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日本最高裁判所判決夫婦強制同姓不違背憲法?
日本夫婦同姓制度相來備受爭議,民間亦有諸多反對聲音,認為此法違反憲法,違背男女平等原則,應改為允許夫婦別姓,並有人對此進行了訴訟。根據最新消息,最高裁判所判決夫婦強制同姓制度不違背憲法。是否說明日本的夫婦同姓制度將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延續?這一判決又能反映出哪些問題?有何重要意義?
在評價一個判決之前,應該首先搞清楚這個判決作出了哪些判斷,以及作出這些判斷的理由是什麼。我歸納總結了一下這個判決的觀點,整理如下:
日本最高院的判決:《日本國憲法》第24條:【家庭生活中的個人尊嚴和兩性平等】
① 婚姻僅以兩性的自願結合為基礎而成立,以夫婦平等權力為根本,必須在相互協力之下予以維持。
② 關於選擇配偶、財產權、繼承、選擇居所、離婚以及婚姻和家庭等其他有關事項的法律,必須以個人尊嚴與兩性平等為基礎制訂之。——摘自百度百科(日本憲法_百度百科)
1、姓所代表的是家族,現行民法體系下,家族是社會的基礎單位,所以在一個家族內部通用一個姓是合理的。姓氏對社會而言具有重要的識別功能,同時是父母對子女親權的象徵。從子女的角度來看,父母姓氏相同有利於子女將二者平等看待。同時,因為夫婦可以自由選擇誰從誰的姓,所以不存在不平等的問題。
2、不可否認,在改姓的一方看來,他/她在使用婚前姓氏的過程中所形成的社會信用、社會評價、名譽、感情等都難以維持,這是不能否認的。而且,因為現狀就是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女性從夫姓,所以也可以推定女方在此情形下所受到的負面影響更大。但是,」夫妻同氏制「也不是不準在非正式場合使用婚前姓氏,且這一現象在近年日益普遍,在一定程度上已經緩解了一方因改姓而受損的情況。3、綜合以上兩點考慮,不能認定本案上訴人要求確定「夫妻同氏制」是違反個人尊嚴、兩性平等的制度,故本院認為該制度不違反憲法第24條的規定。
這個問題的實質是,「要形式平等,還是要實質平等」。形式平等和實質平等的爭論,在每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都存在,而且將長期存在下去。
以本案為例,日本最高院認為,法律規定了可以妻隨夫姓,也可以夫隨妻姓,給了夫婦選擇的自由,所以不存在男女不平等的問題。至於現實中絕大多數情況都是妻隨夫姓,那我不管。很明顯,日本最高院採取的就是形式平等的價值取向。但這個形式平等實際上是「跪著的平等」,也就是說,這是在強迫一方改姓的前提下,保障雙方自由選擇姓氏的權利。但為什麼要強制統一夫妻姓氏呢?日本最高院給出的理由是」識別功能「……別說當事人,我這個案外人都覺得不服。
以我國為例,我國立法一向是實質平等優先於形式平等。在解放後,也廢除了以夫姓冠於妻姓之前的傳統。現行中國婚姻法下,結婚並不導致夫婦姓氏變更。而事實上,我國的男女平等程度確實也是高於日本的。
客觀來說,實質平等不見得就優於形式平等。以我國勞動法為例,就是在」保護勞動者權益「這一實質平等的理念下制訂的。對企業的調崗、調薪乃至開除員工都做了非常嚴苛的規定,就是為了確保勞動者不會輕易失業。但這反過來也造成了企業用人成本攀升、員工磨洋工等情況。同時,現在大量存在的」臨時工「、」合同工「、勞務派遣等,都是為了規避這些用人成本而產生的社會現象。在近幾年經濟比較蕭條的大環境下,部分地區的司法機關又轉過頭來暗中放寬對用人單位的限制,雖然一時間緩解了企業的用工壓力,但反過來又破壞了司法的穩定性。正是為此,法治比較成熟的國家一般都是形式平等優先,實質平等作為補充。
