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普遍存在公司加班嚴重,已經嚴重違反勞動法,想為此做出改變,大家怎麼看?

現在國內一線二線城市普遍存在公司強迫勞動者加班,之前華為IT男猝死在酒店馬桶上,讓人感到心疼,公司失去一個員工可以馬上找人補上,但是對於親人而言,卻是不能替代的,勞動法規定,公司在和員工商量的基礎上可以讓其加班,但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而且必須給加班費,像諸多公司經常加班到深夜,對於目前這樣的狀況是否應該做出一點改變?為什麼國內至今沒有出現大規模的工會之類的運動或者勞動者本身聯合起來維護權益呢?大家怎麼看?對於我們失去的自由,健康和陪伴家人和愛人的時間,我們應該怎麼辦?是該維權去投訴勞保部門,還是我們任由其如此呢?


不明白為什麼有人會諷刺題主,你在關心馬蓉和王寶強的時候,題主在憂國憂民,而且提出「想有所行動以促使改變」,這種青年之心,你還有么?

回到問題,先從小里說。

1,不加班又沒有可能?當然有。無論是知乎人,還是我個人體驗,多數情況下加班不過是把8個小時的工作量拖到10個小時內完成。工作總量沒變,效率降低了而已。

2,這種現狀是怎麼造成的?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強勢的企業文化很容易傳染,比如互聯網行業里,好像華為人走到哪裡哪裡就開始加班。別人都在加班,你到點就走,雖然工作已經完成了,可總歸看起來不夠努力。

3,為什麼你寧願偽裝幹活,也不敢瀟洒下班?因為在我國,員工是對上級負責的,而不是對SOP負責的。上級說你乾的好你就好,上級說不好就不好。別說在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國企,就算姿勢水平最高的互聯網行業也是這樣。董明珠敢在鏡頭前呵斥員工,員工只有戰戰兢兢的份,因為董明珠叫你滾蛋,連魯豫都保不下你來。

一眾國民還覺得董明珠好有霸氣哦。

4,怎麼改變這種一言而決盼你命運的現狀呢?這就要靠工會。那為什麼中國沒有工會呢,其實是有的。在這裡……

5,為什麼勞動者不自發組織起來,向資本家要求權利呢?你這個想法叫組織政黨和非法集會,非常危險。其實,早就有一個政黨代表無產階級利益了,你不用麻煩了。

6,老闆就不能仁慈一點么,就不能不讓員工加班么。作為人力資源從業者,我要替老闆說句公道話,人力成本真的太高了,光一項五險一金依法繳納的話,就將工資成本提高40%多。這就是很多單位不給員工交社保的原因。有些朋友肯定不同意了,瑪德交不起你關門啊,員工去交的起公司上班就是了。政府也不傻,這種思路不是沒想過,然而真要這樣卡,全國半數以上民企要倒閉。這就是政府部門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原因。

既要保護勞動者權利,又要保持民營經濟的活力。他們只能維持目前這個現狀。畢竟利益集團不想動啊。

以上。


最高票 @巴甫洛夫的狗 的說法有一定道理,但是也存在相當的誤導性。往大里說,這背後涉及何為「自願」,何為「自由」的大問題,但寫起來太麻煩,我這裡只說一個小問題:政府的強制性管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囚徒困境。

討論加班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另一個更簡單的問題,有助於大家理解。例子是這樣的,每一個工廠主都會發現,不安裝環保設施可以節約成本。所以如果沒有國家強制性環保制度,每一個企業都會選擇在商業上對自己最有利的決策:不安裝環保設施。即使某一個企業主本人有強烈的環保意識,他也會必須污染,否則他的企業在市場上是缺乏競爭力的。這是教科書一般典型的囚徒困境,當然也可以更通俗的說成惡性競爭。而這些單個決策形成的惡性競爭,顯然會導致整個社會的環境不斷惡化。面對這些惡性競爭的情況,輕飄飄的來一句,這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結果,屬於連經濟學101都沒有學好。

