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南派三叔與上海童石的糾紛?


其實這次這件事情,仔細品起來是很有味道的。不太喜歡看到稻米和童石的人都在賣矯情,這毫無意義。還是直接談是非吧。

我覺得這件事,最無辜的其實是童石。其實他作為一個出版實體書的公司,接了起點的單,辛辛苦苦去做了,結果突然爆出來,起點給的這個授權是不合法的。

其實童石完全可以選擇更合適的方法去解決這糾紛。無奈的是他選擇了很差的公關方法,惹惱了原作和粉絲。結果本來最無辜的人,變成風口浪尖的罪人。他們老總的咆哮可以理解,可是在這個時代,這種矯情毫無效果。

然後說三叔,他質疑童石的出版權是完全合理的。因為他和起點簽的合同里要求出書必須徵得他的同意。所以他完全有資格按著不讓童石去出版這書。從他對童石的質疑來看,我們其實完全能感受到他對作品的認真。他並不是不能接受出書,他只是希望對方能夠告知自己,讓自己審閱看看這樣的出版質量能否接受。

然後談談版權的問題,關於版權,是不是完全是起點對不起三叔呢?從這件事來看,是的。但是從過去發生的很多事情,三叔難道就沒有違反過和起點的合同么?三叔和磨鐵的簽約,其實也是違法了和起點的合同的吧?

起點的邏輯是,你做了對不起我的事情,所以我也就做對不起你的事情。這道理起點懂,三叔心領神會,但是粉絲估計想不到這一層。

不要在這裡扯什麼通過這次的事情能保護作者利益,什麼打倒起點奸商,什麼文章是作者寫的作者就最大之類的。寫作也是工作,入職要簽合同,不能說我不想幹了就突然不幹了。當初不滿這個網站完全可以找別的家。既然找了簽了合同,就不要最後來說什麼當時是年少無知之類的。

何況,退一萬步來講,當下一個小說的出名,靠自己寫是完全不夠的。編輯針對性的指導,網站協助宣傳也是必要的。很多人說一本書好看不管發在哪裡都會火的,可是現在是信息時代,你覺得這真的可能么?沒有大平台的支持,單靠自己寫,能出名么?

看到很多人單純把一本書的成功歸因於作者,而把平台當成壓榨作者的奴隸主,也是醉了。說實話,現在很多寫作平台的條款越來越霸王,難道不是因為某些作者總是在火了以後就過河拆橋導致的么?沒有一個平台願意辛辛苦苦幫你做宣傳,然後你出名了以後轉手就自己跳槽單幹吧。另外跳開單說三叔的事情,難道他真的沒有得益於起點什麼? 他說過,如果他自己寫,盜墓筆記只寫3本,是出版方發現了這本書的價值,才有了現在8本的盜墓筆記。當然作者可以把自己放在一個受害者的角度說寫8本完全是出版方壓榨,可是難道作者本身就沒有從現在的盜墓筆記獲益?

撇開這些不說,《盜墓筆記》當年本來就是《鬼吹燈》的同人小說,後來獨立發表了。《鬼吹燈》可是起點的大作,如果《盜墓筆記》不是同屬起點的,你認為他可以順利發表嘛?就憑那雷同度極高的胖子形象,以及許多從鬼吹燈借用的辭彙和概念,足以讓作者惹上一身官司。但是最後,卻是以「兩個作者是好朋友,這些不計較了」結束。但是你想像下,如果這兩本書發在不同平台,這事情能這麼順利了結嗎?就算天下霸唱不計較,起點也不可能不計較。

三叔其實也很清楚這一點。所以他不敢和起點掐。因為他自己本身也不白。所以最終童石某種程度上就成為了起點和磨鐵糾紛中的炮灰了。雖然從他們老闆的水平來看,遇到這樣的事情也是遲早的。


我擁有以下內容的全部著作權,未經我書面同意,任何人與機構均不得轉載或者從發布媒體之外鏈接以下內容的全部或者部分。

本文不是公關稿件,也不是法務聲明,其目的是與知乎上對這個問題感興趣的朋友進行探討。我相信這裡的稻米還是可以靜下心來聽一聽事實陳述的。我本人文責自負。

我是起點中文網的負責人。

上周四即將下班的時候,起點出版部門的負責人匆匆闖進我的辦公室,把她打開微博的手機直挺挺地亮在我面前:他們正在「撕逼」。來龍去脈幾句話就說清楚了,畢竟起點與童石之間的合作是經過我關注與同意的。但我還是讓同事們調出合同。看完合同,我就完全放鬆了。

於是,起點中文網於上周五發布關了關於《盜墓筆記》版權的4點說明。在我的要求下,這個微博僅僅陳述事實,不引申任何觀點。經過微博的說明,大部分關注此事的稻米接受了南派三叔將《盜墓筆記》獨家授權給起點中文網這一事實,但是對起點中文網是否擁有轉授權、是否可以無南派三叔首肯而授權童石出版依然爭議不斷。

圍繞著這個問題,粉絲們重複地觸摸此事的兩個G點以使它達到高潮。

G點1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注意到了但書沒有?起點—南派合同恰恰「另有約定」,來自第6條乙方(起點)有權將協議全部或者部分的權利和義務轉移給第三方,且無需另行通知甲方(三叔)...」。什麼,你不相信?連續叫喊4遍要看全部合同?不妨去找你三叔看,你是他粉絲嘛!他有完整版,要不怎麼從中截取了G點2:第十六條:

本協議的有效期內,簽約作品稿件任何形式的公開發表均需得到甲方同意·」嗯,好大一個G點。在就這個G點講法律之前,我們先談談常識:什麼叫發表

1863年11月19日,林肯總統在葛底斯堡發表了演說(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and for the
people)。第二天,包括紐約時報在內的媒體刊登了這篇演說。再舉一個例子,中國的現任總理有一個習慣:每到訪一個重要國家就發表一篇文章,中國官媒只能跟在屁股後面刊登看到區別沒有?

還沒有?那打個淫蕩的比喻,發表就像是破除,人的一生只能被破一次處,而作品的一生只能被發表一次。有沒有可能被發表幾次,有,那是滅絕了的作品重現天日的時候。比如,《尚書》就曾經被真真假假地發表多次,直到2008年清華簡重見天日的時候還在被發表。因為它在焚書坑儒中被從公眾視野中消滅了,後人至今還未恢復它的全貌。顯然,《盜墓筆記》不是《尚書》。

什麼?你不要聽故事,你要講法律。其實,法律並不遠離常識;因此,雖然大部分人並不熟悉法條,但是他們在大部分時間並不會觸及法律劃定的那條線。起點—南派合同第16條,就是Echo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一)發表權...十六)彙編權,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插播一下吐槽,著作權的17條分類,在我看來不MECE】...."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注意到了沒有,發表權是不可被許可、轉讓的人身權。這和起點—三叔合同十六條說的是一個意思。

但是(是的,我總有但書),著作權法怎麼界定發表權?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誰會對著一部已經在大眾媒體上公開過的作品,來就決定「是否公之於眾」?所以,法律也認為發表就是破處:破除作品的不公開狀態。

立法者的本意是:你創作的作品,如果你不想公之於眾,沒有人能夠將它合法公開(自拍的Jennifer Lawrence笑了)。如果你已經公之於眾了,他人還有沒有權利再次在大眾媒體上刊登,取決於你和他的約定。

