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得出的「排除他殺」結論代表什麼?
有些案件新聞中報道警方經調查得出「排除他殺」的結論。由於死因較離奇,導致讀者無法接受死者為自殺,並發表一些嘲諷警方的評論。
那麼,警方所說的「排除他殺」是否一定代表「自殺」?還有哪些其它可能性?是否有草率結案的嫌疑?參考新聞:河南寶豐一退休鄉官碎屍礦井內 警方排除他殺男子雙手被綁頭罩膠袋死亡 警方排除他殺
代表某些媒體又突破了下限。
由於死因較離奇,導致讀者無法接受死者為自殺,並發表一些嘲諷警方的評論。
所謂死因離奇,無外乎有兩個原因,第一是記者的選擇性報道或誇張性報道。
這種傷亡的現場,不可能第一時間流出完整的照片或者勘探報告。某些記者把聽來的隻言片語捕風捉影添油加醋誇大其詞的描述出來,給讀者以一種這不可能是自殺的感覺。當公安機關在現場仔細勘察得出結論之後,已經被無良記者誤導的讀者就會質疑公安機關。這些記者是出於什麼用心,我實在不能理解。第二是絕大多數人是沒有見過多少死亡現場的。各種奇奇怪怪的意外死亡,自殺身亡的現場,我們肯定沒有刑警、法醫見得多。想增加這方面的知識,可以去看看《一千種死法》。看第一個新聞原文:河南寶豐一退休鄉官碎屍礦井內 警方排除他殺
從這段採訪中,我只看到了事件涉及腿、頭、軀幹,三個屍塊。這算不算碎屍呢?提到碎屍,一般人首先會想到是變態殺人狂用刀、斧頭等把人切碎或者砍碎吧。那麼意外事故會不會產生這種屍塊呢?看下面的漫畫。在礦井這種地方,出現會產生碎屍的意外事故,一點也不離奇。李三虎的兒子李帥峰告訴記者,事故發生在3月20號。那天早晨6點十分左右,父親李三虎乘計程車趕往鄭煤集團(寶豐)盛源煤業有限公司採集煤樣。然而僅僅二十分鐘後,一煤礦工人在該礦主井罐出煤時先是發現了一條人腿,並在接下來的幾罐籠煤中分別拉上來有頭骨和軀體。後經DNA鑒定,死者確系其父親李三虎。
問題中,第二個新聞
男子雙手被綁頭罩膠袋死亡 警方排除他殺據旅館的一名女工介紹,男子是前晚剛入住,當時也登記了身份。到了昨天上午10時許,有警察過來查房,打開門後就發現男子雙手被透明膠布捆綁,其頭部罩著一個膠袋,膠袋外面還用透明膠布封住。「那個男的躺在床上,民警上前檢查時,發現他已經死了。」
據另一名女工介紹,「我聽進去調查的人說,那個男的將一瓶小煤氣罐打開,把管子插在膠袋裡套在了頭上」。
據旁邊的租客介紹,他們前晚到昨天上午都未聽到事發房間有任何異響,直到警察到來才知道出事。
這個新聞從邏輯上,我看不出有任何不能認定為自殺的理由。對於一個一心求死的人,用膠帶捆手,用膠袋罩頭,都不是辦不到的事情。
再說一個不算新的新聞。小姐妹爬進洗衣機被活活絞死 洗衣機內血肉模糊兩幼女爬進洗衣機被絞死血肉模糊慘不忍睹 網友提四大質疑(圖)_深e度被絞死女童遺體送屍檢 醫生否認血肉模糊姐妹倆爬進洗衣機被絞死 屍體青紫面目全非這個事件,從幾個時間點不同的新聞標題就可以看出端倪。最早的新聞形容孩子的死狀用了一個詞「血肉模糊」,正是這個詞語讓很多網友產生了懷疑,認為是一場謀殺案。我在看到這個新聞的時候,也很懷疑,但是懷疑的點是「血肉模糊」的標準是什麼?是這樣的?
