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是如何辦理到中國大陸護照的?

如圖,這是我在微博上看到的一個新聞。不過我想問的不是討論這個新聞本身,而是他作為台灣人是通過怎樣的手續辦理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不是只有大陸公民持二代身份證才能辦理的嗎?


這是個政治事件。

什麼叫政治事件,政治事件就是只有屁股,沒有是非的問題。

這種護照是用來申請到俄羅斯旅遊用的,是一次性的,你可以看護照上面寫的「一次出入境有效」,為什麼會有這種東西呢?因為台灣到俄羅斯旅遊,是需要簽證費的,人民幣大概1000多,台幣的話自己去換算,而大陸到俄羅斯是免費,因為我們和俄羅斯有條約。

台灣有個法律叫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其中第九條是這樣的

第9條之1(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其護照)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製、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第9條之2(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之擬訂)

  依前條規定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地區定居。

  前項許可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所以目前此男子實際上是採取了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來進行彌補,簡單的說,就是恢復國籍。

但是實際上這個案子處理的是非常有問題的,為什麼呢?因為這個案子是台灣行政機關直接就給當事人發了一份函件就把人的國籍給撤銷了,而實際上應該怎麼操作呢?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程序法》

第六節調查事實及證據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

之效果。

第二節陳述意見及聽證

第102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

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這什麼意思呢?

就是說你要做一個行政處罰,你必須要通知當事人來談一談,法律上的表述就是「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法律上有一個「應」字,意思是說這個東西是不可以被減免的,必須要這麼干。但是顯然,台灣的內政部沒有依法辦事,而是直接撤掉了他的國籍。所以屬於行政違法

台灣人自己可能連自己的法律都不太懂,我看到聯合新聞網是這麼看待的:

你看看,台灣的媒體人沒有一個人意識到這個行政決定是違法的,全部是往什麼「自我矮化,丟臉」上面扯,而遇到雞毛蒜皮的事情,天天自由民主法治就喊起來了,別跟我說台灣的媒體人不懂台灣法律,我一個大陸人都能意識到。

本來這個東西是大陸給台灣人的一個福利待遇,借著大陸人的身份,可以省點錢,反正簽證費給俄羅斯也是給,為什麼不自己留著呢?結果就是「自我矮化,丟臉」了。

至於為什麼會出現今天這個情況,那麼就是盧麗安事件的影響了,法律這個東西分分鐘就這樣了。台灣不例外。

台灣人怎麼會取得大陸一次性護照呢,這個是有法律規定的,我們來看

中俄邊境旅遊暫行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台灣居民參加中俄邊境旅遊,需向組團社或代辦社報名交費,然後由本人到該地市、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旅行證件。公安機關簽發給一次旅遊有效的護照,由邊境地區的組團社統一辦理出境手續。台灣居民持有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件仍由個人保存。


我簡單的說一下吧。

首先,要明白這件事來龍去脈,就要知道兩岸三地有以下這四種平民護照:

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 護照

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行政特區 護照

澳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行政特區 護照

台灣——中華民國 taiwan 護照

是的,從字面上就不難看出,承認台灣的護照即是承認「兩中」、甚至是「一中一台」,在過去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大陸方面推出了「台胞證」,供台灣人出入大陸,代替護照的作用,以此來規避承認「兩中」

但是兩岸交流頻繁後,問題就來了,一個香港人,進入中國大陸,想要轉去第三國,那麼他拿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護照」所以一切手續都可以按照內地公民的程序來辦理。

可一個台灣人,進入中國大陸後,如想要前往任意第三國,「台灣護照」不能承認、「台胞證」卻又不被第三國不承認,而你既然又說台灣人是國家公民,那麼豈有拒絕辦理自己國家公民申請前往國外簽證的道理?