所以,這個世界上有很多尚未見天日的文書,比如《蔣介石日記》的全文,它還有機會被發表;但是《敦促杜聿明等投降書》今後再沒有被發表的機會了,因為它已經在一個寒冷的冬季,在江淮平原上失去了virginity

那麼問題來了,《盜墓筆記》的處,是誰破的呢?答案是三叔自己。是他把作品上載到起點的;目前起點上沒有的內容,也是他或者在他同意之下交給其他媒體或者出版機構的。

所以,起點將《盜墓筆記》轉授給童石出版,是一個與發表權、與起點—南派合同十六條不相干的行為。至此,第二個G點也煙消雲散了;至此,起點將《盜墓筆記》授權給童石、童石隨之出版行為的合法性,已經全部確認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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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談一談稻米與三叔,純屬抒情。

雖然,一些情緒激動的稻米把起點中文網以及合作夥伴童石罵成翔,我還是要稱讚這些稻米的純粹、善良與熱情。我曾經對我的同事說,雖然起點簽約了很多擁有粉絲的作家,但是我們千萬不要把作家的粉絲誤認為自己的粉絲。粉絲對於作家,就像發表權一樣,是無法轉讓的。《盜墓筆記》也因為稻米的貢獻,成為一個現象級的IP。為了表達激賞,我摘錄一些粉絲的微博(嗯,可能侵犯著作權,不願意的私信我):

管管也要萌萌噠: 還是啥也看不懂,不過三叔說的就是對!!支持三叔!加油!

六角亭的院長_: 三叔還是那句話你去把坑填了這些小事交給我們就可以了[拜拜]

都去水泥地上打滾做煎餅果子吧: 完了,起點這官司看著有點難打。相信稻米的力量。

阿寶就系阿寶: 三叔,nen死它們。我鄭重發誓,這事三叔吃虧了,以後絕不!堅決!不接觸起點中文網,磨鐵,上海童石有關的一切。這麼多年從小以來沒有喜歡的公眾人物,我就愛三叔的,感覺像我被欺負了一樣。

#挺南派三叔# 「小哥,吳邪,胖子,小花,黑瞎,你們三次元的親爹被欺負了!!你們要被盜版了!!怎麼辦?!」 「殺。」 -----於是那一天,次元壁破裂了……

甘甜的糖: 祝起點網和童石一起滾,就這樣也就是破產的命,滾吧滾吧!就你們這人品我也就是笑笑了,別以為發這些東西就能證明什麼東西,逗我,一個簽名我都能給你寫一個,不用謝,我幫你們把什麼飢餓遊戲,哈利波特簽了吧,不用謝我,請叫我紅領巾,三叔!我決定去學法律!以後我來保護三叔 !

各位看官,千萬不要告訴我這裡有水軍,要不然我的世界也會幻滅的。

至於南派三叔,我從未與之謀面。他與起點以前的管理層有哪些恩怨情仇,除了落實在合同上的,我一概不知道。從作品來看,他是一個優秀的作家。優秀的作家,總希望能夠擁有作品的自主權。我尊重這一想法。起點有他的目標,他有自己的籌碼,還恰巧是個商人,那就像商人一樣談判吧!


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我算是還清楚的人,為 避免麻煩,匿了 。(根據一些知友的提示,修正了兩處錯誤,1,某網和作者是獨家授權的分成合同,非買斷。之前寫為買斷。2,磨鐵與某網目前還沒和解。之前寫為已和解。兩處修正不影響整件事件的利益相關,也不影響我目前的觀點和評價)

有朋友說維權沒有問題,我也這麼認為 ,合法維權當然 要支持。起點中文網今天剛剛貼出合同,顯示作者簽署合同時要求能儘快出版,並證實和支持童石一方。

這,至少可以證明我下面陳述的部分真實性。

利益相關:與任何一方都無利益關係。

在評價一件事的時候,最好聽聽、看看兩邊以及所有當事人的說法,而不是只看一邊、只引一邊的說法。尤其是不要被口號和表現出來 那些情緒所影響。

先說下我知道的事件過程。

1,某網和磨鐵在 《盜墓筆記》版權上,有至少兩起標的幾千萬的法律糾紛,分別 在 上海和北京起訴並立案,其中一起時間在一年以上。糾紛的表面原因是作者一稿兩賣,分別和 某網及另外一自然人簽署了版權合同。

某網的合同是其法務製作的標準合同。還有一份是作者手寫在 信箋上的合同,合同的另一方從未出現過,這個未出現過的自然人將版權轉給了磨鐵,磨鐵遂以這份合同為由,不再給某網支付後續版稅,開始直接把版稅給作者。

但問題在於磨鐵在之前,已經按磨鐵和某網的版權轉讓合同,支付了三冊版稅給某網。這份手寫合同及轉讓,出現在某網起訴磨鐵拖欠版稅之後。箇中原因,各人可以自己體會,我想答案不可能有第二個。

2,某網和作者簽署的是獨家授權的分成合同,也就是說,某網會一直和作者按比例分享收益。而磨鐵以另一份合同為由不再支付某網版稅後,開始直接把全部版稅給了作者。

3,某網起訴磨鐵,於是磨鐵給出了另一份作者和另一自然人的合同,及此人和磨鐵的合同。但是,在某網和磨鐵的版稅官司進入關鍵階段時,作者突然聲稱精神病了, 在一定程度上迴避了民事責任等等將要出現的法律責任 。

需要提及的是,某網和磨鐵都從未主動將作者拖入糾紛,雖然是作者一稿兩賣導致的,但雙方始終只把糾紛範圍局限在版稅該支付給誰的問題上。這點需要強調,因為這至少表現出兩家公司對作者都很維護,雖然問題的根子出在作者身上。

4,在出現作者精神病這個事件後,磨鐵和某網試圖達成和解,目前還沒有和解。某網再次將版權轉讓給了童石。當然,此後所有童石發生的版稅將支付給某網。

事情就是這樣了 。有疑問的同學,可以看看盛大文學和磨鐵的態度 ,再情緒激動也不遲。

以下為根據以上過程,我個人的主觀評論:

這事,就純粹是個錢的問題 ,作者維權之類的話,還是算了吧,不要再提了。

因為書賣火了 ,版稅卻和某網分享,覺得賣給某網賣虧了 ,於是就一稿兩賣,炮製另一份合同,以便將版稅納入囊中。但在某網和磨鐵因為版稅發生法律糾紛後 ,實際上無論哪方敗訴,都將對作者追討已支付的版稅,於是作者就精神病了。

現在的局面是,眼看版稅又要和作者無關了,於是作者就不再精神病了,站出來開始「維權」了。

自己做的事,自己要承擔責任。哪怕自己當年年輕不懂事,簽虧了 合同,那也要認,不高興不爽可以談,但不能滿地撒潑打滾,姿勢太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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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幾句:

1,我不是任何一方的人員,無論是員工還是BOSS,都不是。但和當事幾方都有來往都認識,不過無利益關係。所以才匿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其實這些事知道的人很多,幾家公司的員工以及不少作者都知道,無非都是不想說了被認出來以後見面不好做而已。

