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寬待是否應該根據現實情況進行修正?

3.22日問題更新

首先感謝各位能對我不成熟的看法給出一些意見(灬°ω°灬)

在看完幾位專業人士對本問題的分析後,我感覺降低犯罪處罰的年齡也許可以使一些罪犯得到處罰,但是根據現行情況來看,修訂相關法律可能性不高,且不能從根本上改善未成年人犯罪的狀況。那麼,這幾條是否會更加實際呢:加強普法教育,消除法盲;落實已有法律條款並嚴格執行;提高監護人民事賠償。以上僅是個人看法,歡迎大家批評指正,謝謝。

原描述:

最近注意到媒體報道了多起較為嚴重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從少年弒師案到最近的高三學生投放春藥和13歲男孩強姦殺害18歲女生的案件,似乎當事人都因為未成年而沒有受到應有的制裁。 刑法對於未成年的保護似乎成為了一些違法分子的擋箭牌。是否應修改刑法相關部分,取消幾類重大犯罪(例如殺人強姦等)的年齡限制;抑或是未成年人犯罪,其監護人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和較高的民事責任;或者是否有更好的辦法,讓犯罪者得到應有的懲罰,讓未成年人犯罪率有所下降? 對於法律不是特別了解,如果有敘述不當之處,敬請諒解。以上


補充o&>_&

評論區有知友說刑事責任年齡從14歲降到10歲,肯定能降低概率(我理解為犯罪人不受刑罰處罰的幾率)。

這句話本身是沒錯的,可是按照這個邏輯,刑事責任年齡制度乃至刑事責任能力制度又何必存在呢?

2016.5.12

咦,為什麼我回答了還有人邀請我⊙▽⊙

有知友指出年齡只是劃分刑事責任能力的一種方式,歷史上還有以身高劃分的,確有此事。

是我的失誤,忘了加前提,我說的刑事責任能力的劃分方式是「當今中國」的方式。。。

謝知友指出我的錯誤,以後我會更嚴謹的。。。

原答案~

其實這個不是對未成年人的寬待,而是刑事責任能力的問題。決定刑事責任能力的因素有兩個,年齡和心智發育狀況。

這兩個因素是目前世界通行的,只是各國規定依國情而有所不同。

單純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會有效果的,比如現在是14歲開始負刑事責任能力,會有13歲的少年犯罪,而就算降到10歲,也會有9歲的孩子犯罪。

靠年齡劃分刑事責任能力的確是一種「愚蠢」的做法,有種種不合理的地方。會出現兩個生日相差一天的人同時犯罪卻受到不同懲罰的情況,而且同年同月同日出生的人認識能力,判斷能力也會有巨大的差異。但這是目前最簡單也最有效也相對最科學的方法,在沒有其他更好的解決措施至少,隨便改動絕對是不理智的。

附我國刑法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謝邀。

個人覺得,不是應不應該修訂了,而是已經沒有多少修訂的空間了。

目前社會上的意見就是,該不該判重刑。這個就全世界的範圍來說,目前對未成年人保留死刑的國家還有二十來個,美國在內。

改變已經沒多大的餘地了,現在最主要的是把這個法律的配套措施完善,如明確保護未成年人有關權益的職能部門,以及留守兒童的教育和生活問題(這部分人很容易被利用犯罪)等等,大致就這麼點。


刑事責任年齡到底設多少合適,應該是「以行為人能分辨自己的行為的危害性」來確定的。

就暴力犯罪而言,14歲無論如何都應該能理解生命的珍貴性了,但是對於非暴力的犯罪,14的孩子是不能理解的。比如詐騙、侵犯知識產權、盜竊和破壞電信線路等。

所以我個人覺得未成年人犯罪不能一刀切,對於暴力犯罪,即使設置了14歲的年齡線,也還是應該允許法官根據行為的惡劣程度、社會影響來作出裁量;而對於非暴力犯罪,則應該可以考慮更多地予以免責,因為這是未成年人的心智和受教育程度決定了他們不能很好地理解的領域。


