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的社會影響是不是很大?如果是,為什麼不積極挽回?
老人騎車跌倒浸入積水路面 無人幫扶最終身亡
又看到這樣的新聞,讓人痛心疾首。很多人說,彭宇案是中國公民道德成長的里程碑事件,那麼彭宇案到底帶來了怎樣的影響?彭宇案的真相對於改善今天中國的道德現狀(僅限於扶老人這一類似情況)有什麼意義?今天我們能夠做些什麼去挽回?同時,在這一系列事件中,媒體扮演了怎樣的角色?補充:彭宇案一審判決書(大家所知悉的是否是曲解或誇張後的判詞?)判詞中並沒有「你沒撞人為什麼扶」的邏輯。但判決書寫道:「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被告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
人民日報新論:九成真相率如何突圍「扶人困局」--觀點--人民網
筆者對截至今年10月前的149起因扶人引發爭議的案件進行了逐一分析。在這些案例中,80%左右的案件真相最終被查明。其中冒充好人的撞人者32例,誣陷扶人者84例。
在上述84起被扶者恩將仇報的案例中,僅有1例受到了扣留的處罰,但因違法人員已滿70周歲,依法決定不予執行;在32起肇事者冒充好人的案件中,有對肇事行為進行處罰,但沒有對冒充好人的行為進行處罰。總體而言,對恩將仇報的訛人者和冒充好心人的肇事者處罰率基本為零,這是我國扶人事件真相發現率極高而糾紛卻不斷這一反常現象的法律原因。
這個0才是根本原因吧?
先放結論:影響非常大,絕對是中國道德滑坡的里程碑事件之一。
有的人把彭宇案跟碰瓷混為一談,其實還是跟傳統意義上的碰瓷不太一樣。
傳統的碰瓷大多很難避免,比如一個人突然從路上跳到你的車輪底下,這種有預謀的突發事件在沒有行車記錄儀的年代,基本碰到就認栽賠錢,是很難避免的。
但是類似彭宇案中那樣,是利用人們的愛心去訛詐,只要沒有愛心,只要當做沒看見,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那麼問題來了,我們只要做到沒有愛心,看到類似情況就當沒看見,那這樣的訛詐就不可能成功----所以導致人們越來越麻木,因為做好事有可能被訛詐吃官司,那麼明智的做法就是不做好事嘍,即使受到道德的譴責,但是其實人人心中都有本賬,做好事有被訛詐的風險是實實在在的,但是當沒看見頂多心裡會有一點難受而已,實際上用道德去制約人們的行為本身就是可笑的,因為道德沒有威懾力,只有法律才有。
這就跟在體制內的某些工作一樣,活乾的越多錯的就越多,但是你不幹活就不會犯錯,那麼正確的方式是什麼,不言自明。
彭宇案發生在2006年,當時我還在上大學,我父母當時嚴厲的告誡我,路上有老人跌倒千萬別去扶,碰巧的是,過了沒幾天,我就在早上晨練的時候發現了一個老人跌倒了,早上路上人少,除了我以外還有兩個中年人,我們幾乎是同時發現老人跌倒的,當時我們三個人面面相覷,沒有一個人敢先上去扶,這麼僵持能有1分鐘。
我當時的心理鬥爭其實特別的激烈,一方面想去扶,另一方面確實怕被訛詐,因為我家當時的經濟條件很差,真背上這樣的事情那整個家庭就毀了,後來我提議,我們三個人互相作證不是我們把老人撞倒的,其中一個中年人的手機可以攝像(當年有攝像功能的手機並不多見,一般都很貴,不是人人都有的),就全程的把這個過程攝錄了下來,怕外一老人告我們,我們有證據可以證實我們不是加害者,這樣我們才把老人扶起來,攔了計程車把老人送走,幸運的是這個老人也沒有訛詐我們,是真的跌倒了。
但是彭宇案確實深深的烙印在了很多人的心裡。
是很大
彭宇案道出了這種一個事實,且這個事實在彭宇案前後一而再、再而三地重演:
訛詐路人,如果被識破,得到的處罰輕則只是批評教育(尤其對於老人或者小孩),重則也只是拘留或者罰款;而如果不被識破,訛詐成功,至少可以從路人身上得到少則幾千,多則幾十萬的賠償,路人甚至會因此遭到牢獄之災(與拘留有著本質不同)對於這種訛詐而言,失敗的苦果,和成功的收穫,之間是完完全全不對等的。換句話說,成本遠遠低於收益。一心求財的人怎麼可能不心動。按照馬克思的說法,100%的利潤就足夠讓人玩命了
這才是真真正正的體制問題(具體說是法制),為什麼沒人說?
九幾年的時候有部學雷鋒教育的主旋律電影,相信很多人都看過,叫《離開雷鋒的日子》。劉佩琦飾演的喬安山在影片中駕車救了一個因車禍奄奄一息的老人去醫院,結果老人的子女到了醫院二話不說就指認喬安山就是肇事司機。幸好老人清醒後道出實情,否則電影中的喬安山跟現實中的彭宇有什麼區別?而即使是在真相大白之後,老人的子女也只是道個歉就完事了,沒有任何人追究他們什麼。要知道,假如老人就這麼死了,沒人說出真相,喬安山必然是要獲刑的,賠償更是在所難免;而與此對應的補償,僅僅只是道歉。這可是主旋律電影的價值觀哦!
