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獨立銷售公司稅收反而減少的原理是什麼?

我看到有種說法,成立獨立的銷售公司,可以減少納稅總額。但是你把一件貨物從M公司賣到Z公司,徵收了一次稅,從Z公司賣出去,再徵收一次稅,這樣不是會徵收兩次稅嗎?

難道這就是增值稅設置的目的?一件貨物從生產出來,到賣給用戶只收一次稅?那大賣場難道不用交稅嗎?


只說增值稅:

增值稅的理論原則是只對商品(服務)的增值部分徵稅。實際操作中,在商品流通環節是無法確定商品的最終增值額的。因此採取進項稅銷項稅的處理辦法。但最終的結果是消費者(準確的說,應該是不再進一步處理、銷售的那些納稅人)承擔了所有的增值稅。所有中間流通環節的納稅人都只是預繳,而不承擔任何稅負。

所以,一件貨物生產出來到賣個用戶,並非只收一次稅。實際上根據流通環節多少可以有很多納稅時點。大賣場也需要納稅,但並不承擔稅負。因為大賣場所繳納的增值稅是從客戶手裡手來的。只是轉手交給稅務局而已。

同上,貨物從M賣去Z,再從Z賣出,的確征了2次增值稅。但並未重複納稅。實際上,M和Z都並未實際承擔任何增值稅。

成立獨立的銷售公司,按照一遍的原理,並不能減少增值稅納稅總額。不管實際付給稅務局的增值稅是多少,流通環節的納稅人並未承擔任何稅負。

上面說的是一般原則。增值稅當然也有各種例外情況,比如某些進項稅不能抵扣之類。


從徵收環節上來說,增值稅是道道徵稅的,即只要有進和出,就存在相應的增值稅繳納,只是如上面所說,繳納的人並不是最終的稅負承擔人。

樓主所說的減少納稅總額,可能不見得是指增值稅。比如,消費稅。由於消費稅只征一道,在出廠環節徵收過以後,後續發生的銷售環節不再徵收。因此,早前有些公司可能會設立銷售公司,人為將出廠價格調低賣給銷售公司,並在此環節繳納消費稅。而最終實現較高的對外銷售價格時不再繳納消費稅。

當然,現在這種簡單的做法應該不見得行得通了,稅務局見多了也有經驗。不過對於該類型的稅種,應該還是存在一定的稅務籌劃空間的。


我接觸過一個項目,是酒企,酒類生產企業的第一次銷售,征總價消費稅20%,但是賣給了銷售公司就變成了商品流通,變一般增值稅了。第一個環節價格壓低賣給關聯的銷售公司,銷售公司再對外正常銷售,可以有效規避稅收。我國的幾大酒廠都是這樣的架構。


@Rex Huang 把增值稅闡述得很清楚。一般來講,貨物流轉次數增多或者減少,並不會帶來額外的稅負或者使稅負成本降低。但特殊情況除外。

在稅務籌劃的基礎上,利用某些特定行業或者特定地區的稅收優惠,通過搭建合適的中間公司,規避反避稅審查的風險後,的確是能夠帶來總體稅負水平的降低的。

不過稅務籌劃是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建議找這方面的專家來做。


增值稅是流轉大家解釋的比較清楚了,不會因為流轉環節的增加而多交稅。

這裡說一下消費稅,以白酒舉例子。

大部分徵收消費稅的產品包括白酒都是在生產環節納稅,也就是出廠銷售環節納稅,並且是20%的從價稅。

也就是說廠家直接賣給消費者117快一瓶就有17快的增值稅和20的消費稅,其他小稅種略去。

但是廠家先賣給獨立中間商比如58.5快,就是8.5的增值稅和10塊消費稅,中間商再賣給消費者117就只有17的增值稅,消費稅一次徵收,不再收了。

達到合理避稅目的。


一般這種情況下,產品生產企業跟銷售企業都是隸屬於同一集團的,稅收籌劃也是站在集團角度來講的,以上各位前輩將增加流轉環節過程中的增值稅跟消費稅說的很明白了,我覺得MrToyy前輩說的稅收優惠政策也是一大重點,例如一家企業X以前的經營範圍是生產銷售A產品,產品的銷售收入是7億元,公司的各項專利技術、研發人員等都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但是研發投入達不到標準,如果成立單獨的銷售公司Y,使得X公司經營範圍變更為只生產A產品,這就會降低X公司的銷售收入,就可能會使研發投入達到規定佔比,從而達到高新技術企業標準,使得X公司享受15%的所得稅優惠稅率。而且一般高新技術企業都會做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還有一點就是,如果一家企業的利潤主要是靠銷售驅動(研發能力相對較弱,管理水平比較一般的情況下),而拉動銷售增長的一個非常主要的手段是廣告的話,很有可能就會使得公司的廣告費跟業務宣傳費超出收入15%的比例,需要在彙算清繳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而且超過部分說是在以後年度扣除,但是以後年度很可能也會有超出這樣的問題,而成立銷售公司後,站在集團角度,不考慮關聯交易,會使得公司銷售收入增加,相應的允許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也會增加,這樣會使集團的所得稅有所降低。

@.@ 共同探討,不知道有沒有幫到你。

以上。


其實平衡點就在酒類消費稅一次課徵上面,酒廠銷售給銷售公司需要繳納消費稅A和增值稅B(會作為銷售公司的進項稅),銷售公司在銷售的時候銷項稅C,則集團的整體稅負A+B+C-B(不考慮附加稅和酒廠採購環節的進項),酒廠可以低價賣銷售公司這樣消費稅就交的少,但銷售公司的增值稅進項也少了,所以決定整體稅負的就是酒廠以什麼價錢賣給銷售公司和銷售公司已什麼價錢賣給客戶這兩者間平衡。這樣再與直接銷售比較。


我來簡明扼要說明一下增值稅。

增值稅,顧名思義就是對增值部分徵收的稅款。也就是說一個東西你進貨價是80,售出價是100,增值稅是對增值的部分,即100-80=20進行徵稅的。

所以只要增值的部分不變,多轉手幾次不會影響總的增值稅稅額(只要增值稅稅率固定)。

例如這個東西A公司80元買進,90元賣給B公司,B公司再100元賣出去。最終,A公司需要繳納的增值稅是(90-80)*稅率,B公司繳納的是(100-90)*稅率,加到一起也就是(100-80)*稅率。


看到大家都在說白酒和消費稅我就放心了


正常來講,增值稅納稅是不會減少的,但對繳納消費稅的行業是有操作空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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