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App版許霆案:理財App出故障男子充值350次獲刑11年?

生活在上海的29歲青年葉榲飛,遇到了「App版的許霆案」。2016年6月,他用銀行卡向一款名為「壹錢包」花漾卡的互聯網金融產品轉入資金,發現錢被原路退回,而App卻顯示資金增加了。此後的8天,他重複操作了350餘次,App中「多出」了1125萬元,這些錢被他用於消費、還債。

  近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葉榲飛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


當初許霆案出來,出現爭議的並不是說他有罪還是無罪,主要爭議是在於一審判決為無期徒刑上,許霆以非法佔有目的,利用銀行的漏洞,多次操作,佔有17.5萬元。當時一審法院的判決認為的是,盜竊金融機構,其量刑是十年以上或死刑;但二審,二審法院認為在量刑上,因為銀行確實過錯,許霆並非預謀盜竊,所以判處無期徒刑是做不到罪刑相適應的,經最高院核准,最後才改判五年。

同樣,在此案中也是並非預謀盜竊,從漏洞獲取了1125萬元,一審判決11年,我認為一審法院已經考慮到許霆案同樣的問題,已經在盜竊金融機構中的量刑標準中選擇從輕判決了。

判決並無不妥。


不是,我從一開始就沒搞懂給這些人洗地的人脖子上頂的是腦袋還是夜壺。

如果ATM機和App出bug你就能隨便取錢不受法律制裁,那將來誰家沒鎖門你進去隨便偷隨便搶是不是也沒事了?反正戶主不鎖門就有過錯嘛。


我覺著他傻,這種便宜能占?都是電子貨幣,人家都不需要風吹日晒,打個單就完成取證了。

你在馬路上撿了1000萬現金,都要藏會,風聲過了才能花啊。

軟體有bug,你就可以謀利然後減刑?你家沒關門是不是我進去偷了,你不報警還說我好心給你警示?中國人民銀行系統也是有bug的,找著程序猿去干一票?


正常人,不是嘗試了幾次之後發現這個問題應該聯繫app開發商解決這個問題么???

350次。

基本就是故意的了。


換種方法說你就懂了。他其實就是發現並利用系統漏洞,黑進理財App,盜走1000萬,被警察抓有什麼奇怪的。

可以被利用的Bug就叫做漏洞。利用漏洞就是黑客攻擊。


主觀故意是定性的了,客觀上因app漏洞應適當減輕刑罰


那麼多次肯定就是有意而為的,他自己心裡肯定也知道有問題,自己做的錯事要承擔後果。


謝邀

如果他就進行了3次操作,沒有把資金用於其他操作,還可以做一下無罪辯護

但是他的操作已經帶有很明顯的主觀故意了,基本上沒戲


私以為系統故障不能成為任何惡意侵佔他人資金的理由,更何況350次、上千萬的資金,這個情節已經相當嚴重了吧,明顯是主觀的刻意為之,該判。


3,5次。我能理解,甚至可能都免於處罰。。。。。。

350次,想錢也不是這麼想的呀。。。

不學法律,不懂判決。。。不過,按照這麼個貪便宜法,不栽在這事上,也栽在那事上。。。


主觀盜竊罪感覺還可以多判幾年,看花了多少錢吧,客觀的話估計理論上講還錢就行了


感覺沒啥問題,只覺得活該。


這不是偷竊是什麼?判的冤枉他了嗎?這要問我怎麼看待?判的好啊,沒毛病。如果你是那家金融公司你怎麼看?


被告的辯護人吳紹平律師與我相識,他準備無罪辯護,我沒發表意見,畢竟自己很久沒正兒八經做刑事辯護了,但是我覺得無罪辯護的難度頗大,這案子其實我是有自己想法的,但是吳當時在微信群里把這案子拎出來的時候,我在補「怪奇物語」,而且刑訴並非我業務範圍,我也是意興闌珊。現在如果在這裡說自己的看法的話反而感覺不太合適。

我只能說,如果是我來做辯護,我會從罪輕的角度出發。


謝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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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欠我十萬,欠別人很多加一塊有300多萬,現在無力償還,怎麼要都不給,他被判刑後,還用不用還錢啊?
大陸法律哪一條對我國人民而言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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