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透明是否有邊界?邊界在哪些方面?

透明要透到什麼程度才叫透明?在信息時代如何詮釋公益組織的「透明度」?


公益組織公開透明是有邊界的。其原因在於:首先,信息披露是有成本的;其次,還需要保護捐贈人的隱私;最後,一些公益組織認為,涉及組織核心競爭力的信息也不宜對外披露。因此,公益組織在向不同對象披露信息時,需要把握不同的邊界,掌握不同的度。對於一些小的公益組織而言,由於需要披露的信息有限,因此,披露的內容更細,而對於一些大的公益組織而言,如果需要披露到每一分錢的使用,甚至買了多少包列印紙都需要披露,那麼披露的成本無疑非常巨大,其實這也是浪費有限的人力物力和慈善資源。通常,公益組織披露的底線是根據各國的法律法規,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財務報告、項目活動等基本信息。例如,根據《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基金會需要向社會公布的信息包括:年度工作報告、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活動的信息、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的信息。

而在該辦法規定的基礎上,基金會也可以自行決定公布更多的信息,而這些則屬於自選的公布信息。通常公益組織在公布信息時,其邊界就在於尊重捐贈人隱私、信息公布的成本可控。另外,根據一些國家通行的做法,如果公眾需要查詢公益組織的某些信息,公益組織有義務提供,但公眾需要支付信息披露的成本,例如郵寄費。


公益透明,我主要解釋如何在信息時代科學客觀地詮釋基金會"透明度":

中國的基金會數量繼續保持兩位數的增長率。2010年底2235家,2011年底2515家,增長12.51%;2012年底2961家,增長17.73%,截至2013年8月6日,已達3252 家。

雖然中國公益慈善事業整體快速發展,但是社會對於基金會行業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出了很多的質疑。2011年,中國公益慈善事業遭遇了嚴重的信任危機。面對這種困境,為了推動基金會行業進一步公開透明、規範發展,基金會中心網於2012年8月推出了中基透明指數FTI。

中基透明指數是一套綜合指標、權重、信息披露渠道、完整度等參數,以排行榜單為呈現形式的基金會透明標準評價系統。排行榜按照基金會最新透明分數每周更新一次,排名越靠前,代表基金會透明度越高。

中基透明指數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在信息時代科學客觀地詮釋"透明度"的涵義。今天,上市公司和金融機構官網信息披露走向標準化和強制化,政府部門的電子政務公開成為各級政府部門的標配,中基透明指數將引領中國基金會行業進入信息時代,一方面樹立行業可量化的透明度標準,另一方面分享實踐經驗和互聯網工具,全面實現基金會透明度的提升和基金會管理能力的跨越式發展。

通過中基透明指數,基金會可以了解自身透明程度在全國範圍的位置,並根據標準增加自身透明度;公眾可以以透明指數為捐贈參考,促進慈善行業透明度的增加和公信力的增強。

中基透明指數的設計原則:

公開性:所有作為評價基金會透明度的指標和計算方法均向公眾公開。一方面方便基金會了解如何提高透明度,另一方面方便公眾了解透明指數的涵義。

科學性:透明指標構成充分考慮到當前基金會的發展水平,計算方法系統地考慮指標、權重、披露渠道、完整性四個方面,更加準確的反映基金會的透明度狀況。

倡導性:透明指數中對基金會官方網站的欄目設計制定了相應的指標,計算方法中給以基金會官網作為信息披露渠道的指標更高分數,所以指數倡導在信息時代基金會應該建立官網,並且官網應該包含若干信息披露欄目。

民間性:FTI由基金會中心提出,經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中國NPO自律行動委員會、中國非公募論壇、基金會中心的發起機構以及一些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基金會等眾多基金會組織共同參與完善,最終達到行業自身基本認同。

發展性:每年度召集專家研究指標體系的科學性和現實性,不斷細化和推進基金會的透明標準,指標和權重是發展變化的。

國際性:透明指數網站提供中英文雙語查詢功能,方便國內外相關機構使用和查詢。

中基透明指數的法律依據:

1)、《基金會管理條例》(於2004年2月11日國務院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年度工作報告在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前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會計報告、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的變動情況等。

第三十八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2)、《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於2005年12月27日第六次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自2006年1月12日起施行)

第三條 信息公布義務人公布的信息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公布義務人應當保證捐贈人和社會公眾能夠快捷、方便地查閱或者複製公布的信息資料。

第五條 信息公布義務人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後30日內,信息公布義務人按照統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年度工作報告的全文和摘要。

信息公布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報告未經審計不得對外公布。

3)、《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

(六)基金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眾公布下列信息:

1.發起人;

2.主要捐贈人;

3.基金會理事主要來源單位;

4.基金會投資的被投資方;

5.其他與基金會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關係的個人或組織;

6.基金會與上述個人或組織發生的交易。

4)、《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徵求意見稿)

第三章 信息披露內容

第十條 接受捐贈機構信息,包括機構名稱、機構基本情況(年檢情況、公募或非公募資質、評估結果、成立時間)、機構宗旨和業務範圍、辦公地址、工作電話、處理投訴的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

第十四條 機構財務信息,包括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註、財務情況說明書)、審計報告等。

5)、《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背景

中基透明指數(FTI)

該評價系統由基金會中心網及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聯合開發。指標體系透明指數指標共計60個,滿分129.4分,並根據德爾菲法對不同指標附不同權重。

主要指標

●基本信息(58.2分):基礎信息(12個指標)、聯繫信息(5個指標)、理事會信息(5個指標)、信息化信息(3個指標)、章程及制度(5個指標)、年度工作報告(1個指標);

●財務信息(28.8分):財務報告(3個指標)、主要財務信息(14個指標);

●項目信息(38分):主要項目信息(7個指標),信息化信息(3個指標);

●捐贈信息(4.4分):信息化信息(1個指標)、主要捐贈人信息(1個指標)。

基金會透明度分數將由四個參數決定,包括:指標是否披露Ti、指標權重Wi、信息披露渠道Si和信息披露的完整程度Ci。某家基金會的透明度分數FTIn等於單個指標對應的四個參數的乘積的合計,公式如下:

FTIn=∑(Ti×Wi×Si×Ci)

· n:基金會序號,1、2、3......

· i:指標序號,值介於1至60

· Ti:第i個三級指標是否披露,值為0或1

· Wi:第i個三級指標的權重,值範圍為1至6

· Si:第i個指標的信息來源,來源官網時Si 值為1.2,來源其他渠道時Si 值為0.8

· Ci:第i個指標信息披露完整度,值介於0到1之間,完整度越高值越接近1(該參數僅應用於主要項目信息分數的計算)

詳情鏈接:中基透明指數FTI


首先澄清問題。

「公益透明」,我的理解是,

- 公益,指為了多數人的利益,或是為了少數人的合法權益,這裡是指註冊的公益機構、未註冊但是有分工的公益組織、或是單獨的公益項目;

- 透明,指普通公眾知曉機構、組織或項目的資料;

- 達到透明,是通過公開披露完成的,即披露是行動,透明是效果;

- 披露的內容包括:成立/發起背景、註冊情況,以及機構、組織或項目的運作過程中涉及的財務、人事、過程、結果、技術/手段、評估等;

- 披露就是將上述內容進行記錄、整理、編輯,在保證真實的前提下,有邏輯地向普通公眾呈現;

- 透明的標準是:易得、易讀、易懂。

下面我對「邊界」的討論,基於以上理解。

我認為,公益透明是有邊界的。原因有二:

一、公益機構、公益組織或公益項目,即便行「公益」之實,也有保護隱私的問題,比如,對於所服務的對象、捐贈者的個人情況等;

二、公益機構、公益組織或公益項目,本身在運作中,也可能有類似「商業機密」的核心問題。

相應地,邊界主要在這些方面:

- 個人資料

A 指服務對象、捐贈者、志願者等機構非全職工作人員。

B 機構、組織或項目執行的理事、監事、執行團隊主要成員,僅對其與本機構、組織或項目相關的資料進行披露,其他個人資料不在此列。

- 過程、技術/手段:機構認為不宜披露、且不影響公眾對機構、組織項目理解的部分。

當然,說「公益透明有邊界」,不是不透明的借口。尺度、標準的設置,需要進一步探討。


由於公益機構是因為使用了他人的(捐贈人和公眾的)的資源而需要披露信息,所以與所使用的資源相關的信息都應當得到披露。捐贈人和公眾/政府都有權利知道,所委託使用的資源,用於何處,是如何使用的,是否符合與捐贈人的約定。從這個意義來說,即使100%的披露也是應該的。從法理上說應該是沒有邊界的。只不過在現實中,還是有一些邊界需要考慮的。如,第一個重要因素是成本。如果披露所佔用的資源損害了受託資源的使用效益,這樣的披露就適得其反了。在公益機構的披露中最重要的披露應該有兩個方面,一是機構本身佔用受託資源數量與用於受益人的資源的比例;二是用於受益人的資源的細目,也就是項目的開支的細目。目前很多公益機構在第二個方面做得很不夠,大大咧咧,實際上是避重就輕不負責任的行為。第二重要因素是個人隱私,如個人收入等。尊重個人隱私是現代文明社會很高層面的原則,與公益機構向公眾問責原則可能在同一層面上,因此不易取捨。不過公共機構的負責人作為公眾人物,跟明星一樣,為了公眾的需要或利益,有些隱私恐怕是要放棄的。這就是為什麼上市公司的高管要披露薪水。

在我國上市公司的披露制度實際上遠比公益機構完善,因此現階段公益機構的信息披露能夠做到上市公司的程度就很好了。目前國內很火的真愛夢想基金會就是按照上市公司的標準披露信息,結果年年在各種透明榜上名列第一,因此業務也就獲得了飛速的發展。


上面幾位大牛和前輩說的邊界的概念很充實了很好了,我就說說關於透明度問題。

假如說一個人第一次另外一人說「我是好人」,後者也許會相信。第二次、第三次,在不知道詳情的情況下無論多少次他都有可能相信,直到親自目睹了前者作惡的詳細過程。公益也是如此。如果僅僅由組織自己或者所謂第三方提供據稱準確的消息,再由政府監督下的媒體發布出去,公民沒有說話質疑的權利,但公益組織方和政府一方仍美其名曰「已經提供了最詳細的信息,並表示「我們透明了!」這隻能說仍是一種專制。只有民眾親自監督,掌握第一手的材料數字並有能夠說話和質疑的機會,才會有透明度的存在。透明度帶來的並不是民眾一致的滿意,而是讓民眾對各個方面的挑剔和存疑,甚至因此使組織名聲一落千丈。但毋庸置疑的是透明度是使各個組織按規矩行事和促進自身發展的巨大動力,是做公益必不可少的。


我認為,公益透明的邊界最終是由捐贈人框定的,因此是不斷改變和擴大的。過去要求財務透明,以確保資金使用的合法與安全。現在不僅要求財務透明,還要求項目執行過程的透明,捐贈人以此判斷項目的好壞成敗。公益透明的邊界,將隨著捐贈人和公眾的參與意願的提高而擴大。


透明到什麼程度才算透明?好說也不好說。透明到什麼程度?到有足夠多的人滿意,足夠支撐你的正常運營和發展,這是一個底線。

但是這個程度到底在哪裡,確實不好說。我想這起碼取決於三個因素:你自身、觀察你的人、以及你所處的環境。你本身是否簡單好認,觀察你的人視力好不好,你所處的環境背景能見度高不高等等。