在勞工問題上,也是相同的。如果沒有強制性的規則,那麼從企業主的角度,就可以選擇各種降低用工成本的手段,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不提供勞動安全保障、使用童工等等。當然,有些行業和有些企業可以通過別的手段提高勞動生產率,比如提供更好的員工培訓和更高的薪酬。但是在很多行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壓榨勞動者的惡性競爭(無論企業主在主觀上是否認為壓榨勞動者是一件好事)。即使是在高薪酬、充分競爭的行業,很多看似無法撼動的行業慣例也是法律規制的結果,而不是所謂「市場競爭的自然結果」,比較一下香港和德國的四大和全球性律所一周工作多少時間就知道了。而從勞動者的角度,同樣存在惡性競爭。有些勞動者更願意「吃苦」,更願意接受更惡劣的勞動環境。這就迫使其他勞動者為了保持自己的競爭力,同樣接受惡劣的勞動環境,儘管對於這些勞動者來說,這並不是自願的,甚至明知對自己是有害的。

所以結論就是為了克服惡性競爭,必須在勞工領域的很多具體問題上引入強制性的監管措施。比如強制性的職業病防治、強制性的每周最長工作時間、強制性的禁止使用童工、強制性的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等等。當然有些制度需要保持靈活性,所以勞動法既允許加班,又限制了每周加班的總時長,還規定了不同的工時制度,目的是為了照顧不同行業的客觀需要。當然具體的制度細節也是可以討論的,比如每周工作上限44個小時是不是不切合實際,是不是可以調整為46或者50個小時等等。但這些討論的前提依然是強制性的規則。所以@巴甫洛夫的狗既認為應該有強制的加班制度,又認為不應該有強制的最長工作時間,純屬自我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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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題主的問題,這個話題非常大,至少涉及兩個誰也說不清楚的疑難。

1. 如何平衡某些特別「拼」的個人和更多的不那麼「拼」的個人

在理想情況下,我們當然可以說,願意「拼」的人應該多得,不願意「拼」的人就應該少得,這是很公平。但實際情況並不如此簡單,如前文已經說過的,有些「拼」是以損害個人權益為前提的,而不那麼「拼」的人可能為了保持競爭力,也被迫一起「拼」。這種情況下,是不是可以禁止某些人在某些問題上不能「太拼」呢?有時候,我們有明確的答案,所以我們禁止童工,規定特定職業病危害環境下的工作時間上限等等,但還有些時候,答案就不那麼明確了。

2. 如何平衡商業上的客觀現實和某些長遠利益

假設現在有一百家企業,這些企業如果不為員工交社保、每周工作六天半、不設置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是可以存活甚至盈利的。但是如果要求這些企業遵守各項勞動法規定,這些企業可能三個月後就資金鏈斷裂了。現在問題來了,我們是希望放鬆勞動法的規定,讓這些企業存活下來,使得這些企業可以解決實實在在的就業和經濟發展?還是希望堅持勞動法的規定,並且認為這些企業本質上是低效率的落後產能,就應該趕緊被淘汰?誰也不知道答案。


謝邀!

關於加班問題,曾經做過這樣的回答。

「每天上班12小時,每周上班6天,這是真實存在的,而且有很多企業都是這樣。正規的企業會依法支付加班費,不正規的企業不支付加班費,就跟工人說個數,每月工資多少,已經包括了周六上班什麼的。正規企業這個做法只是違反每月加班工時上限的規定,並沒有違反加班費支付標準的規定。由於加班多,每月加班工資多的時候比基本工資還要多,差不多每月發雙薪,即使基本工資只有最低工資標準,加上加班費後還是很可觀的,因此就沒有工人去人社局投訴。有些工人嫌累的,就辭工找沒這麼多加班的工去,也不去投訴,因為你不想加班,其他工人想賺加班費呀,你去投訴,企業不安排加班了,影響你的同事的收入呀。不給加班費的企業,不合法也不合理,對付的方法很簡單,不想干就去告,告企業拖欠加班工資,你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這類案件基本一告一個準。最壞的情況就是遇上「三無企業」,無證照、無合同、無社保,辭工不給你發工資,仲裁不受理,只能去法院告,如果加上無錢,告贏了也不見得能拿到錢。遇上這類企業,趕快走人,虧少當賺,告還是要的,能拿回一點是一點,不要抱有期望能拿回所有損失。」

我想告訴你,THAT"s LIFE!