2,本問題里以及評論里那麼多討論各種授權問題的,我覺得該提醒一下,就我知道,起點和盛大文學打盜版和版權侵權官司,無論是數量還是勝負,在國內肯定排第一,這麼多年不知道把多少人送上了被告席。《盜墓筆記》兩起正在進行的糾紛本身標的都高達幾千萬,所以如果現在這輪授權在法律上有問題的話, 我覺得他家整個法務部以及聘請的那麼多家律所都可以集體炒魷魚了。要是有人覺得自己比掌握著合同原件的盛大家的法務部和律所更牛,覺得他家法務和律所弱智成這樣,那完全可以去為作者維權了。不過,建議別操這個心,慢慢看發展最好。

3,這個授權的價值,有兩件已經立案的案件案值擺著,所以可以肯定不是如作者在長文里舉例類比的五十萬那種級別。那麼問題就來了:難道幾千萬的金額,都不夠讓作者去請律師啟動法律程序維權討要分成?幾千萬還只夠在微博上喊幾句?真是太壕了。

補充完畢。


要釐清這一事件的原委,就得弄清楚三叔與起點的授權合同授予了起點什麼樣的權利。由於網路上的各種說法難辨真偽,筆者僅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4月24日審理的
原告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北京磨鐵圖書有限公司、中國友誼出版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的庭審直播記錄中記載的雙方提出的證據材料來進行分析。幾方的關係大致如下圖:

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起點的設立及經營者,下稱「玄霆娛樂」)訴稱三叔於2006年8月29與其簽訂了《文學作品獨家授權協議》,並在第一條就約定了:「甲方(作者徐某)將簽約作品(著作《盜墓筆記》)在中國大陸地區內出版和改編權獨家授予我方,並同意我方在中國大陸地區單獨或合作出版。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1、以圖書、節選本、縮編本、圖畫本等形式在中國大陸地區出版的專有使用權;2...3....等。第二條約定,本協議有效期自簽署之日起至簽約作品完成後七年止。期滿前兩個月內,如果雙方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終止協議關係,則協議效力自動延長一年。本條中的「簽約作品完全寫完,包括作品的正傳,前傳、後傳及所有人物的後續發展的一切作品。」

北京磨鐵圖書有限公司(下稱「磨鐵」)則答辯稱「2006年6月2,徐某與案外人朱某簽訂合同之第3條約定,合同一經簽訂轉讓即發生效力,徐某不得自行使用和許可第三方使用轉讓的任何權利,著作權於創作完成之日起自動轉移至朱某2008年1月1,我公司與朱某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該合同約定朱某將盜墓筆記中文版的出版權轉讓給答辯人,我方以版稅方式向朱某支付。後我方與徐某簽定合同,我方委託徐某進行創作,著作權歸我方所有,我方以版稅方式支付。」

上述三叔與玄霆娛樂、三叔與朱某、朱某與磨鐵公司、三叔與磨鐵公司的協議其真實性、關聯性及合法性均獲得了法庭的認可,因而本文的分析亦建立此基礎之上,如果有知情人了解事情原委,事實並不如此,僅當學習一下著作權法吧。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通過許可使用和轉讓的方式被許可或轉讓給他人,作者享有因此而獲得報酬的權利。從三叔與朱某簽訂的合同之內容上看,自合同簽訂時起,《盜墓筆記》一經完成,朱某便是該作品的著作權之財產權所有人,且權利轉讓生效後,三叔不得再自行使用和許可第三方使用轉讓的任何權利,這是一份著作權的轉讓合同,簽訂時間為2006年6月2日。2008年1月1日,朱某與磨鐵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約定朱某將《盜墓筆記》中文版的出版權轉讓給磨鐵。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約定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非專有使用權。專有使用是指著作權人許可一家以某種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非專有使用則是指著作權人在許可一家以某種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後,還可以許可第三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中華人民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對專有使用權做了進一步的明確,即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可見,專有使用權人在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可以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第三人以被許可的同樣方式使用作品。三叔與玄霆娛樂的協議中有「獨家授權」的字樣,可以認為三叔與其簽訂的是《盜墓筆記》的專有使用許可協議,在未見其他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獲得了排除包括三叔在內的任何人在中國大陸範圍內的對《盜墓筆記》出版和改編之權利。合同簽訂的時間為2006年8月29日。

看看兩份協議的簽署時間,我們發現,在三叔在與玄霆娛樂簽訂獨家授權協議時,其並非《盜墓筆記》著作權之財產權的所有人,朱某才是!那麼這份與玄霆娛樂的獨家授權協議效力如何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這一條款說明了,在權利人追認之或其取得處分權前,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處於效力待定的狀態。但最高人民法院於2012年6月6日公布的《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然,這一司法解釋的條款是否就修改了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爭議頗大。通說認為,該條承認了無權處分合同為有效合同,是對《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突破,是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即其可以向無權處分人追究違約責任,而不限於基於締約過失而產生的信賴利益之責。但另有學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無權修改《合同法》的規定。對此我們不再深究,採取通說的觀點,即無論權利人是否追認,無權處分合同都屬有效合同。根據該司法解釋的精神,三叔雖然不享有《盜墓筆記》包括發行權在內的著作權,但其與玄霆娛樂簽訂的授權協議仍為有效

我們不問為什麼玄霆娛樂沒有選擇訴三叔違約,而訴磨鐵公司侵權的事兒,只看三叔與玄霆娛樂就《盜墓筆記》簽訂的獨家授權協議是否意味著玄霆娛樂可以授權童石公司出版發行《盜墓筆記》的簡版圖書。合同中有約,三叔將作品《盜墓筆記》在中國大陸地區內出版和改編權獨家授予玄霆娛樂,並同意其在中國大陸地區以圖書形式單獨或合作出版。如果合同內容確實如此,那麼可以認為該合同已經對玄霆娛樂的出版做出了明確的約定——在中國大陸以圖書形式單獨或合作出版。著作權法條例規定了,「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三叔與玄霆娛樂的授權協議可以認為屬於「另有約定」,即玄霆娛樂通過與三叔的獨家授權協議獲得了對《盜墓筆記》以圖書形式在中國大陸出版的權利,其授權童石出版《盜墓筆記》的簡版圖書若未超出此約定的使用範圍,則可以認為是合作出版,無需另外獲得三叔的許可。

當然,各方對於合同內容都閃爍其詞,我們對各份協議之具體細節亦不得而知,比如到底三叔與玄霆娛樂對於報酬進行了哪些約定,玄霆娛樂授權童石出版的時間是否超出了三叔與玄霆娛樂約定的範圍,三叔與玄霆娛樂是否另行約定了再授權的告知義務……因而我們的分析只能止步於此。事件將如何繼續發酵,三叔和童石公司都表示將尋求法律的幫助,對此我也將繼續關注。


怎麼全在說法律上的事,題目上明明是如何看待,答題好歹也全面一點嘛~

先講相關利益:盜版網站上追完《盜墓筆記》前6本,最後7出於一直看盜版的愧疚,入了正版;買過幾期《超好看》;作為同人女,略在意這件事是否對開放同人版權產生影響;最後,對三叔本人態度中立,沒有什麼喜歡或討厭可說,到是因為他的躁鬱症,讓我著實感興趣了一陣,把他當案例研究了半天……