現實生活中,我們都不是電影主角,指望不上陌生人的良心發現,尤其是在金錢的誘惑如此之大的情況下。我們能指望的是,司法的裁決能公平客觀一點,然而彭宇案又狠狠扇了一巴掌
你說這怎麼挽回?
有人說的好:40多年的學雷鋒教育,1個彭宇案打回解放前我就記得有一年有個案件,關於計程車司機和突然越過欄杆橫過馬路的老太太案件。
我只大概記得,計程車以正常速度在行駛過程中,突然馬路前方出現一老太太,越過欄杆橫闖馬路,司機幸虧及時剎住車,沒有造成死亡事件。但由此老太太驚嚇摔倒,計程車司機送老太太去醫院,後來老太太兒女狀告司機,要求巨額賠償。事情鬧到法院,司機覺得很冤,就要求驗傷驗車,以及要求調出當時的出事地點的錄像。老太太沒有撞傷,車子沒有撞到人的痕迹,錄像顯示,是老太太先違規。但最後的判決結果是司機敗案,賠了不少錢。至於過程我記得不太詳細了。(如有錯誤,不介意指出)但我清清楚楚的記得當時法官的大概判詞。錄像顯示,司機沒有違規超速撞到老太太。醫院等資料顯示,車子不存在衝撞痕迹,老太太沒有撞傷。雖然沒有顯示撞傷老太太,也不能說明沒有撞到老太太,更不能說明由此排除導致老太太摔倒的責任balabala,所以判定司機需要賠償老太太×××元精神費之類的。好吧,我其實也有點被法官的邏輯繞暈,大概意思就是這樣。簡直直面衝擊了當時我的世界觀,原來法官判詞還可以這樣玩。多承大神翻牌子,這個答案上1.4k贊,我還有個1.6k的答案,但是匿名的,這要是取匿,是不是多幾個關注?心癢難搔啊有沒有,心癢難搔。
老人倒地訛人,放開老的不說,老人背後的家屬子女充當的角色耐人尋味。我父親被撞過,我兒子的幼兒園在一個居民小區里,他在接我兒子放學的路上被騎自行車的小區保安撞翻在地,當場血壓就飆到220,醫生說是一種應激反應,建議住院治療一段時間,第二天一早我來到管理處,告訴他們,我父親需要住院一段時間,但住院的原因是他自己高血壓,心臟也不太好,所以跟撞這下沒關係,這件事就到此為止,撞人的保安員已經支付了門診的費用,住院就由我自己負擔,特意過來說一聲,讓那個年輕人不要有心理負擔。
至今我還記得我進到管理處看到的緊張戒備和我表明來意後大家的鬆一口氣。中國的老人相對子女是弱勢的,我父親在醫院裡抱怨「怎麼把我撞了都不來看看我」?被我數落他「消停養病吧,人家又沒把你怎麼樣,走路也不看著點」就噎回去了,試問,被撞的老人出於對子女醫藥費有個交待的考慮,如果子女的態度稍有抱怨不滿,這老人會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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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回答很久了,忽然有人點贊,才又想起這檔子事,我小孩大了之後我父母又去帶我妹妹的小孩,沒跟我一起生活了,那次被撞也只是我們日常生活泛起的一個泡沫。我還記得我接到電話趕到醫院,一路也嚇的六神無主,待問明是自行車撞的心裡就踏實了一半,當時完全是當高血壓來搶救的,且不說我爸爸有醫保,即使沒有,住院不過十來天,花費不過萬,也沒必要去為難一個無心之過的年輕人,使他喪失對社會的信心。為了讓管理處放心,我還特地手寫了一份表示責任自負不再追究的聲明,管理處的工作人員和保安隊長對我讚不絕口(手動微笑),我很滿意自己做的。…………………………
一定是被大神翻了牌子,這幾天每天都有人贊,六七年前的舊事,這些年過去了,某種社會現象並沒有半分好轉,讓人唏噓,希望以後我老了-------細思極恐,七零後再過十年就逼近花甲大關,那時我要在街上一跤跌倒,扶我者誰?這個回答可能是我在知乎的首個回答(不是特別肯定但也差不多),之後我的關注點四處開花,早忘記這個答案,最近被翻出來,重讀往事,不勝唏噓,因為當年的現象,當年的回答,現在依舊無解。我是執業律師,已不願回顧當年王法官騰笑江湖的判決,我父親被撞是下午四點半左右幼兒園放學的時間,我接到消息從辦公室匆匆趕去醫院,到第二天一早上班時間去管理處將這事了結,不過十幾個小時,評論區里有人認為該給保安個教訓,相信我,在這十幾個小時里年輕人已經飽受驚嚇折磨,並且之後會有更多人告訴他「你下次可沒這麼好運」。不為別的,他上班時間巡邏撞人,我要是不依不饒,管理處也難逃干係。所以我認為,教訓已經有了。另有兄台認為我有騙保之嫌,我打給我父親單位老年辦,很明確的說,我父親被騎自行車的撞了一跤,人沒事,但受了點驚嚇刺激高血壓發作,需要住院治療,現在他人在外地(女兒家),藥費怎樣報銷?單位很明確的回答,報銷比例除自行負擔的基數,報90%,需要保留哪些單據,出院後複印病案首頁,寄來單位,審核後保銷部分直接打進社保卡。問的明白,答的清楚,沒有任何首尾。其實我也不知道報回來了多少錢,因為錢打到我爸爸卡上,他老人家一年賭本兒都有了 。有人在所有答案下面評論說彭宇承認自己撞了人,如何如何,這是沒有搞明白如今網路輿論的發展邏輯。
以網民為代表的議論者,或者叫做鍵盤俠也罷,最關注的從來不是當事人是否被冤枉,也不是當事人的命運如何。區伯將來會怎麼樣我們並不關心,而是關心如果我們自己與公檢法發生矛盾是否也(劃掉)會被陷害;郜老師是不是真的不願意離開不願意懲罰家人我們也不關心,我們關心的是明擺著幾十上百個參與人口買賣的犯罪者沒有受到懲罰,我們和我們的親人將來會不會也遇到這樣的悲劇;一樣的,彭宇到底撞沒撞人大家其實也沒人關心:關心的是司法能不能在我被訛詐的時候救我一把為我主持公道。彭宇案只不過是個導火索,引起社會對老人訛詐事件的關注的巔峰——然後事實比以往更加清晰地擺在你的面前。在彭宇案過後,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救扶老人是件切實有巨大風險的舉動:這有可能給你一定的道德滿足感,也有可能直接毀掉你和你家人的生活。悲哀的是,後者的概率並不低,而遇見後者的時候司法並不一定能為你支持公道。拋一枚硬幣,正面朝上則贏得100元,背面朝上則輸掉20萬。這個遊戲只要智力正常的人都不會去玩,然而彭宇案相當於向所有人提出玩這個遊戲的要求。如果之前沒人提過,當人們遇見老人時還有可能因為一時的公義去救扶;然而當所有人都對這個遊戲進行仔細思考過後,這遊戲就再也沒人玩了。