簡單點說(就是省略一些理論和經濟數據不表),你看見的現實是市場造成的。如果企業依法加班每月不超36小時,工人收入低了,工人就會往高工資的企業走,那怕高工資的企業要多加班。有人可能反駁說,那就提高工資啊,不加超過36小時也跟人家一樣高的工資,工人就不會跑了。是的,但是,你漲了工資,你的競爭對手不漲,結果人家成本比你低,售價比你低,把生意都搶過去了,企業就不存在了,工人失業,最終就跑到競爭對手那上班,繼續很多加班。有的人又會說,所以大家都要依法不超過36個小時加班,那麼大家就公平競爭了。是嗎?中國是世界工廠,中國企業的競爭對手來自世界各地,中國勞動力成本高了,但是印度、泰國、越南等低啊,來自這些國家的競爭對手把生意搶過去了,這回換成中國很多企業的倒閉或中國的企業也搬到勞動力成本低的地方(事實已經有中國企業在遷移生產線),大批工人失業!

有工人因為過勞致死,確實值得企業反思,要多關注工人的健康。企業要檢討加班的量,也要提供條件和環境,讓工人可以提出不加班;工人也要量力而為,不行就要休息,不要勉強加班。上面提到的12-6工作時間,個人覺得已經很高了,再高真的過了。自由社會,勞動者有擇業的自由,挺不住就換工作吧。大家都不幹這種過了分的工作,自然就沒企業這樣安排了。所以這裡總結一點,市場決定企業怎麼定工時,市場的力量比政府干預更有力。


看到這麼多人說加班費,我補兩句。

請大家翻出勞動合同,看看上面寫著你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是多少。如果上面寫著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兩千,而你實際領取的是四千,那麼多出來的兩千很可能就是你的加班費。

加班費的計算有兩點,一是加班時間,二是加班費計算基數。招聘時老闆說月薪多少,你就得問清楚這個月薪指的是每周五天每天八小時工作的月薪,還是每周六天每天十小時的月薪。如果你明知你的工作是每周六天每天十小時然後每月得到四千,那麼這四千就包括了你的加班工資,你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或者說是你的加班費計算基數可能就只有兩千。

如果自己手頭上沒有勞動合同,或者根本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上根本沒有寫清楚工資是多少,那麼,你就得問一下你自己,手頭上沒有勞動合同都還要繼續幹下去,你信得過你們老闆么?

還有很普遍的一種情況,工資構成是基本工資+績效獎金。這個績效獎金是看你的工作成果而發放的,所以很多人為了追求業績而加班工作,那麼這個績效獎金正好體現了「多勞多得」的性質,也可以認定為是加班費。

勞動報酬的計算分兩種方式,一種是計時,一種是計件。有些職業每月都有工作任務,只要完成工作任務就可以獲得足額的報酬,那麼你效率高一些每周干四天完成任務,就能獲得報酬,你效率低了每周工作六天才能完成任務,才能獲得報酬,那麼你就不應該主張第六天的加班費。憑什麼工作效率越低的人拿的錢越多,是吧。

像我這種司法民工,手頭上的案件都有審限的壓力,每月領導也會布置任務說這個月要結多少件案。有的人效率高,輕輕鬆鬆完成任務,有的人效率低,需要加班加點才能完成任務。但是,無論是誰,工資都是一樣的。

公務員根本就不適用勞動法,公務員根本沒有加班費一說好么。

再說,某些地區的法院,法官手裡拿著三百多件案件,再怎麼加班加點都不能按時完成,那怎麼辦?還不是白加黑、五加二的趕著開庭、寫判決么?還根本沒有加班費。要是一不小心猝死了,題主就在這裡抨擊加班制度,那麼要是我悠哉悠哉地一個月只結十幾件案了事,說不定會被那些等不及開庭的當事人砍死呢。

——————以下是原答案————————

題主還真是...可愛的天真啊。

加班導致過勞死所以應當杜絕加班,那麼導致死亡的還有很多呢,刑警被罪犯砍死所以應該撤銷刑警?開車發生交通事故撞死人所以應該把所有汽車燒掉?病人在醫院治不好病死掉了所以應該把所有醫院砸掉?