另外,就關於最高院違憲審查一事,再額外說兩句。最高院的違憲審查並不是金科玉律,更多的是對社會現有狀況的反映和確認。原因有二,一是法官的個性普遍趨於保守,有本能的維護現有秩序的衝動。二是在三權分立的制度框架下,違憲審查本身就是司法權對立法權的干預,故不得不慎重。考慮到日本現在的社會環境確實還是男性完全主導社會話語權,那麼最高院順應這樣的社會現實也就不足為怪。如果日本女性爭點氣,過些年最高院再出一個相反的判決也不是不可能。但是嘛,絕大多數女星一旦當上了家庭主婦,可能精力也就都耗在買菜做飯鄰里八卦和看晨間劇了吧,估計也沒啥心思去爭社會地位了。
當然,某國法院不能以憲法做判案依據,最高法院也不能做違憲審查。所以大家就別想太多了。謝邀~
先從數據上來看一下日本人關於這件事到底是怎麼想的,根據日本法務省平成24年(2012年)的調查來看,認為導入夫妻別姓制度也沒關係的人佔了35.5%,認為沒有必要修改現行制度的人佔了36.4%(選択的夫婦別氏制度を導入してもかまわないと答えた者は全體の35.5%であるのに対し,現行の夫婦同氏制度を改める必要はないと答えた者は全體の36.4%です。)。乍一看好像是反對和支持的比例沒有什麼區別,但是根據每日新聞社的調查,在認同夫妻別姓制的人當中,自己在結婚的時候仍然會選擇夫妻同姓的比率佔到了73%,真的會選擇夫妻別姓的比率只有13%。所以,從這項調查結果來看,認為導入夫妻別姓制度也可以,和實際上自己會不會選擇夫妻別姓應該分開考慮。(ただ、選択的夫婦別姓が認められた場合も、「夫婦で同じ名字」を選ぶと考えている人は73%に上り、「夫婦で別々の名字」は13%にとどまった。調査結果からは、選択的夫婦別姓の導入と、実際に自分が別姓にすることとを分けて考える傾向が鮮明になった。)具體最高裁這次的合憲判斷到底是用的什麼樣的理論,容我讀完判決書再更新~-----------------------首先,在日本結婚的話是需要提交婚姻申請書(婚姻屆)的,其中的第四項就是選擇結婚之後使用夫妻哪一方的姓氏,單從這裡看,這個規定其實並沒有性別的傾向性,沒有對哪個性別差別對待。不過,現實是在日本結婚的人當中,選擇丈夫的姓氏的比率佔到了96%(判決書使用的數據)以上,事實上並不平等。那麼這次的訴訟,原告只是因為這種事實上的不平等所以主張夫婦同姓違憲么,其實並不是這樣。
原告這次主要的主張同時也是判決書主要討論的論點主要有3個,就是夫婦同姓制違反憲法13條,14條和24條,最高裁關於這三個主張都做了判斷。違反13條的問題
(すべて國民は、個人として尊重される。生命、自由及び幸福追求に対する國民の権利については、公共の福祉に反しない限り、立法その他の國政の上で、最大の尊重を必要とする。)憲法真的不敢隨便翻譯,主要講的就是保護人格權的內容,問題是,這其中包不包括包括「氏の変更を強制されない自由」,也就是不被強制變更姓氏的自由。最高裁首先認定了姓氏包括在人格權當中,但是因為姓氏跟家庭婚姻等問題關係密切,所以單純只是改變姓氏是不能直接認為是違憲的。在這之上最高裁又指出,新生兒要隨父母的姓,養子可以改稱養父母的姓,離婚之後改回舊姓,這些行為都意味著姓氏不僅是一個人的代號,同時也作為家族一員的意義,姓氏可以反映親子關係和婚姻關係,可以反應你屬於哪個家庭,所以夫婦同姓並不侵害人格權,所以違反憲法13條的主張不予以認可。違反14條1項的問題
(すべて國民は、法の下に平等であつて、人種、信條、性別、社會的身分又は門地により、政治的、経済的又は社會的関係において、差別されない。)這一條就是法之下人人平等啦。雖然法律規定選哪一方的姓氏都可以,但是96%以上的婚姻都選擇了隨夫姓這難道不是不平等么?是的,不會不平等,最高裁就是這麼說的……最高裁認為夫妻結婚,選擇哪一方的姓氏是可以通過協商解決的,並不是因為法令導致了這種不平等出現,所以這條法令不補違憲。但同時,最高裁也指出,取消這種事實上的差別也符合14條的精神,所以敦促國會通過立法來緩解這樣的不平等。違反24條的問題
