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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劇《傲骨賢妻》中多處出現配偶保密特權,這個特權是不是只有美國法律有?


刑事訴訟中夫妻間的保密特權,或稱配偶特權(spousal privilege)被多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所接受,並不限於美國。夫妻保密特權使得檢方不得逼迫犯罪嫌疑人的配偶作證或公開夫妻間的秘密交談,設立該項特權的目的在於保護夫妻之間自由傾訴的權利。

下面列舉一些立法例:

1、大陸法系代表國家和地區的立法例介紹。作為大陸法系代表國家之一的德國,其《刑事訴訟法》第52條因個人原因拒絕作證第1項規定:「以下人員,有權拒絕作證:1、被指控人的訂婚人;2、被指控人的配偶,即使婚姻關係已經不再存在;3、與被指人現在或者曾經是直系親屬或者直系姻親,現在或者曾經在旁系三親等內有血緣關係或者在二親等內有姻親關係的人員。」另一個大陸法系的代表國家法國的《刑事訴訟法典》第335條規定:下列親屬的證言不得經宣誓接受之:…5、夫或妻,對已離婚的夫婦也適用。義大利《刑事訴訟法》第199條關於近親屬的作證迴避權中規定:1 、被告人的近親屬沒有義務作證,但是,當他們提出控告、告訴或申請時或者他們的近親屬受到侵害時,應當作證;2、法官應當告知上述人員有權迴避,並且詢問他們是否行使此權利;3、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還適用於同被告人有收養關係的人。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關於親屬拒絕作證特權的規定與德國大致相同。

2、英美法系代表國家的立法例介紹。英美法系的代表國家英國在1898年《英國刑事證據法》中規定:在普通案件中被告人的配偶可以作證但只能作為辯護證人,不能強迫其作證。如果被告人不讓配偶出庭作證,控訴方也不能加以評論。英國刑法還規定:出於親密關係的親屬隱瞞他人犯罪者不罰。英美法系的另一代表國家美國規定了享有拒絕作證的七種特權類型,其中就有「不作對配偶不利的證言的特權」和「維護夫妻關係信任的特權」。

摘自張翠娟 耿貴賢《親屬拒絕作證特權制度研究》


張文說得很對,其實親親相隱是中華法一個最基本的原則。

當然,在大義滅親的中國法里,這項制度無法得到認可,直至本次新刑訴法修改後,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算是從側面恢復了這一原則。


不是,我國漢代就有了。

漢宣帝地節四年(前66年)下詔明確規定:「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患禍,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於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漢書》卷八《宣帝紀》)據此,卑幼隱匿有罪尊長,不追究刑事責任;尊長隱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請廷尉決定是否追究罪責,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責任。這一刑法適用制度自漢宣帝以後成為中國古代重要刑事法律原則之一,並一直為後世歷代所沿用。


不知道為啥就被建議修改了。。。。完全沒有偏激啊。。。。就這麼點範圍是很正常的學術討論啊 你想讓我改啥呢?你告訴我我再改。

知乎厲害了 乁( ˙ω˙ )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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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是想搜傲骨賢妻的,沒想到看到這個問題,訴訟法研究僧怒答一記。

沒錯,我國新修刑訴法確實加入了類似配偶特權的條款。但是!!我國很中國特色地把親屬拒證權改寫為「不出庭作證」的權利。其中的變化並不簡單,立法的出發點和法條的規定體現了我國刑訴法的尷尬境地。新增條款原文為:

第一百八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大家注意看,法律規定的是,配偶父母子女有不出庭作證的權利。啥叫不出庭作證?!就是,你有權不出庭,但是,你還得作證。

樓上Raymond大神說的配偶特權是為了維繫社會穩定和家庭和諧,我國古代也是有親親相隱的原則的,這個大家學過法制史都懂。但是我國新刑訴法是什麼意思呢?新刑訴法其實仍然是以發現真實,打擊犯罪為重點,所以它並未完全賦予家屬拒絕作證的權利。但是它同時又想體現在這方面的保護,就做了一個妥協,好吧,你還是得把你知道的說出來,但是你可以不出庭,不當庭面對你的家人,避免指控的尷尬。你看,我多人性~~

但是重點在哪呢?家屬還是得依照檢方的吩咐,把情況都說出來,該揭發的揭發,該指控的指控。詳情可參見各大著名庭審中。

【具體就不點名了,知乎已經讓我修改兩次答案了。此處攤手】

比方說,檢方問完了,家屬也說完了,檢方證據搞定了,拿到法庭上給法官看了。被告呢?被告當庭質證的權利呢?說好的直接言詞原則呢?說好的保障被告法定權利呢?某某某庭審時多次強烈要求其妻子出庭與他當面對質,都被檢方以188條給駁回了。看著我的肝兒疼。訴訟法不是這麼用的好嗎!

法律給親屬不出庭的權利,原本只是想在家庭和諧方面作出一點人性的關懷,沒成想,變成了剝奪被告當庭質證的尷尬。這一點充分體現了我國刑訴法的兩難境地。 雖然說保障人權很重要,但是我國自從有了刑事訴訟法,其出發點一直就是打擊犯罪,幾乎所有的規定都圍繞著如何發現真實,打擊犯罪來設定,包括非法證據排除。這次的修法,有很多進步的地方,比如律師的閱卷權得到了很大的保障,但是像188條這種畫虎不成反類犬的條款也讓人十分尷尬。


並不是。


別在這扯親親相隱了,這條涉及謀反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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