如果你到了陰曹地府見到那個死在馬桶上的人,趁他還沒喝孟婆湯的時候問一問他,如果再活一遍的話你會不會這樣拚命加班工作,他會怎麼回答?他肯定會說:我不會再這麼加班了,我要好好珍惜自己的身體,好好陪家人。

看出來什麼了么?這個大哥拚命加班,不是公司老闆把他綁在椅子上的,不是老闆拿著衝鋒槍懟著他腦袋逼著他,不是老闆拿刀擱在他老婆孩子脖子上逼著他加班,是他自己選擇加班的啊。如果重活一次就好好陪家人,說明他既可以選擇加班又可以選擇不加班。這是他選擇加班對他的健康造成損害,怎麼怨到加班上去了呢。

一個普通人怎麼養活自己和家人?只能靠付出自己的勞動換取報酬。那麼工作八小時獲得三千元和工作十小時獲得四千元你挑哪個?估計有絕大部分的人會選擇工作十小時以獲得更多的勞動報酬。你不能因為你更喜歡只工作八小時,就讓其他想選擇十小時工作的人只能工作八小時吧。

題主你大概不知道,很多工廠工人是逼著老闆加班,明明沒有那麼多訂單卻要老闆繼續開工,為啥,不就是為了拿到更多加班費么。還有很多所謂白領,正常工作時間聊天玩手機偷偷上網,下班後就賴在辦公室不走,為的啥,為的就是打卡記錄上的加班時間好獲取加班費呀。

為了生存,為了更好的生存,我們只能付出自己的勞動,付出得越多,收穫得越多。所以加班制度正是符合了想付出更多的人的想法。所以加班其實是受歡迎的,加班而不給加班費才是讓人唾棄的,應該通過法律強制性改變的。

怎樣避免過勞死?杜絕加班並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加強勞動者的安全保障,注重勞動者的身心健康,提供舒緩壓力的各種措施,為勞動者購買各種保險,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思路。


其實題主,加班能有加班費就很不錯了,起碼體現了多勞多得。日日加班的法官留……


謝邀。

勞動法的存在本來就是一個笑話。

在同等環境條件下,肯定是加班少的企業先被淘汰,除非你特有創造力。即使你特有創造力,也還是會被特有創造力而加班比你厲害的多的企業淘汰。所以,成功企業一定是不守勞動法的。

如果在一個國家,政府加強勞動法的管理,嚴懲不遵守勞動法的公司,結果會如何?

結果是整個國家的產業被更加血汗的外國企業淘汰,資本都轉移到別的國家去。

上世紀八十年代,歐洲人開始享受各種福利,亞洲人希望同等的福利。李光耀對選民說:你們不要痴心幻想,除非一個國家資源特別豐富,才可以有高福利,否則高福利是不可維持的,大多數歐洲國家都會在三十年內被新加坡以及其他亞洲國家超越,而大多數資源不夠的高福利歐洲國家會進入經濟無法維持的境地。

在技術和其他商業條件沒有形成絕對優勢時,誰遵守勞動法,誰被淘汰。

除非聯合國可以形成強大的勢力,可以以暴力推翻不遵守勞動法的政府。或者來一個希特勒一樣但是更強大的強人,可以統一全世界,把全世界變成一個單一的國家。

當然,也可以回到清朝以前的閉關自守,禁止國際之間的競爭。

否則,在資本主義自由經濟下,是不可能有普遍遵守勞動法的事情發生的。除非你們都願意過比別人窮得多的日子。


想法是好的。

但是這就是規則。

除非你是超人,本身超脫了規則,可以有力量改變規則。

不然只能順應形勢。

年輕人有想法是好事,反對最高票的批評。你的素質在哪裡。


拒絕加班,但可能面臨的是單位四處刁難


要求這麼多追求這麼高經濟下行壓力這————————————————————————————————————————————————————————————————————————————么大的情況下,骨骼清奇的年輕人們不如創業去吧?