還是這樣的? 對於不同的觀察者,可能兩者都會被描述成「血肉模糊」,但我們知道,前者肯定是誇張了的。最後看到這段採訪,我確認了之前的懷疑。
醫生稱孩子並未「血肉模糊」
樵舍鎮衛生院兒內科負責接診的錢姓醫生告訴記者,當時兩個孩子送過來的時候,已經沒有生命體征,身上有多處淤青,但沒有此前傳聞的「血肉模糊」那麼嚴重。另一位當時在場的醫生印證了此說法。
另外此事還有幾處所謂「疑點」,都是第一波報道中不實的地方。比如最早的消息稱,兩個孩子一個四歲、一個三歲。後期更正為一個兩歲、一個三歲。
還有一個經典案例,我就不多說了。大家看果殼網的科普就好了。11刀自殺?試探傷作證對了那些善於「質疑」的「網上神探」們,希望能理解,刑偵也是一門學問,不是外行用所謂「常識」就能替代的。逝者安息。
搬運在河南寶豐一退休鄉官被碎屍礦井內,警方排除他殺的原因是什麼? 裡面本人引用的回答
作者是著名博主、警察叔叔 人稱江寧婆婆
記者顯然是標題黨了以基層刑隊的法醫身份回答一下。我們辦案時最關注的問題肯定是此案是不是他殺,也可以說是不是命案。如果是,我們刑大會集中所有力量破案,如果不是,那麼意味著此案不是我們刑大的管轄範圍,案件會由派出所處置,我們法醫或者技術人員最多提供技術支持,主要是針對死者家屬的疑問等工作。 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性質是經過偵查、現場勘驗、屍體檢驗等多個部門聯合工作,綜合以後得出結論,所以順便說一下,經常有報道說案件經法醫屍檢排除他殺是很不科學的。 此外,案件除了他殺,並不就一定是自殺,還有意外可能性。具體案件有很多細節只有辦案單位了解,也不太可能主動公布。而媒體不懂具體業務,往往抓住一些容易引起關注的細節來當噱頭,這往往給我們工作帶來負面影響。
這幅圖只是做給認為「排除他殺」就是「自殺」,就是警方無能推卸責任的人的。「排除他殺」意味著死因位於藍色區域。
很多事情,只需要列一個類似的聯表就能理清楚。
看到新聞就高潮的人們,一點理性的思考就那麼難么?
=====補充說明=====
1、讓大家誤會了,我不是這方面的專業人員,這幅圖僅僅是我個人的思考,只是做給認為「排除他殺」就是「自殺」,就是警方無能推卸責任的人的。2、即使如此,這張圖依舊比認為「排除他殺」就是「自殺」的想法更接近真相。3、人為因素之外本應是「自然因素」,但僅僅是如此簡單嗎?如果按照人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二分法,那麼它們間的交互作用也是死亡原因中的一部分。因此我寫為了「除人為因素外的其他因素」。事實上這個表的不嚴謹之處也在於交互作用的存在,只不過沒有補完。4、比起針對這個問題的具體分析,我更希望讓大家去列這樣的聯表。一直以來錯誤的兩極化觀念大行其道,很少有人做出哪怕列聯表這麼簡單的動作。不知道看完補充以後還有沒有人對完整的表有興趣……僅就第一個新聞,轉載一篇文章。可能有點文不對題。轉自微博 @ 法醫秦明 「自殺碎屍」的那些事兒
郭德綱曾經有個段子,說是某人被碎屍了,一看是自殺。當大家都在捧腹大笑的時候,我不知道有啥好笑。
如今某些媒體又打出「某某官員被碎屍礦井內,警方排除他殺」的標題。這樣吸引眼球指數高達10000的標題,立即在網路上引來一片奚落和嘲笑之聲,認為警方荒唐得慘無人道。
那麼,警方真的荒唐幼稚到這種地步嗎?
一、它們是什麼?
自殺是什麼?自殺是相對於他殺、意外而說的。在所有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中,法醫和其他專業警察都必須對現場進行勘查、屍體進行檢驗,結合調查情況,為事件定性。所謂的定性,就是能不能排除他殺。這是一項技術活,結論下達必須有充分的依據,並不是想當然而為之。在法醫學中,他殺、意外、自殺被稱之為「死亡方式」,就是指機體所發生的死亡,是由別人所致的?由自己所致的?還是一些意外因素導致的。
「碎屍」又是什麼呢?在這裡我不禁感嘆漢文學的博大精深。碎屍其實有兩種意思,一種是大家常理理解的,屍體被人分解後拋棄、藏匿,碎屍在這裡作為動詞;另一種,如果警方發現的不是一具屍體,而是幾塊屍塊,也被某些人稱之為「碎屍」,碎屍在這裡作為名詞。
二、它們有關係嗎?
看完了上述的觀點,大家會知道,其實死亡方式和屍體狀態之間是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的。那麼,自殺、意外死亡的屍體能「碎屍」嗎?
1、首先,我們把「碎屍」當成動詞來看。
自殺、意外死亡的死者,有可能在死後被人碎屍嗎?在我的小說中,說過一個案例。
從前有個有婦之夫在外地當官,和當地一女子姘居。女子多次要求其離婚未果,傷心至極,在男子住處自殺。男子怕姦情敗露,遂將屍體肢解後拋棄、藏匿。
在這個案件中,自殺仍作為死亡方式存在,而碎屍則是一種匿屍手段。在警方明確死因後,只能追究男子毀壞屍體的刑事責任,而不能把「殺人」罪名強加給男子。
2、其次,我們仍把「碎屍」當成動詞看。
在法醫學實踐中,很多「自殺」、「意外」的死者,選擇的(受到的)致死外力作用,是會將屍體碎裂的。沒有人敢說,自殺的人就一定要選擇留全屍的方式;意外死亡的人也一定會留得下全屍。
在爆炸、高墜、交通事故、生產事故、自然災害或利用一些產生巨大機械外力的機器進行自殺等很多非正常死亡事件中,屍體都會在致死因素施加的過程中發生碎裂。
比如從數百米高空墜落,這樣的情況會留全屍才叫幸運。
3、最後,我們把「碎屍」當成名詞看。
法醫在勘查非正常死亡事件中,經常會指發現屍塊。但是如果一旦發現屍塊就確定死亡方式是他殺,那也就太簡單了。豈不是誰都能來干法醫了?
