失了活動能力的不法侵害人的武器;

4.至於客觀逃跑後有沒有可能被追回來,已經涉及到對於時間要件乃至起因要件的探討了,如果擔心「會被追上」而在不法侵害人停止侵害後先下手為強,可能會導致事後防衛的認定了。

所以在題主的描述下,還一棍子杵死,我傾向於防衛過當。

其實本質上,就是判斷防衛行為本身,是不是足夠制止。題主給的情形我覺得更像是事後防衛了,而更為典型的情況是,在防衛過程中一不小心捅死了不法侵害人。

這個時候大家一定會在意,畢竟防衛人當時面臨的情況緊急,內心緊張害怕,但很抱歉,刑法賦予正當防衛的權利,不是因為這個行為本身不是一種應當警惕的暴力,而是因為它難以苛責,於是讓它產生阻卻違法的效果。所以也不能關閉對於極端狀況下的理性判斷,縱使防衛人當時緊張激動,也還是有一堵限度的牆,不能突破。


簡單來說,人摸你屁股,你剁人雙手


(不請自來)

法理上的東西有的答主解釋了,我就說說實務上的東西。

國內一向是重證據而輕證供的,尤其是在涉及命案時,法官在判決的時候會尤其注重客觀證據。

比如,如果案發時不法侵害人手中拿著一桿擀麵杖而被侵害人手上拿著一把剪刀,法官顯然就會對被侵害人行為的必要性打上一個問號。同樣道理,如果被侵害人身體的受傷程度不能體現正受到迫在眉睫的、危及生命的威脅,法官在判斷時就很難傾向對他有利的判決。其它影響因素包括現場勘驗(例如查驗現場環境、打鬥痕迹)、屍檢報告(例如從死者身上能否還原致死過程)、背景審查(例如侵害人與受害人有無利益糾葛、情感糾紛)等等……哪怕沒有直接證據,需要法官自行「推斷」,也不影響其成為支撐判決的理由。

這有沒有道理呢?見仁見智。畢竟中國走向法制社會也沒有多少年,很多法律都是根據經驗推導出來的,在實踐中發生問題非常正常。但我還是要奉勸一句:法律有問題不等於可以以身試法。


簡單說正當防衛,只存在於不法侵害中,不能事前/後防衛,不能假想防衛。

題主你把要殺你的人打躺下了,這個可以算正當防衛(但如果你那一下把人打殘了,也可能不算;對方要殺你而你正當防衛,必須是對方處於較高的優勢,比如手執兇器等,而你是路人,跟對方沒爭執(簡單說沒過錯),才有可能達成正當防衛。);你第二下算假想防衛或事前防衛,都不算正當防衛,如果造成對方傷害,就算防衛過當。

證據方面,錄像、當事人雙方口供、雙方傷情報告,公安局的勘驗、筆錄、偵查都可以作為證據。如果立案的話,介於可能涉及故意傷害,一般是公訴,所以是公安局去找證據,然後交給檢察院,再由法院判,判了之後就執行。如果你判你正當防衛,你就無罪,防衛過當,看情況,定故意傷害就很可能要判刑,對方還可以起訴附帶民事賠償。

相關證據缺失(或你認為缺失或對你非常不利),那麼你只有儘可能叫你的家人、朋友、律師去幫你找有利於你的證據(因為這時候你多半已經在拘留所了),如果找得到比較可靠的,那麼對你有利,反之對你不利 。

PS: 正當防衛雖然刑法總則明文規定,但一般民事主體,就是沒啥身份的人,特別是男屌絲,一般是不會定你正當防衛的,很可能是各打五十大板,而如果對方殘了或死了,那你就賠錢或判刑(賠得多少判或不判或緩刑;賠的少不賠就坐久一點)。而如果你是女性遭到強姦把對方打死了,你被判正當防衛可能性較高,輿論也對你有利(你可以看看巴東鄧女俠的案子,她是以精神病出罪的,而實際她很可能涉及防衛過當,所以為息輿論,搞了這出);此外如果你是有點身份的,比如公務員編製、事業編製等人員,為了保護你扯得上關係的某種利益(往大了說就是單位利益乃至國家利益),那麼你成立正當防衛的可能性就更大,比如你是明星/名人啥的,拿個Torch跑傳遞 ,別人來搶,你失手把對方打死,你多半也成立正當防衛。


不請自來

防衛過當有質的過當和量的過當

量的過當……(對不起這裡我上課沒聽啊……)

質的過當就是刀具對木屐(日本判例)這樣的,雙方所持工具的殺傷力不在同一級別上

前段時間的李樂斌徐純合案,徐純合搶的防爆棍,李樂斌用的是殺傷力最大的槍支,最後致徐純合死亡,這必須是防衛過當,明顯超過正常限度

致人死亡就判防衛過當應該是不對的(我認為啊)

曾經有案子(具體不記得了),歹徒持斧頭到警察局鬧事,把一個民警逼進牆角,然後民警開槍了,這是正當防衛

因為民警沒有地方可以跑了,人身安全遭到巨大威脅

我覺得題主的問題里不存在質的過當,而且已經逼到牆角了,此時反抗是正當防衛

但是最後那個再打一棍子就明顯是防衛過當了啊

我覺得我的刑法老師要哭了


一般來說,有人來殺你,根據人的自然反應,肯定不止用木棒打一下,而是很多下,如果不停的打把人打死,屬於正當防衛,若當時的法益侵害不足以讓你受但很重的傷或者要命,那就是防衛過當,即使是把他打昏,害怕他醒來繼續追殺,那也是不能把他再次打死的,因為,你這時候已經脫離了法益侵害,你有很多的救濟自己的辦法。


看見了就寫寫。

簡單粗爆講。

別人要扇你耳光,你在擋的過程中,不小心把他弄死了。

首先要滿足正當防衛的條件。


推薦閱讀:

中國人對警方真的非常不信任嗎?
怎麼樣的行為算是警察暴力執法?
警察面對執法過程中遇到的阻撓究竟應該怎麼做?
你為什麼選擇做警察?
正式公安和協警之間是如何互相看待的?

TAG:法律 | 律師 | 警察 | 刑法 | 正當防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