@袁大宸
我是淮南師範學院的一名大三學生,今早扶了一個摔倒的老太,看到情況嚴重就給她撥了120,結果老太家屬賴上我了要我全權負責,監控顯示我跟老太的距離是不足夠撞上她的,但是後面的部分是監控死角,沒拍出來。尋求今早路過師院大門口對面的目擊證人,請給大學生一個公道吧。謝謝了 2淮南·淮南師範學院新區新鮮熱辣的的案例。
不知道上面談笑風生的各位認為現在法律已經能很好解決的法律專家能給他提供什麼幫助?對一個學習法律的學生,影響很大 -- 偏偏這是我學習法律以來,第一個完整讀了全文的判決書。
那是大二的時候,剛報上法律雙學位,去上第一節法學緒論課。雙學位嘛,不怕您笑話,的確是抱著水過的心態去的,特別是面前擺開電腦來「記筆記」時就更加控制不住自己了。
已經忘記前因後果是什麼了,只記得當時老師上課提了一嘴彭宇案,我當時就想著,光說對法律感興趣,自己還沒真正看過一個法院的判決書長什麼樣呢,於是搜索了一下,第一次拜讀這樣的法律文書。
一下子下巴就給驚掉了:難道...這就是判決書?!
摘錄幾句至今記憶猶新的話:
「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還有絆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雙方在庭審中均未陳述存在原告絆倒或滑倒等事實,被告也未對此提供反證證明,故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應著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後,一般首先會確定外力來源、辨認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應是呼救並請人幫忙阻止。本案事發地點在人員較多的公交車站,是公共場所,事發時間在視線較好的上午,事故發生的過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輕易逃逸。根據被告自認,其是第一個下車之人,從常理分析,其與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較大。如果被告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被告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
被告在事發當天給付原告二百多元錢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還。原、被告一致認可上述給付錢款的事實,但關於給付原因陳述不一:原告認為是先行墊付的賠償款,被告認為是借款。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原、被告素不認識,一般不會貿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稱為借款,在有承擔事故責任之虞時,也應請公交站台上無利害關係的其他人證明,或者向原告親屬說明情況後索取借條(或說明)等書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並未存在上述情況,而且在原告家屬陪同前往醫院的情況下,由其借款給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傷他人,則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墊付款項。被告證人證明原、被告雙方到派出所處理本次事故,從該事實也可以推定出原告當時即以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況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綜合以上事實及分析,可以認定該款並非借款,而應為賠償款。"
那時我正式開始學習法律還不到二十分鐘,還遠遠不能隨口抖出「舉證責任」 「高度蓋然性」 之類的行話黑話,我所具備的只不過是一個19歲,具有正常智力的大學生的常識與生活經驗。
而我發現,這位法官的生活經驗和我的不一樣,在這位法官的世界裡,人被外力撞到了,不是趕快看看自己傷沒傷著,趕快爬起來,而是 「首先會確定外力來源、辨認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應是呼救並請人幫忙阻止。」 在這位法官的世界裡,如果有人見到他人摔倒了,想做點好事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不是把人扶起來,而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 在這位法官的世界裡,如果做好事幫助了遇到困難的人,那麼當對方家人到來時,應該果斷選擇「自行離開」,否則就「顯然與情理相悖」了。同樣,在這位法官的世界裡,沒有無條件的慷慨解囊濟人之危,而僅有自己給他人造成了傷害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墊付醫藥費...
