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找到失蹤者屍體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認定殺人事實成立?

假設案情:

有一對男女,男已婚,女小三。

1. 小區監控錄像顯示,某日,男與女共同進入某小區一處該男為該女購置的住宅後,女方再未出門過。

2. 監控還顯示,男在該日後多次進出房間,並帶走大件編織袋裝載的未知物體。

3. 附近超市證明,男方在翌日曾購買過除臭劑。

4. 女方的手機在該日後曾經向外傳出過簡訊,說自己要離開本城市一段時間。(補充4.1:警方通過技術手段和證人,確定女方手機在事發數日後位於男方的公司辦公室內。)

5. 女方家人在女方失聯 數月後報警,警方控制男方。

6. 警方在調看監控後,進入該房間,但未找到絲毫生物證據。(補充6.1 :警方在調查中,發現男方曾在女方失蹤的幾個月中,僱傭了施工隊對房屋進行了重新裝修。)

7. 警方在男方妻子的手機中發現男方妻子與女方在事發日之前數日的爭吵簡訊。

8. 女方至今失聯

9.(警方所懷疑的)屍體從未找到,

10. 男方自始至終否認殺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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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全部可以確認的事實。從證據學,證據鏈的角度,以上是否足以認定男方殺人的犯罪事實?

注意,以上案情全部為虛構。請勿以近期某雷同案件來補充任何額外信息。

歡迎來自不同司法管轄權的參考意見。


這是關於刑事證明標準的問題。

英美法系定罪是「排除合理懷疑」,大陸法系是「高度蓋然性」,其實兩者沒有太大的本質區別。因為證據是客觀的事實材料,而證明是對證據的運用與推理,必然是一個主觀的結果。我國的刑事定罪定罪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在民事證明標準也提到過高度蓋然性,但是刑事證明必然要高於刑事證明標準。所以我國雖屬大陸法系,但是刑事案件證明標準在理論上是應當較大陸法系的內心確信更嚴格的。

那什麼叫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呢?

司法實踐中一般以如下四點考慮:

1、所有證據應來源合法,查證屬實並經過質證。就是證據真實性與合法性的要求。

2、所有證據與案件事實具有客觀聯繫。這是證據關聯性的要求。

3、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都有相應證據予以證明。這個是犯罪構成的要求,犯罪構成需要四要件:犯罪主體,就是犯罪的人;犯罪客體,是犯罪損害的社會關係;犯罪主觀方面,就是犯罪主體犯罪是所處於的故意或者過失的心理狀態;犯罪客觀方面,就是時間地點手段方法等一些犯罪的客觀事實。任何犯罪都需要構成這四個要件的,所以這是對犯罪構成存在的要求。

4、結合全案,對犯罪事實得出排除一切其他可能性的唯一結論。這個是對案件總體上推理嚴密,符合邏輯的要求。就是公訴人總說的「形成完整證據鏈條」。

以上四點就是我國主流所採取的犯罪證明標準。然後回到案例。

首先,因為是假設案例,證據全部是真實情況不需要查證推翻的,也不存在刑訊逼供現象。所有證據第一點是全部滿足的。

第二點上看:所有證據與案件事實都是有客觀聯繫的。但都是間接證據。間接證據,是不能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與之相對應的是直接證據。比如如果一個監控錄像錄到了殺人的過程,或者有被害人留下血書「郭淮殺我「,或者目擊圍觀群眾指認」警察叔叔就是這個人「,再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己供述」是我殺了她「,這些都是直接證據。除此之外,什麼兇器屍體指紋腳印還有123456789都是間接證據。直接證據可以直接證明,間接證據需要數個互相關聯結合使用。理論上直接證據的證明力是高於間接證據的,但是也不一定。間接證據的組合有時候比直接證據更靠譜。如果有屍體,有兇器,兇器有嫌疑人指紋,嫌疑人無不在場證明,兩人之間速來不和,甚至再加點現場嫌疑人腳印和生物信息啥的,那肯定比一個小朋友說我看到他殺人了要靠譜得多。

本案的問題1:全部都是間接證據,而且還缺少屍體、兇器這種重要的間接證據。

第三點:

1、犯罪主體:一般在身份犯案件里,構成犯罪需要一定的主體資格,才存在犯罪主體身份的證明問題。故意殺人案不需要。

2、犯罪客體(因為犯罪客體不僅僅是犯罪對象還有犯罪行為所侵犯的法益存在,在此案中不從社會關係問題討論,姑且等同於犯罪對象):就是被害人死亡這個事實。8和9證據的存在只能證明被害人處於一種失蹤狀態,並不能證明被害人死亡的事實,相反,證據4的存在說明被害人還活著(儘管簡訊非本人發出)。

所以本案問題2:沒法證明被害人死亡的事實。

3、犯罪主觀方面:有的犯罪需要故意,有的犯罪過失也算。故意殺人顧名思義就是個故意犯,但是既然證據10嫌疑人否認,那就更沒法證明有殺人故意了。

4、犯罪客觀方面:因為屍體沒有,嫌疑人供訴否認,那麼什麼時候殺的人?在哪裡殺的人?怎麼殺人的?無從證明。

第四點:

結合全案考慮

證據1、4、5、8、9:證明住宅是女方能夠證明出現的最後地點。那麼也無法排除女方換裝,走監控死角,翻窗或走消防通道離開住所的可能。所以女子死亡無法證明。

證據2、3、6、9:證據2、3可以暗示男子將女子碎屍拋屍,但是證據6又表明現場無生物證據。碎屍是個很大的工作量,要做到毫無痕迹幾乎不可能的。所以男子實施了殺人行為無法證明。

刑事證據證明兩大任務:

犯罪行為是否發生,誰人實施犯罪行為。已有的證據一個都沒解決,更別提什麼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了,所以我覺得遠遠達不到刑事審判證明標準。不能定罪。


謝邀。

如果就局限在題主所給出的條件,沒有其他補充證據的情況下,不能認定殺人事實成立。

具體原因@lcarus鬼提到了,因為我們國家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要求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故意殺人罪侵害的客體,是人的生命權,而屍體是最關鍵的客觀證據。

題主給出的證據中,有證明效力的只有如下幾項:

1、2項中的視頻監控,及6項中的現場勘查報告,其他各項均不足以認定為證據,如3、4、5、7等項目前看還只能被認為是線索,證明效力非常有限。

但是題主的設計裡面是有明顯矛盾的,就是第1項和第6項。

一個生物在固定空間內活動,必然留下其生物學痕迹,現有的科學方法,特別是提取微量物證的方法,是足以證明是否有生物在室內活動的。

就提一個最簡單的問題,人是會自動掉頭髮的,每天都在掉,表皮細胞的脫落也在一直發生,但是即便我們自己,也不可能意識到這一點兒,而這個生物過程也是不可能被制止的。更不要提按照題主假設的分屍情況,現場不會遺留下任何血跡、皮膚組織了,而現場證據被破壞和沒有證據,不是一個意思,其證明的事實也完全不同。

所以題主的假設在現實中基本不可能成立。


謝邀 @肥肥貓·(內心十分洶湧澎湃!)看到這個問題時候正打算午睡~我就激動的有點睡不著,之前也有想過類似的問題但假設的案情畢竟還是存在很多過於理想化的情況~既然有前提限制,那就嚴格按照題主給的確認事實來討論:

(一)、先說證據鏈:

指一系列客觀事實與物件所形成的證明鏈條。公安刑偵人員在破案過程中需要廣泛收集證據,當所收集的證人證言和痕迹物證有秩序的銜接組合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主要環節,能夠完整地證明其犯罪過程,方可判定其有作案嫌疑並對其採取必要的刑事偵查措施。法院在審判時必須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鏈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有罪或無罪認定。

其中,「是否能通過證據組合出作案的主要環節,完整的證明其犯罪過程」是判斷證據鏈是否可以在審判時候對有罪或者無罪進行認定的依據,這也就是樓上普遍提到的「疑罪從無」在實際案件定罪中的體現。

因此針對該題目本身:是否沒有找到屍體就不能定罪的答案不是絕對的,只要證據鏈完整的證明犯罪過程,即使沒有找到屍體,也可以證明被害人死亡事實(如找到細小殘骸等)以及犯罪嫌疑的殺人事實。(如碎木機殺人案)

(二)根據證據鏈的含義,我們來看以上給出的事實是否可以構成證據鏈

1. 小區監控錄像顯示,某日,男與女共同進入某小區一處該男為該女購置的住宅後,女方再未出門過。

事實1

A. 確定事實:監控錄像為視頻資料,該視頻能夠確定證明的事實為:a)男女同進入該住宅;

b)在監控錄像覆蓋區域沒有女方外出記錄。

B. 可能推斷:女方死於屋內(不窮儘可能,以下同)

2.