現行很多公司瘋狂加班是所有人都加,老闆也加,不是為了多賺多少錢,要壓榨什麼的………只是為了現在公司能活下來。你體會體會………… 沒有美帝的命還得了美帝的病………


我就不同意巴甫洛夫的狗您的觀點。

站街女拚命「工作」,也不是公司老闆把她綁在床上啊,也不是老闆拿著衝鋒槍懟著她腦袋逼著她,更不是老闆拿刀擱在她親人脖子上逼著她「工作」,是她自己選擇「工作」的啊。

如果重活一次就好好陪家人,說明她既可以選擇「工作」又可以選擇不「工作」。這是她們選擇「工作」對她的健康造成損害,怎麼怨到她們的「工作」上去還要打壓她們呢?本來生活就很艱難了。

一個普通人怎麼養活自己和家人?只能靠付出自己的勞動換取報酬。那麼站街女拚命「工作」八小時獲得N千元和而普通人工作十小時獲得兩千元你挑哪個?估計有絕大部分的人會選擇工作十小時以獲得更多的「勞動報酬」。

你不能因為你更喜歡「乾淨、高尚的工作」,就讓其他想選擇拚命「工作」八小時獲得N千元的人,只做普通工作得兩千元吧。

為了生存,為了更好的生存,她們只能付出自己的勞動,付出得越多,收穫得越多。所以站街女拚命「工作」正是符合了想付出更多的人的想法。所以站街女的「工作」其實是受歡迎的,她們「工作」了付出了而不給「加班費」才是讓人唾棄的,應該通過法律強制性改變的。

違法就是違法,既然法律規定了的事,我們就要依法去執行。

違法就是違法,既然法律規定了的事,我們就要依法去執行。

違法就是違法,既然法律規定了的事,我們就要依法去執行。

加班本來就是自願的,而公司通過各種手段讓你免費加班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哪有那麼多的說辭。如果真是你說的那樣,我們出來打工的人和「站街女」有什麼區別,天天被公司老闆「QJ」,還不讓抱怨不讓反抗。古人尚有「路見不平,拔刀相助」之德,到我們這,世道就變成了明明自己挨了揍,還得先反省自身,還得接受其他同為打工者的批評。有法可依都不遵守,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那還算個毛線的法治社會。

做奴隸雖然不幸,但並不可怕,因為知道掙扎,畢竟還有掙脫的希望;若是從奴隸生活中尋出美來,讚歎、陶醉,就是萬劫不復的奴才了! ---by魯sir

看神馬,看得就是你,加班加出快感的奴才!!!


首先作為勞動法研究比較多的專業人士來說,加班的舉證責任在於勞動者一方,規定見於最高法有關司法解釋,這也是遵循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主張事實存在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你總不能首先讓單位舉證沒有加班吧?

其次作為律師轉行法務的人士來說,如果你正點上下班,你是守法員工但不是優秀員工,你對企業沒有額外的付出,自然加薪升職高薪的機會也與你基本無緣!高薪人士哪一個不是在八小時之外還在工作的?


作為一個碼農,屌絲,鍵盤俠的我能做的至少是頂一下此帖!

其他猿還不速來!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每周上班時間不得超過40個小時,每周最少休息一天。這是國家層面的政策。

地方還有政策,比如廣東就有雙固定用工政策,即勞動合同可以約定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時間8小時或9小時,然後約定的工資折算後5天8小時的工資只要不低於最低工資就不違法,於是就很多企業每天9小時,每周上六天班。這種情況只要約定工資不低於(1895+1895/174*1.5*5*4+1895/174*2*8*4=2920元,廣州)就不違法。

我等屁民改變不了的,這些政策都是當地法院根據過往案例調整政策的。


為什麼會出現加班,沒有人逼你去他的公司上班,說到底中國人口紅力,你不工作自然有人頂替你。為什麼會出現加班?大家嘴上反感,卻沒有人真正去抵觸,反對它。為什麼明明我們有理的事情,在中國加班盛行,卻沒人站出來,說到底中國人被奴役慣了,從小到大就是這樣過來的。可悲的是所有的希望只能寄託於這個國家,可是國家也只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題主啊,你要知道,加班有加班費已經很好了,最起碼體現多勞多得原則。

然而現在國家明令禁止機關和事業單位以任何名義發放加班費和餐補。

好多人說這應該啊,加強管理不應該嗎?