我當時就想,如果有一天我面前是一位這樣的法官,我該如何說服他,如何讓他跳出自己的「生活經驗」來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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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法學院學習的過程中,我逐漸意識到:判例是學習法律最好的工具之一。當然,在美國這樣的判例法國家,判例本身就是法律權威。而在我國,雖然一般的法院判決不能作為具有約束力的法律依據,然而,僅僅從幫助理解法律規則來說,判例都是幫助理解法律的鑰匙 -- 看一次別人怎麼運用法律,自己也可以有樣學樣跟著運用了。
讀一個判決,抽絲剝繭,找出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鎖定成為判決依據的關鍵事實,並跟隨法官的思路,看如何以這些事實為基礎適用相關法律,這是一個將抽象的法律賦予形體的過程。結合了事實,法律就活了,就可以伸胳膊動腿,讓人們看到如何與現實世界結合在一起。
五年以後我在讀彭宇案的判決書,這一次沒有太因為法官的生活經驗而大驚小怪,而更多地把目光放在了法律適用上:
「...對本次事故雙方均不具有過錯。因此,本案應根據公平責任合理分擔損失。公平責任是指在當事人雙方對損害均無過錯,但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又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受害人的損害、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相關情況的基礎上,判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予以補償,由當事人合理地分擔損失。根據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補償原告損失的40% 較為適宜。"
@邏格斯 已經提到,根據」不告不理」的原則,原告告的是侵權責任,法官不能超出原告的請求範圍自作主張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彭宇案的影響是不是很大?如果是,如何挽回? - 知乎)另外,在舉證責任的分配方面,這份判決也明顯令被告承擔更重的舉證責任來證明自己無過錯,而這同樣缺乏法律依據 -- 有句法諺說得好,「誰主張誰舉證」嘛。這些個槽點放下不提,單說「公平責任」這一塊:讀了這樣一個判決,我還是不能明白這40%是怎麼來的,是法官自己拍腦袋拍出來的,還是有相關的司法解釋或者可以量化的計算方式能夠加以支持?
就演算法官手裡拿著一本糟糕的菜譜,上面沒有列出各種原料的分量,而只是概略地寫道「鹽少許,生抽適量」,那可不可以也給出個理由,讓我們能夠信服,而不是訴諸神秘的「相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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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對於我這樣一個法律學習者來說影響很大。
在學了二十分鐘法律的時候,我感到不服氣:你的生活經驗和我的不一樣,我覺得你的經驗是錯的,所以不服這個判決;
在學了幾年法律以後,我同樣感到不服氣:你的判決違背了訴訟程序的原則性要求,而且對於判決的關鍵點也沒有做出足夠的法律論證。
法治建設,能不能令人信服,很重要。我們都說,法律是階級統治的工具,是由國家暴力保證實施的,這是句大實話,可這樣的話說出去讓人覺得很窩囊。總不能讓人們僅僅因為法律得到了國家暴力的背書,因為被國家機器指著腦袋,而選擇被動守法。理想狀態下,社會要形成一種氛圍,讓大家因為覺得法官說得對,覺得判決有道理,從而越來越尊重我們的司法程序。
這一種氛圍,需要慢慢積累起民眾對於司法系統,對於法官隊伍的信心.
不幸的是,信心倒了,就很難重新扶起來。多少次直中要害的庭上辯論,多少份敘述事實得當,援引法律條文完備,適用法律準確的優秀判決書,抵消不了像這樣一個判決所造成的創傷。
如何挽回?前人欠的債,我們努力還唄。
彭宇案判決的問題不在於事實如何,正義與否,問題在判決書本文與法律精神相違背,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違背了證據和證明的規則、違背了民事訴訟「不告不理」原則、也沒有達成社會效果,給本案的判決書差評也毫不過分。
附判決書鏈接:南京彭宇案判決書(完整版)
1、公序良俗
法律的價值有很多,公平、正義、誠實等等,但法律的最高價值應當是「秩序」。正所謂「槍炮作響法無聲」,沒有一個良好的社會秩序,法律的作用根本無從發揮。我們國家的民法向來提倡「公序良俗」,提倡好人好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換言之,法律應當「善待公民」。然而彭宇案的判決書卻對公民提出了過分的要求,讓好人不敢做好事。判決書說:「如果被告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被告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在這裡,法官提出了「實際情況」和「社會情理「,然而這兩個標準是十分模糊的,當有人需要幫助時,情況通常十分危急,以至於普通人沒有足夠的判斷力去思考」實際情況「是什麼,」社會情理」又是怎樣,這樣的情況下,公民面對著兩難的選擇:幫,則使自己陷入危險的狀態;不幫,則使別人陷於孤立無助的境地。在兩難之下,明哲保身成了唯一的選擇。正如有人說的那樣,扶不起,我還躲不起么?本案的判決為助人為樂者添加了過高的義務,提高了公民幫助他人的成本,從而給了社會一種不良的指引,讓社會原有的公序良俗受到了極大的衝擊,嚴重違反民法的基本原則,給本案的法官下一個」缺乏民法精神「的判斷毫不為過。2、證明規則