(1.婚姻は、両性の合意のみに基いて成立し、夫婦が同等の権利を有することを基本として、相互の協力により、維持されなければならない。2.配偶者の選択、財産権、相続、住居の選定、離婚並びに婚姻及び家族に関するその他の事項に関しては、法律は、個人の尊厳と両性の本質的平等に立腳して、制定されなければならない。)兩性的婚姻婚姻只因雙方的同意而成立,並且雙方的權利平等,互相幫助維持這段婚姻。然後關於婚姻的選擇,財產權,繼承,住所選擇,離婚以及婚姻家庭有關的其他事項,法律需要尊重個人的尊嚴和兩性的平等。這一條實質上是讓國會在婚姻家庭立法的時候,能有一個指導思想。原告的主張是,不想選擇夫妻同姓的人因為夫妻同姓制度而無法結婚,這違反了婚姻只因雙方的同意而成立這一點,所以侵害了個人的尊嚴。對於這一點,最高裁說夫妻同姓是結婚的效果不是要件,所以因為這一點無法結婚是無法直接歸結到這條規定違憲的,需要檢討國會制定這條規定是不是違反了24條的指導思想。那麼,這條規定究竟有沒有違反24條的精神呢,在認定夫妻別姓制不違反13條14條的情況下,加上歷史上的習慣,而且法律上雖然規定戶籍上需要同姓,但日常生活中可以繼續使用舊姓,所以不能直接得出夫妻別姓制侵害了個人尊嚴和兩性平等,所以也不違反24條。當然在最後最高裁也表示,?この種の制度の在り方は,國會で論ぜられ,判斷されるべき事柄にほかならないというべきである。?關於婚姻和家庭的制度,需要國會再繼續討論。
最後,附上判決書原文的地址,有興趣的大家可以去看一下http://www.courts.go.jp/app/files/hanrei_jp/546/085546_hanrei.pdf
最後的最後,離婚之後的再婚禁止期間的問題,基本上通說都認可,只需要定100天就可以,這次的最高裁決定只是追認,確定了超出100天的部分違憲。個人認為i,在DNA鑒定發達的今天,嫡出推定神馬的沒有了也沒關係吧……判決書原文http://www.courts.go.jp/app/files/hanrei_jp/547/085547_hanrei.pdf------------------------
感謝@Miss梁幫我指出了文章中的用語錯誤,么么噠~首先更正兩個信息。1. 本法律只對日本國民產生強制性。外國人不管。你張小姐嫁給高橋先生是不一定要改姓的。2. 本法律並未要求女方跟男方姓,也可以男方跟女方姓。而且這個實例還不少。據我的日本朋友介紹似乎有入贅的意思,但又不完全像。跟誰姓主要跟家族地位有關。話說日本人結婚後必須同姓這個規定可不是一天兩天了。從明治時期日本普通人也能有姓開始,夫妻同姓就是規定。也就是說,這可以說是日本的一個文化傳統了。至於是對是錯,我相信兩邊都有理由。這件事還是讓日本人自己去折騰吧。===================說到講不清楚道理的法律,中國其實也有。隨便舉個例子。家屬將親人扭送公安局的,只要如實供述,就算自首。(這個算哪門子的「自」首?)但是對不起,唐律就這麼寫的,現在還在用。=====謝網友更新=====@Little
刑八修改了。。。扭送的不行
「夫妻同姓」是指締結婚姻時,結婚的一方必須改用配偶的姓氏,放棄原有的姓氏,既夫妻使用同一個姓氏。西方國家雖然要求妻隨夫姓,但並非強制,而與日本有著相近文化傳統的中國、韓國等國家,早已放棄了「夫妻同姓」制度(在中國的個別地方,還會零星留存有年歲比較大的婦女冠有張李氏之類姓名的)。可以說,在當今世界,仍然堅持「夫妻同姓」制度的國家屬於少數,日本屬於典型的一例。