謝邀。

我同意樓上@沉澱 的說法,單純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沒有意義的。

法律是固定的,而現實情況是千變萬化的,法律永遠不可能完美地適應所有現實。一刀切肯定會產生問題,但總比不切好。

對於題主提到的問題,由監護人承擔刑事責任是一定不能的,這個不符合法律原則。使監護人承擔更高的民事賠償責任呢,理論上是能增加一點震懾作用,但在實際運用中意義不大,因為很多少年犯本來就是家庭條件不好,父母疏於管教,你判了他也賠不起。

上面@戚琦 提到了,不僅要加強普法教育,還要解決留守兒童的教育和生活問題。然後我覺得根源還是在經濟建設,父母貧窮忙於生計,兒童無人管教,自然催生少年犯罪,只有經濟上來了,生活水平提升了,才能談教育,社會才會穩定。這是社會規律。只是這個工程就很大了。


鑒於很多人只知道說」14周歲左右的未成年人已經有了認知能力「」14周歲左右的未成年人已經知道生命的重要性「之類的說辭,我貼一篇自己寫的學術隨筆上來,是站在一個新的立場,即不採用規範性法學的立場,而是以更為根源的視角來解讀。希望看過的朋友能理性討論。

新視角下解讀「幼年人無異於精神錯亂者」

文/張蘇平 吉林大學法學院 二〇一五級本科生

開篇引用一句法學格言:『幼年人無異於精神錯亂者』。有關刑法中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問題、刑罰適用問題在各類刑法教材中都有涉及,但其探討的層面不一。經典的「北高南馬」所編寫的紅皮刑法書中,主要是立足於我國現行刑法規範,對相關問題做出教科書式的解答;張明楷教授的《刑法格言的展開》一書中也引用了開篇所引格言,重點論述了為什麼精神錯亂者與未成年人不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可以看出,大部分教科書關於此問題的講解,大都以「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未成年人不能認識到行為後果」等概括了未成年人的特點,並以此為邏輯前提推定出刑法意義上的刑事責任與刑罰適用問題。基於此,本文試圖從一個更為根源的視角來分析此問題,即本文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為什麼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或者說為什麼未成年人「不能認識到行為後果」;二是基於一得以證明的基礎,簡要推演現行刑法相關內容建構的合理性。

這看起來十分荒謬,或有人言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乃不證自明的,更會有人會底氣十足地說現在的未成年人早已與成年人無異。本文要解決的正是對這種觀點的批判。需要聲明的是,本文所探討的問題,雖然是刑法意義上的,但從根源上來講,本文更多傾向於「法理學」式的分析方法,即從前提開始分析,而非對現行刑法規範的解讀,因此無特別說明時,本文所使用的一系列名詞,並非刑法意義上的含義,而只是本文為了說明清楚而擬制的。

現有如下事件:

A是未成年人,A「故意」用殘忍手段殺死了B。

A該不該負刑事責任?相信大多數人的回答是肯定的,筆者也不例外。那麼接下來讓我們開啟上帝視角,再看一遍這一事件:

A是未成年人,A「故意」用殘忍手段殺死了B。其中B是一隻螞蟻,殘忍手段指的是用放大鏡聚焦太陽光烤死了螞蟻。

A該不該負刑事責任?相信此時大多數人會給出否定回答。為什麼同一個事件,人們對其的態度是不同的呢?其實並不是大多數人所想的是因為筆者的選擇性描述。而是人們看待同一個事件的視角不同。當我們用一個旁觀者的視角來分析時,我們怎麼認定「故意」呢?我們認為所謂「故意」,是指一個人主觀上有意圖,且在明知或可以預見其行為之後果的前提下依然要行為的意願。可以看出,旁觀者認定的故意,有兩層含義:一是主觀上有動機(初衷),二是以可預見後果為前提。基於第二點含義,可以看出人們認定的「故意」中包含了「目的」這一要素。那麼假設我們是那個未成年人A,我們也可以用「故意」來評價自己的行為,那麼我們的「故意」是什麼呢?我們的「故意」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要行為的意願。那麼站在未成年人視角下的「故意」,其實只包含一個要素:「目的」。值得注意的是,旁觀者定義的「目的」與A定義的「目的」是不一樣的。旁觀者定義的「目的」,可以理解為為了達到效果的意願,其價值在於效果的實現;以A為代表的諸多未成年人定義的「目的」,可以理解為為了實現過程的意願,其價值在於過程的實現。舉個便於理解的例子,A用放大鏡烤死了一隻螞蟻,在他看來,他的目的在於實踐一下科學課上老師所講的放大鏡的原理,並且在成功之後十分驚嘆大自然的神奇。而作為旁觀者的我們,則認為A為了殺死一隻螞蟻,故意用放大鏡聚集陽光把螞蟻烤死了。看出兩種對於「故意」和「目的」描述的內在差別了嗎?

