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徒困境獲得的證據合法嗎?由此獲得的證言屬於毒樹之果嗎?

警方逮捕甲、乙兩名嫌疑犯,但沒有足夠證據指控二人入罪。於是警方分開囚禁嫌疑犯,分別和二人見面,並向雙方提供以下相同的選擇:

若一人認罪並作證檢控對方(相關術語稱「背叛」對方),而對方保持沉默,此人將即時獲釋,沉默者將判監10年。

若二人都保持沉默(相關術語稱互相「合作」),則二人同樣判監1年。

若二人都互相檢舉(相關術語稱互相「背叛」),則二人同樣判監8年。

補充:已知任何一人或者兩人檢舉所得到的證言都是可以證實犯罪的的。

再補充:為什麼兩個人都沉默還是要被判監?證據不足不代表完全沒沒有證據。只是證據不足。例如美國當年辦某大毒梟,販毒證據不足,但是有偷稅漏稅一樣可以判刑。但是根據偷稅漏稅把人抓起來以後,不代表不可以向其同夥就販毒這一罪行展開囚徒困境。


這問題及下面的回答說明了你們是有多不了解刑法啊。。。

一、什麼是毒樹之果?

毒樹之果是美國刑事訴訟中的特有名詞,它的基本含義是:以非法手段取得A證據,隨後根據A證據中的線索以合法手段取得B證據。

A證據為毒樹,B證據為果。現實中的例子,比如把殺人嫌疑犯打一頓,逼他供出屍體和殺人工具的下落,然後以合法手段取得屍體和殺人的刀。犯人關於屍體和殺人工具下落的口供就是毒樹,而根據這一口供找到的屍體和工具就是「果」。

根據刑事訴訟規定,A證據要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問B證據是否也要一併排除?

問題是「由此獲得的證言屬於毒樹之果嗎」,並不是問毒樹之果能不能採納作為證據,所以,這裡不詳細說了。具體的分析見另外一個回答,知乎用戶:什麼是毒樹之果?。

二、囚徒困境在刑法中的現實例子

囚徒困境是一個社會模型,是為了說明個體利益與集體利益之間的矛盾,它在各個領域都有例子。它不是一個法律上的名詞或定義,因此 ,囚徒困境不能直接代入刑法或刑事訴訟法。

參考:「囚徒困境」有哪些現實的例子?

但是,在現實的法律中確實可以找到例子,比如毒品犯罪:

甲和乙涉嫌毒品犯罪被抓,涉案毒品為十克海洛因。

  • 如果兩人都作有罪供述,則證據足以認定兩人均為販賣毒品罪,7年。
  • 如果甲供述而乙不供述,則甲可認定為立功,直接作不起訴處理;乙無任何輕判情節,以販賣毒品罪判處8年。
  • 如果兩人都不供述,則兩人均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均判1年。

忽略證據上的差別,在理想狀態下,這個模型是可能在我們現行刑法中成立的。但是,這涉及到取證程序不合法的問題嗎?

不涉及。

所以也根本談不上「毒樹之果」。

說到囚徒困境,其實在我國刑法中最典型的實際運用的例子是關於賄賂犯罪:行賄者與受賄者之間的博弈。甚至這是直接寫在法律裡面,具體可參考貪腐案件里,為什麼不對施賄者進行重罰?

簡單地說,在賄賂犯罪中,刑法規定對於行賄者,如果在被追訴前(即立案之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修九改為從輕或減輕處罰);而對於受賄者,如果被調查的時候紀檢部門已經掌握了相關線索,則不能認定為自首。

三、非要把兩者扯一塊呢?

如上,法律的規定本身就是囚徒困境的體現。囚徒困境取得的證據是否合法,與囚徒困境這個模型本身一點關係也沒有,完全看取證人員自己的操作是否合法。比如,可以把這種囚徒困境的可能結果通過刑事政策講解,甚至是律師諮詢的方式傳輸給受審人員。

但是,如果非要任性地說,我就是要一個實際的例子,確實也是有的。現實中確實可能存在不合法的取證行為。比如,警察在取證時直接告訴甲:你說了我就讓你走。

這屬於以引誘的方式獲取口供,當然屬非法證據。但它是毒樹,不是果。


若一人認罪並作證檢控對方(相關術語稱「背叛」對方),而對方保持沉默,此人將即時獲釋,沉默者將判監10年。

若二人都保持沉默(相關術語稱互相「合作」),則二人同樣判監1年。

我覺得在通常的情況下,前兩條都是不可能實現的。揭發隊友減刑是有明確的規定的,不是你愛減多少就減多少。


司法交易不就是這樣搞嗎?污點證人什麼的也是類似的。


所謂毒樹之果是一個刑事證據法上的術語,意思是通過非法程序轉化而得到的證據。毒樹指非法程序,果指轉而獲得的證據。可能與提問者理解的意思有點偏差。

舉個栗子:偵查機關刑訊逼供(此乃毒樹),得知隱匿的兇器藏匿地點,於是發掘出兇器。那麼作為物證的兇器本身,就叫做毒樹之果。

我國刑訴法禁毒樹,但是不禁毒樹之果。

另外,如果提問者認為在囚徒困境的例子中,可能涉嫌欺騙嫌疑人的問題,我國刑訴法解釋不禁欺騙嫌疑人,但是刑事訴訟規則揮刀自X,禁欺騙嫌疑人——那麼最起碼,在職務犯罪以外的情形,欺騙嫌疑人可以作為偵查手段,不違反程序規定。而且在大多數法域,對嫌疑人的欺騙,只要不違反基本人倫,都是允許的。

所以,未有毒樹,更不牽涉到毒樹之果(哪怕欺騙系違法偵查,那麼得到的口供也是毒樹本身,何來毒樹之果?)。


題主明明問的是警察這樣做獲得的證據是否合法好嗎!

兩人都坦白,各判八年;如果兩人中一個坦白而另一個抵賴,坦白的放出去,抵賴的判十年。於是,每個囚徒都面臨兩種選擇:坦白或抵賴。然而,不管同夥選擇什麼,每個囚徒的最優選擇是坦白:如果同夥抵賴、自己坦白的話放出去,不坦白的話判一年,坦白比不坦白好;如果同夥坦白、自己坦白的話判八年,不坦白的話判十年,坦白還是比不坦白好。結果,兩個嫌疑犯都選擇坦白,各判刑八年。題主問的就是警察利用這種手段獲得的證據合法有效嗎?


這個問題的標籤其實不應該和法律道德有關,這只是個和博弈論相關的問題法律中中國,自首坦白立功,刑法中都規定的很清楚,這兩個人屬於同案犯,交待同案犯犯罪事實最多構成個坦白,法律上坦白從寬,但抗拒並不從嚴!


只要堅持罪刑法定,不因為這種辯訴交易,而產生不適度的刑罰(過重,或者過輕)就可以。前提是兩人都犯罪了,那兩人間的「忠誠」又有何忠誠可言呢;就算有人檢舉,而判10年或8年都是符合罪刑法定且適度的,促使其檢舉有何不妥?


人生本來就是一場博弈,囚徒困境只是博弈論的一個形式,任何審訊其本質就是博弈,和毒樹之果,完全兩回事@塔羅師Alois


理性的社會人,將自己生的希望寄托在他人身上幾乎不可能,所以肯定不會選不坦白,在他選擇坦白時,就意味著都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囚徒困境只是經濟學家為了闡述博弈論原理而提出的一個假設而已。在實際操作中有嚴格的程序與法規,這樣的情況顯然很難發生。

但是囚徒困境很清晰地說明了博弈論的思想,可以幫助你理解後面很抽象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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