所以想來想去,最後就弄出個台灣人專用的「一次性」護照,可以說是個糊弄各方、卻又切實可行的招數。本來台灣人拿了這個護照,啥事也沒有,用完扔了(反正也沒用了)或者收著完全沒有問題,可偏偏那人好死不活自己上FB炫耀自己拿了大陸護照……又趕上投共新聞不止,氣的青蛙們紛紛拿起放大鏡找匪碟……所以就被發現被舉報了…………


當事人跟團從琿春口岸出境到俄羅斯,

旅行社統一辦理了供一次性出入的護照而已。


陸路口岸不同於國際機場。

在大陸的國際機場,台灣人可以拿著台胞證和台灣「中華民國」護照正常出境上飛機,之後去哪裡無所謂。

而陸路口岸只涉及兩個國家,俄方邊檢人員明確知道,這個口岸任何人都是從中國來的。如果有人在俄國人的注視下從中國綏芬河口岸出境,然後出示「中華民國」護照要求入境俄羅斯,豈不給人一種對面是「中華民國」的感覺?所以台胞從陸路口岸出境參加旅遊團,是必須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一次性)的。俄國也不管你是哪裡人,他們對中國護照的旅遊團是免簽的。

當然現在台胞與大陸本地人仍有區別,這個護照只能在俄境內使用,出境之後由導遊收回(這樣可以保護持照台胞免遭台當局調查)。這位台胞可能是遇到了其他台灣人設的陷阱,被秘密取證,打了小報告。


台灣人是中國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灣人當然可以申請中國護照。這是他們作為中國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具體申請辦法各省出入境規定略有不同,下面是廣東省的規定:

台灣居民辦理普通因私護照辦法

一、申請資料

1、台灣居民身份證;

2、《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及有效暫住簽注;

3、廣東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核發的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確認證書。

4、申請人在台灣投資企業任職、受聘的證明。

二、申請條件

1、在大陸投資的台灣居民及隨行眷屬或受聘於台灣投資企業的台灣居民因經濟活動或商務的需要須從大陸前往其他國家的;

2、在大陸拜師學藝需隨師出國的(台灣居民從師者須持地級市以上有關部門的資格認定書);

3、上述人員在我省參加團隊出國旅遊的;

4、有關部門因工作需要的。

三、申請手續

填寫《台灣居民辦理普通護照申請審批表》(由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統一監製,各市公安局自行複製),由暫住地市、縣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加具審核意見後連同前面所述的資料送交暫住地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批。如審查同意的予以簽發護照,並在護照備註頁上加註「根據XXXXXX號《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發」字樣。


我之前就寫過答案,說台灣人拿到中國大陸護照還是很容易的,還有人不信。

沒想到沒過多少天就出事了。

看來以後只能匿名了,知乎綠民那麼多,萬一被舉報就慘了。


首先糾正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不是只有大陸公民持二代身份證才能辦理的嗎?」並不是這樣。現在還存在著大量的國內無戶籍甚至系統中也沒有曾經設有戶籍,然而卻仍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並領用護照的情況存在。原因有以下幾點:

  1. 某年之前(2000前後),規定因私出國辦理護照必須要註銷國內戶籍,我奶奶就因為199X年去美國探親我叔叔3個月而註銷過戶口,現在戶口本上寫的是199X年由美國遷入本市...如果那時候出國留學或移民,國內自然不會有戶籍。但是如果他們沒有加入外國籍,仍然可以領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在海外當然是到大使館,在國內其他城市不知道,在北京市,這種情況要到雍和宮那個辦理因公護照和出國受管制人員辦理護照的地方換髮新護照。
  2. 2003 年之前,全國的戶籍沒有用電腦管理。那時候戶籍遷入大學,並且應屆出國留學並長期住在國外的學生,在國內處於一種「有紙本戶籍卡卻在系統中沒有」的狀況,沒有註銷過戶籍卻沒法被公安的系統查到。他們要回國申請把戶籍從留服遷到家庭戶之後才能以國內人民的方式申請護照。否則也是要參照1的方式辦理新護照。過去紙本時代的戶籍管理相當混亂,我就認識現年40多歲的轉業軍人有3個不同身份證號2個身份證的情況。
  3. 台灣人辦理臨時護照是邊境游使用,用後就收回,屬於另行有法律規定。