我國實行」高度蓋然性「的民事證明標準和」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證明規則。」高度蓋然性「意味著如果有一方的證明達到了明顯的優勢,那麼應當以該方證據為準。」誰主張誰舉證「意味著z在法律沒有相反規定的情況下,如果主張某一事實存在、障礙和消滅的一方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那麼將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民訴證據若干規定》第73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彭宇案中,原告方提供的證據沒有達到」高度蓋然性「的標準。法院據以認定彭宇碰撞老太太的證據有二,其一是所謂的」生活生活規則「;其二是」詢問筆錄「複印件。《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四)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舉個例子,甲匯款1w元給乙,然後甲主張該筆匯款系借款,要求乙返還,而乙主張該筆借款系贈予,拒絕了甲的主張,那麼法院根據該條規定,在沒有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可以認定該匯款系借款而非贈予。也就是說,世界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主張存在緣故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本案法官兩次運用所謂的」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第一次法官推論開門的瞬間,沒有旁人,因此老太太要麼是自己跌倒的,要麼是彭宇撞到的,被彭宇撞倒的可能性極大。第二次法官推論彭宇不應該無緣無故借老太太錢,因此他給老太太的錢一定是」賠償款「。我們看到,第一次的所謂」生活經驗法則「並不能推定出另一事實,而只是一種可能性,不符合證據規則的規定,第二次的所謂」生活經驗法則「則對公民提出了一種極為惡毒的猜想,要求彭宇自證清白,違背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正常情況下,法院要麼認定這是一筆「借款」,要麼認定這筆款項缺乏法律上的原因,屬不當得利。走前一條路是正常的選擇,即除非有其他證明,否則一筆轉賬將被認定為借款。第二件證據的證明力極為微弱。首先,」訊問筆錄電子文檔的主要內容為:彭X稱其沒有撞到徐XX;但其本人被徐XX撞到了。「也就是說,彭宇在筆錄中的主張是老太太跌倒的是撞到了他,而不是他把老太太撞倒。其次,」詢問筆錄「的存在形式是電子文檔,屬於複印件,效力比較弱。最後,」詢問筆錄「的原件已經毀損滅失,真實性存疑。要硬傷的話,這個詢問筆錄的戰鬥力約等於5,不能再多。如果說一開始的時候雙方的證明力是50:50,那麼現在原告方得到了戰鬥力為5的證據一項,雙方的證明力大約為55:45,這樣的配比顯然是不符合」明顯大於「這一要求的,法院應當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認定彭宇沒有撞到老太太。有人提出,彭宇在後來的採訪中承認自己撞了老太太,然而這已經與本案無關,本案關心的是老太太作為原告能否舉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彭宇的侵權責任成立,如果老太太不能完成證明責任,則應當承擔敗訴的風險。總之,客觀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但誰都無法了解,我們只能依靠證據形成「法律事實」,作為一名法官,眼裡除了法律事實,沒有別的事實存在。3、」不告不理「原則————
民事訴訟實行」不告不理「。不告不理有兩層含義,其一,當事人不起訴,法院不得主動作出判決;其二,法院必須在原告訴訟請求的範圍內作出判決,而不能超越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判決。前者好理解,就是「民不舉官不究」嘛。後者可能一般人就畢竟迷糊了。後一種不告不理又包括種類和數額兩種情形。甲被乙打了一頓,構成侵權責任,但甲偏偏要訴乙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因為乙「違反了社會契約」,法官大囧,於是向甲釋明,如果甲將訴訟請求變更為侵權責任,將有可能勝訴,但如果堅持違約責任,則必敗無疑。甲堅持違約責任,那麼法官只能判決甲敗訴,乙不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直接判決乙承擔侵權責任。再假設甲被乙打了一頓,花去醫藥費1000元,甲起訴乙要求乙賠償888元,因為比較吉利,法官看了發票之後向甲釋明他有權要求1000元,但甲不聽,於是法官最多只能支持888元的賠償款,而不能自作主張讓乙賠償1000元。在本案中,法官就超越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了裁判,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法官卻判決被告承擔公平責任。根據本案判決書,原告」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40460.7元、護理費4497元(住院期間護理費897元、出院後護理費3600元)、營養費3000元、伙食費 346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630元、殘疾賠償金71985.