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際穿越》中的詩的翻譯版權是什麼情況?

我有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請教。
一、我查到1978年1月1日後的出版物作品,版權期限從作者創作後的一刻開始到作者死後70年都在美國版權法案保護範圍。本詩創作於1951年,那麼本詩的版權處在一個什麼狀態?《星際穿越》是否向版權所有人支付了報酬?類似的情形的費用大概是多少?
二、本詩在片中應該使用的是巫寧坤先生翻譯的版本(存疑)。不知道國內對「翻譯版權」是如何界定的?本片是否向巫寧坤先生支付報酬?有沒有類似的例子?大概的數額。


根據維基百科上的信息,這首詩於1951年首次刊載在義大利的文學期刊《Botteghe Oscure》上,並與詩人的其他作品一起被收錄在其1952年出版的詩集《In Country Sleep》中。Academy of American Poets(美國詩人學會)官方網站[1]的信息顯示,該詩由New Directions Publishing Corporation出版,1952、1953年的版權所有人為Dylan Thoma,即詩人自己;1937、1945、1955、1962、1966、1967年的版權所有人系Dylan Thomas的版權託管人;1938、1939、1943、1946、1971年的版權所有人為New Directions出版公司。使用須獲得許可。(原文:From The Poems of Dylan Thomas, published by New Directions. Copyright ? 1952, 1953 Dylan Thomas. Copyright ? 1937, 1945, 1955, 1962, 1966, 1967 the Trustees for the Copyrights of Dylan Thomas. Copyright ? 1938, 1939, 1943, 1946, 1971 New Directions Publishing Corp. Used with permission.)

關於這首詩的版權狀態

詩人是個英國人;這首詩在1937年時的版權所有人為其版權託管人(國籍不明);1951年首次刊載於義大利;1952時由美國的獨立圖書出版公司New Directions Publishing Corporation出版,也是上述資料中最晚的版權所有人;現在的版權歸屬不明(或屬於美國詩人學會)。根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有關規定,在成員國內發表的作品在其他成員國內受到其本國法的保護。我們就僅來看看美國法是如何規定的吧。

根據美國法律[2],作品的首次保護期為自附有版權通知的發表日(Beginning on publication with notice)起28年。法律意義上的發表並不是我們認為的發表,從上文的資料可以得知,該詩的首次發表時間應為1937年,而不是首次刊載在《Botteghe Oscure》上的1951年或詩集發行的1952年。因而,該詩的首次版權保護期應當至1965年屆滿(1937+28=1965)。如果在此日期前未能成功申請延續(renew),則作品將被投入公有領域(the Public Domain)。上文資料顯示了至1971的版權流動狀態,可見版權已經成功獲得了延續。由此,該詩的保護期將為首次發表日後的95年,即至2032年。那麼這首詩就仍然處在版權保護期限內,任何非合理使用(Fair Use)均需取得版權人的許可。對該詩發表時間的另一說法則認為,該詩是作者在其父親的病榻前所作,即創作年代為1951年。如果是這樣,按照前述的規則,首次保護期為28年——1951+28=1979,那麼從美國詩人學會的版權流動信息中(最後時間為1971年)我們就無法知曉其版權是否已經成功獲得了延續,詩是否仍處於保護期亦不得而知。

關於翻譯權及翻譯作品

美國版權法第106條規定了包括複製、演繹、發行、公開表演和公開展覽權在內的五項經濟權利。其中演繹權(The Right to Prepare Derivative Work)指許可他人在自己作品的基礎上創作作品的權利,例如翻譯原著作品。因而版權人可以通過許可授權他人將自己的作品翻譯成特定的語言,經演繹而成的作品之版權則由譯者享有。我國著作權法也認可翻譯權是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規定了翻譯應取得原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翻譯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翻譯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因而要翻譯這首詩(合理使用的情況除外),需取得相關權利人的許可,如果要使用該詩的譯文,則不僅要獲得原著版權人的許可,還要獲得譯文版權人的許可,並支付一定的報酬。影片中的譯文字幕是否與巫寧坤先生的譯文一致,筆者實在記不清了,但不論使用的是誰的翻譯,規矩總是不變的。

回到我們的影片來,筆者雖然看過了《星際穿越》,但未曾顧及詩到底出現了幾次,但憑印象,在3個小時的影片中,詩大約出現了3次,且僅為詩的片段,總時長應該也不到3分鐘,這種使用是否可能屬於合理使用呢?

「合理使用」是對版權人專有權利的限制,被規定在美國版權法的第107條[3]。該條規定了以批評、評論、新聞報道、教學(包括課堂使用的複製)、學習或研究為目的的使用不為侵權。同時,是否屬於合理使用還必須考慮以下四個因素:

(1) 使用的目的(是商業使用還是非盈利目的的教學用途)和性質;
(2) 版權作品的性質;
(3) 使用版權作品的數量及質量;
(4) 使用對於版權作品市場的影響。

逐一來看:(1)在電影《星際穿越》使用該詩屬於商業使用,這一點不容否定——一般而言,若作品的使用為,則不屬於合理使用。(2)與描述事實的敘事作品不同,詩是創造性很強的文學作品,且已經出版(不過1992年美國國會對版權法修訂時已經做出了明確說明,「某作品尚未出版這一事實本身並不影響合理使用的認定,只要這一認定是在考慮上述所有因素的基礎上做出的」),創作性越強的作品就越容易得到版權法的保護。(3)雖然影片僅引用了詩的一部分,但卻是詩中不斷重複的,也是全詩最重要意義的承載句,其重要程度不言自明。(4)市場影響則需要考慮使用是否減少了版權人的收入,即是否造成了作品的需求量減少;或是通過「搭便車」的方式免費使用享有版權的作品,拒付費用,從而損害了版權人潛在的市場利潤。綜合上面的考量因素,筆者傾向於認為《星際穿越》對詩的使用不屬於合理使用,其使用應當獲得版權人的許可。

我國法律對於翻譯作品的使用規定了兩種合理使用情形,即「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及「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電影使用未包含在內。可見,在電影中使用詩的譯文,亦不屬於合理使用。應當獲得相關權利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關於電影的版權管理

《星際穿越》是一部耗資超過1.6億美元精心打造的鴻篇巨製,如此龐大的耗資,影片的風險也可想而知。好萊塢的電影產業已發展得十分成熟,影片製作和版權管理流程亦相對完善,在影片的製作過程中會有娛樂法律師參與其中,負責處理相關的版權管理及洽談工作,以保證影片的放映不會帶來煩人的官司。因而,個人猜測,本片引用仍處在版權保護期內的作品應該已經經過版權所有者許可,且許可範圍應會包含影片發行和放映國語言的翻譯權。版權許可費用的具體數字外人自然無從知曉,但一般來說使用的篇幅、作者或作品的知名度等因素都會在許可費談判中被加以考慮。另外,談判雙方的實力和地位、談判水平等亦會影響最終的許可費確定。

參考資料:
[1]Do not go gentle into that good night
[2] Robert Brauneis, Reger E. Schechter, Copyright, 2012, WEST.
[3] 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Related Laws Contained in Title 17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謝邀!

題主的兩個問題都是涉及到當事方的具體行為的問題,真是答案只有找當事方或者知情方了解才是權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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