然後正文答題。

法律層面:

根據樓上一堆人的回答已經基本可以弄清,就合同層面來說,起點和童石站得住腳,三叔是輸了的。不過,就三叔微博,簽合同時,起點是否有故意混淆發表權和出版權概念的行為,有待其他資料補充。

這一點,起點、童石勝,三叔輸。

道義層面:

當年起點霸王條款,現在轉讓出版權卻不告知原作者,哪怕再合法,從普羅大眾的一般觀點來看,也是不厚道的。

這一點,起點、童石輸,三叔勝。

利益層面:

但其實上面兩個層面,都不是導致這次事件的根本原因,說到底,還是利益分配不均。起點希望進一步壓榨《盜墓筆記》的經濟價值,童石希望借《盜墓筆記》賺一筆。但整個過程中對於原作者南派三叔來說沒有任何獲益。這種狀態下原作者自然感到不爽。於是,作為有一定影響力的三叔,選擇了不讓我賺到那你們也別想賺多少的做法,掀起了這場粉絲對抗起點和童石的大戰。

其實就像三叔放出來的文一樣,他只是想當一個商人,其實就是在透露一個訊號:我只是想要分一杯羹。所以那些給三叔冠上情懷這個大帽子的人也請冷靜一下。而且其實如果你關注三叔夠久,你就會發現,三叔其實一直都是一個生意人。

這一點,三方平手。

公關方面:

我真的不是想吐槽……但是……但是童石的公關真的簡直是!豬一樣的隊友啊!!!

如果童石沒有那些回應,我大概只會覺得,這件事也無所謂對錯,說到底就是為錢破臉撕逼的事件,而且三叔更站不住腳一些。但是……但是……童石的公關!簡直是硬生生把純粹看熱鬧的圍觀群眾推向三叔站隊啊!!!

《盜墓筆記》說到底是一本粉絲文化的小說。最開始展露頭角和起點的推動有關沒錯,但是真正讓這本小說大紅大火,可以說是三叔運營粉絲文化運營的好。我身邊很多人,包括我,第一次接觸《盜墓筆記》都不是通過起點,甚至都不是通過實體書,而是因為大量的同人圖、文、段子、cosplay以及三叔自己的無節操簽售。雖說此處可能存在極大取樣誤差,但是《盜墓筆記》的成功以及巨大經濟價值,和粉絲的推動是絕對分不開的。在這個大背景下,童石居然將矛頭指向粉絲……呃……我只能說,這個做法簡直蠢得我無法理喻……真心是為了折敵一千,不惜自損一萬啊……說實話,《盜墓》這個作品最風光的時間已經過去(從同人文圖的數量上就可以看出),實體書的經濟價值相較之前已經大大下降:新讀者購書量有限;該買的人都已經買過了,一般讀者不會重複購買;如果新版書各方面優於舊版,可能有些粉絲會多買一套新版用作搜藏;只有腦殘粉(一般說法是死忠飯)會只要出新版就一定購買。結合目前已經看到的童石版《盜墓筆記》質量可知,他們的目標群眾是新讀者和腦殘粉……然後他們把腦殘粉都得罪光了…………呃…………我非常好奇這一本書出版之後他們準備買給誰……

起點的公關,只能說無差池但也不怎麼樣吧:我沒錯,錯的是他。顯得非常小氣,尤其那句「為三叔散財」……

到是三叔,我只能說不愧是生意人啊!先發制人,迅速拉攏粉絲。首先從法律角度聲討,逼著起點澄清「發表權」和「出版權」後,再從道義上指責,同時也自我聲討「年輕糊塗」,同時也大氣地說到「自己承擔糊塗的部分,其他部分不買單」。整份聲明寫的不卑不亢,冷靜理性,攬住了大義,兼顧賣萌,點一萬個贊!

單這一點,三叔直接秒殺了起點和童石啊!!!

題外話一下,如果我是童石,態度應該是:「這其中應該有什麼誤會,我們會再和起點溝通」把所有責任推給起點,向三叔和讀者賣委屈,同時開始籠絡《盜墓》粉絲:「這插畫不好?好,我們換。這封面不喜歡?好,畫風可以商量。這宣傳語太小家子氣太商業化?好,我們來個微宣傳語比賽,第一名我們獎勵正版盜墓XXX哦~腦殘粉最可愛了愛你們么么噠~」接下來做一個安靜的圍觀者坐看三叔和起點撕逼,自己默默賣書數錢就好了。

而關於起點,回應完全可以大氣點嘛。「老子就是霸王條款了,但是老子占的住法律的理嘛。不過畢竟書是作者寫的,要不我們都冷靜下來,來談談怎樣我們都可以賺的更多?」

總結:這是一件由於合同不清這一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撕逼大戰,但是根本原因還是由於三方利益分配不均。從法理上來說本是三叔理虧,但是由於童石豬一般的公關,自己跳入三叔營造的粉絲坑中被撕……

其實這場撕逼大戰中,三叔沒有任何可以輸的,只要能把起點和童石拉下水就是贏,「不給我賺錢你們也別想賺」,掌握了粉絲輿論的他其實已經做到了。

另外,從更宏觀的角度來說,這件事發生的本身,也是對更多小透明寫手的一個警示以及保護。


1.這個事兒吧,說穿了就是錢的事情。

2.別的不說,就覺得法律問題訴諸法律途徑,別在網上叨逼叨。拉粉絲來刷存在感有什麼用?只能是讓路人又看一次腦殘粉的笑話。

就是腦殘粉,我沒說錯。

3.當年合同是自己簽的,沒有人強迫沒有人誘導,現在書火了就想把其他利益相關者踢出去?自己事情自己承擔,別拿維權當借口。維權是維權,合同是合同。也沒見你和你粉絲為其他簽A簽的人打抱不平啊,拉著維權的旗,核心還是為了錢,別把自己整那麼高尚。

4.合同都沒放網上,光打嘴仗煽情有用?請拿出乾貨來。不過很多腦殘粉反正是無條件支持三叔就是了。不能說三叔不好喲,人寫書都寫出病來了。

5.這場罵戰沒什麼好看的。不通過法律途徑就純口水戰,通過法律途徑出結果也很久之後,話題效應過去了。不過這是不是作者維權的契機很難說。

6.利益相關:某點正版支持者,盜墓三叔路人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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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更新

本來準備把來龍去脈再梳理一次的,但是 @崔嵬已經說的非常清楚了。我就我了解的再說一下。

起點目前放出了合同的一部分,見下:

第一條明確提到,起點擁有盜墓筆記的出版和改編權力。

這點毫無疑問。

至於大家所質疑的第十六條:

請大家看,裡面提到的是南派三叔擁有作者的發表權。

而什麼是發表權

發表權,又稱公表權,屬於著作人身權,指作者享有將作品公之於世的權利。發表權的內容,包括發表作品與不發表作品兩方面的權利。

那麼盜墓筆記的發表權是什麼呢?

是三叔可以自行選擇是否將盜墓筆記放在公開場合。而這個權利什麼時候行使的呢?即三叔首次在網上公開發表盜墓筆記,將文PO在起點的時候行使的。

而現在起點將允許童石出版盜墓,是什麼權利呢?

