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外方可以要求中方承諾不判處外逃貪官死刑?他們依據的法律是什麼?
中國追捕外逃貪官 被要求承諾不判處死刑
2014年10月13日 04:56
來源:北京青年報中國追捕外逃貪官 被要求承諾不判處死刑
沒什麽法律依據,只是人道主義考慮,不希望親手送一個人(即使是壞人)送死。
另外,一些國家的制度下,可以根據引渡國的預期處理,決定是引渡,還是決定給予政治庇護。沒錯,有些國家認定不合理的司法審判是政治迫害。首先,外國政府向我國政府移交外逃貪官的法律制度被稱為「引渡」。所謂引渡,是指一國將處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追捕、通緝或判刑的人,根據他國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的行為。在國際法上,引渡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1、雙重犯罪原則,即被請求引渡的人的行為依照請求國於被請求國(特別是被請求國)的法律均屬於犯罪行為時,才可以引渡。
2、引渡罪行特定原則,即引渡請求國將犯罪人引渡回國後,只能就作為引渡理由所提出的罪名予以審判或處罰。請求國應當承擔不審理、不懲處不同於引渡罪名的任何其他罪行的義務。3、政治犯不引渡原則,是指當被請求引渡的對象為政治犯時,被請求國可以拒絕引渡。目前國際法上已經達成共識,對於腐敗犯罪,《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明確規定其不應視為政治犯。4、死刑不引渡原則成為剛性原則。我著重介紹下死刑不引渡原則:死刑不引渡原則,是指當被引渡人在引渡後有可能被請求國判處死刑時,被請求國拒絕予以引渡。該項原則的產生是由於歐洲國家對人權的保障而衍生出來的引渡原則,並逐漸成為國際引渡規則的重要原則。死刑不引渡原則最初與被請求國廢除死刑的刑事法律制度相聯繫,為了維護被請求國國內的司法主權和法律制度,因此被請求國要求請求國將被引渡人員引渡回國後,承諾不予判處死刑。然而,隨著國際人權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死刑不引渡原則的採納已經不再與開展引渡合作的國家是否仍然保留死刑問題存在必然聯繫,那些已經廢除了死刑的國家在相互締結引渡條約時同樣會重申死刑不引渡原則,那些仍然保留死刑的國家在相互締結引渡條約時也可能要求確立這一原則。
我國基於國際社會對死刑不引渡原則的剛性態度,為加強國際刑事司法合作,打擊犯罪,也實際上同意了該項原則。但是,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我國只在個案合作中作出不適用死刑的承諾,而不願意在條約文本中一般性地規定死刑不引渡原則。究其原因,主要在於:一、防止對於某些保留死刑的國家作出單方面承諾;二、由於我國尚未廢除死刑,尤其是對腐敗犯罪的最高刑罰仍然可到死刑,因此為維護法制統一,不宜對外規定「死刑不引渡」;三、為了防止同罪不同罰,為犯罪分子逃避死刑提供法律漏洞。
本來也以為是死刑不引渡,昨天看law and order第九季第九集,發現引渡回來以後你還是可以食言判死刑的。
我就反對給貪官死刑,作威作福那麼多年,死刑太他媽便宜他們了。應該就無期徒刑,不許減刑,不許保外就醫,就tm實實在在關到死,和殺人犯,強姦犯關一起,十平米八人間那種牢房。想想就tm解氣。唉也就是意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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