至此肯定會有大量讀者要說,我們並沒有那麼不堪,我們看到一個小孩趴在地上用放大鏡聚精會神地試圖聚集陽光到螞蟻身上時,我們也只會覺得小孩是在遊戲或者在做所謂的科學實驗,並不會「不憚以最壞的惡意來揣測」(魯迅 語)。確實如此,筆者也承認,對於上述的情形,絕大多數正常的成年人都不會做出如筆者上段所說的判斷。那麼是筆者naive了嗎?當然不是!正相反,筆者認為這個問題十分重要:

為什麼筆者要舉一個孩子殺死一隻螞蟻的事例?為什麼筆者明知讀者不會認同筆者上述論證還執意要如此行文?這便是下面要談到的問題。大部分人在分析問題時,沒有一種「規範性」的概念。什麼叫「規範性」,通俗地講,就是對一類事件用同一類方法看待或者解決。如果把上述事例中的B換成一個人,事件變成了一個未成年人殺死了一個人,那人們的看法就會大有不同,可以預料的是,大部分人的看法會與筆者上述的論證別無二致。正是因為大部分人缺乏規範性的分析方法,當A殺死的對象是螞蟻時,人們會不自覺地聯想到自己的親身體驗、生活經驗,並不自覺地將自己代入孩子的視角,因此人們會做出一種判斷。而當A殺死的對象是一個活生生的人時,人們會由於對事件的震驚、潛意識裡對潛在危險的恐懼、或許還有對逝者的惋惜,而不自覺地站在了旁觀者立場,從而做出了另一種判斷。生命都是平等的,但是生命的價值則是絕對可以衡量輕重的。因此一隻螞蟻的生命與一個人的生命在大多數人心中的價值不同,導致了人們的視角取向的差異,從而做出了不一致的判斷。筆者要用A殺死螞蟻舉例,正是為了放大這種差異,讓人們在不自覺地代入孩子的視角時,發現自己認為的看法與筆者所言的看法之矛盾。

如果至此讀者能夠理解筆者的上述論證,那請繼續往下看筆者對於要解決的第一個問題的分析。

承接上文,筆者已經從「故意」、「目的」的角度對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做了初步解釋,為了解決本文開篇所提出的第一個問題,筆者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想引入一個「惡」的概念。

其實「惡」本身就是一個非絕對的概念。何為惡?旁觀者認為,A殺了B,A就是惡的。基於此,筆者定義的惡實際上就是站在旁觀者立場的:惡,意味著行為主體為了達到效果上的目的(即上文所述旁觀者定義的目的)、採用非正常手段進行行為與對達到其目的效果的滿足。這個定義很繁瑣,簡言之有三個要素:效果上的目的;非正常手段;對效果的反饋。三者缺其一,就不能稱為「惡」。缺乏了效果上的目的這一因素,就不是惡,而是類似於精神病人發病期間的狀態;缺乏了非正常手段這一因素,也不是惡,而是變態心理或者僅僅是意淫;缺乏了對效果的反饋這一因素,則行為人只構成了表象的「惡」,抑或可稱為「無知之惡行」,綜上三者,均非惡。而本文要探討的未成年人,大多情況下適用於第一種情況:類似於精神病人。本文前半部分已經論述了「效果上的目的」與「過程上的目的」之區別,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多是出於「過程上的目的」,如果要深究這種目的的來源,筆者認為,這來源於人性的深處。我們不探討人性本惡還是人性本善,人性本來就是複雜的集合體,而人性的根源中也埋藏著種種看似為「惡」的種子。天主教教義中有「七宗罪」的概念,即傲慢、嫉妒、暴怒、懶惰、貪婪、色慾、暴食。而這些罪的根源,筆者認為正是喚醒了人性中本已有之的種子。因此回到正題,筆者對於開篇第一個問題的解答就是,未成年人沒有真正的「惡」。犯下罪行的未成年人,並非是在真正的「惡」的驅動下進行的,而是偽裝成「惡」的好奇、惡搞、戲弄、無知、無謂、無責任意識、貪婪、嫉妒、傲慢、憤怒等等人性中最醜惡的那一面的混合體。縱然這些因素都是醜惡的,但筆者並不認為可以因此將其與成人世界中真正的「惡」劃等號。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在對「惡」的認知上,是絕對且必然受限於大腦發育、受教育程度、環境影響、認知能力等因素的。但要強調的是,雖然上述種種因素不能稱之為「惡」,但往往由這些因素引發的行為後果是要受到刑法調整的,即人出於色慾而實施強姦,是要受到刑罰的。這看似矛盾的問題,將在下節予以解答。