日本的「夫妻同姓」制度源於1899年的《明治民法》,至今已有一百餘年的歷史。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日本的社會結構和制度有了較大的調整,但「夫妻同姓」制度卻得以保留。1947年實施的日本新《民法典》第750條規定:「結婚之際,夫婦必須選擇使用丈夫的姓或妻子的姓作為夫婦共同的姓」。這成為婦女同姓制度的法律依據。同年,根據新的《戶籍法》,戶籍登記時雖然不再像過去那樣以戶主和家庭成員為單位,而改為了以個人為單位,而但仍規定夫妻、子女的姓氏要一致。根據日本的現行規定,日本國籍的男女如要結婚,則必須選擇其中一方的姓氏作為夫妻共同的姓氏。如果不按照規定將兩人的姓氏統一,不僅無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且在婚姻存續期間辦理駕駛照、進行戶籍登記等問題上都會遇到阻礙。
問題正出在這看似平等的民法條款上。在婚姻實踐中,由於男權主導的社會生活這一事實存在,這一條款事實上導致了以女方放棄原姓而採取男方姓氏、即「改姓」的結果。
二戰後,男女平等的觀念深入日本國民的心中,「夫妻同姓」制度在日本受到了挑戰。1947年日本制定的《日本國憲法》強調了要尊重個人尊嚴和男女平等。1980年代以後,由於日本開始鼓勵女性「社會進出」、即促進女性進入社會生活領域,這種改姓給女性帶來了許多不便。1985年,日本在聯合國制定的《消除對女性一切形式的歧視的公約》上簽字,承諾消除對女性的歧視,創造男女平等的壞境。
在男女平等、個人主義等浪潮下,日本諸多女姓也認為,姓氏是個人的權利,是個人表達自我的符號,結婚後如果變更為夫姓,帶有一種妻子是丈夫附庸品的意味,讓人覺得喪失自我。於是,改變「夫妻同姓」制度的呼聲在日本絡繹不絕。這樣,在前述民法條款中加入「男女雙方可以保留使用婚前的原姓」就成為可行的解決方案。為此,日本法務省在1996年與2010年,先後兩度準備了相關的修正法案。然而,這個看似簡單的問題,卻每每引發各種爭議,並最終因各種反對而未能提交至國會審議和表決。
反對民法修訂的人認為,「夫婦別姓」制度不符合日本社會的傳統,將導致「家族紐帶鬆散」與「家庭解體」,衝擊日本傳統的婚姻家庭制度,最終造成社會混亂。而贊同者則認為,現行法典的夫婦同姓制度,並非日本自古以來的傳統,而是明治時代的新發明;它造成了男女之間的不平等,損害了婚姻當事者的自主決定權。雙方各有論據,爭執不下。比如,後者會舉現代中國、韓國的事例,認為夫婦別姓制度不會造成任何問題,而前者則舉出俄國十月革命後婚姻制度的激烈變革所帶來的「惡果」,包括離婚率大幅升高、出生率下降以及子女教育的怠慢等,來證明維護傳統婚姻與家庭價值的重要性。目前看來,這種保守主義的觀念支配了日本立法者的意志。
2011年7月,5名日本人向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以日本民法上的「夫妻同姓」制度違反了憲法第13條關於尊重個人,第24條關於兩性平等條款為由,將日本政府告上法庭。雖然,各界的努力未能使日本的「夫妻同姓」制度得以改變,但該制度已經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其地位可謂岌岌可危。
本次的訴訟大致也是在上述背景下展開的一次新的嘗試。最高裁判所出於司法謙抑的考慮,認定民法相關條款並不違憲,民法相關條款修正應交由立法機構國會來進行。
我個人是覺得,民法750條雖然字面上給出了「或者從夫姓,或者從妻姓」兩種選擇,但由於社會條件的不具備,新婚夫婦選擇從妻姓困難重重,從妻姓在日本全社會範圍內可能性很小,在事實上成為不可能的選項。那麼,在實質上民法這一條款無疑有悖於日本國憲法尊重人權和男女平等的憲法精神。題目有誘導的嫌疑, 這不叫"符合"憲法, 準確的說法是"不違背"憲法.
