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稱自己將要犯罪」是不是違法或犯罪行為?

百度貼吧某人A聲稱自己要劫機,然後登機途中被警察抓捕,就此事我有疑問。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案中A並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其聲稱的「劫機」行為也是少數人得知,而其在發布了這條信息之後購買機票登機被警察抓捕一事,有沒有法律可依?

就我而言 我認為警察就此事的處理是正確且盡責的 然而很多人的看法是 「這僅僅只是個玩笑」「警察未免小題大做,太閑了。」 而我沒有專業的知識來解答此問題,所以望各位能解答我的疑問。


謝邀。

既然公安部門都出動了,那一定是啟動了緊急應對措施了,僅此一條就構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了。

法條附後。

覺得這個例子里A沒有造成什麼嚴重後果的,請想一下航空公司、機場、公安、反恐等部門,有多少人要為這個虛假恐怖信息忙碌,會浪費多少行政資源,分散注意力。

不能只看到公安部門實施逮捕,還要看到逮捕前後有多少工作要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一)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採取緊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三)致使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廠礦企業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採取緊急應對措施的

(六)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聲稱自己要犯罪,法律稱之為犯意表示。犯意表示通常不構成犯罪。

有犯意表示的犯罪,其過程一般為:犯意表示(預謀犯罪才存在,臨時起意和激情犯罪不存在犯意表示的情形)——犯罪預備(預謀犯罪才存在,臨時起意和激情犯罪不存在犯意預備,如果在這個階段主動放棄實施犯罪行為,則不認為是犯罪,如果因為自身以外的因素導致沒有實施,則是預備犯)——犯罪實施(行為犯一經實施即構成犯罪,未達成結果為未遂,中途放棄實施或有效阻止犯罪結果產生為犯罪中止)——犯罪結果(結果犯要求有造成特定危害結果才構成犯罪)。

上圖不是很全面,大致如此吧。

犯意表示很多時候是無法判斷其真偽的,因其還沒有著手預備和實施,所以基本只能認為其將不會實施犯罪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對某一個犯罪的犯意表示,很有可能違反其他法律或者構成其他罪名。

比如你舉的案例,事實上,他聲稱要劫機的犯意表示,可能於他只是一個玩笑,但對飛行負有安全責任的人,不可能拿飛行安全開玩笑,就必須對其予以偵查,這無形中就是對社會資源的浪費,也是對公安、航空正常工作秩序的干擾,其行為構成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如果其對社會秩序干擾較大,就有可能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再舉個例子,一個欺行霸市的混混,恐嚇商販如果不交保護費,就卸掉他商販一條腿機票打死商販,這就是一個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的犯意表示。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同理,威脅也是這樣。你可以去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里搜索一下恐嚇和威脅這兩個關鍵詞。


李兵的答案不充分,我補充下。

散布恐怖言論,導致危害社會秩序,就已經是291條的犯罪即遂,而非291條的犯意表示。

舉個不恰當的例子:

如果在飛機上說:「我打算劫飛機」,這就已經是291條的犯罪實施。

如果在飛機上說:「我打算編造一條關於劫飛機的恐怖信息」,這才是291條的犯意表示。


可能構成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預備。

重點不是做出了「聲稱劫機"的犯意表示,而是去了機場(犯罪現場),有了與犯意表示相符合的行動,公安機關有理由認為可能構成犯罪預備,也就有理由控制犯罪嫌疑人。他也可以解釋清楚,用充分理由證明他在開玩笑,有乘飛機的正當事由,說明沒有犯罪的故意,不成立犯罪,就可給他放回來了。

不是警察太閑,警察稽查的重點就是這種事關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安全的問題,而不是誰丟了蘋果手機。要知道網警是在認真工作的,如果他不是開玩笑呢?按規章行事是對公民負責。

(為什麼沒有一個人說犯罪預備?難道是我的幻覺?抓他的理由根本就是:他去機場了呀!)


個人覺得該抓。如果警方知道了而不採取措施,又真的發生了劫機,覺得是否會有人說警方不作為?


在美國也出現過這種事情,一個小女孩在網上說她是某恐怖組織的家眷,要做什麼什麼。即使她在事後澄清自己完全是瞎說的,還是被抓了起來。政府總要抑制這種製造恐慌的流言的,怎麼抑制?先拘起來唄


這個即使是最嚴格的言論自由支持者(比如我),也會認為警察該抓他。很簡單,這會帶來「明顯而即刻的危險「---是指因為你說這個話帶來的一系列混亂而導致的危險。跟你是否真的做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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