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江歌案的被告人得到了輕罪判決,該怎麼辦?


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由其入境地或者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會輕判(估計10-15年 flag立起來)

1.日本司法系統是真獨立,政府政黨無法干涉 當然輿論也無法干涉 (法院表示會考慮簽名)。

2.日本的死刑,非常非常寬,幾乎 每年執行死刑的都是個位數或十幾齣頭,有幾年是0.在日本判死刑並執行,真的是一件非常難的事情。

1946年-2009年,63年間才658人。

3.審判以外的法律原因,比如奧姆真理教主現在還活著呢,死13人傷5000人,現在還在坐牢(95年毒氣事件 三審都判死刑 但20多年過去了 到現在還一直沒執行 都快老死在監獄了)。

4.日本不可能放棄審判權,讓嫌疑人回中國受審。有人發高院的司法解釋,那是中國法律約束不了日本,只是說「也可」,只要日本不同意 就不可能回國受審。

5.即使在中國(司法環境比日本嚴多了)「殺人償命」——也不一定能實現,現代司法和樸素正義本來就是衝突的。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個觀念 樸素正義和現代司法是有矛盾的。

去中國裁決文書網 看故意殺人罪,一連看了十幾個,沒有一個是死刑。

詳見這個回答:

劉慧敏:有哪些看似是真理,但只有內行人知道是段子的段子?

你問怎麼辦??不是所有事情都有辦法的。

法律不是萬能的,關鍵時候大家要保護好自己。

至於回國後怎麼處置陳:

《公安部關於我國公民在國外犯罪經外國審判後回國如何依法處理問題的批複》

山東省公安廳:

  你廳《關於對外國法院判決的刑事案件不服申請國內司法機關重新審理應如何辦理的請示》(魯公明發〔1996〕87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複如下:

  一、根據我國刑法第七條的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國刑法處理,因此,對姚維曄可以依照我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鑒於姚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

  1996年6月6日

可以處置也可以不處置,具體看操作。

《刑法》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他肯定不止三年的,也就是 可以追究,但結合上文公安部的回復,中間彈性很大。


我國法律上有個選擇叫一罪不二罰,就是說一個罪名或者違法行為只懲罰一次,完了就重新開始。但是這個一罪不二罰的適用範圍沒有規定是全世界範圍內還是僅限於國內。也就是說,如果陳在日本吃幾年牢飯回國有可能得在國內再受一次懲罰。如果有依據的話(比如日本量刑過輕)這個跟一罪不二罰的並不衝突。

所以說江歌的媽媽可不能尋短見,她應該努力活得比姓陳的久,爭取把陳再送到監獄裡一次。


現在的情況,基本上只要在日本被判有罪就好了。。。

因為這種罪行肯定會被遣返的,回中國再審判一次,無論他是過失殺人還是激情殺人還是蓄意謀殺,總能判個十年八年的。。。


既然已經有人發了刑訴的法條了,那我再補充兩個實體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條

(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十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首先,就目前庭審的狀態來看輕判概率相當低。依照目前庭審的狀況來看的話,陳世峰的蓄謀殺人基本上是可以認定了。

如果,真的輕判了。有的人說我國可以依據刑法第七條,依照屬人原則對在國外犯有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我國國民依法提起公訴。可以很遺憾的告訴你不存在的。

主要是相關證據,證人都在國外,盆友這個很難搞啊。所以,如果真的輕判了就沒辦法了,不過幸好日本的司法人員也不傻,我猜大概率應該十五年以上或者是無期吧。這個人還是多蠢的反偵查能力太弱,大概看了一下庭審,大概是自己內心太膨脹了,很多問題都選擇自己來回答,而且還不咋地。聽說後面搞不動了開始往自己律師身上賴了,這個劇情彷彿似曾相識啊。


本身就會輕判。再加上國內媒體推波助瀾,努力的為兇手輕判做貢獻,把本是控方的證人推向被告一方。沒什麼影響,鍵盤俠會繼續通過鍵盤伸張正義,只不過可能是另一個事件,媒體也會在消費完劉鑫之後再換一個能激發廣大人民的正義感的事件繼續博眼球。


謝邀

以現在的輿論來看,判陳世鋒死刑都是輕判

應該判他凌遲,才能解廣大人民心頭之恨

但這就是我們所期待的嗎?

復仇,僅僅是眾多刑罰的目的之一

刑罰更重要的,是警示他人,不要犯罪,是預防犯罪產生

法律不是萬能的,但法律也是會進步的,法律的進步,依靠的就是從個案中吸取教訓,用人的生命換來寶貴的經驗

醫生的價值並非是緬懷逝者,而是要救助生者。法律也如此,這個案子的審判,一方面是為了江歌討回公道,另一方面,也是更為重要的是,是要從中吸取經驗,來保護下一個在異國他鄉遭遇不測的無辜青年

江歌案歸日本法院管轄已是既定事實,中日間並沒有引渡協議,因此,引渡與否,是日本方面的權利,而非義務。最終案件無法在中國管轄的原因也在於此。如果我們能從本案中吸取教訓,完善我國與其他由眾多中國留學生的國家之間的引渡協議,案件歸由中國法院管轄,結果會不會不一樣?