比如自殺投河的屍體被船隻螺旋槳打碎,江河邊城市公安機關法醫最常見的「碎屍」就是這種。當然,在隱匿位置高墜,尤其是墜落中接觸硬物的人,通常也會被報警人發現成了「碎屍」。
看完這段文字,你還覺得「自殺碎屍」是逗比嗎?
總之,警方在發現屍塊後,一定會通過各警種的配合,在掌握所有現場、屍體、調查的材料後,下一個妥善的結論,而絕對不能憑空臆測。
想當福爾摩斯最基本的條件並不是有一個自認為縝密的邏輯推理能力,而是能做到在推理之前,先全面掌握現場情況。
沒有人比警方更了解情況,所以我選擇相信警方。
我雖然不是搞刑事技術出身,但我深知一個道理:死亡原因不能光看屍體狀態,需要結合屍檢情況、現場勘驗結果等一系列證據得出推論。不從事這份工作的人,可能無法想像人為了讓自己失去生命而做出的種種匪夷所思腦洞大開的舉措。另一方面,破壞屍體完整的因素很多,既有特殊環境下的外力作用也有野外生物或人為毀損的可能性,如果是後者,充其量也就是一個「侮辱屍體罪」。請把專業的事情留給只對檢材負責的專業技術人員吧。
公安機關所謂「排除他殺」有以下幾個層面的意思:
1.這不是刑事案件,不必立案。更確切地說,應該是「證據不足,尚不滿足立案條件」。是的,也許事實上被害人就是遭到了兇殺!但是,請注意了,公安機關根據所掌握的證據如果無法客觀地推斷出他殺的可能而盲目立案的話就很可能出現諸如「刑訊逼供」、「冤假錯案」之類的慘劇。當然,媒體所說的「公安機關排除他殺可能」是新聞發表之前的狀態,如果你有揭示案件真相的關鍵證據,可以向公安機關提供。2.可能是自殺。
3.可能是意外身亡。(自身疾病、自然災害等)
補充說明幾點
首先,兇殺案是必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由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這是拿納稅人的血汗錢來乾的一項大工程,不可不慎重。
其次,蘇大姐大可不必擔心所謂的「草率結案」(這裡糾正一下,「草率結案」這個詞用在這裡不夠準確。所謂「結案」,在法律里是指「人民法院案件審理完畢作出最終判決或最後處理 」的說,也就是告破了,至此,刑事案件已經過公檢法三方受理。蘇大姐想要表達的應該是「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吧)
現在的警務工作已是今非昔比(雖然警察權力體制還是存在制約不足的缺陷),公安機關從立案到偵查各個環節都受內外嚴格監督。如果公安機關做出了「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決定,他一定會附上做出該決定詳細的情況說明。如果你對此不滿意, 你可以向做出該決定的公安機關的上級部門提出舉報,提起行政複議甚至行政訴訟。
所以咯,我覺得語言是存在客觀缺陷的,媒體在表述一些事情的時候難免會對公眾造成一些誤導和片面情緒,還請聰慧的各位明鑒。
以上部分記者因急功近利 從業水平低 為搏人眼球 也是受業績壓力的影響…報道出了一系列刷下限秀無知的充滿誤導性的報道…其中利用「排除非他殺」來暗諷公安機關辦事敷衍塞責 就是一例…
關於最近的碎屍案可以看看這個啊,來自法醫秦明的微博。
針對第一個新聞答:
個人很大感覺這人很可能被割煤機卷進去了。煤礦工傷致死率多高自己查去。
記者二逼。還有一種可能,意外事件。得出排除他殺結論之前,都會有相應的現場偵查和法醫結論。
某男星突然死亡事件? 挖墳了!
我認識的一個德高望重的人,藝術家,抑鬱症,從南洋回國,在廣東一個賓館裡死了。身上有電擊傷兩三處,刀槍若干,最後的死因是窒息。沒錯,就是自殺。
新聞1:很有可能被機器切割,如同手不小心伸進絞肉機一樣;新聞二:有可能是性窒息。請百度 重慶紅衣男孩事件,這是典型性窒息,為了獲得某種性快感而為,過火就可能真的死亡。
朋友,沒事多看看美劇CSI吧
摔成幾塊了也不是很稀奇吧?
代表一宗完美謀殺案的誕生
PS:一個人活的好好的你說會不會無端端走去自殺?要說和他人一點關係都沒,你相信嗎?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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