具體對公益組織而言,對透明度的要求肯定要比其他組織高得多,雖然沒有進行過專門研究沒法給出較為定量的結果,但從定性分析來看應該是這樣。

首先從公益組織自身來看,一般而言,公益事業在人們的眼中比其他事業更純潔、更高尚,因而也就必須承受人們更加挑剔的目光。你在世人眼裡是天使,就不能犯世俗的錯誤。因此一個郭美美就把紅十字會放倒了。

具體來說,透明度又可以分為兩個方面:可見度和可信度。可見度的提高很容易,可信度的提高卻很難。特別是對公益組織而言,你從事的是利益公眾的大「善」事,而且你是代表大家、動用公共資源去做的,所以你的任何與公眾利益相衝突的行為,都可能導致可信度的喪失和信譽的破產,而且很難獲得公眾的諒解。事實上,有很多公益慈善機構都因此而倒閉了。

再看觀察你的人。中國人從小缺乏公益事業的真正參與和教育,因而對公益事業普遍缺乏認識,更談不上對公益事業的效果進行專業而準確的判別。

另外,這個觀察的難度也很大。我們買個蘋果,不管專業不專業,起碼我們可以對它的外觀和色澤有一個主觀的看法。但對公益事業而言,絕大多數人都是看不到它的結果的,也就無從去判別。

再看我們今天所處的環境。對公益事業的監管(起碼是大家信得過的監管)是缺位的,第三方監管(如審計)也缺乏可信度,很難分別誰好誰壞,人們之間處於一種天然的不信任狀態,看誰都像騙子、對誰都心存戒備。

綜上,今天、中國、公益組織需要非常非常高的透明度,一方面需要大大提高公眾對自己工作內容和工作結果的可見度,一方面需要小心呵護和提升自己對公眾的可信度。

至於它的邊界在哪裡?抱歉我也不知道。這個課題恐怕需要組織專門的研究來尋找答案。

而且,最終可能不會有一個明確的界限,而是一個漸進的區間,透明度越高,就會讓更多人滿意。但是讓所有人都滿意的絕對透明,即使不是無法做到,它的成本也可能大到不值得去做到。

暫時先說這些。


信息公開的邊界在於技術和法律,從技術上講,信息公開是有成本的。如何便捷的發布信息,在組織運行與信息公開之間存在一個利益衡量問題。從法律上講,應當尊重捐贈人的約定,應當保護受贈人的隱私。如何合理選擇公益組織需要認真衡量。


謝邀。是的,邊界的設置非常重要,可以說關係到一個組織的存續與發展。
為了更好地對捐贈者負責,又要有效地維護好服務組織的正常運營,獅子會的做法是——把服務項目經費與行政經費分開:

1、項目經費:由獅子會會員、愛心企業、社會愛心人士捐贈。捐贈的每一分錢都只可以用於與服務項目直接關聯的經費上,每一筆項目經費都透明公開,並可以隨時查閱。

2、行政經費:由獅子會會員的會費中提取一部分和資深會員個人捐贈。行政經費用於日常運營,包括但不僅限於會員活動、會員培訓、秘書處人員薪資(北京會約2500名會員,秘書處全職人員共5人)、活動宣傳等等。

行政經費與項目經費的分離,可以避免公眾與捐贈項目經費人士的擔憂與質疑,比如:在服務活動中該不該為服務者買瓶礦泉水?該不該在服務活動中或結束後請服務了一整天的獅子會員、愛心人士、志願者吃頓飯?吃飯的標準是多少?邀請同仁醫院的眼科醫生遠赴青藏高原為貧困白內障人士做手術(偉大的醫生們都是自願捐助手術不收一分錢),他們的住宿、交通、餐飲標準是多少?這些費用都是由獅子會會員AA制,或者由獅子會會員捐贈的項目經費來承擔的,不會動用到項目經費一分錢。


完全公益透明固然有成本浪費的嫌疑,但是考慮到具體國情,一定程度的透明或者是什麼機構監督之類的論調只是包養郭美美之類的溫床,另外知乎什麼時候成了要用所謂專家身份定論調調的地方了。有必要加上這麼一句不倫不類的玩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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