監控還顯示,男在該日後多次進出房間,並帶走大件編織袋裝載的未知物體。

事實2:

A.確定事實:男在該日後多次進出房間,並帶走大件編織袋裝載的未知物體(沒錯,我知道這是廢話···)

B.可能推斷:女方被殺人分屍並由編織袋帶出拋屍

3.

附近超市證明,男方在翌日曾購買過除臭劑。

事實3

A.確定事實:男方買過除臭劑。

B. 可能推斷:男方為掩飾屍臭或者其他犯罪證據而購買除臭劑。

4.

女方的手機在該日後曾經向外傳出過簡訊,說自己要離開本城市一段時間。

事實4

A.確定事實:女方手機傳出過要離開本市為內容的簡訊

B.可能推斷:男方為掩飾殺人罪行,營造出女方依舊活著的假象。

5.

女方家人在女方失聯 數月後報警,警方控制男方。

事實5

A.確定事實:女方與家人失聯繫,遂家人報警,男方被控制。

B.可能推斷:女方被男方殺死(不窮儘可能)

6.

警方在調看監控後,進入該房間,但未找到絲毫生物證據。(重點)

事實6

A.確定事實:房間內無絲毫生物證據

B.可能推斷:男方為掩飾殺人罪行對犯罪現場進行了徹底的清理(根據洛卡德物質交換原理,應該是不可能完全清除生物證據)

7.

警方在男方妻子的手機中發現男方妻子與女方在(疑似殺人日)之前數日的爭吵簡訊。

事實7

A.確定事實:男方妻子手機內存有與女方的吵架簡訊(不得不說題主真的還蠻嚴謹的)如果經證實為本人所發,那麼男方妻子與男方都有殺人動機

B.可能推斷:男方妻子與男方都有殺人動機

8.

女方至今失聯

事實8

A.確定事實:女方至今失聯繫

B.可能推斷:女方已經死亡

9.

(警方所懷疑的)屍體從未找到

事實9

A.確定事實:女方至今失聯繫(沒有人宣告失蹤或者死亡,那麼在一定期限內不能認定女方失蹤,所以和事實8 得出結論一樣)

【(a《民法通則》

第二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b) 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宣告死亡的條件:

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終結之日起計算。

只有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B.可能推斷:女方已經死亡且屍體沒找到

10. 男方自始至終否認殺人行為。(其實此條加不加影響都不大,因為在上述情況下,即使男方承認,根據補強證據規則也無法定罪)

【補強證據規則:補強證據規則,是指某一證據由於其存在證據資格或證據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點,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必須依靠其他證據的佐證,藉以證明其真實性或補強其證據價值,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補強證據規則就是一項限定證據證明力的規則,要求對特定證據進行補強,否則不能進行直接定案。

法條鏈接---第五十三條【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事實10

A.確定事實:男方否認殺人行為

B.可能推斷:男方抗拒從嚴,作死到底

分析完畢:那麼以下的圖示來套入一下此證據鏈是否能完整證明案件事實:

確定的事實: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可能的推斷:----------------------------------------

綜上,根據證據鏈之中的證據必須能夠相互印證 排除合理懷疑的原則

本案情假設的證據鏈的組合不能夠完整的證明案件過程,不能認定殺人事實成立,實際生活中,一般不會到審判階段,現有的證據無法證明犯罪事實,檢察院應該不會起訴。

另本答案僅僅代表個人觀點,作為十分好奇勉強好學的學渣表示歡迎討論指正!

要拍請輕拍!


案件樓上前輩們已經分析的差不多了,在此稍微點一下意識的問題,可能這也是行外一直比較迷惑導致有此類疑問的一點:

公安機關偵辦案件過程中(尤其是案情) 與 偵查終結兩個不同的時期,對待線索╱證據/案件事實的推斷和思索是兩種態度的。

Ps 偵查終結定義( 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足以做出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什麼罪、犯罪情節輕重以及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結論時,決定結束偵查並對案件做出處理決定的訴訟活動。 )

先上結論 :前期偵查的活動本質是資訊理論的體現,通過線索實現可能情況的縮小,只要有聯繫就好,可以非線性的去推動案件;後期偵查終結以移交上訴的本質是同一邏輯的體現,強調證明 具體到確定的某人對某物實施了某種行為的過程,強調同一的線性觀點,因此案件推斷的每一部分,都要有足夠主客觀證據結合來確保其無誤。