至此,筆者認為已經論述並解答了開篇提出的第一個問題,下面筆者將以此為邏輯大前提,簡要地推演刑法關於相關問題的建構。

未成年人實施的暴行,不是「惡」的結果,那麼先回答上面提出的小問題,為什麼由種種醜惡的因素聚集成的行為,按照筆者的定義,不能稱為「惡」,卻依然要受到刑罰呢?答案其實很簡單。刑法的目的,簡要概括有兩大點:保護全社會法益,保護人權。也就是說,刑法不會因為人的惡意與否進行懲戒,而是重在看人的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這同樣適用於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不是「惡」,但不代表不會受到懲戒。但是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出於未成年人可塑性的考慮、也一定程度上出於未成年人非惡的考量,刑法沒有直接懲戒未成年人(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而是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加以懲戒,並要求監護人盡到相應義務,甚至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刑法作為規範性的法律,在涉及對刑事責任規定時必須有規範性的界定,由於對惡的評判難比登天,同時又為了維持刑法的剛性、避免過度的自由裁量而引發對人權的踐踏,刑法選擇以年齡劃分刑事責任。按照年齡劃分一定不能百分之百地劃分出應該與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人,但卻是唯一一種最合理的規範性劃分方法。

同時還要考慮到一點,一部分處於刑法意義上的未成年與成年之間的人群,雖然他們年齡上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標準,但由其受到的教育等因素來推定,其應該具有一定的判斷認知行為後果的能力,他們的行為也就有可能是出於「效果上的目的」,因此刑法對於14至16周歲的未成年人,規定其對八種社會危害性極大的犯罪要負刑事責任。

至此,以年齡為標準的刑事責任劃分建構已經基本完成。似乎本文應當就此結束,然而筆者想在結束之前讓讀者再看一個事例:

A是未成年人,A「故意」用殘忍手段殺死了B。

開啟上帝視角看這個事例,真相是這樣的:

A是12周歲的未成年人,A在機緣巧合之下看到了筆者這篇「為未成年人犯罪洗地」的文章,充分了解到自己不會因為犯罪而承擔任何刑事責任,於是為了報復其同學B,故意將B約至人煙稀少處殺死拋屍。

法院依據現行刑法,宣布A不承擔刑事責任,當庭釋放。

這種事情絕不是天方夜譚,而是確確實實存在的。那麼這是不是說明筆者這篇文章就是一派胡言?還是說現行刑法規範已經淪為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保護傘?

Who cares ? 引用吉林大學法學院李擁軍教授的一句話作結:「法律人就必須有願賭服輸的精神。」


謝邀

關於未成年人的犯罪問題和法律問題,我永遠都感覺,教育問題大於法律問題。法律的作用在於約束,告訴你什麼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而這個在學校里的普及,形成了學習該做,別的都不說的地步。

事實上,關於未成年人的問題,其實是一個道德問題和法律問題的衝撞。道德不應該左右法律,而是應該輔助法律的完整和走向。可惜現在差的太多,以至於未成年人犯罪,校園暴力等問題愈加嚴重。舉個例子,前階段的一群女孩圍打一個女孩的事件,要是按著法律程序處理,那麼主犯的女孩應該進少管所。那麼新聞的題目應該是《無良少女罪有應得》呢,還是《花季少女竟入獄》呢?