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鑒定費500元,共計人民幣136419.3元「。使用的是」賠償「一詞,可以判斷老太太主張彭宇承擔」侵權責任「,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判決書認為」本次事故雙方均不具有過錯。因此,本案應根據公平責任合理分擔損失。「也就是說,判決認為彭宇應當承擔「公平責任」,也就是支付補償金。侵權責任和公平責任是典型的互斥關係。侵權責任分為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過錯責任以」過錯「為基礎,無過錯則無責任。公平責任是指在當事人雙方對損害均無過錯,但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又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根據公平的觀念由當事人合理地分擔損失。公平責任以當事人」無過錯「為前提,這就排除了」過錯責任「的可能性。公平責任以」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為必要,這就排除了」無過錯「責任。總之,公平責任和侵權責任只可能是二選一的,法院超越了原告"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直接判決被告承擔」公平責任「,這顯然違背了」不告不理「的原則。PS:本案按照公平責任來判,說明法院覺得彭宇有沒有撞到老太太並不重要,撞,你也得掏,不撞,你也得掏,公平責任要」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也就是說,誰弱誰有理。
4、社會效果人民法院案件涉及到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案件審理的結果不僅直接決定了各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還關係到社會的和諧穩定、法治意識的認同,而一個國家制定法律,設立包括審判機關在內的各種國家機構,正是為了維護正常的國家運轉秩序,促進經濟的發展,維護社會的安全和穩定。因此,人民法院在堅持依法辦案的同時,必須綜合考慮各種社會因素,妥善解決矛盾糾紛,努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總之一句話,為了安撫」民意「,為了社會和諧,法院有時候會做出一些違背法律規定的判決,更多的時候是利用調解的形式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做出討好民眾的判決。從法律效果來看,彭宇案已經是失敗的典型。從社會效果來看,彭宇案的失敗是史詩級的。我很想邀請該案的法官來談談的他的考量,因為我實在很難理解本案判案的邏輯。身為一個法官,你首先應當遵從法律的規定。身為一個官僚,你首先應當考量社會的穩定。客觀的真相有那麼重要?重要。實體正義那麼值得追尋?值得。但——誰能決定客觀真相是什麼?誰又能決定怎麼樣才正義?我們不是神,只是卑微的人類,我們沒有時光機器,可以回到過去看一看,也沒有什麼特異功能,能夠看透世間公平正義。我們所能做的最好的事情,就是嚴格地按照程序,讓當事人充分地舉證,在必要的時候提供法律援助,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程序正義之下,所得到的法律事實哪怕偏離了客觀真相,我們也應當堅決守護,在程序正義之下,所得到的裁判結果哪怕心中不爽,我們也應當信仰它,尊重它。就在今天,2015年9月8日,我接待了一位當事人,他與人合夥11年,沒有立下任何字據,只在每年年底分一次紅,一直相安無事,直到合夥企業的地塊拆遷,拆遷的巨款被合伙人私吞,他才著急。但因為無法提供任何書面材料,法院判他敗訴。他不甘,他憤懣,他也知道他缺乏證據,但他就是不甘心。我們對這位當事人很同情,但沒有辦法,事實不會說話,我們只能相信證據。法官已經用離職給我們作了一個交代,但彭宇案卻持續發酵,在此我想引用培根的一句話,希望法院的同仁能夠深思——————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英]培根《論司法》
影響,至少對我來說,很大很大。
就在上上周,早上,我一如既往站在朝陽婦產醫院對面的眉州東坡打車上班搬磚,一個滿臉皺紋白髮蒼蒼的老婆婆走到我身邊。
她費勁說了半天,我摘下耳機聽了很久才聽明白:她風濕發作了,關節疼,問我能不能扶著她往前走一段。
老婆婆眼珠都是渾濁的。
我本能掐了煙就要伸手扶。
手伸一半,身體里像突然有個人拉著我。
我以前常常喜歡跟人吹逼,哥是什麼人:
小時候對頭隔著防盜門捅西瓜刀我拿棍子回捅;
老爸被綁我一個人抱著存摺首飾逃到親戚家;
長大在拉各斯領著基督徒和穆斯林打群架;
一個人蹲在茫茫黑人堆里,看著民兵扛槍走過身邊;
在馬尼拉一個人蹦上吉普尼跑到貧民窟轉悠;
採訪菲部長動作過大保鏢手按在槍上;
年輕血旺,總覺得老子tmd慫給你看?
那天,慫了。
表情都是僵的,把老婆婆扔那,掉頭就走。
一邊走,腦子裡一邊閃過一大票被訛的報道。
第一個,就是南京彭宇案。
沒什麼好辯解的,這就是懦夫的行徑。
當天下午難受,打了點錢給朋友支教的學校。算是為我那顆脆弱矯情的心臟做一點點掙扎式的補償。
但你就是再給我十次機會,我想我也是掉頭就走。
我不敢,莫名的不敢。
一義士受辱,則萬眾齊喑;
一善人蒙冤,則天下心寒。
不求國家引導,但求下次再有人因公認之善行而獲罪,法律部門能否詳查細審、明列證據、嚴合邏輯、公諸大眾?不說百姓伏理,至少也要有說法可依吧?
