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東西應該上交給國家?
發現或拾得烏木、文物、古董、礦產、寶石,是不是都應該上交?
有多大價值的應該上交?10根烏木,一根烏木,一段烏木,100斤烏木,1斤烏木?
首先反對一切答不對題、抖機靈、瞎扯淡和Moha的回答。你說的話和沒說有什麼區別?
首先說礦產寶石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四十六條 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所以,礦產寶石不存在發現和拾得的問題,物權意義上的發現是對無主物的,物權意義上的拾得是針對有主物但其所有人喪失佔有狀態的。所以因為礦產資源屬國家所有,國家對所有的礦產資源處於一種形式上控制佔有的狀態,所以除非經合法手段獲得開產權,否則不能取得其所有權。是需要上交的。
然後說文物古董
《物權法》
第五十一條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文物保護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築;(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四)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文物認定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批准。
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於國家所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下列可移動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一)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三)國家徵集、購買的文物;(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
(五)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屬於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第五十條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一)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二)從文物商店購買;(三)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第五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一)國有文物,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二)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不屬於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應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四)來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文物。所以對於文物古董來說,應該交由文物管理部門認定是否為文物,如果是文物就有義務上交,如果不屬於文物就可以自行所有。
對於其他埋藏物隱藏物,需要區分兩種情況
《民法通則》
第七十九條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物權法》
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第一百一十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第一百一十三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第一百一十四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93.公民、法人對於挖掘、發現的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根據現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所以對於遺失物埋藏物,如果能夠證明此埋藏物(非文物)是屬我所有的。比如在祖宅、祖地等地發現的,這麼就可以取得所有權。如果不能,法律上還是規定屬國家所有。
不存在價值上的差別。只是這種佔有本質上還是屬於民事法律關係,尤其是對所有人不明或者無所有人的佔有。雖然先佔先得原則我國法律沒有規定,但是實踐中還是不可避免的適用的。民事法律本身就有一定的彈性,其強制力相對公法相對弱一些,如果嚴格按照法律執行,那麼在公園撿瓶子的人都是違法的。
再多說幾句,《民法通則》時期我國還屬於計劃經濟體制,市場經濟還沒建立。所以其中很多規定還是以蘇俄法律制度為參照的。後來《物權法》出台時期中國已經建立起市場經濟體制,本來物權法建議稿中也有規定對於無主物、遺棄物和野生動植物的先佔取得制度,但是鞏獻田教授當時的一封公開信指責物權法違反憲法違反社會主義制度的風波,導致物權法立法一度暫停。之後通過的物權法就保守了許多,就刪去了相關的內容。這是一個遺憾,相信以後在出台民法典時會規定先佔制度。因為具體實踐中也是這麼做的。鑒於是「發現或拾得」。
原則上我認為都應該上交國家,無關數量。
這兩年關於烏木的事情比較多,我還是認為應該上交。
僅從土地所有權角度出發,就可以解釋絕大部分類似事件了(從土地所有權角度解釋,大概在對國有還是集體所有方面需要扯皮,但基本不會是歸於(發現者)個人)
至於補償或獎勵多少是另外一回事。石鬼面。「DIO,你想幹什麼!」「我要把石鬼面上交給國家,JOJO!」
哦吼吼♂全給黨
如果這些不屬於國家,那我們向西方國家聲討文物的法理依據是什麼呢?十二銅獸首非要愛新覺羅的後代才能聲討嗎?
我趕腳有時候上交其實是為了解決矛盾,避免不良風氣擴散。因為小時候發生過這樣的事情。
背景:家住農村,條件有限,不能經常吃到零食。有小我兩歲的妹妹,淘氣又可愛n(*≧▽≦*)n
小時候的有一天,我發現家裡某個角落躺著一顆糖,我撿起來正要享用的時候,被妹妹發現了。妹妹:給我!(對,就著這麼霸道)我:就一個,沒了
妹妹:那分一半給我我:這麼小一顆,這是我撿到的(我還太小,不懂事)......(此處省略一萬字的口水仗和我拍你一下,你拍我一下的干仗模式。小時候我們倆特能磨嘰,可以互相學說話度過一下午,好懷念O(∩_∩)O哈哈~)沒吃到糖糖的妹妹開始翻箱倒櫃找糖。後來找到了兩毛錢(當時一顆糖五分錢),自己買糖去了。我表示很羨慕,她還吧唧嘴,並惡意炫耀她的那把糖(沒錯,在我記憶里那就是一把,其實是手太小)。然後我覺得她是用家裡的錢買的應該分我一半。(又一頓爭吵哭鬧)媽媽幹完活兒回來了,發現我們吵架。問清來龍去脈後,狠狠的批評了我們一頓,又做出一個政策,如果有好吃的好玩就給妹妹(姐姐)分享,一半一半;再發生倆人因為這個吵架就東西沒收加洗碗掃地。不知道國家讓上交的真正目的,但是從我理解的角度看,還是有積極意義的。但某些人打著國家的旗號來搶東西那就沒辦法嘍~還有一點就是你撿到的東西得有點價值~基本回答都被摺疊就說明了一切
不管是什麼,只要是價值的都要上交,如果是不值錢的,你可以留著玩,並非都要上交,關鍵取決於值錢乎
股票。
《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對上繳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不是價值多少的問題,嚴格來說撿到1毛錢也是要歸還所有人的。自干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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