是出版權。

專有出版權是著作權財產權中的一部分權利,是複製權與發行權的組合權利,其初始歸屬於作為原始著作權人的作者,是一種可以依法處分,可以依法轉移的民事經濟權利。著作權人可以依法將其許可給圖書出版者,也可以將其許可給其他民事主體(現行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只能將專有出版權授予圖書出版者,也並未明文禁止不得將專有出版權授予其他民事主體);著作權人還可以依法授予被許可方再授權,即由被許可方再許可第二人出版或專有出版相應作品的權利。

也就是說,當初三叔簽訂的合同,是將出版的權利讓渡給了起點。

那麼問題又來了,起點是否能在三叔未表達同意態度的情況下,讓童石出版呢?要看合同是否有專門的條款來說這件事情。

而崔嵬也提到起點的第六條就是專門說這個權利的。

那麼依照目前網路上披露的事情,很顯然可以看到。起點和童石的此次合作是沒有侵犯三叔的權利的,也就是說在法律上是合法的。

當然現在我們還沒有看到完整合同,最後定論還不能下。

——————————那麼問題來了,大量私貨請注意——————————————————

之前我看這場糾紛的時候就一直在想:

1.假如三叔手裡面有確實的起點/童石侵權的合同/證據鏈條,為何不直接放出來。即假如起點當年和三叔簽訂的合同是有利於三叔此次事件的,三叔為什麼不直接放合同,不是更有利於自己更有底氣。但是目前為止,三叔還沒有有利於自己的證據。那麼是不是可以懷疑,其實此次事件就是由於三叔在法律上沒有有利地位,於是乾脆開啟網路輿論把此次事情鬧大,運用粉絲力量阻擊盜墓筆記銷量?

2.三叔是和起點簽訂的協議,而童石也是直接和起點簽訂的協議。

那麼,如果:

A 如果童石不知道起點沒有權利直接讓渡三叔盜墓筆記出版權(即童石沒有看三叔與起點簽訂的合同),那麼童石也屬於受欺騙方,三叔不應該找上童石,而應該找起點,直接告起點侵權才對。但是目前三叔一直和童石鬧,而很少提及起點,那麼是否是擔心不能贏過起點或者是擔心起點放出大殺招——比如完整簽約合同(而童石則沒有這份合同)

B 如果童石閱讀過三叔和起點簽訂的合同,那麼前期的公關怎麼會這麼失敗,一點乾貨都拿不出來?是不是應該在三叔直接發難的時候就直接甩出合同,把事件掐滅在搖籃裡面?那麼這次事件又為什麼會鬧這麼大,是否出於某些目的,比如炒作?但是童石在此次事件中名聲很差,看不出來它這麼做的任何必要性啊。

當然這個事件還沒蓋棺定論,仍待後續。

————————————私貨中的私貨——————————————————

1. 三叔在說和磨鐵簽訂侵權起點的合同的時候,自己就是當年年少不知事被騙,怎麼到了童石這裡就是人家惡意侵權了呢?

2.三叔粉真的很誇張,沒搞懂事件來龍去脈就開始去童石微博下各種惡意攻擊。

3.童石的公關真心差得要死,當然如果有內幕就當我這句話沒說。

4.人心比鬼神更可怕,這句話還要送給某些人

5.歡迎大家理智討論。盜墓腦殘粉請自動退散


三叔在微博上對此問題下那位匿名回答和某負責人的回復,我搬一下,我是稻米,要說的話肯定會特別主觀,所以我就不說了吧,大家自己判斷下哈:(三叔轉的那條微博的博主、在三叔轉後不久把自己的這條微博又刪了)


廢話不多說,前文大大都已分析。我只想說,這種事件再次印證我一個說法,網文永遠不可能成為主流,作者素質低下且唯利是圖,成名後沒幾個不黑起點的,個個以為自己受了天大委屈簽了當初的合同。讀者的尿性基本跟作者一樣,這次事件這麼明顯的煽動輿論,不談事實,三叔開頭不講版權法律竟然還寫了個懷璧其罪的故事,特么還有一堆人叫好起鬨,簡直難以理解!

恩,摺疊我吧,我就是來吐槽的。


看了崔嵬的答案,去百度了一下「發表權」,內容如下 [圖片未上傳成功]

這表明在已披露的信息中(包含微博以及本問題中利息相關人員的答案),已經明確了一個問題,在法律上起點和上海童石都沒有錯,錯在三叔。 也許三叔在簽合同時根本不知道什麼叫發表權,而且將之混淆為發行權。再看三叔近期的微博言論,明顯仍然不明白髮表權的含義。 同時譴責一下起點,因為簽合同時,南派三叔的盜墓已經發表,這條權利已經不存在或者只存在與即將發表的續寫里,簽訂這第十六條很可能是為了迷惑三叔以為自己對作品還有是否同意第三方出版的權利。 不過無論怎麼說,就已有的信息來看(假設真實),南派三叔的要求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腦殘粉,二逼,法盲……ok,你們送的頭銜,收下了。也請收下我們的唾棄。童石那版DB畫風,尊重過原著,作者或是讀者其中的一個了嗎?然後我們來聊聊,實體書出版的修訂刪減和所謂的「潤色」……這個算了,你們也是無能為力。


「撕逼」是什麼破詞兒


作為一個旁觀者,這件事情有幾個蹊蹺,在此提出來,能有解惑的最好,但是謾罵的就算了。

童石的反應,很值得推敲。

作為一個從起點拿到了授權,並且投資了人力物力進行了高度付出的新公司(相對於那種老牌的漫畫雜誌,童石相對年輕),在作者跳出來說你們侵權我了之後,第一時間是和作者較勁,這個很不符合邏輯。

原因如下:

1、你賣的就是盜墓粉,不管線下的讀者們是否知道這場風波,但是和作者較勁互撕,惹毛讀者是在所難免的事情,即使贏了,也是自損八百傷敵一千的事情,很不划算。

2、雖然是文化圈,起點也好,童石也好,三叔也好,都是做生意的,都是商人,商人要的是和氣,所謂和氣生財嘛。童石的反應顯然不是一個理智型的公關、公司的反應。

看了不少答案,說到童石是一個受害人的角色,事情一出來,我也覺得童石的受害者身份太明顯了,被起點坑了,還要和作者鬧。

但是童石始終如一的和三叔互撕的態度,特別怪異。

這不是一個受害公司應有的態度,按照邏輯來說,遇到這個事情,第一時間是去找賣給我東西的這個人,在得到結果後,去和作者協調。

我們來注意一下合同截圖的時間,這個時間是在童石和三叔兩方已經戰了之後,在三叔喊了之下,童石曬出來的第一頁和最後一頁的合同截圖。

有一個細節值得玩味,童石曬出的是起點和三叔之間的合約,作為中間方,在簽下版權中,需要至少兩份合同,一個是起點和三叔的授權,一個是起點給童石的授權,童石如果要表明自己的合法,需要曬出的僅僅是起點給自己的授權即可,曬出起點和三叔之間的合同的不應該是童石,換句話說,童石這樣做,是否有越俎代庖的不討好?