正如@趙大雙雙 在其回答中提到的
「結婚や姓の制度のあり方は國會で議論されるべき事柄だ。」
「結婚與姓氏的制度的存在方式是應該在國會被討論的事項。」
法律本身並沒有違反憲法中規定的"男女平等", 因為該法律規定 男隨女姓 或者 女隨男姓都是可以的.
實質上日本90%以上的家庭都是女隨男姓這一社會現象, 並不是該法律造成的, 而是社會 文化 傳統等因素造成的. 是否要根據社會情況修改法律或者廢除法律, 這樣的問題應該在國會這樣的立法機關中討論, 而不是最高院.
畢竟最高法的職責是維護憲法, 而不是治理國家. ------------------至於法律中強制規定夫妻同姓是不是侵犯了公民某種自由, 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不過這次最高院似乎也沒有認同這種主張, 具體詳情請參考@Syang的回答.以下全文皆為我個人的觀點.
一共是判了2件事情.其一,日本目前的離婚制度上,女方需要等待一段時間才能再婚.此舉是為了分辨離婚前後生育子女歸屬的問題.把100天作為合理的時間,超過的80天判定為違憲.
然而我沒有見到100天作為合理時間的依據,不知以什麼理由做出的判斷.國際上,最近的有韓國,完全廢除了女方的再婚等待期間.包括因為DNA鑒定技術的發展使得孩子的歸屬判斷不是那麼困難.我猜測理有大約是一種權衡的辦法吧.我個人以為,要不就撤銷這個期間,要不就讓男方和女方都強制等待.否則總是一種不公平.其二,夫妻結婚(只限日本人)需要使用同一姓,判斷合憲.
日本的現行憲法是GHQ參與制定的,要求男女實質性平等.如果按憲法來理解這項判決,理有是充分的.因為可以自由選擇夫姓或者妻性,並未直接違反男女平等.實質上,根據調查得到的結果,目前日本社會中9成以上的家庭選擇使用夫姓.你要告訴我說,這屬於男女平等的表現,我是堅決不能認同的.夫妻結婚使用同一姓,或者使用各自的姓,都是可行的.日本使用同一姓的傳統由來已久,民調的觀感依然是同一性為日本家庭的適合價值觀占多數.這點可以認同.但由於日本社會實質上的男女不平等導致了結果女方就要跟著男方姓,這是我認為日本社會的問題,但可能還不是法律的範疇.安培所在的自民黨的首要反對理由是,夫妻別姓會削弱家庭的整體感.我不認為這是缺乏道理的.
上訴方的反對意見說,名字就是我自己的身份,感覺身份被剝奪.這個理由這次被駁回了.還有反對意見認為,夫妻別姓是國外許多國家的現實做法.有參考性.不服的話就請繼續鬥爭吧.我個人覺得,日本的男女平權運動展開的很艱辛.還沒有看到判決書原文,僅從這段新聞的內容來看,我覺得最高法院的這句話值得關註:
「結婚や姓の制度のあり方は國會で議論されるべき事柄だ。」
「結婚與姓氏的制度的存在方式是應該在國會被討論的事項。」
僅就此句而言,最高法院的態度是這一事項屬於立法者的形成空間。
----------------初步讀完判決書之後的更新------------------
@Syang 的回答已經比較全面的陳述了最高裁的主要觀點,我再嘗試著補充幾點。
首先把幾個關鍵的條文貼出來:
《民法》第750條:夫婦は、婚姻の際に定めるところに従い、夫又は妻の氏を稱する。
夫妻,根據婚姻時的約定,稱夫或者妻的姓氏。《憲法》第13條:すべて國民は、個人として尊重される。生命、自由及び幸福追求に対する國民の権利については、公共の福祉に反しない限り、立法その他の國政の上で、最大の尊重を必要とする。所有的國民,都應作為個人被尊重。國民追求生命、自由及幸福的權利,在不違反公共福祉的限度內,在立法和其他國政上應予以最大的尊重。《憲法》第14條第1項:すべて國民は、法の下に平等であつて、人種、信條、性別、社會的身分又は門地により、政治的、経済的又は社會的関係において、差別されない。所有的國民,在法之下均為平等,不應以人種、信仰、性別、社會身份或者門第為由,而在政治、經濟或者社會關係上差別對待。《憲法》第24條第1項:婚姻は、両性の合意のみに基いて成立し、夫婦が同等の権利を有することを基本として、相互の協力により、維持されなければならない。婚姻,僅基於兩性的合意而成立。以享有同等的權利作為基本,夫婦應當相互協力,維持婚姻。《憲法》第24條第2項:配偶者の選択、財産権、相続、住居の選定、離婚並びに婚姻及び家族に関するその他の事項に関しては、法律は、個人の尊厳と両性の本質的平等に立腳して、制定されなければならない。配偶的選擇、財產權、繼承、住所的選定、離婚以及其他與婚姻和家族相關的事項,應當在立足於個人尊嚴和兩性的本質平等的基礎之上制定法律。