權威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歌德堡總領事館網站

護照有哪些代用證件

護照代用證件(Travel

Documents In Lieu of

Passports)指一國政府依法頒發供持證人國際旅行時代替護照使用的各種旅行證、通行證、身份證的總稱。頒發對象為本國公民和居住在境內的外國人。中國政府頒發的護照代用證件有:供本國公民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和《歸國證明書》(已停止使用)等;供居住在境內外國人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通行證》等。上述證件得到外國政府的承認和接受。此外,中國地方當局依據中國政府同有關鄰國政府的雙邊協定,頒發邊境地區出入境通行證、邊境居民通行證和邊境公務通行證等,供中國有關邊境地區的公務人員及邊民到鄰國邊境地區執行公務或探親、旅遊、從事邊貿活動和聯誼活動。有關鄰國政府也根據協議,在互惠的基礎上向本國邊境地區公民頒發類似的通行證。此種通行證也是一種護照代用證件,但只在有關協議規定的邊境地區使用有效,不具有國際旅行證件的效力。

一、世界各國的護照代用證件

(一)旅行證件的概念

旅行證件

(Travel Documents)指一國政府依照法律規章或國際協議頒發並被外國承認和接受可用做國際旅行憑證的各種證件的總稱,包括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的國際組織按其章程頒發的通行證。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是指包括護照和旅行證件在內可供國際旅行使用的各種證件;狹義是指除護照以外的旅行證件,即護照代用證件。

(二)旅行證件的分類

按照持證人的身份和旅行目的旅行證件大致可分為三類:

(1)供本國公民使用的旅行證件,如各種旅行證、海員證、歸國證明書、國籍證明書(芬蘭)、應急身份證(馬來西亞)、外交通行證和公務通行證(越南)、加勒比地區旅行證(蓋亞那)等。

(2)供居住在本國的外國人使用的旅行證件,如各種外國人旅行證(通行證)、外國人身份證(瑞士)、難民旅行證、無國籍者旅行證(法國)、被占巴勒斯坦人旅行證(利比亞)、身份證和旅行證(德國、古巴)等。

(3)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的國際組織頒發的通行證,如聯合國通行證。歐共體通行證等。此外,有的國家允許本國公民和居住在境內的外國人使用同一種旅行證件,如泰國的臨時通行證、澳大利亞的身份證(Document

of Identity)等。各國通常都明確規定旅行證件的頒發對象和有效地區,有的旅行證只限於在締約國之間或某地區範圍內使用。

為方便國際旅行在更大的範圍內加速旅客在口岸通關的速度,國際民航組織和一些國家正在研製開發機讀旅行證件。機讀旅行證件(Machine

Readable Travel

Documents,MRTD)指適於用機器閱讀的供國際旅行使用的各種證件,包括護照、簽證、通行證和身份證等。國際民航組織為調整和改進Doc9303文件關於機讀護照的技術要求,於1986年6月成立機讀護照技術諮詢部。隨著經驗的積累和科技的進步,出現了將機讀護照技術擴展使用於各種旅行證件的可能性。於是,199O年又將機讀護照諮詢部改名為機讀旅行證件諮詢部(TAG/MRTh)。該部的職責除維護機讀護照技術要求Doc303/2文件的日常檢查和評審工作外,還包括開發機讀簽證的技術要求,以及全體乘務人員的機讀證件和供旅行用的官員身份證等。

(三)世界通用的幾種旅行證件

1、外國人旅行證:外國人旅行證(Travel

Document for

Aliens)俗稱外僑旅行證,系一國政府依照法律規章頒發給居住在本國境內外國人的旅行證。此種旅行證在形式上大多數同一般普通護照。封面上印有發證國國徽,並用發證國官方文字和英文(或法文,或發證國所在地區國家的通用文字)印有發證國名稱和「外國人旅行證」

或「旅行證」

字樣。個別國家(如荷蘭)的此種旅行證在封面上無任何標識,而將旅行證的名稱印在第一頁上。發證國頒發此種旅行證的目的,在於向持證人提供一種能用作代替其國籍國護照的旅行證,供持證人到發證國以外旅行。旅行證必須有持證人簽名方為有效。旅行證的有效地區和有效期由發證機關根據持證人的具體情況確定。持證人如欲前往旅行證有效地區的國家旅行,必須事先辦妥前往或途經國家的簽證。持此種旅行證不影響持證人的國籍。持證人不是發證國國民,不享有發證國外交代表或領事代表的保護,也不免除持證人遵守發證國有關外國人居留和出人境的規定。持證人如欲返回發證國,一般需要持有有效的人境簽證或人境許可證。此種旅行證系發證國政府財產,持證人必須妥為保管和使用。持證人如果取得其國籍國的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此種外國人旅行證即告失效,並須將其繳回原發證機關。世界上許多國家都頒發此種旅行證。

