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南京法官判決「不能判決偽造簽名的協議無效」?

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判決:

原告曾軍,是蘇寧雲商聯合創始人之一。他的股份被張桂民(張近東的二哥)用偽造的《股權轉讓協議》竊取。

問題並非這份協議是否真實,司法鑒定已經明白無誤地指出,股權轉讓協議上的簽字是偽造的。

問題在於南京鼓樓區法院的判決邏輯。

南京鼓樓區法院認為,因為《股權轉讓協議》簽名是假冒的,因此該協議應視為自始不存在;對於不存在的《股權轉讓協議》,法院不能判斷其是否無效問題;因此判決曾軍敗訴。也因此,偽造的《股權轉讓協議》繼續有效。

判決書全文見鏈接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32b960b7-7c2a-4cdb-9ab0-a7470098e09c
南京鼓樓區法院通過一連串的邏輯轉換,實質做出了「假冒簽字的協議繼續有效」的判決。

曾軍方律師指出,南京法官將「偽造簽名的協議」轉換成「協議不存在」,實際是詭辯、包庇張近東兄弟——協議一直都備案在工商局。協議是存在的,簽名是偽造的,所以該協議無效。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請問各位大神,該如何看待這個判決?


你們這些人啊,老是想搞個大新聞。
訴訟的目的是達成自己的利益訴求。
在本案中,合同無效和不能證明真實存在的區別在於。
前者合同無效,曾軍可依據無效合同撤銷股權轉讓行為,把股權要回來。
而後者合同不存在則意味者曾軍要另外尋找證據證明股權轉讓不是他的意思表示。
顯然,後者的難度比前者要大的多。但是合同不存在的事實可以引起另外一個訴:
這個訴實際上要訴的是工商登記行為。如果工商登記機關在沒有本人簽名的情況下,為股東做了股權變更登記。這個是要走行政訴訟,證明工商登記行為不合法。這是另外一個訴了,在本案中解決不了。
故,判決上,
曾軍表示,我就是想要股權,你直接說合同無效,轉讓行為無效,把東西給我不就行了。

法官表示不背這個鍋,告訴他這個合同是假的,但是工商登記已經變更了,我沒法根據這個不真實的合同來把股權給你,你再想別的法子去。
基本就是這個樣子。


第一,這事是真的。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32b960b7-7c2a-4cdb-9ab0-a7470098e09c

第二,主張在利益第三方不在場的情況下判決的確不合理。比如,甲在我不知情的前提下冒充我,把我的房子賣給乙,而乙確信甲就是我。我現在主張甲把房子還給我,實際房子在乙手裡,乙利益相關卻不允許在場,這說不過去。

第三,不要因為南京敏感,就算是告到高院,結果也一樣,高院自己都有類似的判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一條是為了保護受買人權益。

第四,以前的司法實踐中,合同不成立與合同無效往往不加區分,但是兩者確實不同。這反而說明了法官的水平有長進。

怎樣區分合同不成立與合同無效:

  (一)兩者的法律含義不同。

  無效合同是指因不符合或違反法律要求的、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的合同。無效合同是法律禁止訂立的合同,它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不成立合同是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合同是本質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兩者強調的內容不一樣,不成立合同強調的是程序內容不合法,無效合同強調的是實體內容不合法。

  (二)兩者形成的法律關係不同。

  不成立合同當事人之間已形成的是締約關係。儘管當事人未形成合同法律關係,但不等於相互之間沒有任何權利義務。因為此時當事人開始著手實施訂立合同的民事活動,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在協商時,必須盡到善意、互相協助、及時通知等義務,必須依交易慣例辦事,這些義務在理論上稱為附隨義務或稱先合同義務的義務。

  而無效合同的當事人已完成了合同訂立的程序,雙方已形成合同關係,只不過無效合同是國家法律禁止訂立的合同,合同的內容得不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而已。此外,當事人的締約關係已消滅,因為此時合同已成立,當事人在締約階段的權利義務已完成。