根據判決書所載,本案上告人的核心主張是,民法第750條的規定違反了憲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和第2項,而國會沒有就此採取修改或廢止民法第750條的措施,構成了立法不作為,因此基於國家賠償法第1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
(感謝 @薛夫 在評論中的補充,由於平成23年東京地裁的相關判決阻斷了直接通過取消訴訟來宣布民法第750條違憲的可能,所以後面的當事人只能選取此種訴訟樣態迂迴達到目的。)最高裁在整個論證過程中,最為關鍵的一點是嚴格區分了「民法第750條自身的規範內涵」和「民眾或直接或間接受民法第750條的影響而做出的行為」(有點拗口,大家大概把握一下這個意思)。例如在論證是否違反憲法第13條時,最高裁指出:本件で問題となっているのは、婚姻という身分関係の変動を自らの意思で選択することに伴って夫婦の一方が氏を改めるという場面であって、自らの意思に関わりなく氏を改めることが強制されるというものではない。
也就是說,本案中的問題並不是「與本人意志無關的強制更改姓氏」,因為這並非民法第750條的規範內涵,由該條所導致的僅僅是「伴隨著基於本人意志所選擇的婚姻這一身份關係的變動而來的夫婦一方的姓氏變動」。
又例如在論證是否違反憲法第14條第1項時,最高裁又指出:我が國において、夫婦となろうとする者の間の個々の協議の結果として夫の氏を選択する夫婦が圧倒的多數を占めることが認められるとしても、それが、本件規定のあり方自體から生じた結果であるということはできない。
也就是說,儘管在日本絕大多數的夫婦的情況都是隨夫姓,但是最高裁認為這並非由民法第750條自身所導致的結果。
我個人認為,最高裁的這一論證思路是可以成立的,因為民法第750條本身確實並沒有強制要求婦隨夫姓,要直接說該條違憲是有一些牽強。但是大家肯定會覺得,這一條的規定和實踐中近乎一邊倒的婦隨夫姓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最高裁就這麼把它們一刀切開進而肯定了前者的合憲性似乎怎麼都感覺說不大過去。
但如果我們仔細讀判決書的話,就會發現最高裁其實也並沒有截然的一刀切。例如在論證是否違反憲法第24條第1項時,最高裁指出:ある法制度の內容により婚姻をすることが事実上制約されることになっていることについては、婚姻及び家族に関する法制度の內容を定めるに當たっての國會の立法裁量の範囲を超えるものであるか否かの検討に當たって考慮すべき事項であると考えられる。
最高裁認為,由於某一法律制度的內容而在事實上對婚姻形成了限制(並非該法律制度本身就限制了婚姻),那麼對於這樣一種情況,是有必要去檢討相應法律制度的內容是否超越了國會立法裁量的界限。
而最後,最高裁的結論其實是:民法第750條的規定並未違反上述的憲法條文,仍在國會所享有的立法裁量空間之內。最高裁承認在這一立法裁量的空間之內,國會是有進一步改進的餘地,以更好地符合上述憲法條文的實質精神,但是具體應該如何改進,就不再是最高裁應該發表意見的場合了。所以最高裁最後只能說:この種の制度のあり方は、國會で論ぜられ、判斷されるべき事柄にほかならないというべきである。
最終結果是合憲10-違憲5。
最高裁一共有15位判事,其中有3位女性。據報導,這三位均認定是違憲。判決前法界預測就認為最終結果會是這樣——實際結果也佐證了這一點:最高裁認為此事應當由國會討論審議,而非通過司法途徑救濟。
