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間,家屬能不能探望犯罪嫌疑人?
疑問來自傳成龍得知房祖名被捕後大怒,已第一時間赴京文中提到「在案件偵查階段,除律師外其他人都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只有等檢察機關將案卷移送法院公開審理時,若家屬能旁聽,才能在庭審現場見到被告人。」
上述說法與本人辦案經驗不符,且依據《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那麼,到底能不能見呢?
這是個好問題呢,截止目前為止所有答案都沒有正確回答你的問題。
首先,這篇新聞報道是錯誤的,因為我國法律(在這裡主要指《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並沒有明確規定在偵查期間的犯罪嫌疑人有會見權。這是一個立法空白。在審查起訴階段,由於可以委託親友擔任辯護人,也就相當於會見權。
其次 ,目前排名較高的答案給出的答案和對應的解釋也是錯誤的。一、我國沒有規定會見權,但是也沒有規定禁止會見(如有錯誤請列出法律依據)。二、《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應的是拘留所,《刑事訴訟法》針對的是看守所,所以《治》對於本案沒有幫助。
最後,你的辦案經驗是正確的,由於只有《看守所條例》規定了刑事偵查階段的會見,所以是否允許犯罪嫌疑人會見家屬完全由辦案機關決定。你的觀察非常敏銳。
擴展閱讀:未決人員家屬會見權制度探索不能,但律師可以見。
偵查階段律師可以見,已經是巨大進步了。刑訴法修改之前是不可以的。希望以後修法的時候修改成可以見,出於人道。我們國家的法律和司法機關根深蒂固的觀念是,你就是犯罪人,即使名字叫嫌疑人,但是我就推定你犯罪了,因此我用各種手段防止你和外界聯繫,限制你。
1、刑訴法三十二條:辯護方式與辯護人的範圍: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2、刑訴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1、2條加上題目描述的看守所條例,綜上,親屬如果作為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許可,是可以會見的。
以上是法制的美好社會,
-------------以下跑題,可忽略----------但是--------------還是回到現實吧------------實際情況是:如果是領導安排的案件,為了一些私利,行政干涉嚴重,就是連律師也不讓見,我等草民也一點辦法都沒有。總不能衝擊看守所吧。
如果辦案機構蠻橫無理你帶著法律條文去他們也可以不理不睬。(當然有權有錢有勢打通關係也許家裡的喵星人都能見也說不定。這個沒有親身經歷,只是惡意揣測。)---------以下跑題嚴重,可忽略------------------就算刑拘時間滿了,檢察院都不批捕不起訴了,你以為終於還你清白了你能見到人了吧,那你就太天真了,領導還有紀委這一招,直接帶走,都不帶通知家屬的。這就是中(gong)國(fei)的特色。連純私營企業的無公職的普通黨員也可以動用紀委部門,讓人覺得匪(bei)夷(bi)所(wu)思(chi)。對不起各位看官,最近母親大人遇到不公待遇,至今被限制人生自由。於是對這個"美好的社會"充滿惡意。無處伸冤,現在竟然還有此等不公之事,心中怨氣怒氣難平,上知乎散心。見這題目,忍了又忍還是忍不住吐槽。刑訴法規定,除了,危害國家安全,特別重大賄賂,需要經批准以外,律師可以持三證(律師證,事務所證明,委託書)會見當事人,看守機關要在48小時內安排,並保證律師可以見到嫌疑人。非律師需要經過檢察院,或者法院批准。
家屬不可以見。媒體不懂法。真見了也不會告訴你。
律師和司法機關辦案人員可以見,司法機關還可以就不明了的案情提審問詢。
辯護人有會見權,辯護人分為律師辯護人和非律師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採取強制措施或被訊問起有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只能委託和會見律師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委託非律師辯護人。 律師會見權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律師依法所享有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律師會見權是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一項極為重要的權利。律師的這項權利源自於兩個方面,一是基於委託關係而產生的授權,二是基於律師的法律地位而享有的權利。前者以委託人的權利授權為前提,目的是彌補被追訴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時辯護能力之不足。後者是基於律師的法律地位而由法律賦予的權利。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和進行辯護必須進行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行使辯護權的重要內容。通過會見,律師了解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關案件情況,聽取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對指控罪名的意見和辯解理由,從而能更好的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更好地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 因此就本案來說,在偵查階段,成龍是不能會見房祖名的,可以委託律師辯護人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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