每個人生下來都是一張白紙,我們關心的不應該是最後應該把這張紙撕了還是折起來,而是我們往上畫了什麼顏色。


http://www.zhihu.com/question/31245976/answer/54039815


謝邀,雖然說我不明白怎麼會邀請到我的...

我不是法律界人士,對此不專業也講不出什麼法律術語,只是純粹談談我作為普通老百姓的看法,如果違反某些法律原則,請大家輕噴。

我覺得定罪主要是看對社會的危害性而不應該單純根據年限來寬宥。如果小偷小摸的,可以適當予以寬恕;但是如果涉及到殺人搶劫強姦甚至反社會等惡性案件呢?對於這部分未成年人範圍就應該按照刑法予以嚴懲,因為兩者對社會的危害是不一樣的,惡劣程度是不一樣的;

法律不應該就是維持社會正常秩序嗎?難道14歲殺人就不算殺人?15歲強姦就不算強姦?寬宥了這些少年犯,誰來寬宥那些被害的家庭?誰來理解那些受害者?

以上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社會意義認識的能力,並且控制這種行為的能力。簡單的說,包括認識能力和意志(控制)能力兩方面。

為了方便,現行法律強制規定以年齡劃分,或者醫學鑒定(精神病)。後者在此按下不表。

在古代甚至有以身高劃分的階段。

任何劃分都是針對整體的,但由於各地政治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的確放過了某些漏網之魚。

但是我想說的是,我國刑法實際上規定得很嚴密:14歲以下犯罪必要時候可以被政府收容教養。只是某些政府官員考慮某些因素才未執行該條款。


謝邀。當然應該。

法律是服務現實的工具,服務民族利益的工具。當時代明顯變化、情況明顯變遷時,理應適時修改,以滿足現實需要,服務民族福祉。這是天經地義的,是法律本身的合法性所在。

但是,但是,但是,改不改說到底是一個政治問題,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政治搏弈問題和執政能力問題

1、如果改,俺們的顧慮,首先是國際政治角斗中洋大人的借口性攻擊。儘管洋政客們實際上並不在乎,但俺們真的擔心。恐懼、顧忌可能是最大的障礙;

2、其次肯定會遭到49後利益受損的國內文人、「公知」等政治對立面的反對,以「全球潮流,文明進步」的名義;

3、法學/法律專業集團中的集團利益訴求者會以「法治理念」、技術難度的理由反對。

困難雖有,但並非不可克服。問題是tg又沒有足夠堅強的意志,儘管無論執政地位還是法律修改都將得到絕大多數人民的支持。


世界上不是只有中國一個國家,也不是只有中國有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是個世界性問題。

ps

迷惑的時候,看看其他國家是如何處理類似問題的。

ps2

立法保護弱小的孩子、無力的婦女和年邁的老人,算是普世價值。

我不認為這是法律的不公,畢竟,每個人都有童年和老去的時候。

最後說下,法律只是一個工具,它從來就不是萬能的。

看過的社會學書籍中,,避孕套普及、人流手術費用的降低和較高的經濟增長率能降低犯罪率。


謝邀,十八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都應該減輕處罰。。。這樣立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吧,畢竟用對待成年人犯罪的方式對待未成年人犯罪是太過簡單粗暴了。。。因為監獄是一個更可怕的染缸。。。


在一個答案上看到一個警察講的事情,有不滿14的人,強姦女孩之後,女孩家人報警,警察管不了,當回來。這人發現自己果然是可以無法無天的,就去女孩家殺人了。。

少管所,勞動教養真不該一刀切掉。人權婊禍國殃民啊。中國很多事情真不能被西方那套牽著走。

有人說就算降到10歲還有9歲的,就算不降,也該有不降的辦法,總不能有無法無天的存在啊,殺了人跟沒事人一樣從派出所昂首挺胸的出來,向受害者家人擺個v字的手勢該幹嘛幹嘛甚至再干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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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法律專業的,略答幾句。