不但是不討好,而且是相當不討好。

這樣做的原因有以下幾個可能:

1、毫無疑問他們傻逼,不但團隊傻逼,領導也傻逼,一個爛攤子拿下來了還要幫起點喊冤。

2、從童石和起點一直以來的親密合作中,兩方一直很默契和諧,既然出事了,那麼大家一起扛,出於江湖道義,童石做了出頭鳥。所以,更證明了1的觀點。

3、童石和起點有明面暗面的利益捆綁,即使和三叔翻臉,也是和一個作者翻臉,但是藉機和起點共患難了一次,這無異於商場上的一次「患難投資」,比較起與起點後續延綿不斷的利益往來,和三叔撕一撕也不算什麼損失。

對上面知友的一些回答,想談一談自己的幾個看法:

1、崔友的答案中,保持了盡量客觀的敘述,很不容易。有幾點需要指出一下:

1)答案中說在公布了起點和三叔的合同後,大部分盜墓粉表示了接受和認可,這個大部分顯然不是一個精確的用詞,我也不信真的能去三叔評論里一個個的數和計算,在公關文中,如果要出現數據,最忌諱的就是大部分、大約等這種不清晰的定義,主觀的定義會削弱你的可信度和誠懇度。

2)答案最後貼了一些盜墓鐵粉的留言,這些留言一律都是傾向性嚴重,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腦殘粉」,無論在哪個行業中,一旦掀起罵戰,腦殘粉常常扮演著令路人不大喜歡的角色。貼出的非常「腦殘粉」的言論,我沒有去對比核實,但是我相信這肯定是真的。

這樣的截圖引導性很強,但是出於公關文來說,如果你在這裡上截圖,那麼你需要在你證明大部分盜墓粉都接受認可了事實的截圖。

我僅這兩點對崔友的答案給出了自己的看法,並非人生攻擊。

在當年盛大和創世的風波中,盛大的公關已經刷新了公關文的底線,崔友雖不是公關出生,但水平甩了盛大公關好幾條街。

現在雜七雜八的隨便說說:

一個網路作品,要想紅的大家都認識(不僅僅是在起點裡紅),一個普遍的方法,就是賣簡體。這裡的簡體版權就是我們常說的紙書了。

在磨鐵運作盜墓筆記之前,盜墓筆記是作為鬼吹燈的同人出現在起點中文網的(已有知友說過了),後來推起來了,大紅大火,但是火的程度還不能與現在比吧。

磨鐵運作這本書,版權是從三叔手裡拿的。

在起點有個不成文的默認規則,就是簡體、漫畫的釋出,這種釋出在鬼吹燈的時代,是不要錢的,也就是說,有出版公司來找作者你了,想出你的書,而你的簡體起點之前也沒有幫你推廣出去,那麼起點也不攔著你,你知會編輯一聲,就可以把版權釋出歸自己所有了。

因此,這裡就存在了不可避免的bug,這個版權釋出如果是口頭承諾,是否算數?當年答應你的編輯已經散落在天涯了,是否還算數?如果我想告你,顯然有足夠的勝算。

在磨鐵運作了盜墓筆記之後,成績銷量有目共睹,因此三叔也坐實了盜墓元老的地位。

(截止到10月28號下午四點,盜墓筆記再版的盜墓筆記1,月銷量開卷數據是4385,銷量約莫乘以4,這個是圖書業內人士都知道一個工具了,我剛查了一下)

今年盜墓筆記和磨鐵的合約到期了,起點稱因為磨鐵方沒有和起點續約,所以合同自動作廢了。

感性一點來說,這兩方都不太鳥對方,有誠意的合作不會如此。磨鐵從作者手裡拿到了授權自然覺得自己腰杆子直,起點覺得你丫不續約是吧,我也不提醒你,嘿嘿,你等著瞧吧。

從三叔的微博來看,對於起點的怨念是相當大的。他所說的所謂年少不懂事也是相對克制的一種措辭了吧,翻譯一下,相當於「你丫當年當我傻逼,現在還當我傻逼嗎」

起點的合同是業內共知的霸王合約,從起點的角度上想,也無可厚非,畢竟你是利用我平台起步的,現在火了,不分我一些怎麼行。

起點獨家代理作者的所有版權,作者沒有知情權和優先了解權這顯然是個情理上說不過去,但是法理上只要作者簽字就能站住腳的事情。因此三叔稱自己年少無知也是情理之中。

說了這麼多,我手指頭都打累了,只是從一個不知道什麼內情的路人方,提出的幾個邏輯上的疑問和大家討論,拱手,勿罵。


手機打字不方便,格式會比較亂。

想到哪裡說哪裡吧。

第一次這麼認真評論,不戰五三了。

第一是,維權不叫撕逼,建議改成糾紛

第二是,三叔這個人本身,我支持

我現在高三。看DB晚,初二。但是不是稻米,買過雜誌和實體書而已。我支持他不是因為他寫了DB,是因為他乾的事我喜歡。

起點文我很少看,微博只關注了蟲爹和三叔,我是全職粉。

住校生剛回家,才知道這個事。搜了下童石,看到樂漫是它的。當然全職的漫畫在樂漫連載,童石要是倒,或者大傷,全職漫畫可能也受影響。作為二者都支持的粉來說處境是有點尷尬的,但是我寧可童石受傷。

這個事情我只看了各方微博,甚至不知道看沒看全。已知三叔年少時簽了起點的協議,起點在蟲爹不知情的情況下把版權給了童石。(而且童石那個插圖那個封面真是看不下去就算正版我都不想看)

合同沒放全,已知合同規定起點授權須經作者同意。

以我這幾年混同人圈熏陶的簡單粗暴有效的版權意識,錯在起點和樂漫。

起點霸王條款不是新鮮事,樂漫看起來也有星際元的黑歷史,百科上說樂漫08~09年搞得是奧特曼啊hellokitty之類的二次市場吧啦吧啦的記不住,總之不像是有授權的樣子。不過百科也是人編的,這點先不談。

童石的人說自己北大英語系畢業,夢想啊中國啊行業啊一通。我只想說,北大的印象分又被拉低了。雖然我考不到那個分,但我也明白哪裡都有三觀不正的人,北大並不能說明他幹什麼都是對的。"夢想"也不是侵權的理由,別人的夢想就不是夢想了?

至於讓眾稻米不爽的"腦殘粉",我倒是看的開,這種明顯是侮辱性的詞用了,除了顯示自己公關捉雞,沒什麼作用。看得起你的人不會因為別人罵你就看不起你的。

然後是起點的賺錢方式。我和起點真的不熟,看全職前我都是在晉江的。不知道為什麼沒有官方DB周邊呢明明全職幾個月出一波之前還有場販滿一百得一張票的人氣角色投票。起點對全職榨錢真是想方設法,不知為什麼放過了DB。

稻米如今應該都已高中及以上,經濟比較寬裕了,購買力不會低。但是三叔沒有從周邊撈錢,他自己搞雜誌。

話題有點遠我是話癆哈。

已經公開的兩條合同內容。

第一條大意,一切權力歸起點,包括改編,出版,等等等等,時間是正文(包括前傳後傳及人物後續發展行為在內)完結後七年內。

三叔要是不封筆的話,現在還沒開始記那七年呢。

第十六條說,起點要幹嘛都得經作者同意。好像是沒做到。

題外話,現在大家版權意識和法律意識都在提高,但是還不夠,有些人除了知道高考作文不能抄,其他都挺無所謂(包括認識的幾個文科生,而且我們高中還是省重點)知乎上微博上都有人科普,希望有耐心看到這裡的朋友去搜來看看。

