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是否應該引入判例制度?
判例法制度的引入有利於促進法治發展嗎
圍繞判例法和判例法制度也扯不清了今天同學都在討論這個 水平不高 也說不出所以然 差點兒咬文嚼字撕起來
事實上判例已經參與到中國的司法實踐中了:
(1)最高院的公報案例幹什麼的?如果最高院不想讓下級法院照辦,為什麼要公布呢?
(2)最高院對個案的批複,已經約等於司法解釋了。(3)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其實也是根據判例總結的。(4)上面說的是最高院,即使是地方法院,其他法院的判例也是可以參考的,從法官的角度,吸取前人的經驗總比無中生有要省事,而且如果之前的判例沒有問題,法官也不會輕易創造一個與其他法院判例矛盾的判決。但中國目前尚不具備大面積推廣判例法的條件:
(1)判例法從理論上也是與我國人大立法為核心的立法體制相衝突的。(2)法官水平參差不齊。(3)判決書公開還沒有完全做到。至於是否應引入判例法,上面也說了,已經有一定程度上在用判例法。如果要大範圍引入,如上所述,條件還不具備。
一國的法律體系應該是與該國的歷史、文化、社會環境、政治制度等等掛鉤的,有一個演化的過程,時不時的來個「顛覆」並不是好事。
社會發展越來越複雜,判例推廣的客觀條件日益完善,相信判例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會越來越廣泛。
回答中很多人搞混了判例法和最高院指導性案例之間的區別,應該這麼說,並不是說有判例即為判例法。判例法的定義是:「就是基於法院的判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這種判定對以後的判決具有法律規範效力,能夠作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據。」(以上援引自百度百科,好吧,我就這麼懶。)簡爾述之,判例法即是由歷史上法院的判決形成一套法律規範。判例法來自於英國的普通法體系,法淵源來自於日耳曼習慣法,後於大航海時代開始散佈於日不落帝國領土。普通法系最基本的也是最核心的原則就是「遵循先例」,把握住這個我們才能理解判例法,並將之與指導性規範作出明確的區分。要知道,判例法中的判例,可是等同於成文法系中法典的位置的——作為裁判的依據而被法院援引。而指導性案例的作用,根據最高院胡云騰法官的解釋,是用來「正確適用法律和司法政策,切實體現司法公正和司法高效」,「從其性質上看是解釋法律的一種形式」。說到底,最高院指導性判例的作用,還是作為匡正全國司法系統法律適用,而不是作為法律規範。這具體的法理我想作為法學院的學生都應該知道吧,作為現代司法最基本的原則「主權在民」要求,凡經有立法權力機構制定的規範才能稱之為法律,併產生法律效力。在此核心在於「立法權」。中國的國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全世界絕大多數(恩,絕大多數。)代議制政體國家相同,只有國家議會才享有立法權。這也就決定了,只有全國人大(包括常委會)作出的規範性文件才可稱之為法律,並被法院作為裁判依據直接援引。顯然最高院如果做出一個判例法體系來,是明顯違憲的。這點與英美等適用普通法系的國家、地區是完全不同的(然而這些國家、地區同樣適用法典,因為都是正式的法律淵源)。那麼如果知道如此,中國是否應該引入判例法這個問題的答案不就很明確了么?就像 乎友那七所言——不是應該不應該,是不能。因為引進判例法,國祚就亂了。還有反駁一下有位乎友認為「引入判例法前提是陪審團的正式引入」的觀點,引入判例法的前提是變更整個中國的政治體系,或者說大幅提升司法機關的權力,而跟陪審制度半毛錢關係都沒有。陪審制和判例法同樣來源於古老的歐洲習慣,雖同出一門,但互不為因果。最後回答你第二個問題「判例法制度的引入有利於促進法治發展嗎」,答案是無關係。因為不論引入什麼法律體系,適用什麼法律規章,嫁接何種政治體制,歸根結底,還是要人去運作的。如果人的思維不變,普天之下皆唱君臣,你我之間只論關係,那你引入什麼法律最後都是皇帝治屁民的格局。反之,如果人皆有私權意識,並且有堅定的信心,就算是神判法,也能開出民主的花。