2、海員證:海員證是由各國政府海運部門為在從事國際航行的船舶上工作的本國海員頒發的護照代用證件,為各國政府所承認。

3、歸國證明書:歸國證明書是一國政府頒發的一種護照代用證件,供本國公民應急單程回國使用。但是,各國的發證範圍有所不同。俄羅斯發給申請回國的本國僑民;匈牙利發給在國外遺失護照的本國公民;蒙古發給在國外遺失護照的公務人員和普通公民,如系公務人員,則在歸國證明書上加蓋「外交」

或「公務」 印章。

4、難民旅行證:難民旅行證(Refugee

Travel

Documents)泛指一國政府根據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頒發給境內外國難民的旅行證。通常特指一國政府根據1951年7月28日聯合國《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28條及1967年1月31日《難民地位議定書》的規定頒發給合法在其領土內居留的難民的旅行證。在形式上與一般的普通護照相同。發證國頒發此種旅行證的目的在於向持證人提供一種能用作代替其國籍國護照的證件,供持證人到發證國領土以外旅行。旅行證必須有持證人簽名方為有效。旅行證的有效地區一般為世界各國,或由發證機關視需要限定的地區;有效期由發證機關根據持證人的具體情況確定,一般為一年或兩年。持證人如欲前往發證國之外旅行,必須事先辦妥前往或途經國家的簽證。但是,歐洲委員會比利時、丹麥、法國、德國、冰島、義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瑞典、愛爾蘭和瑞士根據1959年4月20日關於取消難民簽證的歐洲協定的規定,同意締約國一方境內的難民持有效難民旅行證前往締約國另一方境內訪問不超過三個月者免辦簽證,超過三個月或要求多次入境者仍需辦理簽證。持證人如獲准在第三國居留,原發證國所發的旅行證即告失效,持證人如想再到別國旅行,必須按規定申請並領取新居留國的旅行證。發證國一般允許持證人在旅行證的有效期內或主管機關簽注的期限內無須另申請簽證即可返回發證國,但往往要求在人境時出示持證人在該國的居留登記證,以便辦理人境手續。此種旅行證為發證國政府財產,要求持證人妥為保管。如有損毀或遺失,在發證國境內,應立即報告發證機關;在發證國境外,應立即報告就近的發證國領事機關。持此種證件不影響持證人的國籍或國民地位。持證人無權享有發證國的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的保護,也不免除遵守發證國關於外國國民居留和人出境等項規定。持證人如果從國籍國政府取得本國護照,則所持的旅行證即告失效,並須將此證繳回原發證機關。談到難民旅行證,不能不提及「南森護照」

這一名稱。南森護照(Nansen

Passport)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發給歐洲難民和無國籍人的類似護照的身份證件。因由南森創意,故稱南森護照。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由於戰亂和國家領土的變更,歐洲出現大批難民及無國籍人;而內戰。外國武裝干涉和饑荒又使大批俄國難民流落異國,引起國際社會普遍關注。國際聯盟於1921年任命挪威著名海洋學家、極地考察家和社會活動家弗·南森博士(Dr.Fridtj

of

Nansen,1861~1930)為國聯高級專員處理俄國難民問題。南森倡議召開國際會議,以便有關國家向難民頒發一種代替護照且具有國際旅行效力的身份證件。1922年有53個國家參加的日內瓦會議通過關於發給俄國難民身份證的協議。該協議後來得到國聯行政院承認。按照協議規定,此種身份證由難民所在國頒發,有效期一年,是否延期或更換由發證國酌情處理;如發證國沒有明示許可,持證人去他國後無權再返回發證國。這種身份證有助於難民申請居留、就業或前往第三國的人境簽證,避免停留國當局的任意處置。根據後來的有關協議,此種護照也發給來自亞美尼亞、亞述、庫爾德、敘利亞、薩爾等地的難民和無國籍人。20世紀30年代,經濟危機和蕭條籠罩全球,各國政府採取保護本國勞工的就業政策,對外來移民採取限制措施,南森護照遂失去應有的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一些難民旅行證件多系參照南森護照制定。