不知道題主指的「未成年人特殊寬待」是指什麼?未成年人顯然算是心智沒長全的,適當的從輕減輕處罰是應該的。

但是我國有個現狀是非常不好的,就是14周歲以下的人無論犯下多麼嚴重的罪行都免責,這個肯定是要修改的,對於嚴重的兇殺和人身傷害,應該考慮不設降低年齡限制甚至不設年齡限制。二來即使不按照成人追究刑事責任,也必須要通過其他方式讓其為之付出一定的代價,(現在所謂的工讀學校到底有沒有執行力度?),而不是像現在這樣算了,啥事沒有。一來總要有所震懾,不像現在有恃無恐,二來也告慰一下受害者。

想像一下這個場景,一個未滿14周歲的讓殺人放火之後什麼事情沒有,天天還在受害人和家屬面前顯擺自己的牛逼。

已經有了一種說法,叫14周歲生日之前要干一件大事,這對法律絕對是一種諷刺。


顯然題主的思路被廣大媒體及鍵盤俠們帶著跑了沒邊了。

刑事追責年齡(原諒我忘記術語了)不是中國特色,事實上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國際上都有的。針對題主的舉例,什麼什麼案,顯然是有人故意把罪犯在貼標籤,這種貼標籤的行為,我完全不懂有什麼意義,這和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全民貼標籤有何區別。

首先,題主和很多人一樣,對於罪犯都感到義憤填膺,然後發現罪犯因為年齡不用承擔一般的刑罰,認為不忿,這說明題主至少三觀是正的,我也覺得不忿,但是如果談到這個特殊規定,我們應該考慮的是:是不是有人利用這條法律,在行為時已經預見自己不用承擔責任,而放縱自己的行為。我認為這才是要考慮的,至於犯罪者懲罰輕,是立法者在立法時的初衷,所以沒必要考慮。

而有沒有人利用這條法律,是立法者立法時無法預判的。事實上,上述這些案例,真的這些孩子懂法的,基本沒有,我認為懂法的孩子,也不會做出這種事,因為不管怎麼樣,總有後果的,當然我不鼓吹高智=高德,這不必然,但是我們談的應該是大多數。

我記得,日本有一個14歲少年殺人,最終判死刑的案例,我認為最後會判死刑的原因,就是司法者認識到有人在利用這條法律作惡。


英國的制度可資借鑒,就是惡意補全原則(沒記錯的話),具體我也沒有研究過,只是讀過相關文章,覺得很有道理。就是看其惡意的程度,極端的惡意可以補齊年齡的不足。其實有很多犯罪學、心理學的研究是可以支持這一原則的。感興趣的話你可以去研讀一下,先這樣吧

就是舉例的話,A小朋友處心積慮,積極策劃殺死另一小朋友,他的惡意補全其年齡的不足。另一個小朋友B過失引爆化工廠(比如玩手機引起火花,假設可以)。這樣處理在刑事上也有其合理性。,原因在哪裡?即使只是感覺你也知道A是很難挽救的(當然我們也不會放棄他),B可能只是個在錯誤的時間出現在錯誤的的地點做了每天都在做的事情的不明所以的小朋友。而且犯罪學、心理學也在相當程度上支持這一理論。

英國有相關案例,有點忘記了,感興趣的朋友可以去查一下資料。


死刑的適用標準應當是罪大惡極,最無可恕,而不是年齡,有的國家7歲起就可以承擔刑事責任,而我們國家是14歲。


似乎當事人都因為未成年而沒有受到應有的制裁

「應有的」應該包括刑法對他們的寬宥吧……

殺人搶劫的刑事責任年齡應該是14周歲吧,比一般的已經低了

如果法官在法律適用過程中覺得有必要的,可以適用:

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我忘記原來的題目了,現在題目是:

我國刑法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寬待是否應該根據現實情況進行修正?

這個是誤解。法律適用過程中就是不斷在與現實作匹配、要通過各種解釋技巧和適用手段來實現的。一般而言,每次適用法律都有考慮現實的情況進行適用。

適用一個條文,就需要考慮整部法律,甚至是整個法律系統相關的條文。不是簡單地適用一個條文就不考慮是否適用其他條文的。


不謝邀,覺得應該修訂的就去修吧。


化用一句:法無定法,則非法法也。

經常修訂(或為個例修訂)的法律,比不完善的法律更讓人們不安。想想各地樓市政策……

在沒有明顯更優方案的時候,保持一貫性比較好。


如果真要按照「不同情況」去修正,那麼被修正的只有沒權沒勢的人,還不如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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