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評價馮軻把所有財產轉到張靚穎名下這一回復?

他這樣說,確定會這樣做嗎?他這樣做會沒有退路嗎?


馮軻多麼機智的人啊,哪裡會不給自己留後路。

針對張媽媽提出的「罪狀」,馮軻的回應有「抖機靈」的嫌疑,面對關鍵的一些問題,他都迴避了。

他是這麼回應的:

1、婚訊沒告訴任何人,親朋好友都是通過媒體知道的。

2、離婚手續確實是跟張靚穎交往後才辦好的,但在跟張靚穎認識的時候就已經跟前妻分居並且沒有任何來往。

3、股權變更是根據股東建議,為了公司發展需要才變的。

生活作風問題馮軻沒有回應,但提出了一些別的東西。

一是財產,馮軻出示了「律師見證書」,表示自己的婚前婚後財產全部歸兩人共同所有;二是遺囑,如果馮軻意外身亡,名下所有遺產歸張靚穎。

馮軻的回應乍看之下誠意滿滿,連命都拿出來做擔保了,但實際上他說的所有都經不起推敲。

我們來一條一條分析:

1、結婚不通知女方家長這事,對錯一目了然了吧。跟張靚穎在一起十三年了,卻還沒有搞定丈母娘,真是細思恐極。

張媽媽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說了,戶口本還在她手上,所以馮軻如果還不儘快解決這件事,11月的婚禮恐怕是要落空。

2、跟前妻離婚的問題,張媽媽曬出了一張馮軻前妻的離婚承諾書,上面只寫的是2006年1月內辦理離婚手續,所以這婚具體是什麼時候離的,不得而知。

張媽媽表示,除了這份「承諾書」,馮軻並沒有拿出其他的關於離婚的手續和證明。

而這份承諾書上的「中達律師行」,張媽媽竟然在馮軻的車上找到了公章。

馮軻為什麼有公章?這份承諾書是馮軻偽造的嗎?他和前妻到底有沒有離婚?是什麼時候離的婚?

簡直疑點重重。

3、再就是很重要的【股權變更問題】,張媽媽這次手撕馮軻的重點也在這裡,她不能眼睜睜地看著女兒的錢財落入她不信任的人手裡。

根據張媽媽的敘述,北京少城時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在創立之初的股權佔比是張媽媽20%、馮軻10%、張靚穎70%;中途有一次變更,比例變成張媽媽5%、張靚穎35%、馮軻60%。

到2014年,張媽媽不再持有股份,張靚穎占股40%,馮軻60%。

這個數字一直維持到現在。

公司的股權真的可以在張媽媽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變更嗎?

諮詢了兩位律師,得到的結論是,不行。

馮軻要完成這些股權變更,必須持有:

&<1&>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2&>張媽媽和張靚穎的授權(同意)書,

才能去工商局完成股權變更。

而張媽媽的授權需要有她的簽名。

如果張媽媽真的不知情而馮軻又實際上完成了股權變更,那只有一種可能,張媽媽的簽名是偽造的。

所以這樣就構成違法了啊!

難怪張媽媽在9月30號已經去起訴了馮軻,目前法院已立案。

4、接下來我們看馮軻出示的律師財產見證。

已經有律師對這份見證的合法性提出了質疑,為馮軻進行見證的律師的從業資格也存在問題。

5、最後是遺囑。

看馮軻原文是這麼說的:

早在我們做這份財產公證前,我多年前親筆撰寫的一份《意外身故遺囑》上明確規定:如果馮軻遭遇意外,身故後名下所有遺產,均歸屬張靚穎。這份遺囑原本是屬於絕密文件,但靚穎媽媽於2014年夏天在我的保險柜里看到這份文件,靚穎本人當時共同見證。此份文件我今天也正式向公眾宣布:依然有效。

但律師指出,馮軻所立的遺囑可以隨時進行撤銷和更改,難怪他在最後要加一句【依然有效】。

所以別看馮軻說了那麼多,其實全都有空子可以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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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更好奇他怎麼在張母不知道的情況下變更了股權。