判例每個國家都會用。但是判例法就不同了。我們的素質還沒有達到能夠採用判例法的地步。也不是每個不用判例法的國家都不如英美先進。大陸法系與海洋法系本來就不同。可能客觀來說海洋法系更好,但是這個方式是沒有辦法改變的。更適合你的才更好,這是一個主觀問題。
我國一定程度上已經有了判例法的影子。例如我國的案例指導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第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案件承辦人員應當查詢相關指導性案例。在裁判文書中引述相關指導性案例的,應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導性案例的編號和裁判要點。公訴機關、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引述指導性案例作為控(訴)辯理由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在裁判理由中回應是否參照了該指導性案例並說明理由。」
根據以上規定,最高院的指導案例對各級法院具有約束力。應該。且,有一定可行性。
首先說可行性,沒必要照抄,可以結合本國實際,
【待續】我覺得自從短暫性精神障礙這一新生事物出現了以後,還是不要判例了吧
請先分清什麼是判例法,什麼是判例,如果簡簡單單是判例,那麼哪個國家沒有?哪個法官判案的時候拿不準不去看看別人是怎麼乾的?僅僅是不能直接說他們是這麼乾的所以我也這麼干而已。如果上升到判例法的層次,那是可以直接寫在判決書里援引的,但是……你覺得那個有那麼重要嗎?
「司法解釋」並非判例法。 所謂司法解釋,就是最高法院對法律與規範的意義及使用進行抽象性的解釋。 一般來說,司法解釋的形成是基於全國各地法院在特定領域的個案決定之上,但又並不只對任何特定案件。在這個意義上,司法解釋是一種抽象司法行為,相當於最高法院對法律或規範的進一步細化,約束並指導下級法院的審判實踐。 美國聯邦憲法第三條把司法只能限於具體爭議,因而嚴格禁止法院制定任何具有外部約束力的「抽象司法行為」。 原因有二: 1、普通法傳統認為,任何超越個案的抽象解釋或理解都帶有任意性;如果法律的意義是不確定的,那麼它只能通過個案體現出來,而司法職能正是把抽象的法律規定運用到具體的個案中去。
2、更重要的是,抽象的「解釋」在性質上屬於立法行為,而這項權力僅屬於人民代表,假如法官超越個案而解釋法律,那麼他就跨越了司法權力的邊界,進入到了本質上屬於立法權力的領域,從而也侵犯了法治與民主原則。
——引自《憲法學導論》張千帆,文字略有改動。判例法不適用於中國國情
現在在日本讀法學研究生,一手判例(附有各個法學家的評述),一手法條,研究起來不要太爽。
不是應該不應該,是不能。
一群貼著律師,法律標籤的人連判例法和判例的區別都不知道嗎?
判例法已經被歐洲大陸國家不同程度的引入大陸法系,中國同學們也該表示一下
我們的法律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不是大陸法系,現在的趨勢是向英美法系借鑒,特別是民商類案件。
最高院的判例可以引入,高院以下的就算了,各種奇葩判決都有。
要說最高法的判例還可以,地方的算了,畢竟中國。
最高院的指導案例,高院的參閱案例,對中院以至基層法院的裁判都有很大影響。作為一名律師,最高法公報,高法公報都是必讀材料,好像我扯遠了……
不適用
中國應該司法中央直屬,習近平應該兼職首席大法官。
中國應該審查人大立法人員資質。
中國應該法官考試競爭上崗。
中國應該放開輿論監督。
引入判例法不是改革,而是革命。
革命的結果不可預知。引入判例法前提是陪審團的正式引入而保證陪審團公正,只能引入健全的社會信用體系,即信用體系建立,這樣才能保證陪審員的取材的公正而建立信用體系就需要現階段社會的一個變革,在中國,更需要施行國家性的統一標準,保證信用系統是全國性,這樣才能保證區域無差異,判例不會有差錯
統一標準的實施就需要全國性守法,如果官員不守法,信用系統就是個P,P民不守法,信用系統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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