5、無國籍人旅行證:無國籍人旅行證

(Travel Document For

Stateless)泛指一國政府根據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頒發給境內無國籍人的旅行證。通常特指一國政府根據1954年9月28日聯合國《無國籍人地位公約》第28條的規定頒發給合法在其領土內居留的無國籍人的旅行證。此種旅行證的形式同一般普通護照。發證國頒發此種旅行證的目的在於向持證人提供一種能代替國民護照使用的證件,供持證人到發證國領土以外旅行。旅行證必須有持證人簽名方為有效。旅行證的有效地區和有效期由發證機關根據持證人的具體情況確定。持證人如欲前往旅行證有效地區的國家旅行,必須事先辦妥前往或途經國家的簽證。持證人如獲准在第三國居留,原發證國所發旅行證即告失效;持證人如想再到別國旅行,必須按規定申請並領取新居留國的旅行證。發證國一般允許持證人在旅行證的有效期內或主管機關簽注的期限內無須另申請簽證即可返回發證國,但往往要求在人境時出示持證人在該國的居留登記證,以便辦理人境手續。此種旅行證系發證國政府財產,要求持證人妥為保管。如有損毀或遺失,在發證國境內,應立即報告發證機關;在發證國境外,應立即報告就近的發證國領事機關。持此種旅行證不影響持證人的國籍或國民地位。持證人無權享有發證國的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的保護,也不免除遵守發證國關於外籍人居留和人出境等項規定。持證人如果從原國籍國政府取得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則所持的無國籍人旅行證即告失效,並須將此證繳回原發證機關。英國、法國、比利時、盧森堡、立陶宛等國頒發此種旅行證。

難民旅行證和無國籍人旅行證在國際上又統稱為公約旅行證。公約旅行證(Convention

Travel

Document)泛指一國政府根據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向境內外國難民和無國籍人頒發的旅行證的總稱。通常特指一國政府根據1951年7月28日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和1967年1月31日《難民地位議定書》的規定頒發的難民旅行證,以及根據1954年9月28日聯合國《無國籍人地位公約》的規定頒發的無國籍人旅行證。

6、聯合國通行證:聯合國通行證《United

Nations

Laissez-Passer》系聯合國和各專門機構根據《聯合國特權和豁免公約》和《專門機構特權和豁免公約》的有關規定,向本機構的職員頒發一種具有護照效力的身份證件。有紅皮通行證和藍皮通行證兩種,其效力分別相當於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紅皮通行證頒發給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助理秘書長、聯合國D—2級以下相當於局辦公室主任和駐外國新聞處主任的職員;藍色通行證頒發給聯合國和各專門機構的一般職員。持證人依其身份分別享有上述公約規定的便利、特權與豁免。通行證採用本式護照形式,除封面外的各項目內容用中文、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六種聯合國正式語文書就。封面中央印有聯合國會徽,會徽上、下方分別印有「UNITED

NATIONS-NATIONS

UNIES」(聯合國)和「LAISSEZPASSER」(通行證)字樣。證內請求頁內容為「聯合國秘書長請各國有關機關給予持證人職位所享有的禮遇、便利、特權和豁免,並妥為照料,遇事協助,以便利其行程和職務的執行」。本通行證為聯合國所有物;除聯合國或各國政府主管官員外,不得擅自塗改、增訂、蓋印或批註;一經塗改,即告無效。通行證如果遺失毀滅,應將事實和情況立即報告總務廳購置及交通處,經詳細調查屬實後,方可補發。按照上述公約的規定,聯合國會員國當局承認並接受聯合國通行證為有效的旅行證件,但持證人應按有關國家的規定申請必要的簽證。