以下為前期偵查,

前期偵查推進階段的本質是資訊理論的體現:最初利用現場痕迹解讀的意見和外圍調查得到的消息,儘可能把 案件性質/作案人個體等信息得出,信息的本質是可能性的縮小(解釋:如果沒有信息我們會調查國內所有人,有了作案人熟悉現場的信息,我們便會把總可能情況縮小到當地人群甚至親友;甚至根據腳印會縮小到走路上身左右晃動但肩膀不搖擺這類人群);而中期對嫌疑人的調查也是猜測其行蹤/特點是否可能存在前期信息縮小後的可能情況里。 在本案中體現為:小三身份,之前簡訊矛盾——存在男女情殺可能;之後男方多次帶編織袋進出小區並買除臭劑,存在殺人後處理屍體可能,以上足以推動偵查進行。

而在結案階段,則至少得有足夠證據證明,男子用怎樣的手法將其殺害,屍體具體怎樣處理(要有使第三方信服的口供和物證的結合),甚至前因動機之類全部調查清楚才能移交。

從物證角度舉例,對於很多案子,通過信息通過一些信息可以來很巧妙的破案(像用腳印推斷走姿直接鎖定一小類人群,通過某種特殊殺人/入侵工具推斷職業和行為特點,取交集很快出結果之類的),但他們都有本質缺陷——不能保證必然,即作案人與嫌疑人的同一,只能說更容易,在人群中多看嫌疑人一眼。


這個不會涉及到法院審判問題。要退回來談論公安局立案問題。公安局立案的依據是犯罪事實清楚。現有的證據都很難證明有犯罪事實的發生。公安機關都不會以故意殺人來立案。也不會向檢察院提起公訴。更別提法院審判了。

其實按照現有法律,即使你在大馬路上發現一條人腿。公安機關首先要做的就是尋找屍源。屍源找不到是無法立案的。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關鍵看未找到失蹤者的屍體是否意味著失蹤者有可能未死亡。

既然不讓補充額外條件,肯定的答覆就是,按照題主給定的條件,顯然是無法肯定失蹤者的生和死,故無法成立故意殺人。

忍不住吐槽一句,證據哪有那麼粗糙的?就這點證據,我都不說檢察院批不批捕了,公安機關會不會刑拘還要掂量掂量。


瀉藥。

故意殺人罪,是一個結果犯,行為人要麼把人殺了,要麼殺了沒殺死(未遂)。我們來討論下既遂的情況。

最近在看美劇《基本演繹法》,題主所設置的題設,都符合了演繹邏輯的指向性,有動機,有作案時空條件,是「受害人」最後接觸的人,還有各種反常跡象。。。。。別說男主角福爾摩斯了,連劇中的女主角華生也可以妥妥的看出來就是人就是他殺的。

但是,所有的證據都是立在一個球面上——女的真的被殺了。

如果真是,那麼這個球面就變平面了,那就穩了。但如果不是呢?這球面就開始滾了,其上的一切,無論看似再怎麼無懈可擊,也要統統滾蛋。

因為你沒辦法排除合理懷疑。所謂生要見人,死要見屍。無非就這兩種狀態嘛,你既然做不到死要見屍,那又怎能排除掉人還活著的這個可能呢?

至於說用間接證據定案的,但沒有發現屍體,證據鏈就是斷環的。 你得找到屍塊,要不然,佘祥林案在那邊放著呢。檢法肯定疑罪從無。

曾經有個案子,搶劫殺人,嫌疑人都交代了,掐死後拋在河中,現場勘查等等都能對上。但是,就因為在水裡泡了一段時間,眼瞼和肺部沒有檢出出血點,與交代的機械系窒息對不上,就這麼一個疑點,不批捕。。。。。

那這個題設下的這麼多人事物的疑點,都指向一件事——殺人。那麼請問,屍體呢?檢法不是柯南腦殘粉,不看你的推理。檢法看中的是有證據支撐的法律事實而不是客觀事實。即便是高度蓋然性,但沒找到屍體,你談什麼蓋然性呢?

