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留置權是唯一的法定擔保物權?


謝邀。

不過這種問題答出來有人看么。。。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保物權就三種:

1、抵押權

2、質權

3、留置權

前兩種的產生由合同約定: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物權法第二百一十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

而留置權的產生:

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看,物權法規定合法佔有即可,不需要任何約定。


我國規定的擔保物權有三種:抵押、質押和留置,前兩者具有融資的性質,留置沒有。


抵押權和質權都是約定的權利。

當時人雙方須訂立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才能產生這兩種擔保物權。

But留置權

事先不得有留置的約定,當法律規定的條件具備(如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不履行)留置權自己產生? ????

And 留置權的適用範圍由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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