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看996都不看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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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996是單指早9晚9一周6天的工作時間,不涵蓋其他上下班時間,但又同樣是一天12小時6天的工作時間,所以我會用126來代替996來討論。

2、126工作時間由來已久,多在工廠、零售、餐飲等行業實施,因為互聯網企業實行996才被廣為關注。

3、實行126工作時間的,如果依法支付加班費,則只違反每月36小時加班上限的規定,但是違反這條基本沒工人去告,因為每月的加班費比基本工資高一倍,雖然有些工人抱怨時間太長、累,但更多的工人是想企業這樣加班,企業不安排夠多的加班,工人還跳槽不幹了。還有些情況,沒什麼事做還加班,加班上網玩手機,還有加班費拿。接受不了這種工作時間的會選擇辭職,找那些時間沒這麼長或沒這麼累的工作,也不會去告,因為這是砸想加班的工人的飯碗。

4、實行126但不支付加班費,這種違法不用討論,直接去告,只要能證明存在勞動關係都能仲裁,基本上一告一個準。告這種企業除了工人支持,正規企業也支持,因為不正規企業通過不支付加班費,降低用工成本,與正規企業不公平競爭。

所以題主不要看了網上一些評論,就認為勞動者都反對加班,現實情況要比想像的複雜,並非一面倒反對加班。


拋開勞動法規的內部矛盾與不合理之處,勞動法在企業的落實本身就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往往,企業利益與員工利益是綁定在一起的,而雙方自願行為很可能觸犯了法律規定,被歸於無效。而如果雙方自願履行,沒發生任何爭議,自然沒人會在乎是否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除了勞動監察部門,但該部門往往是不作為的)。員工主張超時工作、企業違法、應按多少倍支付加班費等,都是與企業發生糾紛解除勞動合同時提出的,在入職前和工作中,想的當然是如何掙更多工資,誰會在意超時與否呢?

對於勞動者來說,企業安排超時加班,如果勞動者同意,能掙更多的錢,事後與單位發生糾紛了,就按照200%主張加班工資,有什麼壞處呢?如果身體吃不消,可以拒絕超時加班,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力。這麼看來,一切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上,勞動者無論如何都不會吃虧,萬惡的資本家卻很容易掉進勞動法規的陷阱。

以下是關於工作時間的法律規定,僅供參考: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第三條的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加班工資應當按以下方式計算:

1、工作日加班:小時加班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150%;

2、休息日加班:小時加班工資標準 = 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200%;

3、法定休假日;小時加班工資標準 = 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300%.


勞動合同應當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工作時間是一項重要的合同內容。所以如果對工作時間有異議,又不能協商一致的,要麼不要建立勞動關係,要麼申請解除已經存在的勞動關係。通俗說,就是別在這家單位工作了。

當然,勞動法律又對勞動者權利進行傾斜性保護,那麼加班的時間,加班費用的支付,都應符合法律規定。通俗說,單位讓你工作那麼長時間,應當給予你相符的勞動報酬。

最後說點個人私貨。覺得不對的聽聽便罷。馬克思資本論里已經詳細說明了如何來壓榨剩餘勞動價值。所以為什麼發達國家的工廠向第三世界國家轉移呢?因為人工費用便宜。既然有市場的需求,當然就有客觀的存在。社會上的很多事兒為什麼總是禁止不完呢,因為有市場需求。中國是人力資源大國,現狀是幾個人競爭一個工作崗位,而不是一個工作機會求著讓你來干。當有一天,連八小時工作,一周休兩天都招不到工作人員時,它自然會調整一天六小時一周休三天。並且勞動報酬還比全天候工作要高。

個人淺見,博諸君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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