所以,受害人的生死狀態是否查明,才是最關鍵的,這個才是前提,三段論的演繹邏輯下,前提為假,結論也必然為假。要是硬要報捕和起訴,檢察院會用不批捕和不起訴告訴你什麼叫疑罪從無。要知道,現在檢法系統是錯案責任終身制了,於公於私都要把尺度卡的緊了。

至於要怎麼發現屍體?我們有的是辦法,但我們也有紀律約束,在此就不探討了,請見諒。

邀請了雲舒,求解,邏格斯等檢法系統的朋友,看看他們的專業意見吧。

至於香港的無屍體、無法證、無供述的三無命案被判有罪的案子,我的看法是——這個案子體現了什麼叫兩大法系的融合,我們的刑訴法剛在證明標準內寫入排除合理懷疑沒多久,一直玩著排除合理懷疑的香港的朋友們就用高度蓋然性來遙相呼應。果然好基友。。。。


謝邀@霍sir~

鑒於我國證據理論和推斷的分析之前的答主都說的足夠詳細,就不扯長篇大論了

直接上結論:無法認定殺人事實,按無罪處理

這個問題最大的BUG在於房間內無法查出生物痕迹,然而這在現實中是完全不可能做到的,哪怕是用鹽酸處理掉魯米洛反應,但是依舊可以檢測出處理的痕迹

想殺一個人而不留下痕迹,簡直比淌河不濕衣還難

那麼僅就題主設置的這種絕對理想化的環境進行認定,能收集到的全部都是間接證據,無法確認人就是男人殺的

如果是第三人殺了女人,然後繞過監控逃離現場,男人負責清理呢?

別的不提,僅就不能否定這個可能的情況下,其他任何對於甲殺人的指控都是無法成立的


按照一般出題的潛規則,題主給出的題目應當包括所有內容,不能存在回答人不知道的內容。

就題主的題目,沒屍體,人死沒死斗不知道,哪裡來的謀殺罪。

其實這個是被題主誤導的。

正常的生活常識是

第一,人不見了

第二,很多天都不見,家裡人急了

第三,報警人失蹤了。

第四,警察找人,詢問一下基本動向。

第五,因為找不到,案子停了。

這是基於題主給出的是所有案件內容的前提,一切都遵循最基本的內容。

實際上可能出現更多東西。

正好這幾天看到李博士的綜藝節目

樓主可以百度一下李昌鈺,他的碎木機滅屍案很經典。

不過人家是確認人死了的情況下,找屍體。

人死沒死都不確認,一般先找活人的


不會,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但是如果審問,嫌疑人不能自圓其說,幾乎肯定這起失蹤人口案也與他有關係。我曾經碰到過一個案件,跟你說的一模一樣。但是處理方式不一樣,嫌疑人是火葬場的,把死者直接火化了,最後屍體也沒找到。如果在沒有屍體的情況下,也可以定罪。。。樓主提出的假設,幾乎可以肯定男方就是兇手,所以讓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就可以了。只要男方是兇手公安機關就有辦法讓他們認罪伏法的。放心吧。


當年的趙作海案就是沒確認無頭屍體身份就認定被害人被趙作海殺了。那人外出打工超過4年了也符合認定死亡條件了,有屍體但是沒確認身份就能造成冤案。

找到屍體並確認身份太重要了。


首先,找不到屍體的情況下,其他證據能形成完整證據鏈的,可以定罪,也有過這樣的判例。

其次,找不到屍體、零口供,只要有其一,在司法實踐中定罪量刑都會相當謹慎。

最後,題主所說的這個案子,肯定不能定罪。沒有任何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根本形不成證據鏈,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既無法判斷該女是否已經死亡,更無法判斷男的是否作案以及作案方法。現實中這個案子壓根等於沒破。民事上按流程宣告失蹤、宣告死亡,刑事上只能是作為未破案看之後能不能再發現其他線索。

隨便列一個情況:女的一時衝動在家中上吊自殺,男的發現後怕惹麻煩就將屍體裝入編織袋內拋屍並清理現場。如果沒有碎屍情節的話,男的連侮辱屍體罪都不構成。而現有證據顯然是無法推翻這種懷疑的。


【1. 小區監控錄像顯示,某日,男與女共同進入某小區一處該男為該女購置的住宅後,女方再未出門過。】

這一條最多說明(警方)沒在小區監控里看見女方出門,至於她是不是真的沒出過門,誰知道呢?萬一從監控不到的地方走了呢?警方沒認出女方來呢?警方調用的監控時間段不對呢?