然而近年自民黨的保守化傾向越來越強,不要說是全部別姓制,就連選擇性別姓制都有一堆人反對。所以現階段此事要由國會解決,實在是難。最終,還是交給時間來解決為好。女性的社會地位提升是不可逆的過程,再過幾十年之後如果再有爭至最高裁的相關案例的話,或許又是另一個結果。
但現階段,也只能是這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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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此事的民意調查,基本上是五五波。但是截止60歲之前的年齡層都是贊成允許選擇性別姓制的超過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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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裁在判決中認同了原告的「更換姓氏會導致不便」、「現階段大多數情況下這一不便由女性一方承受」的觀點。但最高裁同時認為,「(同姓)制度是家族制度的基礎,並為多數人所接受」,且「通過使用通稱可以緩和前述不便」,所以駁回了上告。這個理論很奇怪。最高裁說通稱可以緩和不便,但不可以使用通稱的地方比比皆是(例如最高裁判事就不允許使用通稱),而且同時維持兩個名字造成的不便一樣不小。日本的平權(笑)。未來女性經濟能力越來越強,整體就業環境越來越難(尤其是男性)。恐怕入贅的會越來越多吧。社會矛盾會越來越大,現在保守派不肯放下面子,以後就看著革命爆發好了。
關於100天那個我就不多說了,其實我很想笑,而且題主討論的也是夫婦別姓的問題。關於夫婦別姓,我覺得大家把最高法院和違憲審查給神話了。很多問題完全可以,也應該由立法機關自己來修改法律解決,而不是讓法院來宣布無效。何況在日本,最高裁判所判決違憲通常也不意味著相關法律自動失效,皮球最後還是會回到議會。
美國女性獲得選舉權,可不是靠最高法院的恩賜。1875年最高法院在Minor v. Happersett案中判決第14修正案沒有賦予女性投票權之後,美國的女性們通過政治運動最終讓第19修正案在1919年通過,推翻了最高法院的判決。
現在女性已經有選舉權了,事情不就簡單多了么?下次眾議院換屆的時候,女性選民把票都投給支持夫婦別姓的候選人,這事很快就會從立法上得到解決。連一貫支持同姓的自民黨都鬆口了,安倍的立場都不像以往那麼堅定了,下次選舉的時候只要女性選民們全國齊心,威爾遜總統支持婦女選舉權的事就會再次發生。畢竟在選票面前,政治路線算個屁啊。
看到這麼多洗白的也是夠,就算99%的日本人願意夫妻同姓,也不能侵犯1%不願同姓的夫妻的自由,因為人家沒礙著你。你可以在背後說三道四,但不能用法律強制干涉。管你是女隨男還是男隨女,人家就要保留自家姓氏關你政府鳥事。自由選擇和強制選擇完全兩回事。
我的看待就是 那是人家的事啊 人家有人家的文化有人家的傳統 有人家的老習慣和現代思維的碰撞 人家自己折騰去尋找適合人家的解決辦法唄
日本的強制同性就跟中國的子女可以隨便跟誰信一樣,原則上自然是體現男女平等的,但實質上受社會文化挾持,女改姓和子女跟父親姓的居多,當然這並不是法律的責任。
然而子女跟父母其中一個姓不會不方便以後的生活,成年後結婚婚姻強制同姓來說,必然有一方要各種麻煩地去改姓,而且有些人不只結婚一次,那豈不是可能好幾次改姓?日本維護家庭的形式主義(同姓),卻不維護實質的家庭成員的福利(改姓給其中一個成員帶來麻煩),真是可笑至極,美帝雖有跟夫姓的傳統但是不是法律強制的。
在夫妻不同姓這點上我朝法律則體現出社會主義優越性,然而實際對於家暴、離婚等的判決也是為了維穩維護父權家庭,十足是種背叛。中國放開二胎都能說是危害女性權益