否則,公序良俗,真的很像股市的信心,一崩盤,不知何時見底。最近這個回答突然又獲得了一些關注,對大家表示感謝。寫下這段經歷只是因為當時看到這個話題而揭開塵封的記憶,並非想控訴這個世界的險惡。我大概算個理想主義者,總希望這是個完美的世界,不論世情還是人心。但是,在這個世界還不完美的時候,雖然不必有普濟世人的理想,在愛護自己的前提下,對世界報以善意一定還是能讓自己安心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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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夏天,那時候距離彭宇案的發生還有大概半年的時間。
我高考結束,某天和一個朋友推著自行車走在路上,恰好遇見一輛車把一個騎三輪車的老太太颳倒在地,後者當場就暈了過去。當時周圍人不多,我們倆本能反應就是過去救人。肇事車上下來一個人,看了一眼轉身就上車走了,我們也是慌了神,竟沒想到去阻攔,精力全在老太太身上。
好在附近就有醫院,我們把她抬到她騎來的三輪車上(請暫且忽視我們彼時急救知識的匱乏),一路狂奔送到醫院,並一路陪著檢查,也墊付了相關費用,初步診斷結果是輕微腦震蕩。
這個時候老太太醒了,聽周圍人說是我們倆送過來的,一個勁感謝,甚至表示應該讓我們上電視,同時聯繫了自己的兒子過來。我們覺得任務完成,但還是決定等她家人過來把事情交代清楚再走。
一直到這個時候事情都還在照常理進展,兩個准大學生也在為自己做了件好事而開心。然後,老太太的兒子來了,上來就問我們肇事車的車牌號,我們才意識到沒留意這個重要的信息,只能如實作答。此時畫風突變,老太太語出驚人,說自己暈倒之前都看見了,這倆人和肇事的人是一起的。我們倆當場懵掉,辯解自己是推著自行車走在路上的,不可能和一輛機動車一起。後面大家也知道,然並卵,那句經典的「不是你撞的你幹嘛要扶」也出現了。百口莫辯,我們選擇報警,想著沒做虧心事,警察一定能給我們公道。結果警察來了也表示無能為力,讓我們自行協商就走了。我們心裡已經充滿恐懼,終於選擇趁亂逃跑。後來想想這真像畏罪潛逃,但是當時的腦袋裡真想不出別的辦法。
跑遠後,心有餘悸,看沒人追來,我們又返回事發現場取自行車(好在沒被偷),這才注意到路邊有一個修車攤,攤主一定看到了事情的經過,我們抱著最後一絲期望,嘗試請他去為我們證實清白,但他只有一句話:別問我,我什麼也沒看見。四下張望,再無目擊者。
隔年,我看到彭宇案的報導,也在想,如果早發生了這個案子,當時還會不會那麼義無反顧。
凡誣告人笞罪者,加所誣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誣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另有損害賠償規定。若所誣徒罪人已役,流罪人已配,雖經改正放回,驗日於犯人名下追徵用過路費給還;若曾經典賣田宅者,著落犯人備價取贖;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絞,將犯人財產一半,斷付被誣之人(其被誣之人,致死親屬一人者,犯人雖處絞,仍令備償路費,取贖田宅,又將財產一半斷付被誣之人養贍);至死罪所誣之人已決者,反坐以死(其被誣之人已經處決者,犯人雖坐死罪,亦令備償路費,取贖田宅,斷付財產一半,養贍其家);未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就可以。
那些倒地訛人的老頭老太太以敲詐勒索罪,該判的判該關的關。就好了。
法律不夠,道德來湊,只會搞得雞犬不寧。彭宇案只是一個開端,天津的許雲鶴等案件是他的後續,這並不是法院判決奇葩,這恰恰是我國立法理念的體現。和奇葩的交法原則一樣,讓有錢的人出錢,救助沒錢的一方,比讓全責的一方自己承擔傷殘後果更有利於政府。聽不懂嗎?很多人違反交通規則,落個重傷,又沒錢救治,給政府施加壓力,你得判對方賠錢,要不我就死在政府院里,或者乾脆拉到醫院,我沒錢,政府敢不敢看我等死?一個老太太,自己摔了,只能自認倒霉,你去扶她,好,她到處撒潑耍賴,找各種部門,施加壓力,這不是給政府添亂嗎?幾個案例判下來,沒人扶了,最多就是多死幾個人,政府可以少很多麻煩。
普法工作幾十年,一個判決打回原形
所有法律系老師講民法的時候都會講,民事案件的基本準則:誰主張,誰舉證
A說B侵犯了他的權利,要B賠償。A主張了權利,他就必須拿出證據證明
老百姓不是法律專業人士,但是他們對法律的態度來自於結果,他們或我們只看後果影響巨大。
自動扶梯上有人倒下的情況我遇到過兩次,一次都沒出手幫過,不是冷漠,是自保。
某次在地鐵扶梯口跟著一個買菜回家的老人,老人上電梯後不久,慢慢向後倒,購物袋的東西掉了一地的同時,人歪著,頭蹭到電梯扶手,向後詭異地摔倒,但是電梯還是在運行,所以老人一直沒有離開電梯,在那裡慢慢翻滾,人也沒有聲音。
地鐵口監控非常嚴密,前後左右全是監控,不存在什麼敲詐勒索的可能性。但我還是沒有上去扶一把。在一瞬間想到了南京徐老太,想到要保護自己。
電梯還在動,萬一老人骨頭斷了,顱腦損傷,最後傷者家屬追究一把,我這個個人如何承擔得起這個成本;如果我按了緊急停止,萬一老人滾到地面上,造成的損傷肯定是要我來。