殺人毀屍完全不留痕迹,一般人是做不到的吧。尤其是在小區這種人口密集的地方。


曾遇到這樣的案子,兩個嫌疑人供認打死了被害人扔到黃河裡了,屍體是無無影蹤了,最後只好用別的罪名起訴了~


這麼明顯的案子,在中國這樣的刑偵環境中,是不可能破不了的。。。不要太高估作案人的智商和幾十年老刑偵的能力。不就是分屍拋屍嗎,你家裡怎麼沒有被害人的毛髮皮膚血跡dna,你門口樓道小區怎麼可能沒有,你出門路上怎麼可能沒有,坐車怎麼可能沒有,牽一髮而動全身。。不可能找不到核心證據。

關於樓上講的歐美法的證據問題。。我想到大學時講的一個業內傳說。。老美,公訴殺人,屍體沒找到,但是其他間接證據都有而且齊備,眼看就要判有罪。。辯護律師突然發招說,法官陪審團請看門口,本案最大逆轉將出現,倆分鐘內受害人將出現在門口。。。大家大驚看門口

時間到,當然沒有

法官毛了說你搞什麼卵

律師瞬間嘴炮,憑藉著間接的證據你們推斷受害人死了從而認定被告有罪,然而剛才你們都被我騙住了,可見自己內心深處並不認定被害已死是鐵板打釘的事實,你們要我相信被害已死,我剛才告訴你們說不定被害活著你們全信了,並不完全相信被害死亡如何又能推論出被告有罪,說到底你們只是認為被告說不定有罪扒拉扒拉。。。

法官是崩潰的,陪審團是動搖的,圍觀群眾是叫好的。。

最後,無罪咯。。


在手機上看,看不出來是誰問得,,,不過私以為,,,這個問題的題主不是法律出身,,,然後就招來了一幫學法律的臭流氓在這裡炫智商裝13,,,,以上無貶義,甚至我這個曾經陳興良的刑法分論得了98分的人表示對小同學們的學術表示很欣慰,,,但是為什麼我要這麼說,,,因為一看題主問的問題的語言,,,給的假設的條件甚至那個補充的蹩腳的6.1一看就是她媽美劇看多了然後自己感興趣上來問一問而脫離現實了嗎。

甚至我都可以替題主說全了,他給的條件1裡面呢沒見到,,,,題主想表達的其實是真的她媽就見不到了,,,小區的攝影機是上天入地360無死角的,,,,女的進了男的家門就再也沒出現過,,,,,

那這種情況你說是或者還是死了吧,,,,

搞法律啊,嚴謹歸嚴謹。。,。。但是探究客戶內心的想法也很重要,。。。年輕人,,,不要總想著搞個大新聞,,,,


@肥肥貓感謝了我的回答,好開森!

為毛都是感謝,你們敢贊同么!

「不能認定」以及其原因別的答主都說明白了,我來說說如果我是警方我還會怎麼做。警方是不會滿足於假設的那些線索的,繼續往下查,其實這個案子能夠查得很明白。

1.男與女共同進入住宅,女再未出現。

該區域還有沒有其他攝像頭,有沒有監控死角,有沒有其他的出口,錄像是不是連續,有沒有改動的痕迹。

2.男子日後多次進出,帶走編織袋裝著的大件物體。

一個小區不可能只有一個攝像頭,男子帶走編織袋去了哪裡,從哪裡走出,搭乘什麼交通工具,朝那個方向去了,什麼時候從視頻中走出去,多長時間又回來了,手裡多了什麼少了什麼。這些全都可以查清楚,進而就能推算出男子把編織袋丟棄到了哪裡。如果是人口密集的地方,看到屍塊早就有人報警了,如果是荒無人煙的地方,男子丟棄的編織袋也許還在那裡呢。至於丟到河裡,掩埋起來,這些都不是問題,幾個月的時間對於讓屍體消失還是太少。

3.該男買過除臭劑。

他除了除臭劑還買了什麼,有沒有塑料布,有沒有剔骨刀,買來的除臭劑用在什麼地方了。監控里男子在進出房間前後衣著體態有沒有什麼變化。

4.女方的手機曾發出過簡訊。

既然是發了簡訊要離開,就說明她不是想刻意隱瞞自己的行蹤。在現代社會,租車,駕車,搭乘汽車,火車,飛機出行,住酒店,這些全都會留下身份信息。警方想要找到一個人並不難。如果找不到,要麼是她有意隱瞞,要麼是她可能死了。從這簡訊上,該女寫了什麼內容,發給誰,手機現在在哪兒。這些都應該查清楚。

