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跳槽了年假是如何計算的?

打算從現在的公司跳槽到一家新公司,在目前的公司還有7天年假沒休,但是新公司說按照勞動法需要在他的公司待滿一年才能有5天年假,我目前在現在的公司已經工作兩年了難道不算做工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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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幾個問題,在簽訂協議之前有哪些問題是需要重點關注的呢?


新公司的說法是錯的,你工齡滿一年就有年假,無論是否在該單位工作。且年假天數按照你的工齡計算,不是按照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

在勞動法體系中,在2009年前,「連續工作滿一年」和「累計工作滿一年」有完全不同的意義,前者指在該公司工作滿一年,後者指員工的工齡,即在不同單位工作的總時間。但是,人社部在2009年公布了:

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

人社廳函〔2009〕149號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請示》(滬人社福字[2008]15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關於帶薪年休假的享受條件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中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二、關於累計工作時間的確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中的「累計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二 ○○九年四月十五日

自此,這兩個概念在年休假適用時就混同了。目前,據我說知,各地勞動仲裁都以此為依據處理年假,即,假設你在若干公司工作了11年,現在你到了一家新公司,第一年裡你就有十天(而不是五天)的法定年休假,無需等到在新公司工作滿一年之後。

說實話,這個規定的實施對HR而言是有難度的,HR必須去了解你之前的工作情況。上海目前普遍的方式是看勞動手冊,按勞動手冊上的記載來定你的累計工齡,外地沒有勞動手冊的,那就只能按社保繳費記錄了,如果中間有一家公司沒給你交社保,那你的年假計算就會有麻煩。

至於年假的計算,無論是離職或入職新公司,在不滿一年的情況下,年假的計算都是按比例的。依據是《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

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在你現在的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會把七天的休假折算成貨幣給你。你也可以要求的。

年假只按照在新公司的工作年限進行計算的。

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的就是你的工資。福利。待遇。勞動安全保障。等等。


《企業員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員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員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員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員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所謂「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依據第四十四條第(一)、(二)、(四)、(五)項終止勞動合同,或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需支付員工當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而如果是員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需支付員工當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員工沒有休完的年休假,公司應當在折算後支付員工工資報酬。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只要員工累積工作滿12個月(無論是否在同一單位),就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但是在新單位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數需要折算。

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用我法官朋友寫的一篇文章來回答吧,涉及年假的各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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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年假怎麼休?

作者:小微 法官

來源:微信公眾號【京法觀察(jingfaguancha)】

2016年第一個小長假將至。不少勞動者開始玩命加班「掙表現」,等著請年假拼出一個悠長假期;而不少用人單位則開始如臨大敵,擔心因為勞動者集中休假影響單位工作的正常開展。總之,面對年假,勞資雙方是「各有一番滋味在心頭」。

雖然旨在保障勞動者休假權利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也已經頒布實施了數年。但實踐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面對年休假制度,依然有種種困惑:我的年假有幾天?這名員工究竟能不能休年假?我離職了,年假怎麼計算?下面小微為大家解讀和休年假有關的幾個常見困惑和誤區。

程序員的煩惱:我剛畢業參加工作,今年能休年假么?

小徐去年7月份剛從某大學畢業,順利進入了一家IT公司做程序員。作為深度旅遊愛好者,一到今年三月,小徐就向公司提出了休年假的申請,想約著幾個同學去趟西藏林芝看桃花。可是申請一交到公司人事主管謝總的手裡,謝總就大搖其頭,告訴小徐他並不滿足休年假的條件,入職第一年沒有年休假。小徐很生氣,覺得公司侵犯了自己的休假權益。剛參加工作的小徐,能休年休假么?

【小微釋法】

什麼時候才可以享受年休假,是許多勞動者入職之初就非常關心的問題。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的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而《人社部辦公廳在函〔2009〕149號〈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中進一步明確道,《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中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但是,無論是在同一用人單位還是在不同用人單位,享受帶薪年休假最基本的前提條件都是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也就是說,應屆的大學畢業生,如果此前沒有工作經歷的情況下,只有入職工作一年之後才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

【回答小徐的問題】

小徐2015年7月才開始工作,到今年的3月,顯然連續工作不滿12個月,因此,小徐在今年依法不能享受帶薪年休假。

老司機的困惑:我工作十幾年了,年假有幾天?

老王(不是隔壁那位)是一名工作了十三年的老司機。2014年4月,老王從工作了十年的甲公司跳槽到了乙公司。2016年的清明節快到了,老王琢磨著自己工作已經十三年了,年假應該能休十天,於是向公司請假,想連著清明的三天小長假,一共休假十三天回老家探親。乙公司的人事專員小陳卻對老王說,王師傅,您在我們公司只幹了兩年,按法律規定,您只能休五天年假。老王很困惑,自己之前的十年難道白乾了,年休假的天數又要重頭算起?