  (三)兩者形成的原因不同。

  從不成立合同的概念可以推斷出不成立合同形成的原因有三種:合同的主要條款不具備;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的形式不合法。

  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有:一是合同主體不合格,當事人不具備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二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三是合同的內容不合法,其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違反公共秩序或社會公共利益。

  (四)二者引起的法律後果不同。

  儘管不成立合同與無效合同都是在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發生,但二者引起的法律後果卻截然不同。合同不成立意味著當事人之間尚未形成合同法律關係,彼此互相不受合同條款約束。很顯然,不成立合同可能會引起幾種法律後果:一是合同不成立,當事人也未實際開始履行,尚未造成財產後果的,當事人可以繼續磋商訂立合同,也可以停止訂立合同;二是合同不成立,當事人已開始實際履行,當事人既可以繼續彌補訂立合同手續,也可以停止訂立合同。對於停止訂立合同的,一方或雙方因接受履行而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因為此時當事人取得的財產無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依據,此外造成合同不成立有過錯的一方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合同無效標誌著合同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一經被確認無效,當事人必須停止履行,不允許當事人協商繼續履行合同,並引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的法律後果。

  (五)二者的保護性不同。

  實際生活當中,由於當事人缺乏訂立合同的常識或疏忽大意等原因,有些條款沒有訂立或約定不明確,致使合同難以履行,如一律確認為不成立合同,就有可能損害當事人的正當利益,又不利於維護合同關係的穩定和交易的安全,我國法律對此採用相對不保護原則,即在承認必要條款空缺或約定不明的合同未成立生效的前提下,規定了相應的保護措施,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對合同質量要求、價款、履行期限、地點,專門作了補救性的規定,如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質量標準履行,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履行。

引文地址:http://m.findlaw.cn/ask/baike/100506.html://m.findlaw.cn/ask/baike/100506.html


我是法律門外漢,不過既然題主讓我來了,我就從道理上說幾句吧。

法院已經鑒定簽字是假的情況下,應該判決協議無效,且追究造假協議的責任。

假協議和協議不存在是兩回事,協議不存在不會讓原告受損失,而假協議會讓原告受損失,從邏輯上說法院確實偷換概念。簡直要懷疑法院是為了給造假者脫罪。

另外,判決又把第三方蘇寧雲商拉了進去,而題主給的資料不全,我搞不清楚,所以就不好深入說了。而僅就所給的材料看,這個判決是不合理的。如果法院堅持這麼判決,原告可以假造法官的一個欠條,讓法官還錢。

最後我要說的是,從行文上看,這篇判決書寫得不好,第二張後面居然出現了「況且」「而且」這兩句,這不像判決書,倒像辯護詞。還有,這個判決書前後矛盾。前面判決訴訟無效,後面又說「如果訴訟成立」,堅持把第三方拉進去。真需要這樣嗎?


「南京鼓樓區法院認為,因為《股權轉讓協議》簽名是假冒的,因此該協議應視為自始不存在;對於不存在的《股權轉讓協議》,法院不能判斷其是否無效問題;因此判決曾軍敗訴,偽造的《股權轉讓協議》繼續有效。」——這是你的話。
但是看判決書寫的是什麼呢?一直到「法院不能判斷是否無效」基本都是一樣的,但是最後一句描述發生了變化。
「因此判決曾軍敗訴,偽造的《股權轉讓協議》繼續有效」。「因此判決曾軍敗訴」我想爭議也不大,但是判決書最後一句是「不支持曾軍的觀點」而不是協議繼續有效或偽造的協議繼續有效。
我不了解整個案件的全過程。但是我覺得這句話應該是分歧點。曾軍認為這個協議是無效協議,想必是想基於無效協議的法律條款做出申辯。而法院無從判定該協議是否是有效協議,所以不能套用無效協議的法律條款。
以上純屬猜測,但是法院確實沒有判定協議繼續有效。


曾軍沒有請律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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