我迅速跑回站廳,把一位工作人員叫過來,工作人員一看立即用對講機呼叫,但這時候已經有員工衝出了值班室,他們通過監控看到了,過來幫忙。
工作人員即使被人盯住,也有單位做為後盾,極為弱勢的個人還是保護自己為先。
這就是無處不在的徐老太的陰影,還有王法官的陰影。
也巧了,今晚跟同學一起吃的飯,話題無意中談到南京彭宇案,一時義憤填膺,遂上知乎搜一下關於彭宇案的事情。
彭宇案事件最大的爭議來自於法院的判定書,判決書原文: 「從現有證據看,被告在本院庭審前及第一次庭審中均未提及其是見義勇為的情節,而是在二次庭審時方才陳述。如果真是見義勇為,在爭議期間不可能不首先作為抗辯理由,陳述的時機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對其自稱是見義勇為的主張不予採信。」
由於其判定大量的使用「常理推定」,而未進行事實認定。中國民事訴訟準則明確規定「誰主張誰舉證」,而法院卻在原告方未能提出有力證據的情況下,運用「自由心證」的邏輯推理分析判定彭宇應承擔責任。
王浩現狀:
此案主審法官王浩被調往鼓樓區挹江門街道辦,而且王浩街道辦後被安排在了挹江門司法所。司法所位於南京市鎮江路4號的斜對面,在一個破舊的居民生活區的弄堂里。
一夜之間,真的是一夜之間,所有的父母都開始教育自己的孩子,不要去扶老太太,不要去做好人,做好事是沒有回報的。所有的老師開始教育自己的學生不要去扶老太太,不要去做好事。多少家長連夜給孩子打電話,帶著哭腔央求孩子,千萬不要逞強去做好事。多少老師在課上痛心疾首:我本是要傳道受業的,但是我不得不告訴你們要學著保護自己,不是自己的事情不要去做。 社會風氣瞬間影響了兩代人,至今讓人心有餘悸。
彭宇案影響之巨大已經脫離了案件本身,整個社會的神經都被挑動了起來,關於法律,道德,社會風氣的至今議論不斷,此案判決之惡劣,毫不誇的說這使中國的道德水平一下子倒退了三十年真是讓人唏噓不已。
想知道這個影響有多大?在南京人心中,這個案子不亞於大屠殺。同樣的慘痛,同樣的悲情。在此之前,南京人自稱是「大蘿蔔」,意思是心眼實,人樸實,穩中帶甩。現在還有多少人知道「大蘿蔔」?家中有長輩是很早年的法律人(海洋法系的)。因此很早知道律師(或者說法師)的工作是practice law,核心是鑽法律空子;法官的工作是維護正義(可能是形式正義也可能是實質正義)。但是這個案子讓我知道了中國的法官的工作也是practice law,核心也是鑽法律空子,具體目的是維護自己圈子的利益(無論是否是正當利益)。法律是道德的底線,連應該是守護這最低底線的人都在忙著在底限上打洞,這個社會要成什麼樣子?更大的問題是,所有的百姓都知道了我們的社會沒有人維護底線。尚有良知的人明哲保身,泯滅良知的人開拓致富之路。曾經的笑話「所有快速致富的法子都寫在刑法裡面「,這還是笑話嗎?難道不是切實可行、成本低廉、性價比高的致富指南了嗎?這個社會變成一個黑暗叢林,我們教孩子做人同時加倍教他們防狼,因為我們要生存,即使不主動去吃人也不想被別人吃。至於如何挽回?無非是下狠手殺一儆百或者緩緩歸,可是我們的社會還有時間來緩緩歸嗎?如果以15年為一代人,至少還要有2代人深受其害。
我媽媽在老家有次騎電動車被麵包車蹭倒了,司機沒跑,把我媽送到醫院做了全身檢查,我哥哥剛回老家之後很感激,拒絕了一個堂哥說讓別人賠錢的建議,司機後來也到家裡看望媽媽一次,哥哥很高興,給司機家裡的小廠子介紹了筆大生意
一覺醒來收到了這麼多贊,非常感謝各位,下面對原答案做點補充。 ========下面是原答案===========彭宇案是個引子,使得南京的公信力大幅下滑,但是之後警方對於其他已經確認是訛詐的人只是批評教育,這才是導致後面嚴重後果的原因。彭宇案是火把,其他案件的處理屬於添加汽油。=========以下是補充內容=========老人訛詐在彭宇案之前有,之後也有。但是彭宇案讓更多的人看到了這樣一種現象,甚至是一種財路。知乎很多人還在討論彭宇案是不是冤案,我覺得這不是關鍵,關鍵在於絕大多數普通人認為這是不是冤案。普通人覺得這是冤案,那麼在碰到類似的事件,他們至少會思考扶了會不會碰到訛詐。之後更多的報道出現,結果是(證明訛詐,批評老人,扶者可能會被嘲笑)/(無法證明訛詐,扶者賠錢),這個結果十分恐怖,因為對於扶者幾乎恆是負收益,這樣的道德成本太高太高。警察和稀泥行為在無意間提高了扶老人成本,子貢贖人這個典故已經很好的說明了提高道德成本的後果,我就不再贅述。如果問怎麼解決,那麼我只能粗淺的給出一點建議:提高作惡成本降低行善成本,對於能夠證明是訛詐的老人,給予一定的懲罰,然後給予扶者一定的獎勵;對於雙方都無法證明的情況,即使是私了,也應該雙方協商;對於能夠證明老人是被撞的,當然是撞人者負責任。=========再次補充========= ===有評論提到如果獎勵扶者可能會出現老人和扶者合作騙取獎勵款的行為。我說的物質獎勵是建立在老人被證實訛詐的情況下,老人罰款,扶者獎勵。一般的扶老人,沒有糾紛的,不需要物質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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