7、歐洲共同體通行證:歐洲共同體通行證(European

Communities

Laissez-Passer)系歐洲共同體的組成機構頒發給在本機構內任職的官員及其駐外機構的官員使用的身份證件和國際旅行證件。現行的通行證封皮為深藍色,封面上用西班牙文、丹麥文、德文、希臘文、英文、法文、義大利文、荷蘭文和葡萄牙文九種文字印有「歐洲共同體」字樣。通行證內各項目內容均使用上述九種文字書就。封2印有「本通行證系根據建立歐洲共同體單一委員會條約關於歐洲共同體特權與豁免附加議定書第7條第1款的規定頒發。持證人享有該議定書所規定的特權與豁免」。本通行證的頒發對象為在歐共體各組成機構內任職、其級別為A4、A3、A2、A1(相當於副處長、處長、副司長、司長及總司長)的官員及其駐外機構官員。持證人依據其職務享有相應的優遇及特權與豁免。建立歐洲共同體單一委員會條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系歐共體國家於1965年4月8日在布魯塞爾簽訂,1967年7月1日生效。本通行證得到歐共體國家及與歐共體有合作協議國家的承認和接受。

二、中國的護照代用證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Travel

Permit,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系中國的一種護照代用證件。有一年一次有效和兩年多次有效兩種版本。採用簡易本式護照形式,用特製證件紙印製,共八頁。封面頂部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國徽下面依次用中文、法文和英文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字樣及旅行證號碼。封二為請求頁,內容為「希有關軍政機關對持證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協助」。第一、二頁為個人資料頁,包括照片、持證人姓名、出生日期和出生地點、職業和偕行人。第三頁為有效期及發證機關頁。兩種版本分別印有「本證一次有效,自發證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和「本證自發證之日起有效期兩年」字樣。第4~8頁為簽證頁。封三為空白頁。旅行證的有效地區為世界各國。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凡未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需要回國探親、旅遊、經商或定居者,包括已在外國取得居留權的香港、澳門和台灣同胞,以及臨時出國的中國公民在國外遺失護照後需要回國者,均可申請旅行證。一年一次有效旅行證供持證人回國使用,或回國後在旅行證和有關國家的簽證有效期內返回原居住地。需多次入出中國國境者可申請兩年多次有效旅行證。如獲第三國許可,持證人可憑旅行證經過或前往第三國。旅行證期滿作廢,不得延期。發證機關是中國駐國外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和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Seafarer』s

Identity Certificate,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系中國海員出人中國國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現行的海員證在形式上如同32頁本式護照。封皮為深藍色,封面中央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頂部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

字樣,底部印有「海員證」

字樣。封二為請求頁,用中文和英文印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人境管理法》第七條的規定頒發此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請各國軍政機關對持證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協助。」

第一頁為名稱頁,用中文和英文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

字樣及編號;第二頁為持證人照片和持證人簽名頁;第三頁為持證人個人資料頁;第四頁為有效期頁;第五頁為頒發機關和頒發日期頁;第六頁為延期頁;第7~30頁為簽證頁;第31。32頁為備註頁。封三為持證人須知頁。除封面證件名稱和封三持證人須知只使用中文外,海員證內各項目均用中文和英文書就。海員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或其授權的港務監督頒發,發給在國際航線航行的中國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國海員和由國內有關部門派往外國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國海員。海員證的有效期限,由頒發機關根據海員出境任務所需時間長短確定,最長不超過五年。海員欲到境外執行任務而海員證有效期行將屆滿時,應由海員所在單位或派出單位按規定程序提前到原發證機關重新申請辦理,並將原海員證交回;海員在境外執行任務而海員證有效期行將屆滿時,應由海員所在船船長出具書面報告,到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辦理海員證延期手續。所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有效期不足兩年的海員證,不得辦理延期手續。海員在國內遺失海員證,持證人應立即向所在單位或派出單位報告並申請補發;海員在國外遺失海員證,應由所在船船長持書面報告,向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補發。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前往世界各國和地區有效。中國海員持海員證出人中國國境,無需辦理簽證。海員持海員證乘坐服務船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出境,應在出境前辦妥前往國家和地區的人境過境簽證。中國政府同羅馬尼亞、波蘭、立陶宛和前蘇聯簽訂的雙邊互免簽證協議規定,雙方海員持海員證人境、出境或過境免辦簽證。海員證僅限持證人在為其申請辦理海員證的單位工作時使用。海員脫離原所在單位或派出單位,應將海員證交回,由所在單位或派出單位送交原頒發機關註銷。海員證的申請、頒發、使用、繳銷和管理應按照中國交通部1989年12月1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管理辦法》辦理。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

