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是否是法律規定必須發?年終獎具體怎麼納稅?
12-30
又到一年年終,相信大夥都在等著公司的年終獎,本人想問問年終獎在法律上的具體解讀。
謝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條文如下。
「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以及《〈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第二條有關獎金範圍的規定:「(一)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也並不是所有單位都有年終獎的,當勞動者跟單位面試簽合同的時候,需要先談好,並且寫入勞動合同。若沒在合同里包括,可能寫在單位相關規章制度里。要是都沒有寫明的話,在遇到問題的時候需要求職者自己證明。這就是有難度的部分。
即,年終獎的發放一般要遵循「約定優先」的原則,但在沒有約定時,可以援用「同工同酬」原則。
同時,因為年終獎更傾向於約定優先,勞動合同中相關的條款也優先適用。(當然以合法為前提)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對年終獎的發放數額、時間、條件等自行約定。
而且,有的單位規定,年終獎在下年度的某個月發放,在年終獎發放日之前離職的員工無權領取年終獎,不管是否工作到年底。個人認為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年終獎是針對一個年度的,員工工作到年度結束,就是與其它員工一樣付出了一年的勞動,應當獲得相應的年終獎報酬的權利。此項規定違反了同工同酬的法律原則,因此無效。簡單的打個比方,假如公司規定每月薪資在下月20日發放,而員工在下月20日前離職的,就不能取得當月工資。這樣的規定顯然是無效的。
總之,仲裁中,基本上是有合同按照合同,沒合同按制度,沒制度按原則了。
(個人原因離職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沒有通知的話,公司有可能會以勞動者違約為由拒絕相關請求。所以離職之前要認真考慮好。)
試用期一般不會發生年終獎的問題,除非有預先約定。
囧 想到哪說到哪了~輕拍~不是法律規定必須發的。公司完全可以不發。
怎麼交稅的問題,參見以下鏈接500萬現金年終獎交406萬個稅?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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