5.失聯數月後報警。

這個是不是有點兒久……

6.房子裝修過,未找到生物證據。

地板都是有縫隙的,血液會一直滲透到水泥裡面。所以說,除非把房子推到重蓋,否則再牛逼的裝修也不可能把殺人分屍的現場掩蓋的密不透風。再有,找來那個裝修隊問問,裝修之前屋內是個什麼情況,有沒有什麼異樣。只是個做生意的裝修隊,警察面前他們沒啥理由不說實話的。

7.該女子與男子妻子有爭吵。

都吵了些什麼內容,其妻子關於該女子知道多少,男子案發當天的行蹤,案發後男子的表現等等。

8.女子仍舊失聯。

9.屍體仍未找到。

10.男子拒絕承認。

把所有線索都查清,這三個問題就有解了,活能見人,死能見屍。


更新一下,引用香港AM730的原文(來源:http://www.am730.com.hk/article-277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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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首宗「無屍體、無法證、無招認」的謀殺案,陪審團昨接納控方提出的環境證供,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成,判囚終身。被告為已婚證券公司前董事陳文深,涉嫌謀殺4年前失蹤的四川情婦秦嘉儀。法官判刑時指,若非案發屋苑設有完善保安系統,提供強烈的環境證供,被告很可能逍遙法外;警方形容裁決彰顯公義。有法律學者表示,陪審團需排除所有合理疑點,才可憑環境證據裁定被告罪成。

現年41歲的被告陳文深被控謀殺及防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昨日早上由囚車押解到高等法院。控方案情指,四川女子秦嘉儀(33歲)於2007年,任職夜總會時認識當時為國泰君安融資證券公司董事的陳文深,其後成為陳的情婦,兩人在淘大花園租住案發單位,直至陳妻揭發丈夫有婚外情後,秦便突然人間蒸發。警方其後在秦嘉儀租住的寓所大廈的閉路電視,發現秦在2011年10月5日返回寓所後無再離開,陳文深其後多次進出大廈,並曾以手推車推著一個大紅白藍尼龍袋離開,相信是運載秦的屍首;之後陳還聘請裝修公司裝修單位和清走所有傢俬。

警方相信秦已遭殺害棄屍,但屍首至今仍未尋回。警方經過2年搜證,最終憑環境證供起訴陳文深。案件經過十多天審訊,高等法院7人陪審團昨早退庭商議僅約2小時,便達成一致裁決,裁定被告陳文深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處被告終身監禁。陳聞判後沒有反應。

屋苑完善保安系統成破案關鍵

主審暫委法官司徒冕判刑時指,若不是案發的淘大花園裝有完善保安系統,提供強烈的環境證供,被告很可能逍遙法外,令事主沉冤難雪。他指,雖然被告從來沒有披露殺人動機、殺人方法及如何處理屍體,但唯一可能是秦已被殺害,而受害人死前唯一見過的人就是兇手,那人就是被告。

法官讚揚負責調查案件的東九龍重案組調查專業。但對於死者友人曾向警方失蹤人口組報案時,被指不是死者親友而遭拒絕受理,法官認為有關做法令人難以置信,要求警方向法庭提交報告解釋。

負責調查「無屍兇案」的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總督察鍾志明在庭外表示,歡迎陪審團裁決,是公義的彰顯。他形容,本案是本港開埠以來首宗在「無屍體、無法證、無招認」的情況下成功入罪的謀殺案件。他指,警方調查期間遇到很大困難,用盡各種方法搜證下,亦只能掌握環境證供起訴被告。

學者:環境證供需強而有力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今次案件是沒有發現屍體,需要小心考慮,環境證供需強而有力,達至令陪審團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十分肯定受害人已經死亡及被告是兇手,陪審團才可憑環境證供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他又指,雖然此案是首宗單憑環境證供入罪的謀殺案件,但判罪是按照長久以來確立的法律原則,並無帶出新的法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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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原答案:

香港剛判了一起,不知題主問的是不是就是這一起:

某高管養小三,事情敗露;

小三失蹤;

小三所住屋苑監控錄得小三回家後再未出過門;

監控錄得高管在小三回家後多次出入屋苑,並曾運出過大件編織袋;

後高管將小三所住公寓重新裝修。

法庭上高管全部否認,但法院有史以來第一次在被告既沒認罪又沒有找到屍首的情況下,判謀殺罪名成立。


人類社會人有三種狀態:生,死,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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