最後一點話,算是一個全職粉稻米的感慨吧。

蟲爹的態度也許是大家開心就好,我就寫寫文,改編也行,周邊也行。

三叔會生氣,會"撕逼",要電影就自己拍,舞台劇就要做好,巡演。他可以為被人肉的粉絲生氣(六月的事),他給同人較大的自由。

蟲爹,我會說好的,然後買買買。因為我喜歡全職。

三叔,我只能買一套正版,然後說"好!"因為我喜歡他這個人。


呵呵,太小看三叔了,魔鐵的版稅全是自己的,童石的要和起點分享,買書的總人數基本一定的話,童石和魔鐵兩個版本的《盜墓》就是此消彼長的關係,三叔是個生意人,我覺得他根本不會打官司,就是在微博上攪混,讓讀者在感情上厭惡童石(所以他一直對著童石撕逼而不是起點),從而選擇魔鐵的盜墓。而童石的公關,完全是配合了三叔。。。


有人將南派三叔的文字版給了我,我發出來吧。

杭州玉皇山上有一顆千年老樹,8人懷抱,屹立不倒,後來有人傳言樹皮可以治百病,一周之後就死了,樹皮全部被扒光,也連累了身邊同種的樹,後未人發現大樹死了,就去扒同種新樹的皮。山頭林子里各種慘狀。

很久之前的事情了,我坐在樹前,死了很久的樹仍舊非常偉岸挺拔。

我當時在想,如果一個生命,懷揣珍寶,又沒有力量可以保護自己,那他一定會在最短的時間內毀滅。

近前剛剛結束了人人網侵權盜墓筆記手游的案件,一審就贏了,法官判定人入網的盜基筆記移動端遊戲侵權,自此,己經過去了一年時間,賠款總共12萬元,減去律師費和機票成本,我還能吃一頓烤串。

大家知道盜墓筆記的手游版權的價值,所以我認為中國現在的版權保護現狀,就是單一作家向公司維權的成本和獲取,幾乎不足以威懾任何侵權行為的發生。

所以上海童石現在期盼的,就是走進法庭,從一審到二審,到各種管轄權異議,一年半之後雙方才能真正到法庭碰頭。賠款?超過50萬都很困難。

這不是一個作家可以改變的現狀。我這麼說,是因為我每年還有能力去打這些侵權官司。而中國90%的作家,都把希望寄托在自己的下一本書上,寄托在自己的出版商身上,希望他們可以保護自己。

作家,是一個高尚的稱號,但是在社會中,保護自己的能力和一條狗沒什麼區別。

在上海童石侵權事件的同時,盜墓筆記的手游軟著權,又被人侵權,監控商標,南派三叔,藏海花,盜墓筆記商標紛紛被人搶注。所有的官司,等打完,我估計我又該被迫回歸寫作了。

所以,當一個作家,特別是寫了一本有經濟價值作品的作家,成本好高,真的好累。

在那棵巨大的老樹之前,我在想,在中國,我到底怎麼樣才能保護自己的權益?

有一個江湖大佬告訴我,你也只能做一個侵權者,因為這是一個遊戲規則,在中國,侵權是一個產業,有利潤率的。

我做出了暴走漫畫里的表情。

忽然我就特別羨幕同人們,只要原著承認,這個次元就可以煥發出了無限的創造力和生命力。那麼自由,耶么歡樂。我希望這本書的粉絲能夠因為愛而獲得收益,我賺不到的錢,只要不是罵我腦殘的人賺,我都開心。

總之,當一個作家的成本太高了,直接出本還比較好吧?

開個玩笑,我在老樹之前的結論是,我只能做一個商人,如果不能做到馬雲這樣的,至少也是王思聰這樣的。

官司當然再貴,再沒有用處也要打下去,我也不擔心盜版,盜墓筆記盜版銷量一直是正版多倍,很多盜版商就算在我面前,我也不會去指責他,因為我知道他們會在你家門口潑油漆,扎破你的車胎。

我不想為了作品去混個黑社會,或者成為法庭的專業戶,甚至去學個法律什麼的。但是顯然也不可能做一個安靜的美男子作家,永遠沒有機會的。

這次的事件中,我最想知道的,童石花了多少錢,其次是想知道,他和第三方網站簽約的溝通人員是哪個,希望有人可以向我提供信息。我其實沒有想到他會直接罵讀者,我也特別理解他為什麼想拖那麼多第三方下水。我在25歲開始寫作的時候,小白一個,簽過很多糊塗的合同,這些合同讓我嘗到了很多的教訓,但我這個人從來敢承擔後果,即使是糊塗的合同,對我再不利,我也會承擔,但大慨這些糊塗合同里,沒有一份能讓童石你出版這本書,你對於我這麼一個,以自黑為己任,所有讀者對我的心理健康完全不報任何希望的人,我希望你可以明確的反駁我。

謝謝各位啦,今天很多會,就發條長微博算求,很多人說我沒這些粉絲就什麼都不是,是啊,但我也沒啥辦法啊,誰叫我那麼沒用呢。

是以,提醒各位新作家,身懷珍寶無刀槍,就不要在這個行業混了。

作者:南派三叔

慘點私貨吧,這裡慎點。

作為作者,或者大多數作者,因為南派三叔的成績,作品等等在立場上天然傾向於南派三叔。

不過,事實上,這次南派是吃虧了。

那麼如何評價這件事呢?

的確是錢鬧的,南派三叔作為《盜墓筆記》的作者,如果在此處出版中一點收益也沒有獲得,或者權益遠遠低於預期。那麼,對此有反彈,作者看來,讀者看來,是完全能理解的。

所以南派三叔這次糾紛,實際上是在利用自身的影響力對出版社,對起點進行施壓。

這篇文章的標題很清楚,南派三叔想要做一個商人。

商人,那麼肯定會有妥協交易。南派三叔就是在用自身的影響力試圖繞開合約對他的限制,從而在《盜墓筆記》的出版中得到更大的收益。

就是這樣。

不過,這篇文章的奉勸還是很有價值的。大部分寫作者現在面對的出版社的簽約也好,網站的簽約也好,很多都是霸王條款,全面壓榨作者的收益。【知名作家例外,他們的合約不是標準版本,是單獨製作的】

這一點,作為從業者是深有感觸的。

尤其很多人簽約的時候,幾乎不看條款,編輯說什麼就簽什麼。以後發現收益沒有,那種錯愕與不甘,完全是可以預料的。

就我本人而言,也曾發現網站將我的書賣給了其他渠道商,應該給我的稿費數額不小,但看完合約我卻很無奈。

上面寫得很清楚,轉授權不會再給作者收益。

SO,你覺得這種條款合理么,我會心服么?至少一個果六沒了,誰會開心啊。

但沒辦法,我連做商人的資本都沒有。

更何況,作為學法的人很清楚,這筆錢沒法拿到了。簽了字就要認賬。

有點亂,但大概就是這意思。


我來說之前一件別的事好了。

去年藍獅子有一本書,找了三叔做推薦。

三叔口頭同意了,於是藍獅子在腰封上寫了XX和南派三叔誠意推薦。

然後三叔發律師函來,聲稱他沒有同意過,要藍獅子賠多少多少錢。

後來找雙方的老朋友調解,三叔私下表示不再追究。

至於藍獅子私下有沒有給三叔錢我就不知道了。

真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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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匿名我也不怕什麼。