筆者意欲通過分析馮軻公開的財產協議書,為有書寫婚前協議、婚內協議約定夫妻財產歸屬之準備的知友做一些參考。

一、約定抽象,範圍不明。

通篇閱讀財產協議書,相信即便非專業人士也很容易發現該協議對於二人「婚前財產範圍」的約定非常抽象,並未清楚載明婚前財產包括幾套房產,多少股權等詳細細節。

大家可能有這樣的疑惑:婚前或婚內協議一定要列明所有財產嗎?筆者答曰:不一定,但不列明未來可能導致損失重大。

首先,我們都知道男女雙方簽署財產協議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日後萬一感情破裂分崩離析,在確認雙方名下財產歸屬問題時少些紛爭,對於已知的財產確實很容易分割,然後實踐中最易出現糾紛的是一方不知道另一方有哪些財產?若張靚穎或馮軻將來按本協議向法院主張離婚並分割財產,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方需就被告方名下財產承擔舉證責任,比如提交房產證、股權出資證明、證券基金賬戶、銀行賬戶、車輛登記證等證明材料。當然,如果原告方確實無法提供這些財產的書面證明材料,訴訟中可以委託律師或向法院申請調取。但司法實踐中,調取房產資料至少要求提供具體地址,調取股權登記信息需要提供公司詳細名稱,向法院申請調取證券基金或銀行賬戶流水需要提供具體賬號。然而,據張媽透露,「張靚穎入行十年只有一張信用卡,錢都在馮軻手裡」,雖然這樣說有些誇張,但也間接反映了雙方財務基本都是由男方馮軻掌握,若馮軻有意隱瞞,即便有一紙這樣的協議,張靚穎若是對財產詳細情況掌握不清,則可能面臨「有權無利」被架空的局面。

其次,很多朋友會說,財產多少是他們的隱私,肯定不願意對公眾披露呀。但筆者一直有個疑問,本財產協議簽署日為2015年11月25日,顯然是在張靚穎母親手撕馮軻事件發生之前,難道簽署協議時二人就想到將來要向公眾披露他們的婚前協議以示愛情堅貞,所以才不寫清楚財產,以免隱私泄露?若如此,不得不說太有先見之明了!

二、見證不同於公證。

筆者要提醒各位知友,「公證」與「見證」雖一字之差,然法律上意義卻不一樣,萬不可「傻傻分不清楚」。

首先,根據《公證法》第二條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根據《律師見證業務工作細則》第二條規定律師見證是指律師應客戶的申請,根據見證律師本人親身所見,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依法對具體的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一種活動。

從上述規定可知,公證是公證機構的業務,見證是律師事務所的業務,且律師事務所並不能做公證,故在此要糾正馮軻「我的回應」內容「經過北京漢坤律師事務所公證,所有馮軻婚前婚後財產,均歸屬於張靚穎與馮軻共同所有」中的公證二字,不可亂用!深圳婚姻律師之所以要特別指出,並非咬文嚼字,而是公證與見證在法律效果上差別巨大,不可混為一談。

接下來,我們仔細比對兩條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公證業務是可以由公證機構對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的法律文書是有效的,在司法實踐中具有很強的證明效力。而見證業務則是律師依法對具體的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一種活動。此處的法律事實是指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象。法律行為,指能發生法律效力的根據人們意志所為的行為,包括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

綜合來講,見證其實就是律師證明某件客觀事實或行為真實合法的發生了,具體到本案,通俗些講就是證明張靚穎、馮軻確實在財產協議書上簽字了,是他們兩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然而財產協議是否有效,取決於內容條款是否合法,例如前幾年深圳盛行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見證,該合同即便有律師見證,也依然是無效的,故經過律師見證的協議並不當然有效。從馮軻公布的見證書內的「見證結論」即可印證上述分析:茲證明委託人馮軻於2015年11月25日簽署本見證書所附的《財產協議書》,並證明委託人張靚穎於2015年11月25日簽署本見證書所附的《財產協議書》,上述委託人的簽字和指印均屬實。


fk打得算盤不是結婚後五五分么…婚前婚後都共同…………細思極恐


都做了婚前婚後財產共有的公正,轉不轉到靚穎一個人名下,有什麼差?


人家任性,關咱們後排吃瓜群眾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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