日本強制同姓都能說是女權的進步
這人吶…………知乎、發現更大的世界。根據原文報道日本最高院判決認定其合理性的依據是同姓可以讓外人展現出是同一家人。法理學中通常情況下法律因為是現實情況的反映所以具有滯後性,這個滯後性是常態也是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的。所以根據日本的現實狀況,不適合制定過於超前的法律。尤其是對於憲法,對於大陸法系的日本而言,一個國家的母法也應該在一段時間是相當穩定的,它關乎著這個國家每個家庭的生活,甚至是對於整個國家社會。對於男女平等方面,是否真的改變了名字就能夠實現男女平等。同姓作為家庭的紐帶,在心理層面使得日本家庭更加團結和諧,這種深層次不可隔斷的牽絆是不是更有親情味呢。而什麼叫合理呢,是不是應該更加關注大眾的價值判斷呢
法盲認為,大概的確是沒有違背憲法……憲法中缺失明確的規定,而律師又不是古美門……沒有依據只能駁回,於是就這麼判決了。司法程序而已,跟民意無關。分析太多反而多想了。
全世界能待下去的大法官都差不多 激進點的人早不幹了
啊啊啊。也許日本的女性大部分很享受覺得天經地義呢?中國女性憤慨太過的話可以看看魯迅先生筆下聰明人與奴隸的故事。何況咱們也是泥菩薩過江自身難保,咱們雖然不必改姓,女權狀況卻未必比日本女性好到哪兒去。不過日劇里倒是稱讚過上海女性的地位之超然。可是咱國內怎麼看上海人的呢?上海女人,作,勢力,厲害。上海男人,娘炮!嘿!
民俗與法律。
我倒是覺得日本姓氏制度立法蠻好,還有利於婚姻家庭穩定,日本本來社會分工就是男外女內居多,當家庭主婦的女人比例很大。話說回來,日本平民對於姓沒有那麼看重的,明治前平民無姓,國家立法讓平民加姓,日語叫苗字,方便管理,然後全國民眾給自己取姓,取姓!取姓!田邊,井上,村下,御手洗(廁所)。到現代社會也是吧,他們更喜歡名字後面加敬詞。 扯閑篇吧 , 在中國江蘇蘇南地區近年來出現的結婚「兩頭」風氣,夫妻雙方結婚時就約定生兩孩,雙方姓氏一人一個。 原因也好理解,獨生子女這一代婚配年齡,各個家庭條件都不差,不舍嫁女,又招不到上門女婿。狀態久了,就有這種處理方式出現。 大家說是好是壞呢? 反正我可以遇見二十年後的分家潮,和孩子成長過程中的門戶偏見。同父同母的親兄弟,卻不同姓,在成長中,甚至可能兩孩子分置在兩家老人扶養,教育,習慣,價值觀都不同的兩家,孩子間的關係處理會有問題。以前中國有嫁人改姓,現在生孩子不同姓,叫什麼沒關係。以前日本人大部分沒姓,立法給了姓,現在姓什麼都沒關係。習俗在變,法律管不著。瀉藥 許久不上知乎,竟然收到邀請,受寵若驚。 樓上諸位已經就法律問題回答得很詳細了,無需在下贅述。 只是強調一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極為保守的老狐狸,尤其在自由、權利、政治爭議性這一方面。比如與夫婦別姓沒什麼關係的問題,「國歌齊唱」訴訟、家永教科書訴訟等等到現在也還是否決。他們傾向於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立法的歸立法,行政的歸行政,反正不是我法院管的。 跟日本人的心理也有關係,樓上也有回答,如問卷調查等(不過還是要補充,社會調查先天帶有傾向性的也不少,不可全信)。有些文化方面的東西根深蒂固,如果不是全社會形成一種共同意識的話,以日本人從眾的性格來講,難有變動。比如這個夫婦別姓,日本人覺得無所謂的不在少數。而且,比如問卷調查中同意夫婦別姓的人,他們可能只是說說或者腦子裡這麼認為,你讓他們自己去辦手續弄個夫婦別姓,不一定會去哦。至於去「鬥爭」的?有嗎?有幾個?日本社會現在「雙職工」越來越多,職業女性越來越多,這些女性的權利,不如讓她們自己操心去吧。 再者說,保守一點兒其實不是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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