當然應該,但是不應該這麼簡單的一刀切。

舉個例子,前段時間有個報道,上海為了買二套房而假離婚的人暴增,婚姻登記處的那幫哥們姐們加班到晚上十一點。

那我問你哈,那幫加班到晚上十一點多的勞動者理論上應不應該拿加班費?然而不能發。

甚至,甚至!這種情況下,單位領導說同志們辛苦了,我讓某某給大夥每人訂了一份盒飯,大家休息二十分鐘吃個飯。

這看上去也很正常對吧,告訴你們,拿衣服,這叫變相發放餐補和變相發放加班費。也就是說,大家加班到晚上十一點,這個飯錢還不能單位出,必須自己掏。不然只要有人舉報,該領導就會被紀委約談。當然咯,這種情況下一人一個盒飯,腦子沒嚴重進水的紀委的人,也就是約談一下了事。

有人說法律,知道什麼叫「黨紀嚴於國法」嗎?

中國存在的一個大問題就是很多本來很好的事濫用。


我來爆個黑料,我的母親在內地某制衣廠工作,也就是新聞聯播常常讚美的產業轉移,在家門口上班就能解決就業,一星期135不加班早上7點到下午17:30,一天十個半小時,246補班到21:30 (所謂補班就是完成你未完成的工作量,不是超額付出的勞動量,所以是沒有加班費的。)然而這種「正常情況」也是很少見的,我母親常常晚上回不了家,最多的時候一星期沒回家。(現在已經好了一點,但是這種情況是反覆無常的)。―――――――――――――――――――――――――――――――――――――――― ――――――――――――――┈―――――――――――――――――――――――――――――――――――――――――――――――――――――――――――――――――

然而我要告訴你的是,這種情況幾乎是沒人反抗的,縣城裡另一家製鞋廠已經搬到越南了,這家企業的職工大多跳槽到了隔壁縣的制衣製鞋廠,女性工作後取得工資,獲得了獨立性,不在依附男性,在家庭中也取得了話語權,這就是女性獨立的經濟基礎。

所以這個問題牽扯到加班問題,中國經濟下行和勞動力工資增長過快以及女性獨立

(不好意思,案例是內陸十四線城市)


別急,過幾年,

《勞動法》修正案就要加班合法化了


罷工啊,14小時工作制是怎麼一步步到八小時的字還不是工會


忍不住想說兩句,關於加班,目前兩個問題法律上待解決,導致了題主說的這種狀況:

第一、「自願」的認定。勞動法對「用人單位安排的」加班有每月36小時限制,對勞動者自願的工作是無權進行限制的。可難點是,什麼是「用人單位安排」,現在司法實踐中往往要勞動者證明,如果有單位「加班審批單」這種,當然是很好的證明。但是,現實中,很多時候,單位或者領導並不明示需要加班至幾點這樣的,而是通過各種績效激勵、項目節點等讓勞動者不得不加班完成。這時,到底該怎麼判斷是「自願」還是「安排」,這是目前的待解難題,是需要各方集思廣益的。如果有了更符合現代管理方式的判斷標準,則會在一定程度上改觀題主說的這種狀況。

第二、加班費。150%,200%,300%的比例大家都知道,可是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一直是一筆糊塗帳。從勞動法原理上來說,勞動者的正常勞動所得就是計數,比如以上月除去加班費以外的實發工資為本月加班費計算計數。這再合理不過了,也符合勞動法通過成本控制工作時間的立法本意。但是,現實卻不是這樣的。目前普遍的做法,甚至還是比較好的做法就是以合同約定工資為基數。這對於合同數額和實發數額沒有區別的勞動者來說,也很合理。但對於實得工資高於合同約定數額的人來說呢,拿到的加班費就打了折扣了。而且還有各種奇葩的約定,比如約定固定數額加班費的,約定固定基數的甚至,且各地司法實踐的判斷標準也不統一。有空我貼幾個判例大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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