自己戳契丹秘圖_百度百科

對比《契丹秘圖》(冰江)【摘要 書評 試讀】的封面。

這書的評論區簡直慘不忍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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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三叔的粉絲就這種水準啊。。。大家自己戳評論區看看吧。

行吧,前藍獅子員工,你們愛信不信吧。


利益相關:喜歡盜筆,不喜歡也不討厭三叔的稻米

----------------10月25日進程-----------------

這種事件進程當然有熱心觀眾整理好了:

【撕逼】三胖撕逼童石事件整理

  簡單概括一下,早年三叔連載與某點網簽的合同里規定,某點可以委託其他出版社出版,但是,有「任何形式的公開發表要徵求原作者同意」的前提條件,並且我國這方面的法律也有這樣的規定。也就是說,沒有原作者的授權,那麼起點給童石的授權也是無效的。

  所以三叔一直掐著這個點追著童石,要求提供作者授權的證明,有合同PO合同,金額時間曬出來呀。但是童石繞來繞去說來說去其實就是提供不了。

  童石先PO出了上面提到的那份三叔與某點2006年簽的的合同,但故意沒放第十六條「任何形式的公開發表要徵求原作者同意」的條款,放言說你簽的合同你就認吧要不就去找乙方別找我:

順帶說一句童石是2007年成立。

又PO了2014年某點與童石的合同:

一開始的重點就在於作者未授權了。

-------------10月29日更新-----------

但是最近又有人指出,認為發表權是指首次公開作品,這次顯然已不屬於首次公開了,起點授權童石的應該算出版權,是合法的。

以下引自百度百科:

發表權,又稱公表權,屬於著作人身權,指作者享有將作品公之於世的權利。發表權的內容,包括發表作品與不發表作品兩方面的權利。發表權的行使只能有一次,作品的發表,應當是首次向社會公開,如果作品已經出版或者將作品展覽過,說明作者已經行使過發表權了。

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單位通過合作者訂立合同,在預定的期限或地域內,獲得出版作者作品的一種專有權利;也指圖書的出版者依據圖書出版合同享有的在一定期限內獨佔出版他人作品的權利,屬於著作權的鄰接權。

好像也很有道理。

於是重點又轉移到了三叔和某點合同的第六條,已證實其中有一句:乙方有權將協議全部或者部分的權利和義務轉移給第三方,且無需另行通知甲方」。

三叔的回應:

網上有個起點的文學作品獨家授權協議模版,條款是這樣的,但仍需進一步證實:

總之現在坐等看合同第六條的完整條文吧,在此之前各位都別著急噴來噴去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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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業的現狀或者潛規則什麼的我都不懂,以上就是現階段我們看到的,不知道以後劇情會不會反轉。

我個人的感想是:

1、童石做的那插圖風格真的接受不能,封面也不甚用心。

2、書還沒賣就得罪讀者,都罵人是腦殘粉了,真能賣出幾本掙到錢么。童石公關團隊趕緊換吧,雖然可能太晚了點。

3、有人說到底還是錢的原因,你願這麼說也行,但是說三叔貪錢的,難道另外幾個公司又能高尚到哪去,為何就說一方呢,一個個balabala的罵的倒是挺爽啊。

4、作為讀者我感謝這個胖子,雖然坑好大、結局不怎麼滿意,但是寫出了我喜歡的作品,開放了同人授權,他是作者也好商人也好,他對讀者們還是不錯的。

5、希望天朝的版權法制進一步發展完善,大概就不用一群人為這種破事吵來吵去了,看煽情罵人品罵合同的也是看夠了,匿名的也實在不好看。

6、上面那個說不是公關稿件的,文風那麼撒歡,根本就沒有他所說的想讓人靜下心來看的意思,最後還光放上言語不當的稻米語錄,刻意忽略其他冷靜理論的稻米,就算不是公關行為也很有指向性嘛。另勸一句,水軍那種東西不可能有地方沒有的,看文風也不像容易幻滅的人還是別賣這種萌了吧。

如有補充或不同意見請指教,但請保持您的素質和涵養,這麼多年看著一群人因為盜筆各種噴來噴去也是累了。。。


在知乎一直窺屏,這次即使知道會被摺疊還是來說句話了,本人稻米。

1. 首先對樓頂崔某的發言中的「抒情」表示強烈噁心,說自己不是公關文卻又帶著極強的引導性,在未經當事人允許情況下貼出了精挑細選的評論,還以「激賞」來拙劣的掩蓋自己貼出來的目的。不知道知乎有多少人會去看微博,但作為一個圍觀了整個過程,看過了大部分相關話題下發言的盜墓筆記書迷知道,真正想那樣「腦殘粉」傾向的發言佔了整體的五分之二都不到,而且也大部分來自三叔的微博評論里以此表示對作者的支持。被轉發置頂流傳更廣的都是法律普及貼和818貼。所以,感謝你的法律普及,但鄙夷你的態度和用心。

2. 前排中一位網友也提到,微博爭論的兩個G點之一是「16條」,嗯,「撕逼「很難聽,但張口閉口」G點「同樣難聽,現在知乎用戶討論的×點便在」發表「這一含義。那我想問,假如三叔知道」發表「的真實含義,他是否會考慮到貼出十六條後被人視作法盲或」混淆視聽「?而盜墓筆記的首發便在起點網站,起點的合同明明沒有這」16條「的必要,為何要出現?是否有錯誤誘導年輕作家的作用?這點在三叔的新長微博里也提到了,當初起點到底是怎麼給一個涉世未深的作家界定」發表「也只有當事人知道。

3. 說一說童石,事情出現後知乎的同意風向是」除了公關太垃圾,童石是無辜的「可是童石是否無辜的太明顯?建議大家都去查查童石的名聲和評價,其負責人之前鬧出的各種糾紛,和它出版書籍慣用的伎倆。對於一個出版兒童類書籍和廣受詬病的卡牌遊戲公司來說,它僥倖和起點眉來眼去,吃下了全職這塊肥肉,可是盜墓筆記實在太大,所以噎著了,變成現在這幅滑稽的樣子。

最後,前面有用戶提到」沒有水軍,只有利益相關者「。在這個利益相關者如此多且複雜的事件里,水軍也是不缺的。所以,贊同數什麼的,看看就好了。

無法律知識,無墨水,全部為私貨,但至少不會匿名


這個公關文首先就拋出了此地無銀三百兩的必殺技,公關水平略低,然後我還是覺得,雙方都有這個問題,就是局部描述事實,我看過很多港劇在法庭里證人的宣誓都有這麼一句,面對法庭莊嚴宣誓:以我的人格及良知擔保,我將忠實履行法律規定的作證義務,保證如實陳述,毫無隱瞞。如違誓言,願接受法律的處罰和道德的譴責。

這個就是我想說的重點,雙方都只是在說對方錯了,但是,沒人提供其所擁有的所有事實,也就是合同全文,都只是局部放出條文,用局部來慨括整體,我想大家都知道多不靠譜。


直接上法院就是了,拉虎皮唱大戲是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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