【小微釋法】

實踐中,遇到老王類似情況的人很多。許多公司經常有以所謂的「司齡」(即在該公司工作的年齡)作為計算休年假天數的基數的制度規定。但是,此類規定實際上是與法律規定相違背的。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可見,決定勞動者休年假時間長短的因素是「累計工作時間」。

那麼,何為「累計工作時間」呢?《人社部辦公廳在函〔2009〕149號〈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中對《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4條中的「累計工作時間」作出了明確解釋,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總結上述法規規章的規定:首先,勞動者的帶薪年休假天數是根據其累計工作時間計算的;其二,該累計工作時間並非僅計算勞動者在某一個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而是從勞動者參加工作就開始計算的,也即累計工作時間的計算類似於工齡的計算。

【回答老王的問題】

老王已經累計工作13年,符合享受10天帶薪年休假的條件,因此,乙公司的人事專員小陳的答覆是錯誤的。乙公司應當給予老王每年10天的年休假待遇。

李黛玉的期盼:我休了病假,今年年假還有沒有?

李女士已經在丙公司工作了8年。2016年1月,李女士生了一場大病,住院手術加上術後遵醫囑的休養,一共向丙公司請了2個半月的病假。大病初癒後,2016年3月中旬李女士回到丙公司工作。清明快到了,李女士想請5天年假再接上清明的3天假期,去泰國普吉島散心休養一下。請假條交到了丙公司人事經理張經理的手上,張經理犯難了:李女士休了2個多月的病假沒上班,這剛上班十幾天又想休年假,公司的其他員工該怎麼想啊?人家勤勤懇懇干一年也是5天年假,這隻幹了半個月的活也是5天年假。公司以後怎麼進行人事管理呢?看著張經理猶豫的神情,李女士的心裡也開始打鼓:我今年還能休年假么?

【小微釋法】

其實張經理的顧慮是有一定道理的。這涉及到《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規定的不能享受當年年假的情形。該條例第四條明確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因為一些特定情形導致在一定期間內未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且達到一定時間的,不再享有當年的年休假。

【回答李女士的問題】

李女士在丙公司工作了8年,根據上面的規定,累計請病假超過2個月的,就不再享有當年的年休假。而現在李女士休了2個半月病假,顯然,李女士已經不能再享有2016年的帶薪年休假了。

土豪趙的算盤:我離職了,離職前的年假給補錢嗎?

趙某是丁公司的一名資深工程師。2015年8月底,因為職業發展原因從丁公司離職了。由於趙工離職的時候,2015年的年假並沒有休過,故在辦理離職結算的時候,趙工向公司提出應當補償他未休年假的工資。趙工已經在丁公司工作了12年,按照法律規定每年能享受10天年假,再加上趙工每月工資接近兩萬元,因此,如果丁公司要按照10天的標準支付趙工未休年假工資,絕對不是一筆小數額。丁公司的人事主管顧總告訴趙工,因為趙工沒有為丁公司完整提供2015年的勞動,因此趙工不能要求丁公司支付未休年假的補償。趙工卻覺得,自己已經工作了8個月,一天年假都沒有,似乎不太合理。

【小微釋法】

趙工的問題,在員工離職結算的過程很常見。部分用人單位,對離職但當年年假未休的勞動者,經常以種種理由,拒絕支付未休年假工資。而這種做法,實際上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也就是說,對於離職但未休年假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比例折算出勞動者截止離職時的應休年假天數,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至於具體補償金額的計算辦法,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但需要指出的是,未休年假的300%工資報酬和法定假日的300%工資含義不同。帶薪年休假的300%工資報酬中已包含了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部分。具體核算時,因單位已經支付了勞動者正常工作的工資,只需要再多給另外的200%的工資即可。

【回答趙工的問題】

丁公司應當按照趙工在公司的工作時間和2015年當年年全年的工作時間的比例,折算趙工的應休年假天數,再按照200%的工資比例,支付趙工2015年的未休年假工資。

放假在即,祝讀者朋友們找到詩和遠方。


請掌握「掌握員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及《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且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那麼,該如何理解「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含義呢?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人社廳函〔2009〕149號)(以下簡稱「復函」)中的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員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其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該復函對《條例》及實施辦法中未明確說明的「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是否為同一用人單位進行了解釋,明確在不同用人單位只要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就可享受帶薪年假待遇。

但是,HR在實際操作中要特別注意「連續」兩字,嚴格意義上講,連續要計算到日,隔日即為不連續。

from:

【乾貨】HR如何應對國慶假期員工「組團」請年假?


都有道理。問題是,如果上了法庭,是按什麼方式解釋的?


看了半天,還是沒搞懂


年假都是按國家法定走的


Marked


惠普是在離職時將未休年假按天計算工資退還,直接打到原工資賬戶上。

每年年假最多只能延後一年,不能帶到第三年去休。

PS:年假不是法定政策規定的,公司有解釋權。


補充一點,新公司的說法還是有一定道理的。

年假應該分為享受的資格和享受的天數。

資格方面,強調的是連續工作12個月,因此如果新舊工作銜接不起來,哪怕只差一天,新公司也可以不讓你休今年的年假。

在天數方面,工齡是累積計算的。具體的天數,在不低於法定的天數的基礎上,由內部規章制度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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