其他想說的,參見我這篇文章 https://zhuanlan.zhihu.com/p/31047910


中國自媒體都一個調調:劉鑫在撒謊。

被告輕判怎麼辦?當然是活該呀,劉鑫在撒謊嘛,這事情是失手殺人嘛

以上


首先謝邀。依據我國刑法,不管嫌疑人在國外有沒有被刑事處罰,我國的管轄權不受其影響,只是如果在國外已經服刑的,國內可以從輕處理。也僅僅是「可以」從輕而已,換句話說,也就是也可以不從輕。

歸根到底一句話,管你在日本怎麼判,回來後我大中國該怎麼追究就怎麼追究!!!(這是刑法的明文規定)


尊重司法

不服上訴

終審看命


不怎麼辦,反正撐過最多2周的熱點期,就沒人在乎陳世峰劉鑫江秋蓮的死活了。


謝邀。真不知道。作為一個普通民眾,所有的庭審內容都只能在媒體篩選後得知,而媒體幾乎都帶有某些傾向性。假使可以作為旁聽,甚至陪審團的一員,現場全程直接地接觸整個審判過程,或許能有一個比較客觀的答案。


道德警察裹挾著江媽把矛頭指向劉鑫。

自媒體添油加醋,引導輿論。

陳世峰律師抓住機會在法庭暗示劉鑫撒謊,削弱她證詞的效果。

陳被輕判幾乎可以確定。

廣大正義網友和江媽的目的達到了:就是劉鑫是騙子

至於殺人的陳?日本沒死刑是無法改變得的了,不用說十年後,就是十個月後,江媽的粉能剩下幾個?陳出獄回到中國照樣過日子。江歌在下面是哭還是笑呢?

當然,從一開始江媽和道德警察們的第一敵人一直都是劉,證明劉鑫說謊或道德有問題一直都是重點。


日本是個法治社會,是個法制十分健全的社會。在中國幾年前可以無視法規,民意就可以立馬判葯家鑫死刑,立即執行。說實在的,這樣的事在日本根本行不通。這次陳世峰的殺人行為按照日本的刑法估計剛剛夠兩位數,目前已經服役一年,到時是要減掉的,如果在服役期間表現良好,還有提前出獄的可能……


上面有些回答真是讓人驚訝。

劉鑫撒謊跟輿論有半毛錢關係?不是她撒謊在先輿論在後?

如果不是洗白只能說智商有問題。


我們根本就不知道真相,也不會知道,我們能做的只有相信法院的判決相信法律的力量。


能怎麼辦?他估計不會回國了

要不您親手結果了他?捨身取義??


那些說輿論不會影響司法的二貨怎麼看?是不會有直接影響,但會不會有間接影響哪?法律條文輿論無法更改,但司法行為是由人來參與的,人不是石頭,輿論也許會影響人,尤其是對人造成壓力的情況下,人的行為會不會有所改變?

道德狗屁一錢不值,法律才是社會人的保障,這個底線出現浮動,是損害了全體人民的利益。當然,那些二貨可以對此不以為然。


1、陳世峰承認恐嚇,但不承認預謀殺人,不承認預先準備了刀,說是刀子是江歌自己的(又說是劉鑫遞給江歌的),奪刀時不小心刺到江歌,為了避免賠付高額醫藥費才將人殺死,正當防衛的說法肯定會被駁回,事實證明江歌第一刀倒下後,陳世峰繼續殺了8刀。關於刀子的來源,檢方則主張刀子是陳自己帶去的,目前此點仍是羅生門,是劉鑫遞刀還是自己帶刀,會影響到案情定性和審判,需要警方後續補充證據。

2、陳世峰的律師說劉鑫把江歌關在了門外,是鎖著門的,江歌在爭執過程中用手肘按門鈴,但劉鑫始終不開門。刑法沒有規定在他人危急情況下有義務幫助協助救治:負有救助義務的人,必須有能力進行,「法不強人所難」,如果義務人沒有能力履行救助義務或者履行義務會對其生命安全造成威脅,其不作為時便不構成犯罪。從民法角度,在於己無害、有救助能力且受難人的生命安危完全取決於救助人的救助的前提下,"見死不救"行為導致他人生命、健康權利受損,可依侵權責任法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

3、根據日本的死刑制度,陳世峰被判死刑的可能性不大,因為在日本判死刑需要有一定殺人人數。根據我國刑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中國人在國外犯罪,比如在沒有死刑的國家殺了人,即使判過刑,回國也照樣可以讓他死,別國的審判並不影響國家司法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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