國人旅行證(Aliens Travel Document,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系中國政府應請求頒發給境內外國人(Aliens)的一種國際旅行證件。此種旅行證在形式上同一般的本式護照,共20頁。封皮為深灰色。封面上方用中文繁體字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

字樣,中間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下方用中文繁體字、法文和英文印有「外國人旅行證」字樣。證內各項目均用中文繁體字、法文和英文書就。封二印有「本旅行證供外國人國際旅行使用,持用本證不影響持證人的國籍」。證內各頁內容為:」第1頁,旅行證的名稱、號碼、持證人姓名、國籍;第2頁,持證人職業、出生年月日、姓名、偕行兒童;第3頁,持證人照片及持證人簽名·;第4頁,本旅行證有效地區和有效期、發證機關和發證日期;第5頁,備註;第6~20頁,簽證頁。本旅行證的有效地區一般為世界各國,有效期由發證機關根據持證人的具體情況確定。本旅行證由中國外交部領事司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通行證》為本旅行證的簡易本,國內發證機關為外交部領事司;中國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可頒發此通行證。持有上述「外國人旅行證」

或「外國人通行證』的外國人如欲再返回中國,須申辦中國的人境簽證。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通行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通行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的簡易本。國內發證機關為外交部領事司。各駐外使領館須經外交部批准後頒發此證。持證人來華須申辦中國人境簽證。


瀉藥。我也不造為啥這個問題要艾特我。。。不造是不是夠真實,但是姑且是在網上找到的,貌似台政府現在也不讓台灣民眾辦理大陸護照了。

( 有關「台灣民眾」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的方法轉載如下 )

  台灣居民辦理普通因私護照

  一、申請資料

   1、台灣居民身份證;

   2、《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及有效暫住簽注;

   3、廣東省當局台灣事務辦公室核發的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確認證書。

   4、申請人在台灣投資企業任職、受聘的證明。

  二、申請條件

   1、在大陸投資的台灣居民及隨行眷屬或受聘於台灣投資企業的台灣居民因經濟活動或商務的需要須從大陸前往其他國家的;

   2、在大陸拜師學藝需隨師出國的(台灣居民從師者須持地級市以上有關部門的資格認定書);

   3、上述人員在我省參加團隊出國旅遊的;

   4、有關部門因工作需要的。

  三、申請手續

   填寫《台灣居民辦理普通護照申請審批表》(由廣東省外事科出到港管理處統一監製,各市外事科自行複製),由暫住地市、縣當局台灣事務辦公室加具審核意見後連同前面所述的資料送交暫住地市、縣外事科出到港管理部門審批。如審查同意的予以簽發護照,並在護照備註頁上加註「根據XXXXXX號《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發」字樣。


問題下圖片描述很清楚:隨旅遊團隊一次性出入境有效,出入境口岸:琿春。

也就是說,這本護照只是一次性使用,且只能在琿春出入境。之所以有這種一次性護照的存在,簡單來講就是這是從大陸到俄羅斯,自然不能承認所謂「中華民國」護照,並且台胞證也不能作為出入境文件使用。而如果此次行程是從俄羅斯到大陸,則不需要。

至於他為什麼被發現...則是因為他把這護照po到了臉書上,同行的人則沒有...然後這哥們回到台灣省就開始了他的抗議...


我很好奇,他用這個大陸護照,怎麼會被台灣當局發現的呢?


不請自答。

漲姿勢了,第一次聽說這種護照!但一點都不覺得奇怪。早年台灣還沒那麼『獨』,還想著復興中華民國的時候,也可以給大陸人(住在海外的)發中華民國護照呢。當然其效力和台灣人的護照不等同,只能用來旅行,並不能用來去台灣居住享有一樣的權利。聽說有些人為了免簽方便也申請過。

不過近年台灣方面『去中國化』很嚴重,中華民國都不想當了,只想當台灣。

這哥們也是傻,風聲這麼緊,還po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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