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劇《我的危險妻子》中男女主的行為分別構成什麼罪名?

討論請聚焦於第一集的劇情,判斷請以中國法律為準,給出具體法律條文更好。1.男主望月幸平準備和情人下毒謀殺妻子以獲得其2億日元的財產,但妻子被綁架導致犯罪行為中止,望月幸平構成故意殺人未遂或者其他罪名嗎?(假設紅酒瓶中檢測出有毒物質)2.女主望月真理亞在得知丈夫意圖殺人後,自導自演「綁架」自己,並成功拿到贖金,構成犯罪嗎?3.望月真理亞通過綁架自己,以贖金的形式把自己銀行賬戶下的2億日元轉移到自己手中,現在法律上對這2億日元紙幣的定性是什麼?從法律上來說這2億日元的歸屬於誰?望月真理亞還能合法擁有這2億日元嗎?(假設警方成功破案準備向受害者家屬歸還贖金)


看到了第二集,從法律上說,我也覺得其實衝突不強,當事人罪行很輕。

丈夫和小三構成故意殺人罪的預備犯的共犯(只準備了毒藥,未實施犯罪),應當參照故意殺人罪減輕或免除處罰。

妻子犯了什麼罪?自己「綁架」自己,「牟取」的也是自己的財物,既不構成綁架罪,亦不構成詐騙罪,或偽證罪。我國法律對栽贓陷害也沒有定罪。

所以不知道他們緊張什麼= =


這是不是題主老師出的作業題?


耍警察罪


男主女二應該構成故意殺人預備,製作了毒酒只是預備行為,還沒有開始具有法益侵害急迫性的實行行為——比如倒酒給女主喝;

女主:第一次假綁架可以構成妨礙公務罪;第二次保險理賠依據都是真實的,不構成保險詐騙罪;

由希:入室盜竊未遂,殺害師弟的行為嚴格意義上屬於正當防衛,因為師弟實行了殺人行為,對此行為可採取特殊正當防衛即不存在防衛過當;綁架女主構成綁架罪,傷害女主的行為被綁架罪吸收,傷害男主另構成故意傷害罪(打擊錯誤的情形),放火燒屋構成放火罪。


縱觀全劇,女主角通過假綁架得到本屬於自己的2億,不構成任何犯罪;小明和小三共同謀劃殺死女主,但因女主未現實死亡,二人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系共犯;小明電擊女主後帶著2億逃跑,利用女主昏迷期間反抗不得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行為構成搶劫罪;有希在賓館殺害緒章,系在盜竊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構成轉化型搶劫罪;有希用刀捅傷女主,構成故意傷害罪。和樹對有希傷害女主的過程不知情,不與有希構成故意傷害罪;有希將房子潑油漆,欲點燃整個房屋,構成放火罪。和樹與有希故意敲詐女主和小明,是敲詐勒索的共犯。姐夫在咖啡店與小明因為2億起爭執,使用暴力打傷小明,搶走1億,構成搶劫罪。女主在結局放走有希夫婦,或構成包庇罪。個人見解,謝謝勿噴


男主角和小三:二人屬於共犯,故意殺人未遂,原因如下:

第一、兩人並非主動自動放棄犯罪或者主動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而是由意志以為的原因放棄。

第二、二人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紅酒中已下毒)

第三、二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綜上所述,二人屬於共犯故意殺人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未遂應比照即遂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僅僅是可以哦)

女主角的行為沒有發生危害結果,所以談不上犯罪,只能說是違法,2億仍屬女主角的錢,因為這本來就是女主角的合法財產,另外女主角的行為也屬想像防衛不屬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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